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的因应策略
2014-03-13姚新超教授左宗文
姚新超(教授) 左宗文
近 年来,随着WTO 多哈谈判进展的停滞不前,各国为寻求新的经济发展动力,逐渐开始转向区域内的经济整合,其中以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发展最为活跃,最终使世界各国的经贸及投资活动更加自由化。但时至今日,FTA 的发展不再仅局限于经贸及投资领域,在很大程度上FTA 已被视为处理区域乃至世界问题的一种新型方式。本文拟对新型FTA 的发展趋势予以分析,以期寻求中国的因应策略。
一、新型FTA 的突出特征
目前,FTA 已成为国际经贸活动的一个突出表现,其数量在急剧增加。20 世纪90 年代,仅有27个,至2008 年年底向WTO 申报的FTA 数量已上升至421 个。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 年,双边FTA的申报数量共计500 个以上,已生效的超过300 个以上。在这些FTA中,几乎90%以上的WTO 成员都签订了FTA。与此同时,随着FTA数量的急剧增加,FTA 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也大幅提高,其中最重要的四大FTA,即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南方共同市场及东盟的出口和进口已分别占世界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量的57%和63%。
纵观全球近年来FTA 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新型FTA 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非邻国家或地区之间的FTA 不断增加
传统的FTA 通常以地理上邻近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主,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盟自贸区协定及东盟自贸区协定等。但近年来地理位置上并非邻近,甚至是相距遥远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所签订的FTA不断增加。如美国与约旦及韩国、新加坡与新西兰、中国与新西兰、冰岛及瑞士等。与此同时,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之间相互签订FTA 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例如,欧盟与墨西哥之间的FTA,而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这种FTA 促成了两个区域多个国家之间的经济整合。
(二)FTA 整合深度加强
传统FTA 注重通过贸易利益促进自身的经济增长,而新型FTA进行经济整合的深度不断加强。以欧盟为例,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已从关税同盟演变为经济深度整合的区域。日本与新加坡签订的FTA被视为新型FTA 的开始,同时也被视为经济深度整合的典范之一。该FTA 的内容不仅包括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及便利化、贸易与直接投资自由化,而且还包括劳动力的流动、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科技合作、广播和旅游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使两个成员之间的经济整合不断加深。
(三)FTA 对区域内经济影响的效果扩大
传统FTA 对其区域内经济的影响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因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壁垒之后直接对各成员的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因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进而产生各成员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影响。FTA 对成员经济的影响也可分为静态影响和动态影响。静态影响主要表现为“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前者表现为区域内成员之间因交易成本降低和贸易壁垒的取消,进而产生国内高成本的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低成本的产品所取代;协定签订之前受到对方配额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产品出口扩大,从而使成员的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增加。后者则表现为因区域内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降低进而取代了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交易。而新型FTA 在产生静态影响的同时还可以产生动态影响。动态影响主要表现为“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前者表现为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进而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应,并进一步带来产业集聚效应。后者则表现为随着区域内统一市场的形成,进而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其生产效率。“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通常带来的是正面影响,而“贸易转移效应”则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取代区域外的高效率产品。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是增加高效率的成员及扩大区域覆盖范围。因此,近年来新型的FTA 其成员数量也不断增加,形成更大范围的自由贸易区。例如,欧盟的成员已增加到28个;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也逐渐连接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南方共同市场,使其覆盖了整个美洲大陆;东盟更是进一步发展为“10+3”的规模,其覆盖了整个东南亚地区。
