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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会组织“失位”研究:表征、成因与治理路径

2014-03-20龙献忠钱炜文

武陵学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工会组织

龙献忠,钱炜文

(1.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 415000;2.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

我国工会组织“失位”研究:表征、成因与治理路径

龙献忠1,钱炜文2

(1.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 415000;2.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

工会组织产生于产业革命后的劳动关系之中,是维持劳资双方力量相对平衡必不可少的组织力量。在我国劳资群体事件易发、频发的情况下,工会组织本可以发挥较好的利益代言者和利益群体润滑者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工会组织的“失位”,工会在与劳资三方博弈中逐步被边缘化,难以正常发挥它的功能。针对工会的“失位”问题,需要从法律、身份、职能、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改进对策,以促进工会“归位”。

工会;“失位”;劳资关系;工会法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我国工会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平衡劳资力量、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法律空位、体制越位、职能错位、干部缺位、资方夺位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工会组织存在一定的“失位”现象,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功能的有效发挥,饱受社会各界的争议和质疑。在新时期,如何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劳动关系,处理好“维权”与“维稳”问题,回归工会组织“本位”逐渐成为学术界共同致力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 我国工会组织“失位”的主要表征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主体,在利益代言和矛盾缓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国工会组织“失位”的现象逐步显现,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着诸多困难,导致职工对工会组织缺乏信任、劳资矛盾激化等。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国工会面临从“失位”到“归位”的严峻挑战。具体而言,工会的“失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会职能“失位”,不能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我国当前经济转型期间,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的趋势,劳动关系各方利益逐渐多元化,劳动关系中各利益主体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职工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日益强烈。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却没有认真履行好其应尽的职责,造成了工会的“失位”。一方面,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工会不但未能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而“角色互换”沦为资方代表,导致身份的严重“失位”。另一方面,因工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存实亡,继而导致劳动争议在基层因缺乏调解机制而得不到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矛盾不断激化,造成工会职能的“失位”。

(二)工会身份“失位”,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其日常运行需要一定的物质和制度保障。但是,由于工会身份的“失位”,造成了工会在经费和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工会经费和财产是工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我国《工会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工会经费和财产予以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存在工会资产流失严重、工会经费收缴阻力大等问题,给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阻力[1]。同时,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维护。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对工会及其工会干部维权有保护的规定,但现实中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工会干部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也是工会“失位”的主要表现之一。

(三)工会干部“失位”,不能有效履行自身责任

当前工会干部往往成了上级思想意识的最佳传达人。在许多企业中,工会主席往往由人力资源部的经理或主管兼任,这使得工会主席常常站在资方的立场上维护企业的利益,很少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即使不站在资方的立场,也不敢得罪经营者。同时,工会工作在一些工会干部看来不如其他工作具有价值,工作积极性不高,学习动力不足,工作缺乏创新,仅限于做一些“吹拉弹唱”、过年过节发放物资等“福利”事项,而在“工资集体协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重要维权职责上却无所作为。工会干部的“理性经济人行为”使得其不能有效履行职工和工会组织所赋予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突显了工会组织的“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工会和工会干部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不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得职工对其产生了严重的不满情绪。与此同时,作为一个维护他人权益的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维护,使得工会及工会干部既不愿、也不敢去认真履行其维权职责,导致工会的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工会组织的“失位”使得工会无法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劳资双方缺乏一个缓冲、调解的平台,造成劳资矛盾呈现显性化、激剧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加强对工会组织“失位”原因的深入剖析,更好地促进工会发挥社会“减压阀”和“缓冲器”的作用意义重大。

二 我国工会组织“失位”的原因探析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政治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工会在不少劳资关系博弈中存在着“失位”问题,既没有履行“维权”的职责,也没有发挥调解冲突的功能,更没有达到“维稳”的效果,致使工会逐步被边缘化。造成我国工会“失位”的原因追究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空位”,工会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地位和作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既没有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一些最重要的权利,如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等进行确认,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执行权。当工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主要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工人找到相应的主管机关和部门去解决,仅仅是充当协调员的角色,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从而严重影响工会维权的效率和地位的提升[2]。同时,法律没有赋予工会在劳动利益中的刚性权利。法律之间的相互交叉性与法律执行的合理性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在企业中较为突出,工会主席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遇公司除名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会干部在履行维权职能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常常处于两难境地,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导致工会职能弱化,组织形同虚设。

