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中西语境差异
2014-03-20邵科
邵科
(西澳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珀斯 6009)
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中西语境差异
邵科
(西澳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珀斯 6009)
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是中国深化改革的关键议题,与经济转型、环保、医疗、教育等许多重要议题息息相关。中国这一自身的完整语境和西方的意识形态语境及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霸权语境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中国应当充分认识这些差异,并在国际对话中担当更为全面的角色。
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国际法;西方语境
《迷失东京》这部电影,是从男主角鲍勃在日本言语不通的窘迫处境开场的,因此英文片名为Lost in Translation(语言鸿沟)。不过,即便会讲外语,也不见得理解外国的思想和文化。这样的老外在北京到处都是,在胡同和饺子当中穿梭,并因之自信已经修成了中国问题专家。“鸿沟”能够从小群体向大群体不断扩展,并全面固化于各种法律、政策、经济模式及其相应的“语境”当中。这种现象,清楚地反映在创新和知识产权这一存在广泛争论的全球话题之上。
对中国而言,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在深化改革中占有重要位置。和金融改革、农村土地流转等许多其他关键议题一样,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也是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命脉所在,是高科技产业、文化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基础,更是中国社会在教育、环保、医疗等方面综合发展的基础。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对此十分关注。比如,自2010年以来,美国国会、政府及商界等对此类问题关注颇详,有的研究报告竟逾300多页。在相关的叙事语境中,中国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多被解读为对美国知识产权“权利自由”及“全球经济拓展”的威胁,或是中国计划经济时代“自力更生”政策的变体①。与此同时,似乎也存在着一种将中国的高科技产业与军事挑战、网络黑客或科技间谍等舆论歪曲相联的倾向②。华为科技在海外频频遭拒,就是典型的事例③。看来,中西方对同一事件的理解是大相径庭的。
要克服上述鸿沟并非轻而易举。当对话双方处在完全不同的语境中时,需要超越语言、诚意、政策解答或沟通交流等通常范畴。在中国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问题上,完全具有同样的难度。必须跨越诸如殖民主义时期遗留下来的“黄祸论”、从哈佛大学安守廉教授(William Alford)那里衍生出的“中国人就是模仿贼论”,抑或是美国保守派政治学家亨廷顿广受争议的“文明冲突论”等巨大的文化鸿沟,才有可能获得善意的、共赢的解决[1]。
本文拟分析中国、西方以及西方主导下建立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对待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议题上的不同语境,并将在结语中提出中国如何增强其国际对话角色的建议。本文也旨在引发这样一个思考——当中国企业热火朝天地大讲“知识产权保护”之时,应当不时反思此一“六字真言”的西方语境。显然,这一语境中存在着极为固化的法律体系的、文化的、意识形态的鸿沟。充分审视这种鸿沟,更有利于中国建立全面、均衡的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法律,并进一步提升其国际知识产权的参与能力。
一 中国的自主创新语境
中国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是综合框架的宏大建构,可称为国家创新体系。“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并非新词,而是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克里斯多弗·费里曼(Christopher Freeman)提出的④。对中国而言,国家创新体系这一概念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及战略实施,更包括人才战略、国家科技政策、金融支持及风险投资、产业导向及创新园区扶持、地方税收激励等各个层面⑤。这些法律与政策的制定,不仅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更不可能只考虑保护强国的知识产权,而必须基于一国自身国情来制定适宜的框架。这就是诸如格雷默·杜特费尔德(Graham Dutfield)教授等提出的各国必须自主建立的“发展冲击评估机制(Development Impact Assessment Framework)”⑥。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中国意识到,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打破西方技术垄断,就必须加大自主创新的能力。
在纪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十周年之际,吴汉东教授曾说: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政府公共政策工具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坚持“统筹兼顾”,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中的重大关系[2]。
