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刘少奇少数民族宗教政策思想的三个基本维度
——基于《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的解读
2014-03-20代红凯
代 红 凯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宗教因素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影响极大,因而党在处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问题,诸如经济、政治和社会改革等具体工作时,就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因素。为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及边疆地区的稳定发展,作为时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刘少奇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做了许多有益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探索。系统提炼刘少奇民族政策中有关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思想,不仅有助于厘清其在历史中的实践价值,而且对当今中国共产党民族宗教政策的制定亦有重大启示意义。
一、信教自由与团结统一的原则定位
(一)信教自由的原则定位
信教自由是刘少奇参与领导制定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原则定位之一。鉴于边疆少数民族的宗教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及国际性,且对信众日常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等特点,为了维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社会稳定及为党此后的相关政策能够有效实施奠定安稳的社会基础,必须推行信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建国前夕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就被写入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里,被确立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刘少奇在一些文件的批示或报告中都十分强调这一政策。1950年6月10日,他认为乌兰夫、刘格平对新疆分局关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教自由政策,不要轻言改革”是正确的,并转发各中央局,望他们注意[1]218。1956年9月,刘少奇在《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对这一政策进一步强调:“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问题,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决不可以在社会改革中加以干涉;对于宗教职业者的生活困难,应当帮助他们得到适当的解决”[2]251。此外,为了向国外宣传中共信教自由政策的真诚和长久性,1955年1月29日,刘少奇在代中共中央起草回复新疆分局关于加强宗教工作指示的电报中指出:“为便于对省内伊斯兰教进行工作和对邻近的伊斯兰教国家扩大我信教自由政策的影响,在新疆建立一个地方性的伊斯兰教协会(下面不设分、支会),似有必要”[3]49。
(二)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原则定位
刘少奇在参与领导制定少数民族宗教政策时,虽然十分强调宗教信仰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不分宗教性质而盲目推行“信教自由”。保证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刘少奇参与领导制定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根本原则。
刘少奇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立场是坚定的,他反对一切利用宗教来从事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1950年1月,刘少奇将审定过的《外交部发言人关于西藏问题的谈话》发电报给在苏联访问的毛泽东,请毛泽东审阅批示,他在电报中强调: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这是全世界没有人不知道也从没有人否认的事实。既然如此,拉萨当局当然没有权力擅自派出任何“使团”,更没有权力去表明它的所谓“独立”。如果拉萨当局违反西藏人民的意志,接受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命令,派出非法的“使团”从事分裂和背叛祖国的活动,那么,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不能容忍拉萨当局这种背叛祖国的行为,而任何接待这种非法“使团”的国家,将被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怀抱敌意[4]358-359。1956年9月,针对有些外国评论家看到中国在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却又在惩办那些形式上披着宗教外衣而实际上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帝国主义分子和叛国分子而觉得奇怪的这一情况,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我们的国家将如同过去一样切实地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保障反革命活动自由,是绝对不能混同的两件事,我们的宪法和一切法律同样是永远不会让那些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得到一点方便的。这种道理也没有任何难于理解的地方”[2]161。此外,为了民族的团结,他还反对汉族干部中存在着的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不承认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大汉族主义,并认为这种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必然会起到破坏民族团结的作用,这也是国家制度所不能允许的[5]389。
二、宗教保护与稳定发展的价值追求