(二)体制“越位”,工会缺乏独立性

在现行体制中,工会干部、工会经费缺乏独立性。工会领导基本上还是由上级委派或行政指定,并不是由基层工人直接选举产生;工会经费仍然需要单位拨款,并不完全由工人缴纳,这种情况势必造成工会组织无法独立。工会领导主要是向上负责,使得工会行政化、官僚化趋势明显,从而导致职责不清、腐败滋生、工会职能弱化。工会本是沟通社会系统与政治系统的连接装置,如果工会受官僚化腐蚀变成了政治系统的一部分或是资方的附庸组织,就不能有效帮助工人维护权利,最终也不能解决基层的侵权问题,这种状况最终会使我国工会形成严重的“悖逆性特征”,即形式上极为强大,实质上在表达意愿和维权效果方面较弱,民众认可程度较低[3],最终导致工人放弃工会,以消极行动来应对组织的无力,将直接造成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的疏远和分离。

(三)职能“错位”,工会缺乏明确定位

《工会法》将工会界定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同时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工会的双重任务:一方面,工会组织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集体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积极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即“维权”;另一方面,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承担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职责,即“维稳”。由于“维权”与“维稳”在法律层面并未予以明确界定,定位不准确,地方政府及企事业组织可自行衡量确定,这就经常把工会置于一种尴尬处境[4],尤其当国家利益与职工利益相冲突时,这种角色冲突就更显激烈。本来发生在职工与资方的经济冲突只是一般的经济事件,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常认为职工的群体性维权活动有碍于政治局面的稳定,因此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下,维权不得不让位于维稳,维权就成了《工会法》赋予的一种宣示[5]。

(四)资方“夺位”,工会缺乏话语权

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雇主与工人的力量极不对称,“弱劳工,强资本”格局十分明显,尤其是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雇主往往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在这种形势下,大多数工人觉得能找到一份工作已属不易,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发展经济的压力下,许多地方政府都将“招商引资”视为主要“政绩目标”,同时由于资本自由转移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在资本具备影响政府公共政策能力的情况下,工人个体的维权行为在强大的资本面前常常无功而返。“强资本,弱劳动”现象,客观上使资方处于强势地位,工会和职工的话语权不多,很难有商讨的余地。

三 我国工会组织“归位”的治理路径

功能主义理论认为:在社会的有机体内,一个功能性组织若想长久地存续下去,必须承载与特定的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功能,否则必将由于其特定社会角色为其他组织所替代而衰败。工会的职能在于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就目前来说,由于工会的“失位”造成了工会无法有效实现其职能,这给工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实现工会从“失位”到“归位”的转变既是工会改革的难点,也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具体来说,结合工会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工会组织实现“归位”的治理路径如下:

(一)构建完善的工会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工会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关于具体维权方式还没有明确详细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严重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更好地强化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笔者认为要构建好较完善的工会法律体系,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要特别重视工会法律体系的具体化条款,包括明确界定《工会法》中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增加工会履行职权时相对义务主体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在法律中协调处理好工会的政治职能和维权职能的冲突;第二,要完善《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在维护工会职能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细化法律规范,从法制层面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工会法律体系[6];第三,在法律中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工会在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有否决其他机构决议的权利,同时应赋予工会解决争端的最后救济手段——起诉权,对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的产生。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行动的依据,因此,构建完善的工会法律体系能够使工会工作的开展有据可循,进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增强工会工作的独立性