过去各国是否签订FTA 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是,双方的经济结构是否互补,其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整合及消除贸易壁垒,使商品与服务在其成员之间得以自由流动。因此,FTA 的内容一般仅限于与双方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的特定商品和服务领域。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及能源安全等议题的兴起,目前所签订的FTA 与传统意义上的FTA 相比较,其所涵盖的范围大幅增加,内容更加多元化,如投资、服务、竞争、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人类健康、劳工及移民等议题均被纳入其中,使得FTA 已大大超越了贸易领域,在一定程度上FTA 已变相地成为处理地区乃至世界问题的一种手段。
二、新型FTA 的发展趋势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新型FTA不仅展现了以上突出特征,而且越来越呈现出以下明显的发展趋势。
(一)领域扩大,内容广泛
过去各国是否签订FTA 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是,双方的经济结构是否互补,其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整合及消除贸易壁垒,使商品与服务在其成员之间得以自由流动。因此,FTA 的内容一般仅限于与双方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的特定商品和服务领域。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及能源安全等议题的兴起,目前所签订的FTA 与传统意义上的FTA 相比较,其所涵盖的范围大幅增加,内容更加多元化,如投资、服务、竞争、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人类健康、劳工及移民等议题均被纳入其中,使得FTA 已大大超越了贸易领域,在一定程度上FTA 已变相地成为处理地区乃至世界问题的一种手段。以欧盟为例,欧盟提出了“新世代FTA”(New Generation FTA)策略,通过签订不仅包括服务业的开放和投资等各种非关税贸易议题,还延伸到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壁垒、食品安全及动植物检疫等议题的FTA,借以改善其内部的经济与就业,寻求新的经济驱动力,以提高欧盟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议题突破WTO 框架
GATT 第24 条(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 条 (经济一体化)是签订FTA 的依据,这两条明确表明了FTA 与WTO 之间的关系,换言之,FTA 仍然是WTO 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 (RTA)的组成部分,但却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GATT 第24 条的内容明确表明了经济整合的目的、形式、适用的贸易措施及FTA 应达成的自由化程度,但其并未明确规范商品贸易的自由化程度,仅表明涵盖“绝大部分贸易”。即使如此,传统的FTA 基本上涵盖了90%以上的商品贸易。在服务贸易方面,依据GATS第5 条,FTA 应涵盖相当范围的服务部门,包括服务部门的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及服务提供模式等,且涵盖的服务部门必须消除绝大部分的限制措施,换言之,在合理期限内消除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歧视措施,而且不得新增或提高歧视措施。
从以往所签订的FTA 内容看,传统的FTA 其核心是消除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等),其作用是作为WTO 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手段之一,即其目的在于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因此FTA 的一切问题均被视为WTO 框架下的议题。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新型FTA 所涉及的议题不断增多。例如,一些FTA 已经涵盖了投资、竞争、移民、政府采购、贸易促进、科技合作、人力资源、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人类健康、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电信及劳工等新兴议题。这些新的议题已远远突破了WTO 的框架和范畴,亦即在WTO 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自由化,为将来扩大WTO 承诺范围提供了可能性。
(三)注重可持续性发展
传统FTA 以重商主义、互惠自由化、贸易创造及贸易转移为核心,即注重通过贸易利益促进成员自身的经济增长。而近年来新型FTA 开始有所转变,已超越边境、市场准入等议题,进行深度整合,促使其成员进行更加有效的改革。
新型FTA 的成员通过协定致力于国内改革,将自由化与体制改革目标融合为一体,最终达到国家长远的可持续性发展。换言之,新型FTA 不再仅仅局限于作为成员之间寻求经济利益的途径,而是同时创造非经济利益,通过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的问题。例如,日本与蒙古签订的FTA 将生态旅游纳入服务贸易中,由日本向蒙古提供资金、技术和环境服务,以求达到保护和维护可持续性发展环境的目标;日本与新加坡签订的FTA 中纳入了联合研究、开发人力资源等内容的合作项目。
三、新型FTA 的非关税贸易措施合作广泛
