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海峡两岸水污染防治法的对比

2014-03-20范晓静

2014年40期
关键词:台湾地区对比

范晓静

摘 要:中国在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前提下,水資源污染程度又十分严重,这两者现在已经成为了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但是从《环境保护法》到《水污染防治法》都没能明显改善我国的水环境状况。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对比,希望大陆可以从台湾地区的立法中得到启发。

关键词:台湾地区;中国大陆;水污染防治法;对比

1.中国大陆水污染防治法的概况

中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有7章62条,第一章是一个总括性的规定,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部门、管理的机关、政府以及部门的职责、检举和赔偿;第二章和第三章是一系列的机关监督管理制度以及环保标准,既具有指导意义又具有普遍性;第四、五两章一方面是以上内容的延伸和拓展,全面贯彻和体现了前两章的一系列制度和标准,另一方面进行了水体的划分;第六章表明违反前列的各章规定的科要承担法律责任。

2.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概况

台湾地区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公布于1974年,在后来的过程中历经两次修正,并以80年修正后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沿用至今。该法共计五章63条,其中对于主管机关以及其主管事项均有划分,也有将为详细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和污染源操作的污染管制措施。

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水污染,同时确保水资源的清洁,最终达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增进国民健康并且保护良好的生态系统的目的。主管机关要划定水区并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水体分类,并由省级和县级主管机关划定水污染管制区;同时要求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管制标准,生产的污泥也要进行妥善的处理;此外还通过水质监测以及收取水污染防治费用等方法来保证水资源清洁的成效。

3.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的异同

3.1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的比较

根据海峡两岸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来看的话,台湾地区的监督管理权较为单一,但是具有权责分明和集中的优点,这种法律规定对于每个机关单位明确自己的位置更为有利,所以在实践中各机关就可以明确的依照法律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出现了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也更容易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但是缺点也很明显,因为水污染的防治不仅仅是环保部门一家就可以完成的事情,会涉及到各行各业,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会导致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实际开展中遇到很多困难。

中国大陆的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方面,较之台湾更容易体现出合作的效果,因为采取的是由环保部门作为主导和领头羊,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的方式,大家通过共同的努力来防治水污染,这种分散性的权利可以让每个部门都发挥出自身优势,但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否则很容易出现各部门趋利避害,面对利益一拥而上,面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

3.2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比较

海峡两岸的水污染监督管理措施中相同或者类似的有个总分类标准、各类容量和总量管制方式、排污收费机以及对于紧急状况的处理等,用于事先规范和对污染进行管制。但是台湾地区还增加了技师签证制度以及申请许可制度,这两项制度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首先是在主管机关对于防治区的划定,标准为水环境的品质,为了更好地管理污染区内的污染源,保证水环境的品质,规定某些污染源和污染排放行为需要事先申请,在经过主管机关许可以后方可为之。

想要申请通过就必须要有技师签证,但是在申请至得到许可的这一时间段内,可以通过技师的协助来让污染源更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在中国大陆可以根据条件来扩大专业队伍的人员数量,然后逐渐的将技师签证制加入其中,同时对申报事项的范围进行扩大,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防治水污染,另一方面减轻审批机关的工作压力,真正是现在排污企业数量众多的前提下,依旧能够高效快速的履行审批职责,对于企业排污和水污染防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将排污量从源头就牢牢控制住。

3.3从对排污者自身要求的角度比较

台湾地区比起中国大陆,更强调排污者通过主动采取防御措施,运用专业技术来提升自身防污以及限排能力,其《水污染防治法》中第8、21、23、29、31条分别规定了排污者需要自行对污水、污泥等排放进行处理,并配备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自动监控系统等方面。这些规定从很大程度上督促排污者采取科学的方法,来对自身的防治污染能力和限排能力进行提升,从污染着这里就把好了防治水污染的第一关。而中国大陆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就明显不足,只有第22条中规定了企业生产工艺和减少排污量,对于排污者的规定缺乏调整性规范,多为禁止性或是限制性的。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便于操作,也更要求排污者的排污技术,这是值得大陆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借鉴的。

3.4其他制度、措施比较

中国大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点是台湾地区所没有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有利于改变末端的治理方式,而且可以推动由源头来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但是这项规定在我国的实际执行程度如何,是否有通常的渠道和法律程序的保障,仍然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完善。

3.5法律责任的比较

中国大陆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中的法律责任有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台湾地区除了具有跟大陆相似的惩罚性措施,比如停业、撤销许可等,还对于违规后的补救性措施进行了规定,比如限期改善、申报、复业等,所以台湾地区的积极方面就是不仅仅局限于处罚而已,还是对管制措施的延伸。

4.结束语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在大部分方面是相似的,相对来说台湾地区更为完善,值得大陆水污染防治法借鉴,希望通过这种互补可以使海峡两岸的水污染防治法更加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加有效。(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华.海峡两岸水污染防治体系比较与借鉴[J].台湾研究,2009,04:58-63.

[2] 夏少敏,张卉聪.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及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启示[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01:37-41.

[3] 姚金海.水污染防治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兼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04:45-48.

猜你喜欢

台湾地区对比
豫剧在台湾地区的生存与现代化追求
反向而行,探索有意味的形色语言一一以台湾地区张美智《春天在哪里》为例
我国台湾地区社会工作参与家事审判机制及其启示
俄汉成语中动物形象特点分析
影响脚斗士与跆拳道运动项目发展因素的对比分析
中日两国胶囊旅馆业的发展对比及前景展望
克里斯托弗·马洛与陶渊明田园诗的对比
英国电影中“愤青”与“暴青”对比研究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以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为参照
台湾地区拟修订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