换言之,对中国而言,教育改革、环境保护、医疗改革、缩小地区差距等许多重大议题,都和知识产权有关。这些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统筹兼顾。因此,中国的自主创新固然有着壮大高科技产业的明确诉求,但这种诉求又有着更为广大的目的,即促进国家、人民和社会的整体全面发展。虽然中国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应对西方强权的发展冲击评估机制,但中国的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政策,在总体上是采用了“综合发展评估”的叙事语境。
中国自主创新的语境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处境形异而实同。发展冲击评估机制是许多国家都必须面对的严肃议题,并且在国际学界早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巴西、印度等国曾认真地对待发展冲击评估机制。比如,在1999年,巴西为应对美国药品专利的不合理扩张,通过一项法令建立了由巴西国家卫生监管局(ANVISA)来接管专利最终审批权的机制。其重大价值,在于在专利局之外设立了拥有独立监督职能的国家卫生监管局,来评估外国在巴西的药品专利申请是否会冲击本国的医疗、公众健康⑦。而印度的植物品种保护权法,符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第15条第2款的可选性例外,即在其本国法中给予贫困农民远超发达国家立法例外的权利,比如农民在对外销售受到植物新品权保护的种子所收获的种子方面的权利[3]。
但是,正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消息所称,巴西、印度以及南美、非洲等地的国家,长期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巨大政治压力,很多不得不放弃自主构建的发展冲击评估机制及其相应的国内立法及政策创设进程[4]。彼得·达沃豪斯(Peter Drahos)教授在其力作《知识的全球化管理》中译本(邵科、张南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的序言中也指出:自本书出版以来,药品公司们给巴西国家卫生监管局的运作施加了巨大的压力。2011年,该局一名高层官员辞职,理由是巴西国家卫生监管局对药品专利有效性的审查权已经急剧弱化。对专利制度优良管理有兴趣的人士,宜当密切关注巴西的情况[5]。
相比而言,中国十分幸运。特别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在国际上凸现出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地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及并购固处于经验缺乏的起步阶段,但已为欧洲、澳大利亚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注入了巨大的经济活力⑧。就此而言,中国有足够的承受力顶住外来施压,建构独立自主的“发展冲击评估机制”——在中国,这就是被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2006年提出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地概括了这一体系。
换言之,必须以促进一国自身的创新能力、经济发展、民众福祉的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正当性及制度设计的目标。然而,中国这种均衡的认知,和西方的叙事语境是有着巨大差异的。
二 西方的经济自由语境
中国确立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时代和政策背景,与西方国家运用的话语环境完全不同。对这一点的忽视将使得对话双方很难调拨到同一空间内。比如,在美国官方对中国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描述中,“自主”二字通常译为“indigenous”,意指本土的、本国的⑨。此译法本身并不带歧视,虽然它忽视了自主创新的最终目的是智力成果的所有权拥有,而非纠结于谁创造了这些智力成果。但是,在后冷战时代的叙事语境下,这一翻译经常被联想为计划经济时代的“自力更生”,亦即闭关锁国的意思。
不管如何定义自主创新,在西方看来,这都可能是触犯了西方企业及个人的权利、自由、公平等意识形态。比如,美国众议院2011年的一份报告曾引一名政府高层的话指出:中国的自主(indigenous)创新政策威胁到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采购公平政策和市场竞争,也威胁到创新者决定他们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来进行技术转让的自由⑩。
在发达国家许多一流的知识产权学者看来,这样的叙事当然是十分荒诞的,不妨称为后现代主义所称的权力话语。可惜的是,这种叙事十分普遍,也不限于知识产权一域。它代表了误解中国的一些广泛思潮。这些思潮在一些国家充斥于政府、国会、媒体、学术圈、工商法律各界,乃至街头巷尾、市井之处。如果缺乏一些连贯的知识点,很容易被这一套套言词震慑得心服口服。这绝非是说中外双方正在采取或应当采取敌对的态度,而只是要说明双方叙事语境切实存在着鸿沟。
上述美国官员的叙事,首先表达了这样一种意识形态,即全球知识产权的议题,似乎只有“保护”二字。正如下文将要指出的,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是,全球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架构,是为了“保护”发达国家大公司的商业利益之最大化而施压推行的。期间妨害了大量穷国、新兴国家和各国普罗大众的基本权益。中国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与这种语境完全不同,它旨在为中国自身的均衡、全面发展,寻求符合国情的可行道路。
