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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川西农村土地占有变迁考察
——《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土地买卖研究

2014-03-20

关键词:华阳川西水田

(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成都 610064)

清朝四川农村的土地占有权的分配,极具特色。这主要表现在清初“湖广填四川”大移民初期。“自明季兵燹之余,遗黎播迁,土著稀少,浮民客女襁负而至者,随地占籍,俾隶牌章”[1]卷六十四,2255。各地清政权首任地方官首先招回原住民(土著),“人民稀少,田地在在荒芜。民底定,归复业者则笼罩一族田土,安插落业者广开四至耕管,从未经过勘丈”[2]60。招回的明朝遗民,可能一家人或一族人都死了,他可以占据原来一族人的田土园林塘堰沟渠为己业。对于人烟稀少、荒地甚多的乡里,也听任回乡遗民随意占垦。

毕竟明末清初四川人口损失太重,地方官努力招抚遗民回乡,但仍未改变旧观,于是奏准朝廷,皇帝下旨,掀起“湖广填四川”的大移民风潮。早期到四川的移民,随意插占隶籍,开垦荒地,“插占地亩甚宽,钱粮只报升合,每段夹熟夹荒”,尽力抢占。平坝地占完,入丘陵、山区,初去开拓者大多尽力抢占。荒地被人占完,后来的移民只能出钱买或者佃耕。

光绪《廖氏族谱》载,广东兴宁人廖明瑜于康熙年间入川,占地置产于新都县;廖明达一家人于雍正五年(1727)抵达四川什邡县新市镇,依郑姓,开其后园荒地,五年间获百余金,遂迁新都置业,乾隆二年(1737)买简州孙佃耕廖家嘴地,六年后买华阳新河堰、杨家坝等处地,“暮年置产数千亩”;族人廖吉佃周明达田地,“赚银钱一千有零,乾隆四十年(1775)买华阳县三道桥余家坝水田五百余亩”,于是“退佃业,别宗邦”[3]332,333,345,346。

清初“湖广填四川”,给“荒如大漠”之区带来了人气,使“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之地区得到重新开发。这期间,土地所有权的占有确立及其以后的变换更替,上例已清晰可证。入川移民始祖无偿占有土地,那只是清初中央政府着手治理四川最初的权宜政策。随着人口的增加,荒地的尽辟,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早已成为明日黄花,全凭纹银与铜钱的收取与交付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变迁。本文主要讲述的就是以《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4]中所载的,以这种方式演绎着的土地所有权在社会人群中的变化。

一 考察清代川西土地占有权变迁的权威依据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馆珍藏的百年契约文书,经过专家的精心整理,巴蜀书社精印,于去年末面世了,这是四川地方史研究者的一大喜事。民国《华阳县志》卷四载:“道咸以后,县署档册悉数毁灭,生齿盈缩,了不可知。”[5]卷四,1笔者每阅及此,尝为浩叹。而今这些契约文书面世,怎不令人欣喜。《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一书,公布了契约文书288件,内容涉及田土房屋买卖、租佃,家族家庭中田土财产的分关、继承及少许的政府文契,民间纠纷调解、什物调换等等契约文书。有关土地买卖及送讨的契约文书最多,有166件。最早的一份买卖契约时间是乾隆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即1754年;此后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历朝皆有,属于清朝的有127件;其余属于民国年间的契约文书,直延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土地买卖或讨送都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占有问题,均为本文论及范围。

这类契约文书涉及的地区,最多的是华阳县,另外涉及简阳、温江等县。历史上人们习惯用的“川西”一词主要指成都平原及相邻州县。俗话说“金温江,银郫县”,指的是平原的中心地带,田土最肥沃之区。华阳县,包括成都市东城一部分及东城之外,东与简阳相邻,南与双流接壤,西与成都县共治成都城,北与新都县邻界。龙泉驿(今龙泉驿区)原属简阳县地面,1959年和1971年将其划归成都市。人们称的成都东山地区,清朝时有的乡镇属华阳县管辖,有的乡镇属简阳县管辖。这里是龙泉山麓,是成都平原的东边尽头,是浅丘低山地带。华阳、简阳的田土也包括了上、中、下不同的三等,契约文书也就包括了不同等级田土的买卖情况。换句话说,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的土地买卖,包括了如温江平原中的沃土,华阳、简阳的浅丘低山中、下等田土,如此田土等级类型,具有川西田土等级的普遍性,其买卖可视作川西农村田土买卖状况全豹之一斑。

