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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宗教与社会主义的适应问题

2014-03-20许珍荣

关键词:信教马克思主义群众

许珍荣

(川北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四川南充 637000)

论新时期宗教与社会主义的适应问题

许珍荣

(川北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四川南充 637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活动趋于正常化。但是宗教的发展仍然难以适应信教群众的要求,同时宗教发展中涌现的种种负面问题对社会主义建设构成了挑战。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的适应就必须反思传统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重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法律化,同时加强对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改革开放;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宗教;信教群众

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谓“战斗的无神论”与宗教“有神论”之间存在理论冲突,由是之故,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在宗教问题上曾有过偏颇和失误。改革开放以来,意识形态统领一切的局面发生改变,宗教在宽松的政治社会环境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社会主义建设构成挑战。为此,了解社会主义新时期宗教的现状,积极探索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分析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关系的历史,并就促进二者相适应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一、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不公正遭遇

中国的社会主义运动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的。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内核,是科学的世界观和历史观,这就从根本上抹去了宗教存在的合法性。在马克思看来,宗教是人所创造的虚假的意识形态,“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1]。由于宗教对世界、人生的认识是颠倒的,统治阶级往往利用宗教对人民进行欺骗,因而宗教阻碍无产阶级革命意识觉醒的消极作用十分明显,故马克思认为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列宁进一步强调:“我们应当同宗教作斗争,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起码原则,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是唯物主义者,是宗教的敌人”[2]。从以上论述来看,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态度是堪称严厉,当然,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而要革命就难免要保持激进、斗争的姿态。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往往被理解为“战斗的无神论”[3]。

其实,马克思也曾这样论述宗教:“宗教里的苦难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3]应该说马克思的确强调宗教对人的“麻醉”作用,但是他无疑也肯定了宗教对信众的现实苦难的有安抚、镇定和勖勉作用。由于一度“极左”意识形态的原因,宗教的积极社会功能被遮蔽,似乎马克思以及后继的马克思主义者只是强调宗教的“麻醉”作用,而忽略甚至批判其安抚作用。

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的严厉态度及其强调的宗教“麻醉”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段里,宗教可以说一直处于未被正名或边缘的境地。尽管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确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以根本法——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形式加以保障,但是“战斗的无神论”可谓悬挂在信教群众头顶的利剑。1957年以后,马克思主义与宗教之间的紧张关系开始现实地变成国家对宗教的压制和对信教群众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中国共产党一度把宗教问题提升为阶级斗争问题,马克思主义和宗教的关系变成了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关系。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的思想阵地,基督教等具有国际性影响的宗教被视为帝国主义进行思想渗透和侵略的工具;中国的道教等传统宗教则被当作封建主义的残余。在马克思主义的名义下,权力机关、社会大众对宗教文化的载体进行“专政”,如对寺观教堂、宗教塑像、宗教经书字画等进行捣毁、焚烧,对信教群众进行强制性甚至侮辱性地勒令“还俗”、“改信”等[4]。这些做法未能实现把宗教信众从“愚昧落后”中拯救出来、提升他们的精神水平的目的。对于信教群众而言,强制性地取消他们的信仰,无疑是亵渎他们心中的神圣情感,这就造成对他们的极大伤害。而且信教群众为“势所迫耳,非心服耳”,强制性的精神改造反而损害信教群众心中的国家政府形象。这些压制和取缔宗教的做法使得宗教销声匿迹,看似实现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全面胜利,实则将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和僵化。用教条化、僵化的马克思主义去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人们必然无所适从,积极性、创造性无法发挥,最终只能导致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蒙受损失。