2008 年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遭受重创,各国更加依赖非关税贸易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经济的稳定。因此,世界范围内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泛滥,以至于全球贸易前景更加暗淡,多边贸易谈判也陷入停滞不前的僵局。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转向寻求区域内的经济合作,签订双边或区域内的FTA,并在FTA 中进一步明确非关税贸易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为保护国内市场或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一些国家往往采用关税以外的其他措施影响其对外贸易。这些非关税措施范围相当广泛,如各类补贴、配额、许可证、各种技术标准、认证、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政策及企业雇佣外国人的相关规定等等。此类措施具有极大的弹性和隐蔽性,且可用于各类产业和特定进口来源国,因此当一国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时,该国政府为解决国内失业和经济失衡的问题,通常采取上述一种或几种非关税措施。这些非关税措施对非农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最大,一般被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依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WTO 成员基于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及利益,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等因素,可制定相关的贸易管制措施,并结合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在法规透明度的情况下实施这些措施。为降低这些贸易管制措施对国际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WTO 要求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法规、标准及符合性评价等措施时,必须遵守相关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原则、与国际标准一致原则、符合性评价的相互承认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但事实上,实施非关税贸易措施对进出口双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均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就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而言,由于其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或初级产品,其供给弹性较小,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结果将导致其巨大的损失;就进口国而言,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进口产品,尽管可降低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品的竞争,但也会引起国内外类似产品的价格差异扩大,即促使国内特定产品的价格上涨。而这种增加的成本则由国内下游生产者承担,进而其产品成本提高,最终导致其竞争力下降。
2008 年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遭受重创,各国更加依赖非关税贸易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经济的稳定。因此,世界范围内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泛滥,以至于全球贸易前景更加暗淡,多边贸易谈判也陷入停滞不前的僵局。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转向寻求区域内的经济合作,签订双边或区域内的FTA,并在FTA 中进一步明确非关税贸易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由于非关税贸易措施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新型FTA 中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范,除了原则性条款外,更多的是具体规范了FTA成员之间或区域之间在相关产业部门的合作事项,以求减少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成员或区域贸易的影响。2011 年生效的欧盟与韩国之间的FTA,就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范而言是一个具有很好借鉴意义的典范。在欧韩FTA 中,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条款,首先约定双方应遵守WTO 的TBT 协定,同时详细制定了化工、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部件和机电等四个产业的具体合作事项。这些具体合作事项包括可能影响贸易的技术性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程序及操作程序,国际标准的技术性法规,新法规的书面评价期及调适期,贸易便利化措施,验证机构及实验室合作与交流,制定缺少国际标准的产业的技术性法规、标准及符合性评价程序与合作计划等。这些条款对韩国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以及提高欧盟消费者对韩国产品的信任程度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新型FTA 的农产品贸易措施深度整合
