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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族村社政治关系的变迁
——以云南省孟连县和双江县为例

2014-03-12周俊华刀丽凤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村社土司傣族

周俊华 刀丽凤

村社是中国农村社会最基层的组织,处于农村社会组织结构的末梢。“从民族政治学的角度,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体系可划分为国家政治体系、民族自治政治体系和民族村社政治体系三种形式。”[1](P107)研究民族村社政治关系是了解和理解民族村社政治的重要途径与方式。对云南边疆地区民族村社政治关系的探究,有利于构建和谐民族政治关系,促进边疆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共同发展。本文试图描述云南傣族地区最基层政治关系的变迁及其当下特征,为学界了解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村社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提供个案。

笔者对历史上傣族村社政治关系主要采取文献研究的方法,对当下傣族村社政治关系则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选取云南省孟连县勐马镇和双江县沙河乡各一个傣族村社作为田野调查点,采用民族学的惯例,将两个傣族村社化名为勐混村和勐滚村。笔者于2013年12月上旬,前往两地做入户问卷调查和访谈,历时8天。受访者包括当地乡镇公务员、村干部以及村民。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信息,第二部分是关于傣族村社政治关系的相关问题,共40个问题。在两个调查点各随机发放200份问卷,共发放400份问卷,回收398份。其中,傣族受访者370人,其他民族受访者28人,本文以370份傣族受访者的问卷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一、傣族村社政治形态的沿革

1.1949年以前傣族村社的政治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傣族社会形态经历过原始社会、家长奴隶制社会、封建领主(部分为封建地主)制社会的演变。据《泐史》记载,傣历五百四十二年,即宋淳熙七年(1180),叭真在今云南西双版纳建立了著名的景龙金殿国,其政权内部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层层衔接,环环紧扣。至元代,中央王朝在云南傣族各聚居区原有政权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了土司,如西双版纳地区的彻里路军民总管府(明后改为车里宣慰司)、德宏地区的平缅宣抚司(后因势力过大被撤销)、木连路军民府(明后改为孟琏长官司、孟连宣抚司)等。此后,除个别傣族地区的土司被废除外,在云南大多数傣族地区,土司统治一直延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据史料记载,云南省双江县和孟连县的傣族先民是在南宋宝祐元年(1253,傣历615年)从勐卯弄(今德宏瑞丽一带)迁徙而来。孟连土司的主要辖区是孟连坝子,统治达660年之久,共历28代,勐勐土司的主要辖区是双江坝子,前后统治共306年。[2](P79~81)孟连土司和勐勐土司的政权组织系统均由土司衙署、地方派出机构、村寨三级组成,具体又略有差异。孟连土司最高统治机构为宣抚司署,宣抚司使(傣语称“召贺罕”)为其最高统治者。其中,土司署保留了傣族社会长期沿袭下来的由各个小土司、山官组成的“司廊”(即议事庭),由三个资历最老的世袭的召根(贵族家臣)轮流担任“萨地龙”(议事庭庭长),他们统率所有官员,总理土司署内一切政务。[3](P183)每个召根管理着数个村寨,村寨头人则由土司或召根任命。召根之下又设有召郎作为联络官,职责是监视和制约各级头人。村寨头人执行土司的命令,行使村寨权力,但在决定重大事务如分配土地资源等,仍需召开村民大会征询意见,获得村民的认可。

土司衙署是勐勐土司辖区内的最高统治机构。土司任命若干大小“太爷”、“宣爷”为其助手。一般而言,太爷由土司的直系血亲担任,依据其能力和资历的不同,所掌权力也不同,但各自都拥有辖地和私庄,享有各种特权。土司处理重大事务时,一般先召集太爷商议后作出决定,再令有关宣爷执行。宣爷由贵族担任,在土司衙门或下级管事机构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土司加封后可以世袭,否则虽有宣爷头衔,却无特权。太爷、宣爷还固定统辖某些圈官和村寨头人,代表土司分别掌管辖区的军政大权,处理诉讼案件,为土司征收赋税,分派兵役等。[4](P55~56)勐勐土司政治废弃了原始民主制形式,土司的统治和管理更为垂直。

