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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马格利特正义观比较
——兼论正派社会理论对中国制度建设之意义

2014-03-20

关键词:正派罗尔斯正义

阳 鸣

(1.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西藏大学 思想政治教学部,西藏 拉萨 850000)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物质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当下中国,从制度出发去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本身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在人类发展史上,正义始终是理想政治秩序必须承载的核心价值,特别是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正义被视为良善政治秩序的奠基石,几乎涵盖所有的政治美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在此意义之上,罗尔斯和马格利特在各自的时代阐发了不同的正义理论。本文试图对这两种正义观进行简要比较,并简述马格利特正派社会理论对中国制度建设之意义。

一、罗尔斯:物质分配的正义

在政治哲学衰微之际,《正义论》的问世彻底改变了西方哲学的走向。罗尔斯宏大的正义理论体系,几近成为正义理论领域的范式。《正义论》从假定的初始状态出发,提出著名的“无知之幕”概念,进而推导出社会公正的四项原则并就原则之间的内在结构和优先性进行了缜密的论述,最终指明他所构建的正义理论适宜存在的环境——自由主义民主、市场经济和再分配的福利国家相结合。《正义论》自1971年出版以来,一直支配着正义问题研究领域。任何政治哲学家在阐述自己的正义理论时都要面对罗尔斯及其《正义论》的基石。与此同时,罗尔斯及其《正义论》也遭受巨大质疑和批判。如罗伯特·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提出“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明确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哈贝马斯则在其扛鼎之作《交往行为理论》中指出罗尔斯所谓的程序正义本质上是实质正义;欧金则认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无形中隐含了“性”,至少罗尔斯没有明确表述“各方代表”的性别,有试图掩盖其正义理论的父权制本质的企图。此外,针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社会契约、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都曾有过猛烈的批判。

“正义”本身具有鲜明的普适性,而普适性必须在具体的历史中体现与表达。如此,在罗尔斯时代的政治实践中,若真正凸显了良序社会的三个特征,即“第一,每个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第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最后,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2]7这样的社会就是理想政治社会么?细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的社会必须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以保障每位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与自由,有平等机会追求自己的事业与人生计划。在经济领域,罗尔斯认为任何不平等的分配必须对最弱势群体有利。可以说,罗尔斯是正义领域走得最远的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曾直言:“从现在开始政治哲学要么是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必须解释为什么不这样做。”[3]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更多的是关注物质以及与利益分配相关的领域,通过制度设置去实现“公平的正义”。这一点可以从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得到验证。罗尔斯和以往的政治哲学家一样,没有回答这些原则若没有得到落实又该何如的问题,更没有回答这些原则若没有落实对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最弱势群体造成的物质及心理的伤害,又该怎么办的问题。而人毕竟是“在社会历史领域中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4],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三位一体的人。

罗尔斯虽然在其正义理论中提及“妒忌”,即“不是因为自己的不幸运,而仅仅因为别人的幸运而产生的不愉快”,但其提到的“妒忌”并没有明确指向弱势群体,而且“妒忌”也不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致思重点。

自柏拉图以降,中西方思想家均对正义概念作了大量思索和论述,但罗尔斯和大多思想家一样,忽视或者很少论及在正义框架中,如何对个人或群体的心灵进行关怀,特别是公民在特定社会制度中心理伤害之后该如何的问题。这可能缘于传统政治理论是宏观政治学说,主要采用以概念为核心的宏大叙事方法,而个人以及个人心理伤害只属于微观层面而已。

二、马格利特:不羞辱的正义

1996年,马格利特的《正派社会》由哈佛大学出版发行,被誉为“自罗尔斯《正义论》问世二十五年以来最重要的一部社会正义著作”。马格利特的正义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大的相同之处在于都以制度作为切入点,只不过在罗尔斯那里建制度是为了促分配,而马格利特认为制度应该做到“不羞辱”以构建“正派社会”。

在众多的正义理论中,思想家们注意到了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尤其是社会弱者不能得到满足的生活、生存需要。当然,弱势群体在制度中所受到的诸如歧视、绝望、排斥等心理伤害也偶被提及。但“无论就发生次序还是严重性而言,心理伤害往往被当作从属于物质伤害的第二种伤害。”[2]401从某种层面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具有此倾向。而马格利特的任务则是从物质和心理两种制度性伤害,特别是制度性心理伤害展开论述,力图在制度与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伦理规范,即通过“不羞辱人”,“让人不受心理伤害”去构建正派社会。马格利特所言的“正派社会”的“第一原则不是做什么,而是不做什么,不是不做哪一些事,而是不做那一件事”[2]402,突出制度不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这种关注人的“负面道德心理”和负面社会经验的体系与方法,更加凸显重视和避免心理伤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公正有多重维度。根据主客体的关系,可以将社会公正划分为客观社会公正和主观社会公正。客观社会公正是指个人或群体被公正对待的实际情况。一般与政治、经济权利紧密联系。而主观社会公正则是指个人或群体所感受到的是否被公正对待的情况,与人们的主观感受、主观认知相结合,是一种强烈的心理体验。个人或群体即使得到了“应得”,仍可能有较强的相对剥夺心理存在,原因在于他们的“应得”承受了同等个人或群体更多的代价,并承担了同等个人或群体所没有的心理伤害。政府和社会若长期忽视这种“隐形”伤害,将给个人生活造成极大痛苦,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隐患。