二、宗教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领域的左的错误被纠正过来,宗教场所得以恢复,宗教活动正常化并越来越活跃,信教人数不断增加,宗教文化得到极大的弘扬,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宗教发展的“黄金时期”,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信教人数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已经有信仰宗教的群众约1亿多人[5],而2007年华东师范大学童世骏教授主持的《当代中国人精神生活调查研究》课题组的推算数据则显示中国有宗教信仰的人数可能已经达到约3亿[6]。在人数不断攀升的同时,宗教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从政治领域看,很多宗教界人士被吸收进入各级人大、政协中,实现了信教群众的参政议政;从文化领域看,宗教书刊越来越多,表现宗教内容的文艺作品日益增加,普通民众在旅游中的宗教成份日益浓厚;从经济领域来看,宗教届人士直接推动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活动层出不穷;从社会建设领域看,宗教届在推动社会慈善和社会道德风气方面大显身手;从国际交往方面看,我国宗教界与国外相关宗教界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明显地增多,某种程度上优化了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

但是宗教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令人担忧的新问题:其一,一些“类似宗教”的气功、风水、特异功能等神秘主义文化甚至邪教组织都打着宗教的旗号活动,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的情况,甚至出现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情况;其二,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境外敌对势力开始越来越多地利用宗教渗透的方式进行各种颠覆活动;其三,近年来,一些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增多,如某些地方出现了宗教冲突和打着宗教旗帜的恐怖活动,这些活动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威胁到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这些新问题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的巨大隐患,迫切地需要加以解决。但是我们不能再沿用以前的阶级斗争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这将侵犯信教群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权;我们也不能把种种新的问题当作“小打小闹,翻不了船”而不闻不问,这将导致宗教活动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乃至酿成政治灾难。我们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和举措,从而避免宗教工作出现“忽左忽右”的错误。

三、促进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基本路径

(一)重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论基础

在历史上,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之所以不能得到落实,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很容易被理解为“战斗的无神论”,因而,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这个理论问题上,我们党要根据国情和社会主义实践提出新的创见,从而真正打消信教群众担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得到长期执行的顾虑。

1.要肯定宗教存在的必然性、长期性、群众性

首先,宗教发展具有必然性特点。以前我们过于重视所谓人的“阶级性”,因而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片面地理解为“战斗的无神论”,从而把宗教视为阶级压迫、剥削的产物。在宗教的发展问题上,这种“战斗的无神论”认为随着压迫、剥削制度的取消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宗教就应该并且实际会很快消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渐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马克思本人在人的阶级性之外还有很多关于“人性”的论述。马克思肯定人总是追求自由、谋求超越,而现实生活中人总是有种种不自由,如遭遇到的各种挫折,生活水平的暂时落后,各种意外的发生,人生的有限感和缺憾感,对疾病、死亡、不确定性的恐惧感等等。因而人的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是必然的,这种差距必然地使得人在精神上惶惑不安。对于宗教信众来说,解决精神困惑的办法就是到宗教中去寻找慰藉。

其次,宗教发展具有长期性特点。宗教的产生、发展深深地根源于人性,而人性的脆弱又是永恒的,那么宗教就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正是由于宗教的这个特点,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7]

再次,宗教发展具有群众性特点。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方兴未艾,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方兴未艾的市场经济也带来了的人的异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化、社会贫富分化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新时期人们的心灵空虚和精神痛苦。这些精神困惑绝非仅仅是少数人的心理问题,市场大潮侵袭下的个体无疑都面临着类似的处境。有的人或可从哲学、美学、艺术、科学中寻找精神寄托,但这些“高雅”的文化毕竟距离大众的日常生活遥远,大众在面对精神困顿时,则极有可能投身到宗教中去寻找“精神家园”。