综观孟连土司和勐勐土司政治统治结构,土司统治下的傣族社会内部形成三个阶层,即土司统治阶层、农民阶层以及佛教僧人阶层。出于统治的需要,傣族土司还将辖区内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划分为领主地段、农民地段和佛寺地段,这种傣族封建领主制下土地制度使傣族社会三个阶层的区分凝固化。

这一统治模式延续至傣族村社中,形成了土司统治下傣族村社的政治关系及其特征:(1)整体上而言,土司阶层拥有对其属民的绝对控制权,农民依附于土司阶层。(2)横向上而言,在傣族传统社会结构中,佛寺相对独立于土司阶层与农民,同时,因傣族全民信奉南传上座部佛教,通过信仰对世俗生活的渗透、融合,佛寺与土司阶层和农民发生联结,从而形成傣族社会内部土司阶层、佛寺、人民之间稳定的“三角式”政治关系,对傣族社会政治秩序的维系和稳定产生重要作用。(3)纵向上而言,傣族土司统治下的村社政治关系自上而下,从土司到召根或太爷,再到召郎或圈官直至村寨头人,具有垂直多层、环环紧扣、职能明晰等特征。

2.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傣族地区的政治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确立了新的政治体制,影响包括傣族在内的中国各少数民族政治形态的发展。1949年至1950年间,孟连县和双江县先后解放,成立了孟连县临时人民政府和双江县人民政府。新的政治体系的建立,为少数民族基层社会的一系列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也促使原有的村社政治关系发生了巨大转型。国家权力直接深入到傣族乡村社会,实现对傣族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傣族地区与内地一样实行县、乡、村这样的行政层级,村社被直接纳入到国家基层政权的控制之下。原有的傣族社会自成一体的政治组织形式和政治关系完全被打破、革除,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村社政治关系的新建构。

至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实现了全面控制。此时,村社内构成了以大队党支部为领导核心的村社党政组织体系,人民公社全面掌控了傣族乡村社会内部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力量,每一个成员个体都对人民公社全面依附,从而建构起人民公社—大队—村—村民这样一种垂直的、自上而下单维度的政治关系。这种村社政治关系的优点是简单、垂直、明晰,确实强化了当地各民族的国家认同意识,增强了各少数民族对党和政府的绝对支持。但这种整齐划一的体制严重削减了乡村生活的自我生存空间,剥夺了村这一级中国乡村社会最末端组织的自主管理权力以及村民个体的主体性和自由性,钳制了基层社会的生机和活力。地处西南边陲的少数民族乡村社会本身具有特殊性、差异性和离散性等特征,这种单向度的村社政治关系与之不匹配,因而也缺乏良性发展的社会根基。与传统傣族社会中原生型、多向度、具体的村社政治关系相比,这种村社政治关系是抽象的、外嵌型的,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而言是畸形的。

3.改革开放以后傣族地区政治形态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村民自治施行后,国家权力逐渐下放,开始给予村社一定的自治权力,使村社有了较大的自主管理和发展空间,傣族村社政治关系再次发生转型,逐渐形成了以国家政权为依托的体制内政治权力主体和以传统文化习俗为支撑的体制外政治权力主体并存的局面。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环境复杂化、经济现代化等多种因素的交织互动下,傣族村社政治关系走向复杂化、多维化。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孟连县和双江县于2000年将村公所、办事处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制度方正式施行。现在的孟连县共辖3个镇、3个乡、3个居委会、39个村委会,双江县辖四乡两镇、3个居委会、72个村委会。