马格利特的正义理论从主观社会公正出发,却从不羞辱这个反面来论证正派社会,不是说社会不能通过现行制度或制度设置给人应有的尊严,而是深刻认识到尊严最起码的条件是不受羞辱这种严重心理伤害。马格利特之所以将羞辱看作是一种伤害,是因为羞辱把人不当人,把人当物品,把人当机器,把人当动物或把人当次等人。而一个社会如果有大量羞辱存在,并且还为羞辱作辩护的话,就极容易形成“羞辱惯性”,社会不再将羞辱当作羞辱,甚至有公民不惜以进一步的羞辱去换取物质利益。这样的社会肯定与正义要求相去甚远。

在一个过分重视物质及利益分配的年代,马格利特的正义理论和以往的思想家相比,更多地关注到了人的心理层面,更多地显现了人性关怀。人类发展史常常存在背反的情形:得到物质可能感觉到伤害,而部分人得到物质,另一部分人没有获取物质却可能不感觉到伤害,关键在于制度是否羞辱人。这是马格利特成为继罗尔斯之后又一正义理论大师的关键所在。在论证各自的正义理论方面,罗尔斯和马格利特抱着相同目的,选择了不同路径。罗尔斯注重从制度建设本身出发去实现“公平的正义”,但这种“正义”的践行却容易造成负面的“羞辱”,马格利特却从“不羞辱”角度去检验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消除负面“羞辱”为起点,去实现正面真正的正义。从终极意义而言,罗尔斯将正义置于制度的强制力量框架中,这有悖于正义本身的价值追求。而马格利特却认为正义是制度构建的前提,在“不羞辱”观念之上进行制度构建和运行,才能实现制度对正义的终极追求。与现实相结合细究马格利特的正义理论,他将“正派”、“不羞辱”置于政治制度设计前或实际的运作中,但若没有制度先行,如何知晓什么是“羞辱”,如何知晓制度是否构成了“羞辱”?也就不能做到“不羞辱”了。这无疑是马格利特正义理论的最大缺陷。

德沃金曾说,“在一连串的政治计划中,存在着两个因素。一个因素是因其自身之故而得到评价的基本政治立场,另一个是作为策略,作为实现基本立场的手段而得到评价的派生政治立场。”[5]将罗尔斯和马格利特的正义理论放置于德沃金的语境中考量,罗尔斯注重政治计划本身的构建,马格利特更注重政治计划实现方式的思考。理想政治秩序的追寻,必须两者兼备,而罗尔斯和马格利特的正义理论显然有着明显的软肋。

三、正派社会理论对于中国制度建设的启示

对改革关键时期的中国而言,政府和民众已经审视到社会存在诸多不公正现象,如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两极分化严重,东西部发展失衡,部分行业垄断获利,权力寻租等。“具有更多财富的社会是更好的社会”,财富有利于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但若处理不好更多财富的分配,将是一个危险的社会。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所言的“中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绝非危言。学界针对社会不公正现象作了大量反思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但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认为目前不公正主要是利益分配领域,只要解决利益分配的现存问题,社会就是公平的、正义的,这就依然忽视了如何防止进一步心理伤害的问题。现实一再证明,在一个心理受伤害又缺乏心理伤害补偿机制的社会中,自杀率必然升高,仇恨社会的个人情绪和人格必然形成,群体性事件必然增加。

中国之改革不仅是一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还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结构变革,更是一场社会观念的大变革。如果改革是“中国的最大红利”,那么就要以最大的红利,抓住最大的机遇,释放最大的潜力,给民众最大的实惠。但在这样一场宏大的改革过程中,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不可能一个人都不伤害。当前,关键在于政府和社会必须承认和面对民众心理受到伤害的现实,这不仅涉及到未来社会各项制度的设置,且触及民众精神层面的价值取向,价值认知和幸福感受。由此,马格利特的正派社会与“不羞辱”理论,将对当下中国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