伴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近年来农产品贸易也快速增长。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既为农业生产带来机遇,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挑战。例如,对弱势农业产品的冲击和价格的激烈竞争;外来物种、病虫害、传染病的入侵和传播等风险比以往大为增加。尽管贸易自由化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降低各国农产品的关税壁垒,但与农产品相关的非关税贸易措施的种类却有增无减,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和不透明性。WTO 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在其成员间实现贸易自由化与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之间发挥了一定的平衡作用。由于SPS 措施直接与农产品贸易相关,因此近年来的许多新型FTA 中都设立了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相关规范。例如,2005 年之后,世界前15 大农产品进口国所签订的FTA 中,有一半以上都订立了SPS 措施专项规范。
纵观近年的新型FTA,其SPS措施具有以下三大发展趋势。一是建立专门委员会。传统FTA 关于SPS 措施的规范一般仅限于WTO多边框架下的措施,很少超越WTO 的SPS 规范。而新型FTA 除继续落实双方的各项SPS 措施和合作项目外,通常还要建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落实SPS 协定、促进SPS合作及咨询。例如,欧韩和美韩的FTA 以及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中,除包含了遵守WTO 协定义务和其他条款外,均设立了SPS 措施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针对有可能影响贸易的SPS 措施的制定及适用进行咨询,监管双方的SPS 措施及相关的管制程序。二是提高透明化程度。在上述FTA 和TPP 中,明确规定了双方或各方的通知SPS 措施与信息交换义务。FTA 的双方或TPP 的各方应传递SPS 的相关信息,如及时传递协议或协定中列明的病虫害现状、及时更新其现状、出现跨国转移的可能性;构建信息交换平台,使双方或各方对彼此的SPS 措施的落实状况有所了解,相互沟通;交换未列明于协议或协定中的病虫害的最新信息、科学证据、控制及防疫措施等等。三是“同等性”认可规范。所谓“同等性”是指,FTA 的双方之一或TPP 的各方之一的SPS 措施已被客观地证明可以达到另一方或其他方的合理保护标准,后者则应承认前者的该SPS 措施已具备了合理性。这种成员之间SPS 措施同等性的认可在农产品贸易中具有很大的挑战性。由于各国的自然条件和环境差异较大,病虫害及瘟疫出现的可能性及危害性也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各国的农产品或动植物产品本身很难保证其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不存在差异性,进而其保护措施有可能不尽相同。因此,这些措施要取得其他成员的同等性认可也具有相当的难度。但TPP 中明确规定了“同等性”的要求。该条款约定成员之间可就所列产业的SPS 措施认可其同等性,其认可范围包括:确保进口国与本国产品标准相符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则,主管机构的文件处理程序与渠道,主管机构的检查与管制行为等等。因此,当出口国能够证明其SPS 措施已符合进口国制定的合理保护标准时,进口国必须认可该项SPS 措施,不得再以此为由拒绝进口。“同等性”认可规范充分显示了目前主要贸易国家对于市场开放及深度整合的企盼,进而也形成了目前新型FTA 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的一大特色。
五、新型FTA 的金融服务贸易超越WTO 规范
近年来,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通过FTA 要求其他国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并要求境内金融监管法规或制度更加自由化。如美国与韩国、欧盟与韩国、日本与东盟等之间所签订的FTA 中,均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国内监管法规等议题予以明确规定。其中,美韩之间、欧韩之间的FTA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超越WTO 规范最能体现新型FTA 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韩国在与美国和欧盟签订的FTA 中,针对金融服务贸易做出了较大的开放和自由化承诺,其中一些承诺已超越了其对GATS 的承诺,属于“超WTO”(WTO-plus)的规范。韩国在这两个FTA 中承诺的金融服务贸易项目主要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两大类。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方面,与韩国对GATS 的承诺相比较,韩国在上述两个FTA 中,承诺解除以下限制或放宽相关规定:①解除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小型强制性贷款的规定;②解除外汇卖出不得超过500 万元或资本额3%(以较高者为准)的限制;③解除外资不得经营不动产信托业务的限制;④解除外资参与金融信用资讯公司股权少于50%的限制;⑤解除转让定期存单到期日30 天的限制;⑥解除外资在证券业务中须以合股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形式的限制,以及解除外资参股需达到40%以上但少于50%的限制;⑦解除证券、储蓄及授信项下的服务需符合最大限额与营运的要求;⑧放宽个人持有银行股份,即从4%提高到10%。除解除或放宽上述项目外,韩国在上述两个FTA 中还允许下列项目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金融信息的提供与转移;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和软件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咨询业务;对韩国已开放的资产提供信用评估、信用咨询与调查、一般基金管理、间接投资运输工具估价及韩国发行的证券债券绩效评估等业务。在“保险服务”方面,韩国在上述两个FTA 中,不仅进一步开放保险服务,而且增加了GATS 未开放的一些项目。进一步开放的保险服务是,在财产险、人寿险、再保险及转再保险方面,韩国解除了原来在GATS 承诺中禁止以合资方式提供服务的限制,以及对保险专业人员招聘与雇佣的限制。韩国新增GATS 未开放的项目包括风险评估服务、救助服务、保险及退休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保险服务。