二、目前傣族村社政治体系的基本情况

傣族村社的政治关系总的来说可分内、外部两大类。

(一)傣族村社内部的政治关系

目前,傣族村社内部的政治关系主要是掌握权力的政治权力主体之间、政治权力主体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根据权力的获得方式,傣族村社内部政治关系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体制内政治权力主体内部的政治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政治关系。傣族村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政治关系通常是围绕村社公共权力的运行空间而展开的,主要表现为竞争、合作两种关系。第一,合作关系。一般而言,在傣族村社中,村支书主要负责主持村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党建、组织、人事、民族团结、武装、思想政治等工作;村主任则主要协助村支书工作,处理本村的各项公共事务,调解村民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社会治安,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建议等。由于二者的许多工作会有交叉,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就不免相互帮助、支持与合作。例如泼水节庆祝等民俗活动以及乡镇政府下达任务时,都需要村两委共同完成。第二,竞争关系。从双江县勐滚村和孟连勐混村的情况来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竞争并不明显,主要表现在村党支部对村委会产生和运作过程的隐性影响。首先,村党支部会通过一定乡土社会人际关系影响村主任的产生。针对“跟书记关系好的人是否更容易当选村主任”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约5.6%的受访者表示认同,38.5%的受访者认为有时候是这样,55.9%的受访者则认为没有任何影响。其次,村党支部书记会因其人格魅力影响村社事务及决策。例如,在勐混村的问卷调查中,约有41.1%受访者表示村支书对村里的事务更有决定权,比选择村主任的人数多近10%。此外,48.2%的受访者表示如有事情需要找村领导会先找村支书,而仅24.1%的受访者会首先去找村主任。可见,傣族村社中,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存在竞争的政治关系,但却是以一种较温和的、隐性的方式存在。

(2)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的政治关系。村民小组是民族村社中的另一体制内政治权力主体,是乡村社会组织的最末梢,也是国家权力渗入村民社会最后的媒介和渠道。从法律意义上看,村民小组在纵向上隶属于村委会,受村委会的领导。但从傣族村社的实际情况来看并非完全如此,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之间更多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表现为博弈与调适。因自然地理环境、村民小组集体经济实力以及村民自我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村民小组事实上享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空间,并常常导致村委会在一些事务上对村民小组心有余而力不足。“村主任是否指挥得动队长”*队长,实为村民小组组长。人民公社时期,云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村被编为生产队,负责人为生产队队长,现被沿用来称呼村民小组组长。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3.9%的受访者认为偶尔可以,前提是村主任有理,8.8%的受访者认为由于村民小组长比村主任更有能力而致使村主任难以支配村民小组长,仅17.3的受访者认为村主任可以完全支配村民小组长。但这种博弈冲突,通常双方都会因实际情况做适当的妥协、让步。其原因在于,村委会掌握相较于村民小组更多的资源,包括便捷的信息资源和对整个村社资源的配置权等,而村民小组的治理是村委会政绩考核的一部分。因此,双方的让步将是必然。此外,村委会领导与村民小组干部的私交情感也为二者的政治关系提供了更多的默契与调适,为博弈带来许多缓和。

2.体制内政治权力主体与体制外政治权力主体的政治关系

在傣族村社中,除了村委会等正式的政治权力外,还有一些村寨自然内生的政治权力,即体制外政治权力,他们在民族村社的治理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1)村委会与家族的政治关系。傣族个人脱离不了与家族的关系。虽然傣族家族内部没有像汉族那样森严的家规,普通傣族人家没有家谱,甚至没有姓氏,主要以家族、血缘和乡土情感以及传统礼仪实现家族秩序的规约,但傣族依然具有较强的家族意识。从学理上分析,家族认同及其家族的支持对一个家族成员获取公共政治权力有一定的影响。调查中也有案例支持这一分析,如双江县勐滚村A组的村干部中有两位就是来自同一家族,而其家族在全村寨约占1/3的人口,多数为村中大户。然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7.2%的受访者表示并非亲戚较多的人在村委会选举时更容易当选村委会主任,73.8%的受访者表示村委会决策时并不会特意征求家族势力较大者的意见。这组数据说明,村寨中的大户要竞选村主任凭借的并非是亲戚力量,家族势力不会直接或更多影响村委会权力的运行,至多是有一些潜在影响。这表明村民自治制度自2000年在双江县和孟连县实施以来,经过14年的推行,已经能够依法按照正常的轨道运行,乡村家族力量的政治参与基本被纳入村民自治的合法秩序化轨道。

