海外劳工概念之界定
2016-11-30陈怡灵
摘 要:海外劳工(Oversea Workers)在不同国家或国际组织有多种称谓,甚至在同一国家称谓都各不相同。我国商务部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出国务工人员(Workers Abroad)”、“外派劳务人员”,国际组织或一些国际法律文件称“移民工人(Migrant Workers)”、“劳动移民”以及“雇佣移民”(MigrantforEmployment)等。”一些劳动输入国则称为“外国工人”(ForeignWorkers)或“客居工人”(GuestWorkers)。概念的界定有益于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海外劳工权益的保护,是作为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研究的基础。
关键词:海外劳工;移民劳工;概念界定
一、联合国(United Nations,以下简称UN)公约关于“移民工人”之界定
联合国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联合国强调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1990年通过《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移民工人公约)。该公约将海外劳工称之为迁徙工人,也可译为移民工人。公约第2条第1款界定了移徙工人的概念:“为本公约的目的,‘移徙工人一词指在其非国民的国家将要、正在或己经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而无论性别、国籍、年龄、经济地位、财产、婚姻状况、出身或其他身份地位等任何区别。公约还有区分正常地位的移民劳工与不具有正常地位的移民劳工。公约第5条界定了正常地位一般指“如在就业国内依照该国法律和该国为缔约国的国际协定,获准入境、逗留和从事有报酬活动,则视为有证件或身份正常;如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没有证件或身份不正常。”。公约对两类工人加以区别对待的目的在于“阻止不具有正常地位的移民劳工现象的发生”。
二、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相关公约和建议书就“雇佣移民”或“移徙劳工”之界定
1949年《雇佣移民公约》(第97号公约,1949)及相关建议书对其定义。该公约第11条规定:“根据本公约之目的,雇佣移民一词,系指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为自己谋一项职业为目的而从一个国家进入另一个国家的人员,并包括通常被看作雇佣移民的任何人。”公约排除适用于边境工人、入境短期从事一种自由职业和艺术职业的人员、海员。该公约实际采用了“雇佣移民”(Migrant for Employment)的概念。而1949年《关于雇佣移民的建议书》(第86号公约,1949)第1条则规定:“雇俩移民是指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以求被雇佣,不是基于自己的原因,并包括任何被正常作为移民雇佣的人”。可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雇化移民公约和建议书的概念较为一致。1975年《移徙劳工公约(补充条款)》(即关于受歧视地位移民以及提高移民工人平等待遇和机会的公约,第143号公约,1978年生效)则在第11条中规定:“根据本公约本部分目的,移民工人意指移民或从一个国家迂徙到以求被雇佣,并包括通常被看作移民工人的任何人。”公约排除适用于边境工人、海员、短期入境从事一种自由职业和艺术职业的人员、或者从事特定培训或教育的人等。这里采用的是“移民工人”概念。1955年《关于移徙劳工(欠发达国家)保护建议书》(第100号建议书)第2条规定:“移民工人是指在依靠零星和不稳定工农业发展中心赚取工资并伴随着重要的工人(有时候还带着他们的家庭)移民活动这种经济生存形式向更先进的经济形式转化的国家参与移民活动的人,或从此类国家通过,进入移民目的地国。无论他是否曾经被雇佣,也不考虑他是否接受了雇佣邀请或缔结雇佣合同,只需他移动的目的是为了被雇佣或即将被安排庙佣。当该概念适用时,他指在雇佣期间或雇佣结束时临时或最终返回的工人。”如前所述,无论称谓如何,UN与ILO在移民工人概念上界定的都很接近,含义大体相同。
三、结语
在不同的国际层面上,海外劳工可能被称为移徙劳工、雇佣移民、移民劳工、外国工人和经济移民等,各不相同。但这些概念实际内涵大体相同,所以常常交替使用,应不作严格区分,因为实际指称对象基本一致。望完善的是,将权利保护尽可能覆盖更多的海外劳工,只要海外劳工曾经、将要、正在国外受雇,都列入保护对象范围,也不论该海外劳工处在派遣、择业、工作、失业或回国那一阶段,均统一纳入保护范围,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到保护海外劳工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范姣艳,殷仁胜著.《中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第29页.
作者简介:
陈怡灵(1991.9.29~),女,汉族,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