对政府和社会而言,为了不让制度羞辱人,就应该思考政府和社会应该不做哪一件事,在不做哪一件事的同时应该做哪些事。不做哪一件事的目的是避免对民众造成伤害,在不做哪一件事的同时应该做哪些事,是为了对以往即成的伤害予以补偿,因为弱势群体易受伤害和以往受伤害的经历,易形成屈辱感和羞辱感。为了厘清不该做哪一件事同时做哪些事,得首先弄清楚哪些由制度引发的因素在对民众造成伤害。归结起来,大致有金钱、地位、符号、势利、身份等多种因素,而且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着稳定的联系与结构。权钱紧密结合,有了权钱就可拥有标志性的商品符号,而这样的群体往往处于社会上层,势利地自上而下对待和羞辱其他阶层。如若社会长期生活在羞辱人的制度下,失去人性价值的把持和操守,而代之以权、钱、符号的价值,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成为羞辱人的力量。陕西“表哥”事件,广东“房叔”事件、郑州的“房姐”事件就是这种结构的显现,是制度羞辱人的典型。反之,这些典型事件也同样羞辱制度。社会中存在的羞辱人的稳定结构有其自我生成之逻辑,对社会个人和群体而言,中国改革至少在起点上是不公平的,由此引发各种社会力量的不对等,个人和群体在不对等的前提下博弈,自然会造成制度性羞辱和伤害。譬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由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这种理念和制度设计与历史紧密联系,而现实情况是“先富”目标基本达成,结果是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积聚了大量财富,与另一部分人和地区之间形成难以逾越的鸿沟,如此就会有“二等公民”的产生。没有分享到改革利益成果的人和地区就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制度羞辱了人,进而产生对制度的不信任。中国改革开放及制度设计是基于发展生产力,解决民众的物质匮乏,增强国力,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需要,但“一切人类生活都同追求各种目标有关,但肯定不是不择手段的追求。一切追求目标的行为都要受到道德规则的约束”。[6]

“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人,不如说是好的制度。”[7]正派社会的主要指向即是“制度不羞辱人”。要使制度不羞辱人,必须要形成一种“羞辱”共识,树立“不羞辱”的理念,在此基础上以制度作为切入点,构建人性关怀、人文关怀和心灵关注的好制度,摒弃羞辱人的坏制度,以使制度秉公正之道,谋信诚于民。这包括完善进一步向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倾斜的分配体系,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和覆盖范围,持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尽快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切实阻断行业垄断等,通过制度完善和设置,让民众得到“应得”的一切。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建立民众心理伤害后的纾解机制、利益表达和诉求机制,更加注重制度对民众的心灵关注和心理关怀。其中最为紧迫的是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让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伸张。一方面,在制定各种制度和公共政策时,能够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让社会公众参与到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制定中来,如在重大政策出台前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听证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民意畅达机制等等,这是消除制度羞辱人的治本之道;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申诉机制和补偿机制,从而使个体在受到羞辱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抚慰,如进一步完善上访制度,进一步提高新闻媒体的自由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等等,这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机制,也是消除制度羞辱人的必要的补充。通过这些努力,力争让民有“苦”可以诉,有“伤”可以医,有“害”可以求。

当然,人们在批评某些制度时,实际上意味着制度使某些人与社会其他社会成员相比,享有的利益比他们“应得”的要少,却承受了比他们应当承受的更多负担与代价。制度本身是一种有约束力的、确定的、长效的公共规则,这种公共规则给公民造成伤害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本身不科学,制度本身羞辱人;二是制度的实现方式和手段出现偏差。所以,在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探索合理科学的制度实现方式同等重要。

不可否认,社会羞辱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它总是建立在一种转化为日常生活方式的具有相当自身能力的文化之上”。受儒家文化影响的“顺从型人格”,能够屈从屈辱,能够将屈辱不当屈辱。一个人之所以不把羞辱当成羞辱或从公共生活隐退,并不是因为他不需要社会他者的肯定,而往往是因为知道自己无法成功获取肯定。这其中有制度之故,更有文化之因。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先进文化、和谐文化的建设本身就是正派社会的应有之义。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代价,但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对于当下中国改革而言,首要任务不是弄清楚要不要发展,怎么发展,而是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发展,发展之后怎样去提升人的尊严,怎样在发展的成果分配中让民众感觉到社会的正派和不羞辱,增强国民幸福感。马格利特认为,将物质和心理这两方面的制度性伤害放在同一层面加以重视,不仅有助于帮助社会弱者,而且更有助于在一般人际关系中形成一种与良序社会相称的社会伦理规范。以马格利特的“不羞辱”为指导加强制度建设,辅以公民道德建设,道德自觉和精神自省,是构建中国正派社会的必由之路。

[1]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2]应奇.当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3]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8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7.

[5]德沃金.原则问题[M].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239.

[6]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16.

[7]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傅季重,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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