(2)村民小组与布干、介么和佛寺的政治关系。傣族传统社会中,村寨最高领导者为“布干”(有的地方称“布先”或“布介”),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总管村寨内部事务,并为领主征收各种赋税等。目前,布干一职仍然保留,但其职责已发生巨大改变,仅带领安赞*有的地方又称布赞,是村社里懂傣文和经文的男性长者。和召色*或称竜色,是代表村社前去敬奉“竜色曼”的男性。傣族建寨时,把该寨背靠大山的水源林敬奉为“竜色曼”,即氏族祖先灵魂居住的神林,简称“竜林”,是傣族祖先崇拜的象征。负责村寨内的宗教仪式以及节日的主持活动,其原来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则由村民小组全部接手。布干仅作为一种仪式象征存在,布干在宗教祭祀等活动中的工作需要村民小组的协助和支持。

“介么”,在傣族传统社会又被称作“总理”,每个傣族村寨均有设立,一般由三至四人共同担任。介么原来主要协助布干管理村寨公共事务,现在他们主要负责村寨各种民俗活动的策划与安排,如婚丧嫁娶、赕佛等,参与村社的管理。有的村寨的集体财政由介么管理,会计仅负责填写具体账目,导致村民小组的活动有时也因此而受到掣肘。

云南大部分傣族聚居区的几乎每一村寨都建有佛寺,但佛寺和佛爷又游离于村社政治生活之外。佛教全面渗透进傣族的民俗生活,如贺新房、婚丧嫁娶以及村寨里其他祭祀仪式都会请佛爷前去做法事,而村民的许多重大活动也经常在佛寺举行,佛爷却不参与村社的管理活动,不参加村民会议,仅作为宗教权力的象征而存在。尤其现在一些傣族村寨的佛爷是从别的村寨或县市请过来的,甚至孟连县有从缅甸请过来的28位大佛爷。国籍身份的限制使这些佛爷更不可能参与村社的管理活动。

3.傣族村社政治权力主体与村民的政治关系

(1)村委会与村民。村民是整个民族村社形成的基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的管理组织,管理全村的各项公共事务,掌握着村社的共同资源,尤其是公共权力资源,并为村社的所有村民服务。而村民作为村社的一员,就必然承担相应的义务,受村社自治组织的管理和约束。因此,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然而,在傣族村社中,由于村委会与村民的直接接触较少,往往是通过村民小组来与村民沟通,因此在提及村委会时,受访者评价为“一般”和“没感觉”的比例较大,占比87.6%,评价“值得敬重,为村民做了不少好事”的受访者只占10.4%。因此,村委会有必要加强与村民的直接沟通,多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以密切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

(2)家族、布干、介么、佛寺与村民。如前文所述,傣族村社中虽然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的社会和经济单位,但始终与家族保持密切联系,以家族为生产生活和情感的依靠。现在的傣族村社中,布干和佛寺已经成为傣族传统文化传承的象征,他们掌握着本民族的文化内容以及文化传承工具——文字,基于此,布干和佛寺里的佛爷得到全村社村民的极高尊重,尤其是老人,年轻人很多时候只是因老人的吩咐而遵从,内心将其看作是一种风俗习惯。而由于介么在傣族村社中仍参与村社的管理活动,村民们在许多场合仍需要他们出面总理事务。因此,在一定的场合,介么与村民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余时间与普通村民是平等身份。