关于清代四川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面世的不多。四川巴县档案,是全国地方历史档案中最全者,从康熙末年至民国,时间最长,内容最丰富,数量达11.3万卷。仅土地买卖契约,道光三十年之前的就有84件,最早一件的时间是康熙六十一年(1722)六月初八日。研究《巴县档案》中的土地买卖历朝变化,就可了解川东(今重庆市)地区土地占有所有权的变迁历史[6]84-120。川西保存的历史档案契约文书少,关于土地买卖的更少。名噪于世的《南部县历史档案》,细检其目,关于土地买卖的也极少,还没有龙泉驿档案馆保存的多。2010年10月出版的《都江堰百年档案》,其中关于土地买卖的契约只有3件,其中同治、光绪各1件,民国1件。四川省档案馆编辑出版《巴蜀撷影》一书中,载有所藏的清史图片集,内容主要是重庆府巴县衙门的各类档案,还有一部分南部县的历史档案,书中没有土地买卖、讨送、分关、租佃方面的契约文书。笔者听说新都、新津、什邡等县档案馆、方志办还存有一些档案,不知有多少关于土地买卖方面的契约。鉴于当今文献情况,更倍觉《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可贵。研究那些关于土地占有的166件契约文书,从清代历朝年代讲,从所涉及的地域类别上讲,均可视为考察清代川西土地占有变迁最具有代表性的权威史料。

二 清代川西土地占有权变迁的认定

雍正八年(1730)大学士马尔赛奏称:他到四川,“初入境见山谷间荒田累累,及经由府县治,如华阳、新都、金堂邻省(城)一带,已辟而成聚者,唯近水平衍之地。其雷鸣坡皆委为茂草,一望无际”[7]946。此时,已是“川省招来开垦数十年”。此条史料表明,至雍正八年,成都平原地肥水好的田土已被人占据开发,而平原四周,如华阳、新都的丘陵地区还荒芜着。由此可见,客家人迁来成都东山,开发沙河至龙泉山麓田土,主要年代是雍正八年之后。

据四川省志和府州县志记载,清初土著或移民垦殖占地,报垦纳粮者已得政府确认所有权,隐匿者并未获得认可;雍正七年,对全省田土彻底清查,实施“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制度;有的府州县田土清查,直到雍正八年才完成。这一制度的推行,法定了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及其应负担缴纳给国家的“条粮银”。此后,土地占有权可以更替,而条粮额则随之附转于新主人。这一点,在买卖土地契约中是首先要注明的。

清政府的“地丁合一”改革,是将“一邑之丁粮,均摊于本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襟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田文镜奏折》)。大约是每地银一两,加丁银一钱。这一来,谁有地,谁就向政府缴纳条粮银;没有地,就不缴纳条粮银;丁银已摊入地亩,也不缴纳了。在四川具体的实施,据《巴县档案》载,川东大约是水田56亩,载条银1两;川西略有不同(参见表1)。嘉庆《华阳县志·食货》载“每亩征条粮银二分三厘一毫”,据此推算大约44亩,载条粮银1两;而《龙泉驿契约文书》中所载的情况又大有出入(参见表2)。

表1.川西田粮地丁银征输科则

说明:1.征收单位“合”,10.03合为1升3勺。2.本表根据嘉庆《华阳县志》卷八、同治《成都县志》卷二、咸丰《简州志》卷十二、嘉庆《温江县志》卷七编制。

表2.川西地亩条粮银示例表

表2中,档案号031是温江县的水田117亩,载条粮银2两4钱8分[4]55;据此计算,大约是47亩,载条粮银1两。档案号117号是“华阳县东门外冯家沟三甲新七支”水田22.7亩,载条粮银5钱3分[4]7,大约是42亩载条粮银1两。档案号046号是华阳县三甲地名双灵观的12亩水田,条粮银1钱[4]47,照此推算,这里120亩才载条粮银1两。这里为何如此轻税?这水田,在今石灵浅丘,靠大堰塘山水沟灌溉种植,不比平原坝下的田土肥沃和有都江堰渠系自流灌溉。这份地是刘一泰、刘一经等五兄弟分关祖传下的田土的一份。或许刘家入川始祖插占时,这里就只有浅丘旱地,地方官鼓励开发,摊条粮银轻;其水田、塘堰、水沟,或许就是插占垦殖时修造的。从上表看,不少的契约记载的条粮银1两,有田土八九十亩至百余亩者,大约也是这类原因。条粮银如此轻,在四川其他州县也少见,这充分表明了华阳东山浅丘低山田土开发晚和不及平原土质的特点。

