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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

2014-03-12李世愉

关键词:土官土司乾隆

李世愉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 北京 100723)

近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而随着土司遗址申遗活动的紧张进行,*国家文物局已把土司遗址的申遗作为2015年的重点项目。列入第一期申遗的有永顺土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遗址、播州土司海龙屯遗址。目前上述遗址所在三省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学者正在进行紧张的准备工作。把更多人的关注点集中到土司制度上来,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当前的研究中,对土司制度中一些基本概念的把握出现了一些偏差,以致造成了人们的不同解读。因此,有必要对土司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加以辨析。这样,不仅可以更加规范化地使用这些概念,也可以让读者更清楚地了解土司制度。

我们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受国家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委托,正在做有关中国古代史的名词审定工作,就是要使今人在使用这些名词、术语、概念时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用法,避免随意性。同样,这一工作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也很必要。当然,土司制度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很多,本文仅就土官与土司,以及土职、土弁等名词的基本内涵及使用进行探讨。

一、关于土官和土司

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一批反映其特定内容的名词术语,土司制度也不例外。应该看到,这些名词术语,有的是早已出现,随着土司制度的建立而逐渐成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而赋予了新的内涵。“土官”即属于此类;*宣慰司(使)、宣抚司(使)等,亦属此类。有些则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新出现的,既有约定俗成的,也有专设的,“土司”即属此类。*土知府、号纸、改土归流等均属此类。因此,有必要先搞清土官、土司的形成及内涵,再论及其规范使用问题。

有关土官、土司概念的讨论可谓由来已久,似未形成定论。至今有人坚持土官、土司分别指文、武土职,也有人认为二者实际是相同的。其原因,还在于辩论的双方往往不是在一个层面上的讨论。坚持土官、土司实质相同者,更多强调的是今天的使用,这无疑是对的;而坚持分别指代文武二职者则是就某些历史文献而论,这里既有正确的解读,也有理解片面的情况,即使理解正确者,也只是对某些文献而言,而对相当一些文献中的不同用法,则多未正面解答。实际上,历史文献中鲜有对土官、土司做出的明确解释,*如果说历史文献中有对土司做明确解释的,清末流行的《六部成语注解》可算一例。该书对土司的解释:“川、广、云、贵等省野人之大头目也,其官世袭,有土府、土州、土县之类也,总名土司。”这种解释虽不全面、准确,但并未强调土司为武职,相反所举之例为文职。而此条列在《户部成语》内,与“徭蛮”、“番夷”等并列。而且不可忽视的是,历史文献中对土官、土司的使用往往带有随意性,这也是造成今天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的研究工作,是应将历史文献中出现的复杂问题简单化、规范化,而不是将本应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下面,我们从土官、土司的出现及其内涵看看二者的相同与不同。

土官一词,在土司制度建立之前早已出现,并有几种不同的内涵,如《礼记·月令》:“(季月之夏)其神后土。”郑玄注:“后土,亦颛顼之子,曰黎,兼为土官。”显然,这里的土官,作为古官名,是指主管水土之官。《宋书》卷17,《礼志四》:“社主土神,司空土官。”这里的土官指司空,为五行属土之官。唐陆龟蒙《祝牛宫辞序》:“冬十月耕牛为寒,筑宫纳而阜之,建之前日,老农请乞灵于土官,以从乡教。”这里的土官指土地神。以上各例均与土司制度中的土官无关。宋人洪迈的《容斋四笔》卷16,《渠阳蛮俗》称:“蛮酋自称曰官,谓其所部之长曰都幙,邦人称之曰土官。”这里的土官指土人之酋长,这与土司制度中所称土官的内涵已很接近。元代建立土司制度,也是任土人之酋长为世袭地方官,因此沿用旧称,亦称为土官。可见,土官一词早已有之,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并赋予了它新的内涵,即由朝廷任命,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的世袭地方官,并纳入中央官制的体系之内。当然,在土官一词有了这一新的内涵之后,并非完全取代了原有的内涵。因此,我们不能在文献中见有“土官”一词,便全部归入土司制度中。就土司制度而言,土官是元明清时期在推行土司制度地区任命少数民族首领充任世袭地方官的统称,包括文职和武职。元代只使用土官一词,不分文武,而且这时的“土”只与“官”有关,而与“司”无关。因元代诸司(如宣慰使司、宣抚司等)是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多为蒙古人和色目人,都是流官,只有“土人为之”者为土官,并不能代表该司。