政府采购、技术转让,都不应当只属于“经济自由”的叙事语境。联合国经合组织(OECD)200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韩国的采购政策对促进本国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从1996年开始,韩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的政策,包括政府直接采购。韩国的国防、铁道、电力等中央机构,甚至直接委托中小企业进行创新研发(11)。在此,国家主权原则及国情需求,主导了韩国当时的创新及采购政策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是促进本国企业发展。相反,在上述美国官员的叙事中,似乎药品、粮食安全、环保技术、气候变暖这些重大的国际共同议题,都只是专利权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自由”。对此,彼得·达沃豪斯早就犀利地指出,环保方面的技术转让必须从各国最高层面去谈合作,而如要跨出其第一步,就先得抛弃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形态之争这个“幽灵”[6]。
由此可见,西方在创新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形态语境,与中国有着巨大的鸿沟。就此而言,需要接受“教化”的似乎不仅是中国人,而“教化”的内容,也绝不应限于“保护外国知识产权”这“八字真言”,更应当包括发展议题、正义均衡、公益、环保等重要概念。遗憾的是,一些国家除了热衷于贸易制裁威胁之外,只是像安守廉(William Alford)所提倡的那样,认为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加大知识产权的“合理干预”是正当的(12)。
三 国际法的霸权语境
上述中西方在知识产权叙事语境上的巨大鸿沟,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秩序既定框架下的产物。这一框架全面配合着西方知识经济霸权的语境。就此而言,由世贸组织TRIPS协议确立的全球知识产权法规协同化体系,维护着有利于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原则。众所周知,这一法律框架是12个企图通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扩大其全球市场的超大型跨国集团的CEO们积极游说之结果,而这些公司的总部很多设在美国(13)。
对这一体系负面影响的理解,应当借助于世贸组织架构下“国际自由贸易”的语境。通过国际自由贸易的商业价值链与知识产权问题的联姻,一国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取多少“物物交换”的贸易收益,取决于该国有多少意愿来接纳强国所确定的知识产权高标准体系。比如,如果巴西这样的国家为外国专利进入其国设立较难的门槛,在世贸组织的自由框架内,这些国家就很难与强国达成在农产品、纺织品等低科技领域的贸易共识。因此,为了争取本国能出口有优势的低端产品,这些国家就不得不接受强国施加的知识产权法律模式(14)。
目前,美国等最发达国家仍不满足TRIPS协议的法规协同化力度,因为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仍有调整内国法的空间,可以有限地达到尽量扩大本国利益的目的。比如,中国通过几次修改其专利法,使得该部法律更有利于防止垃圾专利流入中国。澳大利亚的专利法有鼓励通用名药物的倾向。新加坡也在2012年修改了法律,以减少批准不符合专利批准条件的外国专利[7]。一些南美及非洲的国家建立了防止生物盗贼的传统知识立法。前述巴西、印度的国内立法模式各有新意。这些都体现了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自我探索之道。
对此,美国等又发明了“点对点”的双边或区域贸易谈判,并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试图建立各种双边的、区域的自由贸易协议,并在其中确立比TRIPS协议更为严苛的知识产权标准。比如,《反仿冒贸易协定》(ACTA)这一由全球娱乐媒体业及大医药公司巨头们推动的协议,已获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签署。在ACTA之外,美国还在近年内积极推行更为强势的《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这一协议希望在亚太地区与中国争夺经济与政治主动权,目前参与谈判的国家包括了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台湾、韩国、越南等。该协定可能为发达国家的大制药公司提供更强大的专利权,从而延长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提高弱国药价并且阻碍科技研发(15)。
这类协议受到了西方国家公民团体、人权组织的强烈抵制。比如,ACTA就曾因将通用名药物认定为假冒药品的可能而饱受抨击。2012年6月,欧洲议会以478票反对、39票同意,否决了ACTA的生效[8]。从宏观上而言,这种“点对点”的谈判策略,不仅加剧了基于贪婪的私利之无休止膨胀,亦破坏了世贸组织努力建立和维护的各国多边协商平台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指出的,在《反仿冒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各国协商意欲绕开多边机制,是对这一现行制度的破坏[9]。这就使得弱国在“各各击破”的战术下,更易受到强国“点对点”的左右。这种情形和中国一些地方的非法拆迁战术如出一辙,并且还会不断出现。
另一个策略则源于美、日、欧三大专利局结成的“国际三角”网络。它通过各种方式对弱小国家的专利管理系统施加影响。彼得·达沃豪斯教授的力作《知识的全球化管理》是在对45个国家的政府机构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而得出的一手研究成果,体现了作者对世界及各国相关法律及专利局运作机制的精湛了解。在该书中,达沃豪斯教授指出,一些弱小国家在接受美、日、欧三大专利局的资助与培训之后,往往倾向于批准一些对本国发展不利的专利。比如,在菲律宾,政府及通用名药物公司每天都收到国外大医药公司的施压电话。如果菲律宾专利局的审查员要求对这些专利进行检索审查,这些大公司就会拿出欧洲专利局批准的权利要求书,告诉菲律宾某种专利是存在的。由于欧洲专利局在这些小国专利局中威信甚高,这些小国专利局仍倾向于乐意批准已在大国获批的专利[5]。
