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拼、租、试、学车,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014-03-13颜梅生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4年2期
关键词:蒋某郭某朱某

颜梅生

拼车伤亡,车主和乘车人共担损失

案例:2013年4月30日,郭某的同乡朱某提出想与他拼车出行,郭某答应了,并明确一切费用AA制。不料,朱某驾车进入高速后不久,便因故撞到路边护栏使车侧翻在地。郭某被抛出车外,撞上公路中央的护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向朱某索要全部损失未果,郭某的父母提起了诉讼。

点评:朱某与车主达成民事上的合意,分摊一定的乘车成本,彼此构成一种具有互助、合伙性质的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虽然朱某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但其当时属于执行双方的共同事务,且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故只能对郭某的父母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出租“病”车,租赁人分担责任

案例:2013年6月18日,王某从车辆租赁公司租用车辆。行驶中,王某发现无法刹车,一惊之下将行人赵某撞成重伤,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赵某落下五级伤残。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测,车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车辆租赁公司没有及时保养和维修,王某行前也未曾做过任何测试。面对赵某的索赔请求,王某与车辆租赁公司相互指责、推诿。

点评:王某与车辆租赁公司应分摊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在行车前没有对所驾车辆进行测试,行车中又惊慌失措,存在过错;而车辆租赁公司明知是“病”车却仍然出租,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故双方均难辞其咎。

试车致残,经销商全额赔偿

案例: 2013年7月初,蒋某来到某车辆销售公司试车。销售人员既没有说明、提醒或警示,也没有随车前往,便将钥匙丢给蒋某让其单独试车。其间,由于驾驶不熟练,蒋某开车撞上了路旁的大树,她也因此受伤。蒋某要求经销商赔偿医疗费用,而经销商不仅拒绝,还要求蒋某赔偿车的损失。

点评:经销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销商未按上述规定做到提醒、说明、警示,故负赔偿责任。

学车受伤,驾校承担全责

案例:周某在驾校的培训中表现良好,出于信任,教练员常让她独自开车上路训练。2013年9月21日下午,周某独自上路训练,在避让路上突然蹿出的黄牛时,因缺乏经验采取措施不当,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遂要求周某赔偿21万余元损失。

点评:周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指出:“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教练员违反前述规定,尽管责任在于周某,但必须由驾校赔偿损失。■endprint

猜你喜欢

蒋某郭某朱某
女子与多人饮酒后死亡,家属索赔被驳
男子为回老家抱着木板横渡长江
绛县一男子遇刷单网络电信诈骗
男子勒索“海底捞”500 万被公诉
微信转账不慎误转他人,能否请求对方返还
微信转账不慎误转他人,能否请求对方返还
驾车时手持手机酿事故致人死亡
“蒋大捞头”捞钱记
自曝行贿老工程师免刑
误将1700写成17000法院判“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