(3)民族精英与村民。傣族传统社会中,土司和村寨头人掌握着辖区内的公共权力和经济资源,他们既是政治精英也是经济精英,傣族的文化精英则集中在高级别的佛爷以及懂傣文和熟悉傣族历史文化的长者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重视培养民族干部,傣族村社优秀人才多被吸纳到党政部门中,成为傣族地区民族精英的主要代表。目前,勐滚村和勐混村在政府部门任职的人数不过四五人,在村内的影响力有限。“村委会决策是否会征求本村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的意见”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仅有2%的受访者表示村委会商议要事时经常征求他们的意见,19%的受访者表示“偶尔会”,其余79%的受访者则认为从来没有这样的事情。改革开放后,傣族村社逐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今还建立各种产业合作社,如勐混村的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等,同时也不断涌现出经济能人,成为村中的经济精英。而这些经济精英很多时候则成为村社政治权力的有力竞争者。在对“是否很会做生意、家庭经济好的人更容易当选村主任”问卷调查中,就有63.4%的受访者认为经济实力对竞选村主任有重要的影响,其中,11.8%的受访者选择“都是这样”,51.6%的受访者选择“有时候是这样”,36.6%的受访者则选择了“一点影响都没有”。

(二)傣族村社政治体系与外部政治体系的政治关系

作为一个政治体系,民族村社不仅要处理好自身内部的各种问题和关系,还要面对其他政治体系,并与之产生政治关系。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考察傣族村社政治体系与外部政治体系的政治关系。

1.傣族村社政治体系与国家政治体系的政治关系

“在民族的政治体系中,国家政治体系处于首要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民族政治形式,不仅充分地体现着民族政治的内涵,同时也体现了民族政治的功能特征。”[1](P46)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国家政权建设始终是历代中央政权关注的焦点,在某些历史时期,为了不产生权力的真空或者为了更好地调配资源,国家政权直接下沉至村社这一级,但民族村社总要力图保持自己一定的地盘和空间。这样,国家政治体系与民族村社政治体系就会在宏观的国家背景和村社的微观环境下产生排斥、对抗与共处、协调互动的政治关系。但是,基于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与至上性,傣族村社的村民们面对国家政权时更多的是习惯性服从,并在心理上保持对于国家政体的强烈认同。对“乡镇府执行中央下达的精神与本人和民族产生矛盾时采取的措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约40.5%的受访者认为“既然是中央政府的精神,我们老百姓哪怕吃亏也要服从”,其理由是“人家是召,是混,我们能怎么办”*“召”、“混”,傣语,是王、君主的意思。。而选择“我才不管什么文件呢,只要我吃亏,我就不服从规定”的受访者仅占18%。这也表明傣族长期以来具有一种顺从的文化,这与佛教长期对傣族的濡染塑造是分不开的。

2.傣族村社政治体系与民族自治体系的政治关系

民族自治体系是多民族国家特有的政治体系,是少数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的一种形式。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曾建立过类型多样的民族政治体系,有的还采取国家政治体系的形态,如前述傣族建立的“景龙金殿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于我国民族发展和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创立并施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以傣族为主体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有西双版纳、德宏、耿马、双江、孟连、景谷、新平、元江、金平等州县。民族自治政治体系是介于国家政治体系与民族村社政治体系之间的,民族村社是民族自治体系的一部分,因而受到民族自治体系的管理,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政治关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民族村社很多时候可以直接面对民族自治体系,因此对民族自治体系的要求和态度不同于对国家政治体系,他们会直接向民族自治体系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三、当下傣族村社政治关系的特征

政治关系是影响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民族村社政治关系的结构和发展变迁,既反映了民族村社政治权力的运行状态,又决定着民族村社政治生活的基本格局和走势,同时也是认识和把握当下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政治生活核心特征的一个视窗。通过对云南省孟连县和双江县的傣族村社政治关系的调查和分析,笔者发现,当下傣族村社政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傣族村社政治权力的微观性和隐蔽性

