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出口业务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014-03-20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吴敦琪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吴敦琪
在国际贸易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是常用的货款收付方式之一。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保证凭单据取得货款,从而实现安全收汇,有利于公司资金融通;对于进口商来说,可通过信用证相关条款控制出口商,促使出口商履行合同约定。但采用信用证结算,既有优越性,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
一、特点与分类
1.特点
一是开证行具有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是经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依据销售合同向开证行申请开具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就承担起第一付款的责任,只要受益人(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供一致的单证,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是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开出后就形成了不依附于销售合同的独立契约,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出口商是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证行并无要求,只要出口商提供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开证行就会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信用证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开证行只会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也就是说,只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开证行就会付款。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却不符合合同货物的要求,那么开证行付款后,进口商只有依据销售合同向出口商交涉。
2.分类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两大类。
即期信用证是指当出口商和进口商进行货物交接后,出口商向指定的银行提交相应的单据请求付款,大多数情况下通知行起到议付行的角色。
承兑信用证是指当出口商和进口商进行货物交接后,出口商提交相应的单据给指定的银行,并开具汇票,付款行在收到单证和审核汇票无误后,将开出承兑手续,承诺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期限一般有60天、90天、180天,具体期限由进出口双方协商。通常采用此种远期信用证的时,出口商会在合同价格中加上贴现费用、利息及汇率差额等,以补偿付款期限较长带来的损失。
二、存在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能够保证进出口双方货款或单据的安全,同时使双方资金融通上得到便利。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比汇付和托收更容易被双方接受,但它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开证行的风险
开证行存在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的可能。如果开证行的资信不佳,付款能力较差,一旦进口商选择了此类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出口商未作甄别就接受了这样的信用证,很可能会面临着收汇的困难。
2.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进口商存在着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的可能。在进口商当地的销售市场下行或其信用不佳甚至面临倒闭的情况下,进口商都可能会利用信用证的特点拒付或无理拒付。
进口商有可能会不按照合同要求开具信用证,如设置合同规定范围外的条款或开具的货物描述有误等。由于信用证的货物条款是依据合同条款来的,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很可能造成合同执行困难,进而造成出口商损失。
另外,进口商有可能伪造信用证,将信用证的副本扫描件提交给出口商,而不经过通知行提交真实的信用证,如果出口商仅凭信用证副本就开始生产甚至发货,很可能会造成货款较大的损失。
3.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信用证中有些条款对出口商不利,但由于其生效方式表现出来的虚假性和隐蔽性,出口商往往不容易识别而疏于防范,从而导致出口商收汇困难。例如,进口商要求货物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或在货物运输上增设限制条款等。
4.制单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开证行就会付款。例如,出口商制作的单证与信用证内容有任何不符,或交单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晚交单日期,或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晚日期等,都会使开证行有权拒付。
三、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开证行资信
审证是通知行和出口商共同承担的责任。通知行原则上会负责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通过银行的审核,出口商可以初步确定是否接受信用证。对那些信誉差、规模小的开证行,或者出口商对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有疑问,均可要求进口商更换开证行或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以免出现资信较差的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
2.加强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管理
对出口商来说,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尽量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合作首选。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信不佳的客户设置软条款。凡是涉及到信用证支付的贸易合同,出口商应该要详细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只有清楚对方的资信情况才能判断合同是否签署。另外,出口商应建立相关的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客户资信情况。
为了降低信用证收汇的风险,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支付一定的预付款,其余的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通常进口商不会拒绝这一合作模式。
3.严格审查信用证
对于软条款的防范,要注意出口合同的制定。由于信用证条款是根据合同内容开具的,因此合同制定时必须考虑周全,条款的制定要准确、严谨,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进口商设置软条款的可能性,如审查来证时发现了进口商设置的软条款,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在收到通知行的来证通知后,出口商要审查信用证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信用证条款是否可接受以及信用证中的货款条款是否完整,同时重点审核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付款期限、装运环节、出口货物描述、交单文件、时间要求及附加条款等内容,要逐条审查是否隐藏软条款。一旦发现信用证中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立即与进口商联系修改信用证,以防患于未然。
4.认真制作单据
单据制作的质量关系到出口商是否能够安全、及时收汇,其制作的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开证行无条件付款,否则出口商会很难安全、及时收汇。“单证一致”是要做到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必须体现在单据上;“单单一致”是指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各种单据的相关内容相符,不能互相矛盾;“单货一致”是指单据上描述货物明细要与实际出口的货物明细一致。
能否及时交单并收汇还表现在信用证的3个时间节点上,即到期日期和到期地点、最晚装运日、交单期限。出口商应判断这3个时间与实际的交货进程是否矛盾,若能够满足要求,通常就可以在交单期限内及时交单。如果进口商提出的时间节点要求苛刻,会造成出口商的生产、交付等一系列时间过于紧张,就有可能造成不能在交单期限内交单,这样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修改相关时间节点。
总之,作为外贸业务人员,不仅要具有掌握国际贸易基本知识,独立制作单据并正确理解和审核信用证内容的能力,还要熟悉国家对外贸易工作的相关政策方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娴熟的业务技能,这样才能够在处理信用证时保持应有的警惕和防范意识,以更好地保证安全、及时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