与其他新型FTA 相比较,美韩及欧韩的两个FTA 中所做出的金融服务贸易承诺不仅具有“超WTO”性质,而且其内容具体明确,构成新型FTA 的另一大特色。这些规范及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非歧视性的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监管措施一直是各国开放金融市场最敏感的议题之一。尽管WTO 的GATS 协议有“谨慎监管措施例外”的规范,但美韩和欧韩FTA 中,却另外增加了“必要性原则”,其内容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协定的成员可采取或维持适当的监管措施,但这些措施的严苛程度不得高于确保实现政策目标所必需的程度;监管措施不应构成不合理歧视和隐蔽性限制。
(2)无须采取额外立法程序。该规范规定,若双方成员之一在无须修订其现行国内法规的情况下,允许其本国业者提供某些金融服务时,也应允许另一方的业者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务。此外,该规范还给予双方的金融监管机构适当的裁量权,以决定提供服务者的组织类型或是否需要获得执业的经营条件,保证履行其义务时不至于违反其国内现行法规。
(3)更加透明化。除应遵守GATS 第三条透明度原则外,各成员应进一步促使金融法规信息和发照程序更加透明化。特别是针对提供跨境服务的申请,当投资人询问其进程时,主管机构应及时答复投资人其申请的状况,若拒绝其申请也应说明拒绝的理由。该规范还规定了审查程序的期间,以保证投资审查程序的效率与投资人的可预期性。
(4)信息处理。多数国家或地区在加入WTO 时,对于GATS的金融附件并未承诺自愿接受其约束,因此多数FTA 对信息处理的规范主要以接受GATS 金融附件的义务为主。而已承诺接受GATS 金融附件约束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和欧盟在上述FTA 中,除规定其成员履行GATS 金融附件义务外,又进一步规定应允许在双方境内或境外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特定职能,如技术相关职能、法律职能及贸易与交易处理职能等。
(5)邮政保险销售或产业合作保险销售。上述两个FTA 中均规定,各成员不得给予邮政保险销售或产业合作保险销售优于私营保险或其他相同保险服务业者的竞争优惠,即这两种保险销售应与其他保险业者适用相同的行业规范。
(6)“超WTO”性质的金融监管治理国际标准。在欧盟与韩国签订的FTA 中,规定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在金融服务的法规、监管及防止逃漏税等方面,均需遵守国际标准。这些国际标准包括《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金融监管主要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与方法》《国际证监会组织证券管理目标和原则》《OECD 租税信息交换协定》《G20 租税透明化与信息交换说明》《防治洗钱四十点建议》《关于恐怖主义财源九点特别建议》等。上述国际标准是GATS 协议中所没有的规定,完全属于“超WTO”性质的金融监管治理标准,其基本上涵盖了目前国际上的维护金融稳定的国际标准及相关义务。欧韩FTA 中规定的这些标准其目的是调整国内金融监管治理措施,通过与国际治理标准接轨,降低因各方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而导致金融服务贸易管理的壁垒。
此外,由于美国和欧盟均已自愿接受GATS 附件的约束,因此他们与韩国签订的FTA,在金融服务贸易中规定,除要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外,又进一步规定还需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也是其他FTA 所没有的规定。
六、中国FTA 的发展策略
截至2013 年6 月,中国在建自贸区18 个,涉及31 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FTA12 个,涉及20 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除与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还未生效外,其余均已实施;正在谈判的FTA 有6 个,涉及22 个国家,分别是中国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挪威的谈判,以及中日韩FTA 和《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 (RCEP)谈判。此外,中国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联合研究;正与哥伦比亚等开展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中国还加入了《亚太贸易协定》。
伴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久拖不决甚至搁浅的可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除了一如既往地努力推动WTO 多边贸易谈判,尤其是应与其他新兴经济体协调立场,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快本轮谈判,阻止发达国家架空WTO。同时更要积极参与更广泛的FTA 谈判,特别要加快中澳、中韩等FTA谈判进程;深化国内改革措施,为中美、中欧及中日韩FTA 谈判创造条件。
(一)掌握FTA 主动权
近年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加坡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不仅分别与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签订FTA,不断寻求新的贸易动力,而且还积极主导跨大洋的FTA 谈判。其中尤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及欧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引人注目。欧美主导的跨洋FTA,除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外,重塑全球新的贸易规则,重掌国际贸易主导权,抑制发展中国家日益上升的影响力,不能不视为欧美两大经济体的共同目标。加入WTO 的前十年,中国享受了其所带来的红利,处于黄金发展时期;十年后,加入WTO 的红利消磨殆尽,进出口贸易持续疲软,中国需要以更大程度的对外开放,换取其他市场对中国商品和资本的对等开放。因此,中国应改变被动局面,争取掌握FTA 的主动权,可借助与TPP和TTIP 成员国分别达成双边FTA,以单个突破方式完成与相关国家FTA 的签署。中国与瑞士、冰岛FTA 的签署就有助于突破TPP 和TTIP 的限制。