2.要肯定马克思主义和宗教之间存在“互为补充”的关系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特别反对传统西方哲学中的形而上学传统,即把万事万物统一于某一“实体”的做法。无论将万事万物统一于精神实体还是物质实体,在马克思看来,都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逻辑,他认为以前的全部哲学史就是围绕“精神”或“存在”的周围无益地兜圈子。须知,马克思以批判形而上学著称,但如果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物质本体论”,我们也就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蕴降低到了他所批判的形而上学的水平。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解读就违背了马克思进行“哲学革命”的初衷。马克思强调“哲学家总是以各种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是改造世界”[8],这个论断清楚地表明了他以“实践哲学”取代了之前的意识哲学,从而将“世界统一于精神还是物质”的争论悬置起来,存而不论,而把最重要的事情放在改造社会上来。马克思主义试图通过改造社会,实现人们的世俗幸福,但这种世俗幸福往往是人们在宗教中才能期望的幸福。因此,虽然马克思主义和宗教之间的有着各自不同的关注领域,二者之间还是可能呈现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宗教中部分教义通过提供向善、向美的意境为人类超越现实提供依据,马克思主义则从现实的层面为人类超越现实提供力量。从这个角度看,马克思主义和宗教之间的关系就有了融洽的通道。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的态度就不再是“战斗的无神论”,而应该是“温和的无神论”,“温和的无神论”就是一种新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二)推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化

当代中国正在积极地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新时期,就宗教工作而言,关键是要推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化。过去,我们党领导宗教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制定政策性文件,但这也导致了一种政策弹性大、各种文件打架的状况。因而,我们要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把党的宗教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是,目前我国宗教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作为行政规章,其规范效力比正式的法律要弱,而且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自身制定的行政规章来实施行政行为,往往导致一种“自己立法、自己执法”的“灰色地带”——即立法内容以方便自身管理为标准,较少地顾及信众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宗教活动的需要。《宗教事务条例》对诸如对宗教团体法人资格的获得、教产的处理、宗教组织的对外交往等就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各级政府在执行《宗教事务条例》时大可见机“便宜行事”,如他们以无明确规章规定为由对信众的正当诉求进行“推拖”、“阻延”、“干涉”,而相反,信众的权利即使遭到侵害也难以得到程序性或实体性救济,这不利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以及宗教的健康正常发展。因而我们要借鉴世界各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经验教训,尽快出台《宗教法》[9]。《宗教法》应涵盖几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其二、明确属于政府管理的宗教方面的对内对外事务及其权限;其三、明确区分合法和非法的宗教和宗教活动;其四、规定取缔非法宗教组织的条件。总之,推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法律化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信教群众的法律权利,信教群众在法律权利范围内行事的,都不应受到干预;明确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权限范围,政府只要是在权限范围之外行事,都没有法律依据。当然除了专门的《宗教法》之外,信教群众作为公民还受到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对于宗教法律法规和世俗的法律法规两个不同的领域,我们要注意不能把涉及到宗教信众的普通民事、刑事纠纷上升到宗教的高度,从而悬置国家世俗生活中的法律,也不能把涉及宗教的事务仅仅当作普通的世俗事务来对待。对于一些信仰领域和世俗领域的交叉地带,则要通过法律确定底线,如禁止以宗教的名义伤害信教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三)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因而同样适用于宗教事物。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主要就是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宣讲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增强爱国主义观念的意义和重要性。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主要是以“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真正做到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坦诚相待、达成共识。

第一,坚持党对宗教组织、信教群众的领导。我国坚持奉行宗教与政治分离的原则,但是我们要看到宗教与政治、政党、政权和政府的复杂关联。宗教组织的群众基础广泛,具有惊人的动员能力,如果宗教组织、信教群众受到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控制,那么这将对于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具有颠覆性。尤其是在多个宗教并存的情况下,宗教问题十分复杂、敏感,稍有不慎即可能发生宗教间、教徒之间的纷争。因此,信教群众要在享受信仰自由的同时“讲政治”,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就要求宗教届人士、信教群众要有大局意识,要深刻理解自身的信仰活动实际上是关涉社会各个方面的大事。我们强调政教分离的原则就是要宗教组织恪守非政治组织的底线,因为一旦某个宗教组织以任何方式来谋求政治权威性,那么势必引起其他宗教组织的“反应”,从而引发各种混乱。美国政治学者萨缪尔·亨廷顿认为后冷战时代族群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基于宗教差别等导致的“文明的冲突”,而且最危险的“文明的冲突”发生在文明之间的断层线上[10],这也为我们解决宗教和政治的关系提出了警示。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组织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其中也包含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维护好宗教工作的全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统一,也才能打破所谓的“文明的冲突”,实现文明的共存。

