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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与优化

2014-03-18刘珞

中国经贸导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房地产税优化改革

摘要:随着房地产的不断深化改革,我国房地产行业近年来一直保持繁荣景象,并且已经发展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税税制仍不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问题很多,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革。本文从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行有关研究,以期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税 改革 优化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概述

房地产税也称不动产税,在性质上属于集合概念,它是指房地产持有人在保有和流转两个环节上所设计的税种总称。一般来讲,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房屋所有人所征税收的统称。从法律角度来讲,房地产税收制度不属于税收概念,而是从行业角度出发的税收制度。按照征收对象的性质,房地产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税种,而房地产税收体系就是由这些税种组成的。

具体来说,房地产税税收体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针对房地产而征收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另一类是开征与房地产有关的所得税和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处于一个庞杂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了使税收制度尽快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相匹配,就必须对当前的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优化。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不公平

各国在房地产税征收上普遍采用“重流转,轻保有”的做法,目的在于抑制房地产行业过热发展,防止房地产出现投机现象,以引导房地产企业朝着健康蓬勃方向发展。基于此,长期以来我国也奉行“重流转,轻保有”原则,并把它作为我国税收立法的一项重要政策。然而,纵观我国目前过热的、炒作严重的、投机现象频发的房地产市场,不难看出这一税收政策在实践中的作用微乎其微,没有起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应有作用。考察发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过重产生“锁定效应”,锁定效应为美国经济学家鲁萨所创,指“资产因价格下降而使资产所有者不能出售其资产”。锁定效应使得房产所有者囤积房产等待房价上涨时伺机出售,使得房价处于恶性循环状态,长期居高不下。第二,我国房地产保有税负过轻,导致房地产持有者长时间等待房价上升再行出售,而不必担心负担一笔不小的房产保有税。

(二)计税依据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计税分为房产计税与从价计税。从价计税按照房产的原值一次减去一成到三成的余值后再乘以百分之一左右的税率来进行纳税,这是一种折中计税方式,依据的是过去的成本,不能体现出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这种计算方式也没有把房屋的损耗和未来升值因素考虑在内,直接导致与房产的市场价格有了一定的差距,而使房产税不能随着房产价值的上升而提高。同时,考虑不同时期房屋建造成本也是必要的,因为他的建造成本和应承担的税负是有差别的。一般情况下,先建成的房屋成本会低于后建房屋成本,这样以来,后建成的房屋就会比先建成的房屋多承受一些房产税,而使得房地产交易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资源流通的滞缓。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根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来乘以一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房屋的租金往往是根据市场租赁的行情进行设定的, 这与历史成本计税的方式相比有了显著的提高。

(三)税收结构严重不合理

根据房地产从开发到出售的过程,房地产税的征收环节可以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开发环节、流通环节和保有环节。从税法相关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的开发环节和预售环节征税的税点是比较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发房产商开发房地产的积极性,并且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但是,我国在房地产流通环节上则广泛征税。如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如此沉重的税负自然不会是房产开发商承担,最终还是会转嫁到广大的消费者手中,增加买房者的负担,导致房地产行业的二级市场一直处于低迷发展状态。在保有环节上更是存在税收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对大量的住宅房根本没有进行征税。

(四)房屋产权信息不完备,房产税难以实施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而房产登记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范畴,这就不利于当事人进行查阅登记以获取全面、有效的交易信息,同时也不利于对民众产权的保护。在房屋产权信息难以共享的情况下,很难完成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炒房、投机行为的开展,加剧了寻租及腐败行为。房屋及其他的不动产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并不属于某一特定的部门,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没有拒绝民众进行查询的权利。相关部门并没有利用当今发达的信息技术,使信息达到共享的程度,也使得公众难以对房地产信息进行有效查询。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改革与优化的措施

(一)严格征税,实现税收的公平最大化

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偷税、逃税现象较为严重。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实现税负的公平化,我国在税收改革中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对偷税、逃税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对偷税、逃税的打击治理,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尊严不被践踏,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也有利于税负承担者公平平等地在房地产市场立足。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推行,就需要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司法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在税收立法上要加强对逃税、偷税企业的惩处力度,此项政策不仅达到警示其他房地产企业的效用,而且也为税收执法机关、税收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其次,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素质强硬、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出众的税收执法队伍,对于房地产企业偷税、逃税现象,发现一起,快速严肃处理一起,绝不手下留情、法外开恩;最后,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审判庭,专门处理与税收有关的案件,以达到专业化、效率高的效果。endprint

(二)确定合理的计税依据

考察国际通行计税依据,房地产税收主要有市场价值、租金价值、楼场的价值等计税依据,按评估价值征税是西方国家房地产税法中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评估机制征税能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使多占有不动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不动产的少缴税,确保房地产主体公平地承担税负。目前,我国应该结束现有的房产税从价、从租、从量计算计税依据的混乱局面,借鉴国际经验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确保税负公平。这种计税依据可以克服其他类型计税依据的缺陷,使它在“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税收富有弹性”等特点下指导房地产价值评估。

(三)优化房地产税收机构

如前所述,我国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流通环节,而开发环节和保有环节税负承担很弱,这样一来就使得房产流通环节因承担沉重的税负而阻碍房地产流通市场的繁荣发展,也阻碍了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发展。房地产保有环节应该成为征税的重点,因为这个环节已经到了房产交易的末端,征税对象比较稳定,也不会出现转嫁税负的现象,因此便于税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流通环节应该进行大力改革,减轻流通环节的税负,减少一些征税名目,以此加快房地产流通速度,繁荣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税征收配套机制

为了增强征收房地产税的实效性,就要逐渐建立财产登记的实名制,并且在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方面,就要做到查明土地的位置及面积,加快实现房屋与土地产权证书的统一化进程,避免房地产的私下交易和打击房地产市场的寻租、腐败等违法行为。还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价机制,建立起一套高效实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培养一批经验丰富、专业化程度强的评价人员,使民众参与房地产市场交易时,能够得到有效信息,少走歪路。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已经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发挥房地产税对收入的调节功能,当前,我国应该着力于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与优化,强化国家对房地产税征收的宏观调控力,使房地产税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国强,李晶.房产税改革的目标与阶段性[J]. 改革,2011(02)

[2]盖兵.浅谈目前房地产税收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房地产业,2011(03)

[3]葛星星.有关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0(09)

[4]李盛名.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J].科技资讯,2010(28)

(刘珞,1978年生,辽宁康平县人,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进出口税收理论与实务、国际税收、税收征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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