承认向国家缴纳条粮银,便获得国家认可的土地民间私有权。土地私有权在民间人与人之间转换,除祖传地在家族(或家庭)中的分关和特殊原因产生的讨送之外,主要的方式是通过买卖来实现。

土地占有权的认可,是社会的:一是民间舆论的认定;一是政府衙门的法律确定。因此,买卖双方要签契约文书,以昭示民众,以凭据公堂。针对民众舆论和政府法规,契约有了必备因素的规定,并使其成为社会中通行的一定格式。

其格式,必写清楚:1.卖地主人,卖地原因,是个人行为,还是全家行为。2.田土数量,所载条粮银。3.田土坐落位置。4.田土四至界限。5.所卖田土上的附属物:房宅间数、猪牛圈、粪池、水塘、堰沟、石滚石碾、园林竹木、坟地、柴草等等,是“扫卖”或是“摘卖”,或有特别声明卖后相关处理事宜。6.卖地者,应先照顾族亲,无人承买,方能卖与他人。7.买卖请中人说合,说定田地价钱、交付是银两或是铜钱、银子成色、交付时间等等。8.最后慎重申明:“此系二家情愿,并无包买包卖,贷债准折等情。一卖千秋,永不赎取。恐口无凭,立杜卖田地房屋……等项文契一纸,付与买主某某永执为据。”这虽然是官样文章,全川卖地契约多少都有这些话,它却可杜免日后节外生枝。9.立契约,必须请族人、近邻同场作证,并签名画押。至此,算是在民众间实现了所有权转换。最后报官府衙门,盖上公章,缴纳契尾税,算是获得了法律认定与保护。至此,彻底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变迁。

三 清代川西农村土地占有权变迁的区域与时代特色

前面已提到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包括了清代乾隆至宣统年间历朝皆有的年代特色,包括了反映成都平原、平原边浅丘低山田土的区域特色及其条粮银标准的田土类型特色。

契约开头对卖土地的情形类别,川东人说“立出卖田地(房屋)文约”或写为“杜卖”、“永卖”、“绝卖”或“摘卖”字样,川西人写为“杜卖”、“摘卖”、“扫卖”字样①。对于所卖田土地数量,四川民间多用习惯口语,少于用确切的亩分厘。川西人说田业“一份”,或者说“一段”、“壹庄”、“壹股”、“壹处”;川东人说“一丘”、“一股”、“一冲”、“一份”、多少“块”。关于田土的称呼,川西人称田,如“水田”、“塝田”、“冬水田”、“旱土”等;川东人称“沟田”、“冲田”、“过水田”、“塝田”、“水田”、“土”。川东是深丘中山地带,凡水田几乎都是冬水田,因为冬天不蓄水、次年难于春耕插秧,故契约上反不如川西还要特别注明是“冬水田”。

川东的田,一般是冬水田,主要是仰仗大春收获稻谷;只有土或少许水源方便的梯田,多种一季小麦或油菜。而川西平原及周边之地,田土都可种二季,种了小麦(或油菜)又种稻谷,如此二季耕作,仰仗的是都江堰的方便水利灌溉。