(二)加快中澳及中韩等FTA谈判进程
尽管TPP 和TTIP 的最终签署有相当的难度,但一旦达成协议或相互妥协而缩小行业标准差异,或者使双方标准能够相互兼容,则足以对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产生深远影响。任何由美欧采纳的技术和法规标准都可能成为未来双边、多边和地区间贸易谈判的参考标准,发展中国家必将重新成为规则的被动接受者、欧美规则的跟随者。为此,中国应采取积极的因应措施,防患于未然,积极参与更多的FTA谈判。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努力促成中澳、中韩等FTA 的达成,及早构建中国的FTA 体系。
中澳FTA 谈判始于2005 年,经过8 年19 轮谈判,尽管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始终未达成最终协议。目前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农业和投资两个议题。对澳方而言,提高其农产品出口,一直都是其主要诉求之一,而中国担心开放农产品市场将对本已脆弱的农业构成冲击。对于中国在澳大利亚的投资,特别是中国对澳大利亚农业领域的投资以及中国国有企业在澳投资议题,澳方非常谨慎。前任吉拉德政府一直拒绝考虑改变中国投资的准入门槛,甚至宁愿牺牲FTA 谈判,将谈判收缩至农业等单独领域,而放弃达成全面的FTA。对中方而言,在FTA 谈判中,中方的诉求主要在于中国投资进入澳大利亚的自由度以及用工灵活性问题,要求享受与美、新同等待遇,并希望澳方结束对中国国有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自动审查机制。近年来,澳洲经济持续低迷,其对中国市场的需求欲望明显增加。一旦双方最终签署FTA,澳大利亚的农业、服务业、制造业都将因此而受益。澳大利亚农场主、果农、金融服务等诸多行业均期待通过FTA 而实现其愿望。这一效果在新西兰与中国2008 年达成的FTA 为该国乳制品行业注入巨大活力就是最好的例证。澳大利亚新总理在2013 年10 月的APEC 峰会上明确表示,希望中澳FTA 在一年内完成。中国应抓紧机遇以务实、灵活的方式加快推进谈判进程,以免功亏一篑。
从理论上讲,中日韩FTA 建成后,可有效地促进三国间的贸易和投资,使三国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开展广泛的合作,促进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短期内三国达成FTA的可能性极小。一般认为,只有中日韩两两之间签署了FTA,三国之间的FTA 才可能真正建立。而综合考虑目前的各种因素,中日之间签署FTA 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且日韩FTA 谈判也陷入停滞。加之韩国和日本的产业结构极为相似,中国市场几乎可以用韩国产品作为对日本产品的补充甚至替代,因此,若中日韩三国不能在短期内签署FTA,则中韩之间签署FTA 的重要性越发凸显。韩国总统在2013 年10 月的APEC 峰会上表示,希望尽早完成中韩FTA 谈判。对于中国而言,及早与韩国谈判并签署FTA 可能是最佳选择。
(三)因应TBT 的策略
如前所述,新型FTA 中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范,更多的是具体规范了FTA 成员之间或区域之间在相关产业部门的合作事项,以求减少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成员或区域贸易的影响。与韩国、新加坡等发展中国家相比较,中国所签订的FTA 数量较少、进展缓慢、内容相对简单。而韩国与欧盟之间的FTA 关于TBT 的相关规定与合作计划,将使韩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更加便利且关税较低或无关税,这将对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构成极大挑战。为此,中国企业的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时,必须以合理的销售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形象,创造出与韩国等其他国家不同的异质产品,以增加国外消费者的吸引力。另外,在与欧盟签订FTA 之前,中国企业应积极寻求与欧盟国家同类企业合作的机会,以避免其TBT 措施构成对中国产品的威胁。欧盟是目前出台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多的地区,特别是化工、电子、纺织品及玩具等产品的TBT措施不断变化和更新,为此中国企业应随时关注和跟踪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产品标准,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因应SPS 的策略
传统的FTA 农业谈判,其重点是农产品市场开放及关税减让等议题。随着WTO 复边谈判的进行,事实上各国的农产品实质性关税已在逐年降低。因此,目前FTA 的农业谈判重点逐渐转移到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健康和食品安全等议题。而新型FTA 的农业议题已延伸到缔约方国内的制度、法规等的修订及调整,以加强缔约方的深度整合。作为农业大国而非强国,中国在未来签订FTA 时,必将面临相当大的挑战。为此,中国政府首先应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尽可能加快与国际惯例发展趋势接轨的步伐,因应类似“同等性”的认可,为后续参与双边或区域谈判做好充分准备。其次,构建SPS 措施评估机制。与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存在进口农产品的风险远大于前者。因此,中国政府必须及早建立进口风险评估的完整流程和相关机制,尽可能准确评估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的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食品安全及相关产业等负面冲击或影响;同时也应评估开放市场后的正面效益,如进口国外新产品对消费者福利提高的程度、对相关企业因竞争因素所产生的创新动力及研发能力提高的程度等。再次,制定和完善国家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逐步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