为了能够在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稳定的前提下有效地推行党的一系列政策,对旧有的社会制度进行平稳的社会改革,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很有必要。除坚持基本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外,刘少奇也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宗教利益和宗教感情的保护,而且把少数民族区域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这一长远目标视为党的宗教政策的价值归宿。
(一)宗教保护的目标定向
1.对少数民族宗教利益的维护
1950年5月29日,刘少奇为中央签发了李维汉代中央起草的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十个条件,其中的“(三)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四)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1]132,十分清楚地体现了刘少奇等中共中央领导人重视对西藏地区宗教团体利益的保护。在新疆地区开展土地改革的起始阶段,刘少奇就明确主张“规定清真寺、拱北及喇嘛寺的土地一律不动”是必要的,即使在土改进行中一些宗教寺庙的土地被接管并已转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时,他仍然主张:“在你们的土改法令上明白规定保留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寺的土地。在土改进行中,所有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土改工作队均应向群众明白宣布这条法律,不许含糊或不予宣布,更不许宣布其他办法”[6]176。此外,还包括向不同意此种做法的农民解释保留寺院土地的理由等,因为刘少奇认为,“这样作法,使我们在宗教问题上完全处在有理的稳当的地位”[6]177。1953年5月9日中国回民文化协进会在北京举行成立大会,刘格平当选主任,对刘格平关于成立大会情况给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并报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所提到的:除按照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由回民因陋就俭地自愿地筹建清真寺外,对生活确实无法维持的阿訇,地方政府应予以适当救济。刘少奇认为此提议是正确的。
2.对少数民族宗教感情的维护
刘少奇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宗教感情的保护。1950年1月2日,在《中央同意新疆建党中几个问题的规定给西北局的电报》中,刘少奇就将关于宗教迷信团体分子入党的第六项规定:“其他各族信仰宗教者亦须放弃其宗教信仰后,方准其入党”改为“其他各族只要其承认信仰共产主义愿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即准其入党”。他认为在少数民族中真正放弃宗教信仰,是要经过一个思想改造的过程,而这种改造,应该主要放在入党以后来进行,而不能在入党以前强迫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伤害他们的宗教感情[4]279。为了避免刺激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他亦强调在回族的伊斯兰教民学校中及藏族的喇嘛教民学校中暂时亦不要教社会发展史中猴子变人的课程[1]220。
(二)政治稳定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归宿
保持边疆少数民族区域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也是刘少奇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其宗教政策也是围绕稳定发展这个核心制定和推行的。虽然这个理念在刘少奇的思想里并没有系统地提出来,但是在一些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工作中也可看出些许端倪和萌芽。以西藏为例,为表明统一祖国的决心,他在1950年2月25日《中央同意派志清法师说服达赖集团同中央协商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电报》中强调:“我军进驻西藏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同时为了避免达赖出走引起藏区社会的不稳定而又灵活性地补充道:“但可采用一切方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使达赖留在西藏并与我和解”[4]534。1952年8月,刘少奇在起草关于西藏地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计划问题时对负责藏区的干部指出:“你们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工作,应以上层统一战线,首先是争取和团结达赖和班禅及其上层集团的大多数,以便争取时间解决生产自给和交通运输问题为主要任务,其他的工作均应服从这一任务”[6]409。即使对一些反动的宗教领袖,为了保持此种宗教所辖区域的社会稳定,刘少奇强调对他们的处理“必须向群众说明,系治他们的叛国罪、破坏治安罪,而不要提及他们的宗教身份,以免影响多数守法的宗教领袖及广大的少数民族群众”[1]218。由此可以看出,刘少奇的民族政策(包括宗教政策)都是从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稳定和发展出发的。
三、实事求是精神指导下的统上联下与循序渐进的方法统筹
无论是制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还是宏观上的民族政策,刘少奇都是秉承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他强调“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必须首先了解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并从各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出发来决定当地的工作方针和具体工作步骤。必须严格防止机械搬用汉人地区的工作经验和口号,必须严格禁止以命令主义的方式在少数民族中去推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各种政策”[1]220。因而,无论是为了发挥宗教在稳定信教区域的社会作用而采取统上联下的方法,还是在少数民族区域推行宗教改革所采取的循序渐进的方式,都要“首先应对各民族中的社会情况作深刻确实的调查研究,然后才能确定我们改革的政策口号与时期,而且必须在各不同民族中采取不同的改革政策”[4]173,这都是在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导下制定并贯彻的。
(一)统上联下的方法把握