中国当然不会发生如此悲惨的情况。但是,发达国家的经济模式是基于商业利益攫取主义而建立的。这是完全不同的语境。通过所谓的全球自由贸易网络,这些跨国公司及其政府最关心的是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的利润,赚取每一个铜板。为此,他们通过网络化的专利申请渠道,为了制造专利竞赛而申请专利[5]。这种专利扩张的结果,是在全球树起了一道道专利高墙。这些高墙都是他们坐地起价、待价而沽的工具。中国的企业在建构创新经济的时候,往往会发现周围已经布满了专利高墙的束缚。中国光伏产业面临的巨大困境,就是一例。这一产业发明专利较少,核心技术多集中在欧、美、日等国企业手中[10]。目前,我国光伏产业只能获得10%左右的利润,其他利润都被高端设备制造和技术研发环节赚去,这是欧美企业的强项[11]。外商企业在华的专利活动不可小觑。2014年的一项最新研究表明,中国经济在依赖外国技术方面并未出现明显的突破[12]。
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强大的专利布局都是强国利用全球化的、自由化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及国际标准化的专利审查流水线建立起来的。他们视这些专利为巨大的财产权,并可以进入企业资产报表,影响到跨国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或上市公司市值评估。而对于全球变暖、污染治理这些关键问题,他们不怎么感兴趣。美国就对阻止美国公司向中国转让光伏专利比较积极[13]。正如前文所述,在新能源、污染及气候治理等问题上,绝不应由专利及其背后的全球商业利益作为指引。像中国这样为全球制造业牺牲了环境的发展中国家,为何不能在技术合作上获得更多的灵活度?比如,可以允许各国建立像巴西那样的独立评估机制,或是扩大强制许可的范围,以使一些涉及药品、环保的重大技术,能够有效地、低成本地引进到中国。
如果回顾19世纪至20世纪的知识产权立法史,则今天的发达国家(比如英国、美国、荷兰、瑞士、日本、韩国等)都拥有过较为自由的知识产权立法时期,并在此期间实现了科技飞跃。荷兰、瑞士甚至在19世纪至20世纪的国内工业腾飞黄金50年里,废除了专利法(16)。现在,这些空间不但已被全球法规协同化代替,且更不断受到区域及双边贸易协议、政策施压、专利围堵的挑战。与其他世贸成员国一样,中国也无法遁迹于这一国际框架之外。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建设的语境,实在无法回避国际法的霸权语境。因此,在加大自主研发、研究国际技术转让、购买、许可的多元商业模式之余,中国也应从公共政策及法律的角度,在国际舞台上多发挥作用,以呼吁更为灵活、宽容的知识产权机制的产生。
结语
中国的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有着其自身的完整语境,这与西方国家的经济自由语境以及其主导下的国际法霸权语境,存在巨大的鸿沟。应当进一步认识这些鸿沟对中国的影响。就此而言,在现有国际专利布局的强大架势下,仅依自主研发可能很难绕过大公司在全球布局的专利高墙。应当继续探索国际技术转让、对外投资并购等模式,并在相关的权利许可协议、合资企业模式、股权结构等方面,探索创新道路,同时细化能够促进外国顶尖研发团队及大公司在知识产权所有权上与中方实现共同拥有、在中国实现本地化的新机制。此外,中国也应在专利质量、国际专利布局、人才激励机制、高新园区服务能力建设、企业融资与担保、传统文化产业等许多方面,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并完善相应制度。
同等重要的是,中国宜在国际及区域自由贸易谈判、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及政策制定、双边及多边合作等领域,呼吁建立新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及共同发展框架,以期在促进创新及技术转让、公共健康、粮食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谋求更有益于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均衡发展的空间。否则,全球现行非正义的知识产权博弈架构虽可使中国获取短线收益,但这一现行制度模式及其语境的遍在性与深入性,也可能使中国在长线上较难避免该制度“内置的危害”,以致虽用其人之道,终或损及自身。
注释:
①Hearing before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China’s Indigenous Innovation Trade and Investment Policies:How Great a Threat,Serial No.112-5,The US Government,March 9,2011;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China:Eff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and Indigenous Innovation Policies on the U.S.Economy,USITC Publication 4226,May 2011.
②比如,以下这本有关威胁论的书就充分反映了此种看法:Adam Segal,Advantage:How American Innovation Can Overcome the Asian Challenge,New York:W.W.Norton&Company,2011.
③比如,澳洲政府曾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华为竞标约380亿美金的国家无线网项目。参见Geoffrey Barker and David Ramli,China’s Huawei banned from NBN,The Australian Financial Review,March 26,2012.
④Christopher Freeman,Technology Policy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London:Pinter,1987.