(五)因应金融服务贸易的策略
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加入WTO 后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服务贸易开放问题,其中尤以金融业最为突出。目前在中国所签订的FTA 中,金融服务开放议题最为敏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FTA 相比较也是最为谨慎的。究其原因是中国整体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与其他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但开放服务业市场也是FTA 的大势所趋。与韩国在前述两个FTA 中给予美国和欧盟“超WTO”的待遇相比较而言,中国金融服务业不仅没有给予外资国民待遇且对其限制也较多。中国未来若要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签订FTA,将会在金融服务领域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为未雨绸缪,中国应在金融服务领域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和创新,否则难以因应国际大势所趋。第一,应加快履行GATS 的义务,尽可能开放市场,加大外资进入的力度和给予其国民待遇,提高国内同业忧患意识,培育其国际竞争能力。第二,引入国内竞争机制。目前中国金融服务是高度垄断的行业之一,几乎没有竞争的压力且服务范围狭窄,若要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水平必须首先在国内形成竞争机制,允许存在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更大的可选择服务范围。第三,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金融服务的作用更加突出。而近年来中国金融服务的缺位和违规现象也更加突出,这种状况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更无法适应未来开放市场的趋势。因此制定和完善金融监管措施是政府改革的重点之一。第四,提高金融监管治理标准。美韩及欧韩FTA 的特点之一是“超WTO”的国际标准。未来中国若要与发达国家达成FTA,引入金融监管治理国际标准是无法避免的,为此中国应以此为契机,对金融服务行业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逐步以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国内监管治理标准。
(六)深化国内改革,为中美、中欧及中日韩FTA 创造条件
从美国、欧盟与韩国等国家签订的FTA 可以看出,其成员为实现相互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且其内容通常都超越了WTO 规范。不仅如此,近两年来,美国又启动建立全新的国际经济贸易体系,即美国主导并推动的TPP 和TTIP 谈判。这两个协定的市场开放水平和对成员的约束力也都高于WTO。若完成这两项谈判,将可能在全球建立以美国为轴心,横跨太平洋和大西洋的两大自由贸易区,其经济总量将占全球GDP 六成以上。TPP 谈判涉及诸多领域,其中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包括开放服务贸易、禁止保护国企、维护劳工权益等。众所周知,服务业是美国强项,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美国在TPP 谈判中,采用“否定列表”方式,要求各成员开放服务业,除非明确规定保留的项目,其他所有部门一律开放,甚至包括未来出现的新部门。从欧盟角度看,TTIP 符合其长远利益,若美欧最终达成TTIP,每年将为欧盟和美国分别带来约800亿~1000 亿欧元和600 亿~900 亿欧元的贸易收入。TPP 和TTIP 两个自由贸易区形成后,不仅降低了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也会因区域内产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而抑制中国对亚太主要经济体和欧盟的出口。
尽管TPP 谈判坚持开放原则,但中国并未被邀请,因而中国在美国主导的全球经济格局的重构中,有可能处于被边缘化的位置。因此,以美国为主导的两个谈判,必然给中国带来新的和更大的压力。面对美国主导的贸易格局重构,中国需要在被动中寻求主动。若以目前中国的现状参与上述谈判,势必在服务业等领域授人以柄。这就要求中国在加快与东亚地区合作步伐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中欧FTA的可行性。但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在开拓国际空间的同时,更要利用外部压力倒逼国内改革,因应全球经济再平衡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挑战。未来中国的国内改革应包括:①金融、投资等市场化改革,全面建立符合新国际竞争条件的市场制度;②逐步实施“负面清单”,开放服务贸易,除非明确规定保留项目,其他服务部门应予以开放,包括未来出现的新部门;③允许外资企业以损害企业权益为由,援引国际法起诉当地政府并谋求国际仲裁;④保证竞争中立,在融资、监管和透明度等方面,确保不给予国有企业竞争优势;⑤维护劳工权益,执行国际劳工组织五大基本原则等。
面对全球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趋势,中国可选择的发展路径是,除在上海自贸区率先试验并加快上述改革措施外,应一如既往地推进与上述单个国家的FTA 谈判进程,推动中日韩FTA 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中欧FTA 的可行性,最终与美国进行相关的谈判,完成中美在全球经济分工中的地位重组和利益平衡。毋庸置疑,这一选择将会面临巨大阻力且异常艰难,不仅需要勇气和决心,更需要务实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