工会工作的独立性,是指工会的组织体系、成员产生、运行方式、经济等方面具有独立性,而不是依赖于企业或者政府中的任何一方。为增强工会自身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上级工会主管的机制,贯彻落实“第三方性”原则,明确工会作为职工维权机构的第三方身份,党委行政要改变对工会工作的直接干预,强化其对工会工作的监督和宏观指导,保持合理距离,保障工会领导体制的科学性和独立性。第二,工会的经济来源要稳定,工会经费应该由职工群众缴纳的会费和依法划拨的工会经费所组成,杜绝行政部门通过经济方式对工会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我国工会的独立性不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经济命脉的独立性不够。因此,必须使工会的经济来源独立,才能使工会摆脱经费的限制,防止其他部门通过经济方式控制工会,使工会事实上成为资方利益的代表者。第三,推进工会工作的职业化。工会工作的职业化,有利于工会成员在利益冲突中坚定维护职工利益,不受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职业化的核心就是要实现政治组织向维护职工权益的职业团体转型,从职业团体出发,工会应当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其唯一职能。

(三)选择合作博弈融合的策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与资方更应当表现为一种合作博弈的关系。在利益主体分化的新形势下,工会若只合作而不博弈或只博弈不合作,无法达到双赢,特别是在资强劳弱的现实面前,单方面的任何“合作”和“博弈”均会使工会与职工越来越远[7]。要实现有效的合作博弈,主体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是基本条件,这就必须充分保障工会的独立平等地位,通过工会力量的介入充分制衡资方的单方利益诉求行为。当然,要实现合作博弈,还需充分研究与了解劳资双方的特征,完善制度,搭建合作博弈的平台,提供更多的资源、方法和手段,使劳资力量相对均衡,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在合作博弈过程中,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符合博弈论中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同时,工会也要考虑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双方利益效应的增加。我国工会合作博弈行为在实际运行中,具体体现为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体现了合作博弈的过程,集体合同则体现了合作博弈的结果。

(四)提升工会干部的主观能动性

工会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对工会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提升工会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主要从四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工会干部学习机制,鼓励和支持工会干部主动、积极学习,不断扩展网状的知识体系,充实自身的知识网络,努力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提升其工作能力;二是建立工会干部保障机制,提高企事业单位对工会地位及作用的认识,完善保护工会干部的法律规定,使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工会干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其工作阻力;三是建立工会干部考核机制,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能最大限度调动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工作惰性的产生;四要建立工会干部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干部熟悉基层工作的优势,运用多种方式激励他们在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做出贡献,激发其工作动力。工会干部在工会职能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不断完善其学习、保障、考核、奖励机制,实现工会干部职业化,有利于提升其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履行职能。

随着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动,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调整,工会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工会既要负责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工人阶级的劳动权益,又要协调产权关系,维护工人阶级的所有者权益。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工会自身的独立性不足,工会开展工作遇到层层阻力,进而导致了工会的“失位”,在表达职工利益诉求、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面对新形势,如何使工会工作有所作为,给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任务。当前,必须进一步完善工会的立法,给予工会应有的独立性,减少对其工作的干预,同时,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提升工会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改变工会开展工作的策略,实现工会干部的职业化,积极探索工会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实现工会从“失位”到“归位”的转变。

(本文由钱炜文执笔,龙献忠教授指导修改完成)

[1]武斯斯.当代中国企业工会维权现状分析[J].时代经贸,2011(5): 48-49.

[2]张有富.试论中国工会职能弱化的原因及对策[J].工会理论研究, 2011(1):24-26.

[3]刘勇.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工会改革[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8):10-14.

[4]齐凌云.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工会组织:困境与改革[J].工会理论研究,2010(6):10-12,25.

[5]游正林.如何理解中国工会的“维权”职责[J].江苏社会科学,2012(6):6-9.

[6]李英,王椂,翟彬彬.中外工会法比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69-76.

[7]许晓军,吴清军,王晓慧,等.博弈·制衡·和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53-58.

(责任编辑:张群喜)

D412.6

A

1674-9014(2014)05-0051-04

2014-07-04

龙献忠,男,湖南芷江人,湖南文理学院副校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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