⑤有关这些方面的综合思考,可参见邵科、冯晓青主编的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Strategies,Contexts and Challenges(中国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背景及挑战),英国Edward Elgar出版社2014年版。
⑥Graham Dutfield,Making TRIPS Work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WTO:Policy Approaches,Gary P Sampson and W Bradnee Chambers(eds.),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2008:165-168.
⑦巴西国家卫生监管局对药品及其方法专利的监管权,由1999年12月15日的第2.006号临时措施授予,并通过第10.196/2001号法令第229-C条确立。该条内容如下:“在巴西国家卫生监管局事先同意下,药品及其方法专利可以获得批准”。引自彼得·达沃豪斯著,邵科、张南译《知识的全球化管理》第213页,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本书的英文原著,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
⑧通过习近平主席2014年的欧洲之行,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脉络。参见《欧洲各国展开对华贸易“争夺大战”》,载《中国日报》,2014-04-04。
⑨如可参见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China:Eff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and Indigenous Innovation Policies on the U.S.Economy,USITC Publication 4226,May 2011, Chapter 5,5-9.
⑩Hearing before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China’s Indigenous Innovation Trade and Investment Policies:How Great a Threat,Serial No.112–5,The US Government,March 9,2011,p.1.
(11)OECD,Reviews of Innovation Policy,Korea2009,P.244.
(12)关于对安守廉这一观点的反驳,参见邵科《安守廉与曲解的中国知识产权史——反思国际知识产权不平等秩序之突破点》,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4期第115-128页;William P.Alford,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119.中文版参见:(美)安守廉著,李琛译《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版。
(13)相关研究参见Susan K.Sell,Private Power,Public Law: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eter Drahos with John Braithwaite,Information Feudalism:Who Owns the Knowledge Economy?London:Earthscan,2002.中文版参见: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14)关于WTO的机制,可参见Peter van den.Bossche,The Law and Polic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15)Mike Blanchfield,“Canada urged to reject TPP drug patent proposal as bad for poor countries”,Global News,2013-07-17;Leaked TPP document reveals IP details,World IP Review,2011-11-14。
(16)比如,荷兰、瑞士就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半个世纪内,没有专利法。参见Eric Schiff,Industrialization Without National Patents: The Netherlands,1869-1912,Switzerland,1850-1907,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1.美国在19世纪中期以自身是发展中国家为由,不保护外国人的版权,可参见James J.Barnes,Authors, Publishers and Politicians:The Quest for an Anglo-American Copyright Agreement 1815-1854,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74.
[1]Ken Shao.Zizhu chuangxin and China’s Self-driven Innovation: Calling for a Holistic Perspective[J].Cardozo Law Review de novo, 2013(1):172-181.
[2]吴汉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国际环境与中国场景——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知识产权协议》10周年[J].法学,2012(2):3-4.
[3]Farmers’Rights,Best Practice:India’s 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Rights Act[EB/OL].[2014-08-15].http://www.farmersrights.org/bestpractices/success_seed_1.html.
[4]Jacqui Wise.Access to AIDS medicines stumbles on trade rules[M].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6:337-424.
[5](澳)彼得·达沃豪斯.知识的全球化管理[M].邵科,张南,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
[6]Peter Drahos.The China-US Relationship on Climate Chang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CS:Requiem for a Species?[J].WIPO Journal, 2009(1):125-132.
[7]段然.新加坡拟修改专利法着力提升审查能力[EB/OL].[2014-08-15]. http://www.sipo.gov.cn/dtxx/gw/2012/201206/t20120615_709500.html.
[8]The Free Knowledge Institute(FKI).ACTA:A Global Threat to Freedoms(Open Letter).[EB/OL].[2014-08-15].http://freeknowledge. eu/acta-a-global-threat-to-freedoms-open-letter.
[9]C.Saez.ACTA a sign of weakness in multilateral system,WIPO head says[N].Intellectual Property Watch,2010-06-30.
[10]肖潇.光伏产业:加大创新改变未来[N].知识产权报,2012-06-01.
[11]刘成昆,马欢.中欧光伏业“暗战”[N].时代周报,2012-08-09.
[12]Seamus Grimes&Yutao Sun.Implications of China’s On-going Dependence on Foreign Technology[J].Geoforum,2014(54):59–69.
[13]Matthew Rimmer.Who owns the sun?Patent law and clean energy[N].The Conversation,2012-02-21.
(责任编辑:刘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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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014(2014)06-0060-06
2014-09-25
邵科,男,澳大利亚西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澳大利亚中国工商业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知识经济、知识产权和中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