华阳、成都、温江的稻田,不是靠积天然雨水,终年蓄水,而是春耕插秧时靠灌渠来水,所以在买卖田土契约上,对农田水源的沟、渠、塘、堰、井特别注意申明。档案号021契约为雷杨氏卖田土与谢六樨,契约中注明:“隔河有田二块,三面俱与朱姓田坎各立灰桩为界。此隔河之田,借道耕种,其水系杨姓沟内枧水灌溉。”[4]55杨姓水沟容许新主人谢六樨架枧取水灌田,此契约为以后架枧取水灌田的凭据。档案号139契约为刘郑氏和夫弟刘朝栋卖田土,有田界与刘朝贤田土相连,于是在契约上给买主(堂叔)刘宗尧注明:“其双巴堰坎下水沟一条,任随叔侄过水。沟上之草,宗尧收割;沟之下草,朝贤叔侄收割。朝贤叔侄田边有宗尧水沟一条,任随朝贤叔侄过水,其草朝贤叔侄收割。宗尧堰角水沟一条,任随朝贤叔侄修整过水,其草宗尧割收。宗尧正冲田边水沟一条,任随朝贤叔侄摆腰堰馀水。朝贤叔侄界内水沟,任从宗尧摆堰塘馀水。以上所注沟道,二家皆要通用过水灌溉田亩,俱不得毁灭阻挡,亦不得拦沟塞水等情。”[4]57这是刘氏家族中堂叔与堂侄之间土地买卖中涉及到的农田水利问题,顺沟过水,摆堰取水,规定得如此详细,农耕时如此认真,是为了日后免于纠纷。民国及其以前,成都平原在春耕时,常发生拦堵沟渠,强截放水,引起骂架斗殴,甚至发生群斗死伤之事。在川东绝没有如此事件,卖田契约中也极其少见。川东深丘田土,两丘陵之间的正冲田,人们视为是当然的“过水田”。丘陵梯田,是冬水田,如果缺水,可以在下面的水田中车水(龙骨车提水)。只要不影响他人田中的庄稼。上田向下田放(湃)多余的水,也认为是当然的事,即使水流处冲坏十几窝秧苗,主人也不计较。因为沟底冲田,丘上塝田,取水用水过水,大家的利益都绑在一起了,有点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意思。私家修的堰塘,不影响主人用水灌溉时,他人也可以车水灌田。这一点,川东、川西真是大有区别。至于田梗沟边的野草棘榛,在川东,主人、他人都可以采割,只有竹子、树木才不准他人砍伐。没有谁把田边地角野草由谁人割取写进契约。这说明成都平原民间人户多,烧柴、盖房的材料紧缺。龙泉驿保存的买卖田地契约,一般都写得十分繁琐,细列房宅各种构件,细数宅内各种柴草砖石。《巴县档案》中少有如此繁琐的契约文书,这一点也可窥见川西民风及其人习性之不同。

田土价格,最能反映不同地区的人们各自拥有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盛衰的状况。它的变迁,也可窥见不同年代社会经济的变化。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的田土买卖价,计算时大多将田土、房宅、山林等等全计算在内,分离不出当时田亩市价的实际价格,幸运的是有几份契约却有注明(参见表3)。

表3.清中期华阳县水田每亩市价

表3中,一、二项卖田者为一家,蔡良英同儿子世明、世得,原因是卖地还债,其田土是父辈所置产业。第一次是嘉庆三年卖水田大小七块,共9.018亩,条粮银2.074钱,收价银349.91两[4]16。第二次是嘉庆七年卖水田两块,共6.1亩,条粮银1.18钱,收价银264.2两[4]19。两次均为“九七平足色纹银”。以亩价计田亩数,第一次收价银比实际田亩价多了近4钱银子,第二次多了4两余。为何实收钱数比田亩价多?原因是将“卖主亲族并业主人等书押画字一并包在价内”。买卖田地,请中人,请书写契约的人,是要给钱的,请族亲近邻作证,签字画押,不给钱,但要办席宴饮酬劳,这笔钱由买主出,故“一并包在价内”。档案013号载,乾隆五十六年(1791),华阳一甲仁和支曾开棕卖水田5.4亩,收价银167两,平均每亩不足30两[4]13。比较上表,七年后上涨8两多,十三年后上涨12.5两。这说明华阳东山一带,嘉庆、道光年间,人口日增,田土日贵。从契约上看,田土买卖签订契约的手续费和招待费,嘉庆七年比之于四年前上涨了10倍。第一次,请“邻佑人”8人,“执事中证人”11人,“代字人”1人,卖地本家5人,共25人,花费近4钱银子[4]16。第二次,请“邻佑人”6人(其中1人代笔写契约),“执事人”1人,“中证人”2人,“会证人”5人,卖地本家9人,共23人,花费银4两余[4]19。这也说明嘉庆年间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人际关系变化复杂及其土地所有权转换中公信力的取得与公信力合成的因素。

随着成都东山开发,人多地贵,清末田土价比嘉道年间更为增高,至民国年间一路上升。档案218号载,民国十四年(1925),华阳东山三甲陶家弯刘陈氏卖水田5亩,收取价银230两,平均每亩价银46两[4]99。这比之于嘉庆七年,又上涨了3.5两。上涨原因:商品经济进一步活跃,户口人烟日益增多。

嘉庆十七年《四川通志·户口》载,华阳县85947户,389656口[1]卷六十五,2265;嘉庆二十一年《华阳县志》卷八载,“新旧承粮花户47639户,二者相减,说明不向政府纳粮,即没有田土的成都东城内市民和城外的佃农、雇工有38308户,19.15万人(以一户5口人计算),占有田土的人口有19.81万人[8]卷八,2;据王笛先生计算,嘉庆十七年(1812),华阳县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06人,到宣统二年(1902)上升为612人[9]320。在以农立国的农村社会,田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基,故人口增长,田土金贵。