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由于明代开始专设土官衙门,如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这些地方行政机构即属该管之土官,故渐有“土司”之称的出现,指由土官管理的诸司。如《明世宗实录》卷315,嘉靖二十五年九月癸酉载,巡抚王学益条陈苗疆经略事宜,内有“禁党匿”一条,称:“永、保、酉、年诸土司寔环诸苗境外。”显然,此土司即指永顺、保靖等宣慰、宣抚司。后来,“土司”除指宣慰诸司外,还指其他土官机构,即土府、土州、土县等。如《明史·土司传》,记各省土司,首列土官机构,再述土官事,而土官机构中亦包括类似丽江土府,威远土州之类。清乾隆初任广西巡抚的杨锡紱在《请造报土司收成分数疏》中称:“粤西之田州,即土司也,该土州地分八里,本年夏间雨水稍缺,内有二里高亢之地,禾稻插种未遍……”[1]很明确,这里的土司即指土田州。这样就形成了土司的第一个内涵,即指由土官管理的地方行政机构。在某种语境下,又可解释为其管辖的地区,如清李调元《南越笔记·粤俗好歌》:“东西两粤皆尚歌,而西粤土司中尤盛。”前引杨锡绂之奏疏,所谓“土司收成”,也指土司管辖地区的收成。其后,“土司”内涵扩大,除指土官机构外,也指具体土官。如《徐霞客游记》卷5上,《滇游日记》称:“土司糜烂人民,乃其本性。”显然,这里的土司,其用法与土官相同。这是“土司”的第二个内涵,而且这种内涵的使用越来越成为“土司”的主要用法。因此,从中央政府任命的世袭地方官这一含义而言,“土司”与“土官”是一样的,如宣慰使、土知府等,即可称“土官”,也可称“土司”。文献中使用土司,同时兼及其两个内涵者亦有之,如《明史》、《清史稿》的《土司传》,既讲机构,又讲官。

“土司”一词见诸文献,是在明中期以后。《明实录》中最早见于《明世宗实录》卷44,嘉靖三年十月甲寅。可以肯定的是,“土司”一词的出现及使用要早于文献的记载。自土司一词出现后,使用极为普遍,而土官一词反而用得不多了。特别是入清以后,二者的使用频率相差很明显。据统计,《清实录》中出现“土司”3678次,而“土官”只有339次;《清史稿》中出现“土司”842次,而“土官”只有113次。*以上数字据《清实录》、《清史稿》的电子版检索。《清实录》检索“土官”共408次,但有一些属于上下文偶然契合形成的契词,如“汉土官兵”61次,“守土官”6次,“汉土官弁”、“番土官弁”各1次,其真正指土官者只有339次。《清史稿》的统计数字亦除去契词。正是鉴于这一情况,今天的研究者多从习惯使用“土司”一词,用指元明清政府在云贵川桂等省任命的世袭地方官。显然,使用土司制度建立后出现的专用语更为恰当。同样,我们所说的“土司制度”,也正是对元明清在西南等地所推行的以土司治土民这一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概括。当然,也可以称为“土官制度”。我们之所以强调使用土司和土司制度,一是顺从多数人的习惯;二是为了规范化。我们知道,名词与概念,在学术上是思维与逻辑推演的工具,在现实中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不希望看到由于对名词术语使用的随意性而造成人们的误解和无所适从。