第二,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意识。增强爱国主义观念,就是信教群众自视“我是神的子民”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我是中国人”。信仰自由无疑属于个人人权的一部分,但是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人权不得不依靠主权才能维护。纵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国际冲突、别国的内乱,往往交织着不同宗教族权之间的仇视、对抗乃至杀戮,如中东战争、海湾战争、前南斯拉夫的内乱等等无不如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部分信教群众,由于国家的分裂和外国势力的介入,受到摧残,其生存都出现了危机,遑论信仰的自由。结合这些深刻的教训,我们对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宣传,首先要切实增强他们对祖国的情感和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统一的意志。作为多民族、多宗教的大国,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观念对于维护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共同的历史和政治共同体尤其重要。相反,如果任由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和所谓“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谬论滥觞,那么就可能出现群体彼此敌视,继而分疆裂土、各自为政的灾难局面。其次要弘扬宗教的中国元素。中国宗教要“自办、自传、自主”,不受外国宗教组织的干涉。国家对宗教事务的主权原则在西方国家也不例外,西方国家也重视宗教事务的主权原则,如16世纪的英国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进行了宗教改革,脱离罗马天主教,成立了“安立甘宗”国教(the church of England)。英国对宗教事务的自主原则使英国的民族国家和君主专制得到强化,为后来的英国崛起奠定了社会基础。总之,我们要通过大量的事实和明辨的道理,让信教群众意识到在宗教的国际化形势下决不能弃国家利益于不顾,否则国外敌对势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就会利用可乘之机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综上,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个拥有众多宗教信众的多民族、多宗教派别的国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现实的张力下,宗教和社会主义的相适应问题对于维护宗教信徒的切身利益和我国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实现社会主义事业)关系重大。鉴于历史上宗教和社会主义之间一度发生的教训,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国情的统一,一方面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明确宗教信众的各种权利以适应宗教的发展,另一方面应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宗教工作,引领信徒“讲政治”、增强爱国主义情感,实现宗教和社会主义的和谐。

[1] 马克思.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C]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 1-2.

[2] 列宁. 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C]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列宁全集: 第17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8: 391-394.

[3] 牟钟鉴. 如何应对我国宗教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J]. 行政管理改革, 2010, (9): 59-62.

[4] 冯今源.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188-189.

[5] 王作安. 关于宗教存在长期性的再思考[J]. 世界宗教研究, 2003, (3): 10-14.

[6] 张萍, 刘德寰, 程燕. 影响当代中国人宗教信仰倾向的几个因素辨析[J]. 世界宗教研究, 2009, (4): 117-124.

[7] 江泽民. 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专题摘编[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 371.

[8] 马克思.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C] //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 57.

[9] 刘澎. 中国需要宗教法: 下: 走出中国宗教管理体制的困境[J]. 领导者, 2012, (8): 106-126.

[10] 塞缪尔·亨廷顿.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 周琪, 译. 北京: 新华出版社, 1998: 7.

On the Adaptation between Religions and Socialism in the New Era

XU Zhenrong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 Political Theory Courses, Northern Sichuan Medical University, Nanchong, China 637000)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China has restored the policy of religious belief freedom and the religious activities tended to be normalized.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religions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religious followers. Meanwhile, a variety of negative problems emerged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religions have constituted the challenge to th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On the one hand, we have to reflect on the traditional Marxist religious view, to rebuil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n the policy of religious belief freedom and to drive the policy of religious belief freedom into legaliz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adaptation between religions and socialism. On the other hand, we have to strengthen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towards the people in religious conscience as well as common religious followers.

Reform and opening-up; Socialism; Maxism; Religions; Religious followers

B911

A

1674-3555(2014)04-0105-06

10.3875/j.issn.1674-3555.2014.04.017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朱青海)

2013-10-04

许珍荣(1979.4-),女,四川南充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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