四 余论

田土所有权的转移与取得,社会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方式是通过买卖交易。家族、家庭中的分关(分家),是后辈子孙将父辈祖宗遗产分割继承而获得田土的所有权。父辈祖宗遗下的田产,可能是康雍乾朝插占垦荒所得,也可能是银钱购置。父辈的田产除有特别遗嘱给某儿子的多少数量之外,一般是平分给自己的几个儿子继承。其所载条粮银,也是几兄弟认同的分摊,只要总数合乎于原数,并非都由政府衙门确定。某儿子所分得田亩数,所载条粮银,年久后卖与他人,也同样沿袭。所以,在清中期以后的契约中所载的某一份田亩数和条粮银,不一定完全符合“地丁合一”时那样的标准,一是民间几代人沿袭,约定俗成;二是条粮银也不重,人们不甚计较。

《龙泉契约文书》档案028号载,嘉庆十六年(1811)十一月,华阳苏定贵将继承祖父的田业和自己购置的田业平分给五个儿子[4]349(参见表4)。

表4.田地产权分关示例

表4中,苏定贵将151亩5分地、私家堰塘5口,分给5个儿子管业继承。和、财二字亩数少些,但搭配的房宅、园林却要优厚些。五个儿子抽签,确定所占字号。其他谷米、什物、器皿、进出账“俱一照五股均分”。这是家庭内的产业分割,但公理是社会的,而且分关后,儿子们若要把田土出卖,将家有私产推向社会,则要取得社会公认是他本人田产,因此家庭田产分关也要请苏氏家族亲属长辈、同辈和异姓近邻到场作证。这一方式,将151亩5分水田、堰塘5口及房宅园林地基所有权,从苏定贵一人转化为五个儿子占有,苏定贵的占有者身份从此消失。这一变迁,含有“家法”和“国法”的两重意义。

一股田产,分成五股,必有牵连之处,必须注明,免得日后子孙生非,或卖与他人时发生讼案。这份契约中特别注明:“地字号漕堰尾有天字号水浸田一块,任随地字号堰水淹浸,不许天字号在水浸田内车取水上另灌田亩。与天字号相连……尝田七块约计三亩有零,历年实系在天字号大堰塘使水灌溉。”又明文写定:“每股分载条粮银3钱3分整。”[4]349兄弟分家,如此认真过硬。这关系到如果天字股或地字股卖与他人时,在水利问题上也要如此承袭,以免口角生讼。这契约也告诉我们前面所言及的所载条粮银问题,这五股中水田27亩和32亩5分,条粮银皆为3钱3分,不看此契约,不能理解田土买卖中的此类问题。所以,田土买卖契约中特别注明的有些问题,是祖传下来的。

《龙泉驿契约文书》中,关于这类宗族(家族)分关继承文约有31件,其内容大同小异。阴地送讨买卖,也是一种土地权占有转换。拿钱买坟地,钱多少照市价,签订契约手续,一如卖大宗田土。还写上“一卖千秋,永不找赎,恐口无凭,特立文契一纸,交买主永远为据”云云。只不过,坟地小,多以弓丈量,长宽尺数。阴宅坟地往往在卖主田土、林畔中,当这家人全将其田产园林房屋卖与人时,这坟园仍是墓主人的。当年久墓主后人失察或绝房,这阴地所有权很可能被附近田土主人所兼并。这又是一种土地所有权的变迁。不过,这是“死水微澜”。社会上最普遍的、最大宗的土地占有权的变迁还是买卖交易。这方面的契约,是关注的重点,我们还得深入研究。

注释:

①这里说川东情况以《巴县档案》为据,川西情况以《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为据。

参考文献:

[1](嘉庆)四川通志:第五册[M].台北:台湾华文书局,1967.

[2]马会伯奏折(雍正五年四月十八日)[G]//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8辑.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1978.

[3]陈世松,刘义章.成都东山客家氏族志[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

[4]胡开全,苏东来.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G].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12.

[5]陈法驾,等.(民国)华阳县志[M].成都:四川文献研究社,1934.

[6]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G].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7]马尔赛奏折(雍正八年)[G]//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6辑.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1979.

[8](嘉庆)华阳县志[M].嘉庆二十一年(1816)刊本.

[9]王笛.清代重庆市人口与社会组织[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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