福柯认为,现代权力既无处不在,又无时不有,工厂、学校、监狱、精神病院等都隐藏着权力的影子,教养、规训、监控都是权力的表现,现代社会是座“环形敞景监控监狱”(Panoption)。权力是各种力量关系的、多形态的、流动的场域,似水泻般渗入社会每个角落,“权力从未确定位置,它从不在某些人手中,从不像财产或财富那样被据为己有”[5](P27)。现实的权力是微观的、具体的、没有中心的网络关系,个体是权力的主体的同时又是权力的对象,而权力的目的也不只是压抑,而是生产出各种各样的规范效应。

以福柯权力政治学的微观分析视角来剖析傣族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傣族乡村社会更多的是一种人情社会、熟人社会,加之佛教温良的面纱,使傣族村社政治权力的运作细致而隐蔽。在傣族村社中,每一个政治主体都是村社公共权力的主体,同时又是其他政治主体权力运行的对象,它们行使权力和被权力影响的过程形成了一个复杂的、没有中心的关系网络。权力关系互动的过程中,除了制度性的规定以外,还有许多显态或隐态的因素渗入,使得权力的显性和丑陋的一面被温情脉脉的亲情、错综复杂的熟人关系、世俗生活的质朴与亲切、信仰生活的神圣与良善等所隐藏、遮蔽。

2.“权力—知识”贯穿傣族村社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

在权力关系过程中,“权力与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5](P29)。民族村社的政治过程也呈现出权力、主体、知识三者的互动。

由于农业生产的灌溉系统管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维持等的需要,传统傣族社会中部落联盟首领或家族长逐渐发展成为高踞于民众之上的统治者。他们运用所掌握的权力颁布各种政令和规范,甚至书写自己以及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这是一个“权力创造知识”[5](P29)的过程。而后,这种由权力灌输的知识就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真理,反之又为权力提供一种正当的合法性权威。此外,随着佛教在傣族地区的传播,僧侣们也因掌握傣文和傣族历史文化知识得到众人的尊敬,从而获得权威。通过政令的颁布、佛教文化的传播和形塑等途径,傣族村民的思维和行为受到一定的规约,形成固定的模式,即对佛主无比崇敬、对领主绝对服从等温顺的生活态度,甚至于成为傣族的性格特征之一。

新中国政治体制的变革,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族政策的长期施行,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使傣族地区得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的傣族青年也越来越多。今天,自主地接受教育、获取知识已经由傣族贵族阶层走向傣族民众。今天傣族村社的政治主体主要是因知识而获得权力,但拥有一定的权力也将为其获取更高的知识创造条件。因此,权力、主体、知识的互动逻辑仍继续影响傣族村社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

3.傣族村社村民自治组织一定的内卷化现象

“内卷化”是美国人类学家克利弗德·吉尔茨(Clifford Geerez)在研究爪哇的水稻农业时首先提出的概念。之后杜赞奇在其1996年出版的《文化、权力与国家》一书中借用此概念提出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的观点。“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指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此处指人际或其他行政资源)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中国旧有的赢利型经纪体制——来扩大其行政职能。”[6](P67)

村民自治施行后,农村成为“一个具有内部公共事务和外部权限边界的公共社会”[7](P166),国家政权从制度构建上退至乡镇一级。然而现实政治生活中,国家政权并没有完全退出农村社会,也不曾停止或改变它对民族村社权力的整合。现实中,国家政权主要通过协助村社经济发展、指导村社治理工作等方式影响民族村社的政治生活。例如,双江县曾由县政府拨款联合县农科站在勐滚村A组建立了冬季马铃薯科普示范基地、设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派遣村官等措施。虽然村民自治的初衷是让村民自我管理村社社会事务,但现实中的村民自治组织往往成为上级政府贯彻党和国家意志、完成上级下达的行政任务的工具,促进了国家权力对民族村社的渗入和控制。党和政府领导的原则和村民自治的原则使村民自治组织在实践中产生一定的内在紧张,导致自治组织的行政化,云南傣族村社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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