为了减少党的政策推行时所遭遇的阻力,保证党的政策的推行能够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必须发挥宗教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重大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刘少奇认为应当着重从对宗教领袖的“统上”和对信教群众的“联下”两个方面做起。
宗教,尤其是宗教领袖及其上层人士对宗教所辖区域的社会稳定与否作用极大。在人民解放军将要解放西藏之初,刘少奇就电报指出,“班禅童子对我解决西藏问题有很大作用,苏联通知劝告我们要切实注意不要使班禅被人下毒毒死。望予注意”[4]232。1950年5月29日,刘少奇为中央签发了李维汉代中央起草的复电,将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第八个条件的末句“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改为“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1]131,这也反映出刘少奇在推行党的政策过程中对宗教领袖及其上层人士重视的思想。此外,他强调在宗教区域进行群众工作,纵使个别宗教领袖出现问题,也不能因此就轻视乃至放弃对宗教领袖的团结工作。他在云南保山地区山头族耶稣教领袖司拉山(当时司拉山任云南保山专署政府委员等职)外逃时,仍对干部强调“不要因司拉山逃走而失去团结上层的信心,相反的在这类地区,进行上述群众工作必须首先作好团结上层的工作,而不能抛开和群众有联系的上层直接去进行群众工作”[6]495。同时,他亦重视做好底层信教群众的团结工作,譬如在与封建迷信的极端庞杂的反动组织一贯道进行斗争时,刘少奇充分考虑到了这类具有宗教性质的迷信组织的群众性,因而十分强调发动下层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正确执行反对一贯道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首先是深入发动群众有重点地给以打击”,“防止单纯用行政命令而不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作法”,“在这些工作做了以后,我们就可以依据前一时期的经验,更深入,更细致,更普遍地开展反对一贯道的群众工作,基本方针还是结合各种重大工作教育广大群众”[1]484-486。
(二)循序渐进的路径规导
为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因而要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进行一定的社会改革,这种改革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一定程度上的宗教事宜,鉴于宗教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复杂性和重要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是件风险性与困难性极大的事。刘少奇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他对乌兰夫针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一个历史性、民族性的群众思想信仰问题,在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未得到相当的发展,人民的觉悟未大大提高以前,宗教在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中还会保有深刻的影响,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态度应该十分慎审,切忌急躁”[1]218表示认同。因而,在涉及到宗教事宜的社会改革时,他主张的方法是循序渐进、以退为进、谨慎忌躁。刘少奇认为处理这类事情的原则,一方面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教自由政策,不要轻言改革,而且要“向各少数民族极力表示好感,多和他们发生关系,不侵害并保护他们的利益,不论他们是上层或下层,是僧侣或平民都好。如此去求得更多了解他们的情况,和他们弄好关系,安定他们,然后再慢慢地去帮助他们,训练他们的干部。待他们的干部成熟,情况了解,群众中有了准备,才能谈得上他们内部制度的改革”[4]264;另一方面在推行改革时,务必要“加强党的领导”,“一切简单急躁,强迫命令,包办代替,单纯任务观点等错误的思想作风,都是要不得的”[7],而且要“充分地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的问题上作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6]175。此外,刘少奇对于社会改革中触及到的宗教领袖问题也十分重视,但对宗教领袖有关事宜的处置,仍强调不可急躁,要稳妥渐进,这从他同意乌兰夫所提出的对回教中的阿匐、满拉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即“不要去反对他们一般的宗教剥削和宗教权利,而只采取慎重、稳妥的步骤”,“以便逐渐做到政教分开”[1]218,就可以看出。
四、小结
考虑到我国最近几年涉及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深刻透析把握刘少奇的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思想,譬如在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区域推行党的政策时所采用的“统上联下”及“循序渐进”的方法对当今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的制定与推行依然很有启示意义。刘少奇谈到在少数民族区域为何要“统上”时说:“如果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和我们闹翻了,发生叛乱,麻烦也很大。这类事情已发生过,为了平息少数民族地区的某些叛乱,我们曾花了很多的钱和很多的人力,而且死了一些人。有人说,做这种统一战线工作要花钱、花时间、花精力,不值得。但是如果不花这方面的钱,不花这些时间和精力,就可能要花更多的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而且还要死人。”[8]这无疑对中国共产党在西藏和新疆等宗教事宜比较复杂区域的宗教政策的制定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又如他所主张的在少数民族区域涉及到有关宗教事宜问题上进行的社会改革要以循序渐进、以退为进、谨慎忌躁方式进行,是同样值得去好好思考的。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2] 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7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773.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