从土官、土司的内涵看,二者当然有所不同,这在前面已经阐述,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的规范使用。毋庸回避,在历史文献中,有将土官视为文职,将土司视为武职者,特别是在明清的某些官书中,将隶属于吏部者称为“土官”,隶属于兵部者称为“土司”,至光绪《大清会典》仍如此。但,这仅仅是为了区分不同职衔,方便行文而已,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也没有更深的含义。如乾隆《大清会典》卷62,《兵部·武选清吏司》记“土司”一项,首称:“凡土官,甘肃指挥使八人……”,其下又称:“凡土官承袭……”。尽管本卷记载的土司均属武职,但行文中两次使用“土官”,可见二者并没有实际的区别。至光绪《大清会典》仍然是这种情况。明代的《土官底簿》,应是根据吏部档案编纂而成,所记均为文职之土司。尽管书名中用“土官”,但清人似乎并不在意,《四库全书简明目录》:“《土官底簿》二卷,不著撰人名氏,所载明正德以前土司官爵世系。”[2][p.300]以上所举之例,都不能支持土官、土司分别为文武职之说。相反,在文献中不论文职、武职,统称“土司”或“土官”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明史》、《清史稿》均有《土司传》,文武职均列入其中。《明史·职官五》“土官”项下,首列宣慰司系列等武职,最后才是军民府、土州、土县等文职。清代的《历代职官表》有“土司各官”,也是文武职均列,且案语称:“国初因明制,设立土官。”同样是土司、土官互用。而《清高宗实录》卷1232乾隆五十年六月庚辰:“吏部等部议准……查滇省额设文武土司一百五十六员。”更是明确地将文武一律称土司。地方志中有关土司的记载,或单独成卷,或列入“职官”卷内,不论是以“土司”立目,还是以“土官”立目,所述者,文武职均包括在内。以清代方志为例,以“土司”立目者,如康熙《永昌府志》卷24《土司》,康熙《定番州志》卷16《土司》,乾隆《贵州通志》卷21《秩官·土司》,乾隆《云南通志》卷24《土司》,乾隆《四川通志》卷19《土司》,乾隆《永顺府志》卷9《土司》,乾隆《桑植县志》卷3《秩官·土司》,乾隆《雅州府志》卷11《土司》,乾隆《沾益州志》卷2《秩官·土司附》,乾隆传抄本《打箭炉志略·土司》,嘉庆《广西通志》卷59《土司一》、卷60《土司二》,嘉庆《黄平州志》卷3《土司》,道光《宣威州志》卷5《土司》,道光《宁远府志》卷24《土司志》,道光《贵阳府志》卷87《土司传上》、卷88《土司传下》,同治《增修施南府志》卷21《官师志·土司》,光绪《归顺直隶州志》卷1《沿革·土司世系》,光绪《永昌府志》卷37《土司》,光绪《镇安府志》卷6《土司世系表》,光绪《黎平府志》卷6下《宦绩·土司》,光绪《沾益州志》卷4《秩官·土司》,光绪续修《普洱府志稿》卷35《土司》,光绪《雷波厅志》卷30《土司志》,光绪《永北直隶厅志》卷7《土司》等。以“土官”立目者,如雍正《太平府志·土官志》,乾隆《庆远府志》卷6《秩官·土官》,道光《遵义府志》卷31《土官》,光绪《叙州府志》卷30《土官》,光绪《秀山县志》卷13《土官志》,光绪《古州厅志》卷8《秩官志·土官》等。据笔者所见,清代地方志中以“土司”立目者要大大超过以“土官”立目者,这也说明,在清代,土司一词的使用更为普遍。同时,不论“土司”还是“土官”,所记均为当地的文武土职。当然,也有个别以“土司”立目者所记均为武职,如乾隆《打箭炉志略》,那是因为该地只有武职土司。同样的原因,也有以“土司”立目而只记文职者,如乾隆《沾益州志》,所记土司为平彝县土县丞、沾益州土知州;也有以“土官”立目只记武职者,如道光《遵义府志》,光绪《古州厅志》、光绪《秀山县志》。另外,像雍正《太平府志》,有《土官志》记土司之设置,其后又有《土司传》,专讲其事迹。同一书中讲同一地之土司,既用“土官”又用“土司”,可见二者并无严格之界限。再如大家熟悉的倪蜕《土官说》,刘彬《永昌土司论》、陈鼎《滇黔土司婚礼记》,也只是根据个人之习惯,绝无区分文武之意。可见,坚持土官、土司为文武职的看法,既不准确,也不能反映土司制度的全貌。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在今天的研究论述中使用“土司”和“土司制度”。当然,使用“土官”、“土官制度”也没问题,如《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广西土官制度研究》(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书名中用土官、土官制度,不会有任何误解和歧义。但是从规范化的角度看,还是统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为好。当今的研究,尤应注意将土官、土司对立,并列使用的情况,如有学者称:“元朝推行土官制度,明清推行土司制度。”这样的表述不妥。类似《论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3]这样的论文题目,也会让读者对土司制度与土官制度究竟有何不同产生疑问。其实,对于文献中对土官、土司的不同用法及特殊含义,只需要在论著中说明即可,实无必要再出现新的疑问。

二、关于土职和土弁

土职和土弁也是土司制度中的常用语,但其使用频率远不及土官和土司。因此,较早出版的《辞海》《辞源》,以及《汉语大辞典》均未收入。其后出版的一些工具书也只有对“土弁”的解释。如台湾出版的《中文大辞典》解释为:“土司之小武官。”龚延明著《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解释为:“(清)土司弁目省称,土司之小武官。”[4][p.33]二者均引《六部成语注解》中“土弁,本地土司之小武官”,作为史料来源,这应该是最早对土弁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确反映了土弁的内涵之一,但并不全面。《中国历史大辞典》对土弁的解释要强于前者:“清代对土官中低级武职的统称,亦有指高级武职者,则带有贬义。”[5][p.96]这里指出了土弁的另一用法,即对较高级武职所带有的贬称。但这种解释仍不够全面,至少忽略了明代已使用“土弁”一词。

大概由于以往对土职、土弁的解释很少,且不够全面,因此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土流并治”: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一文谓:“大致而言,土官包括土司、土职和土弁三大类,三类的官阶、官品又各有不同。土司的最高级别为从三品,最低级别直到从九品;土职的级别最高可达到正四品,最低则到从九品;而土弁则无官品和官阶,但仍有级别和分工上的差异。”[6]应该说,这种分类是不妥的。首先,按作者之表述,土官应是一个大概念,而土司、土职、土弁是从属于土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而且作者也出现了逻辑上的混乱,因为按作者的区分,其论文题目之中不应称“土司制度”,而应称“土官制度”。此外,所谓土司的级别由从三品至从九品,大概是指武职,但这里忽略了土司职衔的变化,即明代武职最高者为宣慰使,从三品,而清代则加入了指挥使系列,指挥使为正三品。[7]其下又称土职由正四品至从九品,不知何指,从所列品级看似应指文职,但正四品亦为明代定制,为土知府,而清代的土知府为从四品。[8]如果将土职视为文职是不妥的。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47《兵部·武选清吏司》:“凡土司,曰指挥,曰宣慰,曰宣抚,曰安抚,曰招讨,各以其长为使,惟长官司不置使……凡土职,皆世其袭。”依上下文意,这里的土职则专指武职。而所谓土弁无官品,无官阶,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下面,我们看一看土职、土弁在历史文献中的使用情况。

1. 关于土职

“土职”一词的构成,相当于“文职”、“武职”,强调的是官职的属性。文职相对于武职而言,土职相对于流官担任的职务而言。如《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一》:“明洪武十四年,大军至滇……或设流官,或仍土职。”土职专指为土司设置的职衔,也是对担任这些职衔者的统称。这是土职最常见的用法。“土职”一词在明代文献中已出现,但使用不多,而清代文献中则比较多见。*根据检索,“土职”一词在《明实录》中出现过两次,均在《明神宗实录》中;而《清实录》中则出现过52次。它所表述的内容大致如下。

(1)指土司职衔,多用于泛指。如《明神宗实录》卷408,万历三十三年四月丁卯载:“兵部、督察院会奏:黔蜀清疆一事……安疆臣、陇澄督兵剿逆,大义灭邻,在疆臣应加职衔,在澄准其承袭土职。”安疆臣时为贵州宣慰使司宣慰使,因功准加衔,同时立功的陇澄,准承袭土职,显然是指土司职衔。《清世宗实录》卷5,雍正元年三月甲申:“兵部议覆:川陕总督年羹尧条奏川陕事宜……乌蒙土府地界最广,奸目达木等自土司禄鼎乾故后,益逞凶暴,土舍禄鼎坤、禄为固情愿擒献。俟二人擒献达木,给以土职,各管其地。”禄鼎坤是乌蒙土知府禄鼎乾之胞弟,身份为土舍,后以功授土守备。可见引文中所称“给以土职”,即土司职衔。《清高宗实录》卷977,乾隆四十年二月丙午:“谕:明亮等奏,据绰斯甲布土司雍中旺尔结禀称,前岁仰蒙恩典,赏令承袭土职,尚未换给印信、号纸,恳求恩赏。”土司自称承袭土职,显然是土司职衔。类似用法还很多。

除泛指土司职衔外,文献中还有具体指明是何种土司职衔者,即“土职”二字与具体的土司职衔并列出现,如《清高宗实录》卷943,乾隆三十八年九月乙酉:“谕军机大臣等:据李侍尧等奏……逆夥黄明显与陆特添,至古零地方……经巡检覃子仪盘诘,授出逆书……其人甚属可嘉,因于折内批令送部引见。及细阅,覃子仪系土职巡检,恐其未习礼仪,不敢引见。”《清高宗实录》卷1245,乾隆五十年十二月辛卯:“谕:据保宁等奏,鄂克什土司色达克拉年老久病,呈请辞休,恳将伊子斯丹增木楚承袭土职……所有鄂克什安抚司土职,即著伊子斯丹增木楚承袭。”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22,《礼部·铸印》,嘉庆九年谕:“加渴瓦寺土司索诺木荣宗,节次告派土兵随营打仗,兹当大功全蒇,索诺木荣宗著加恩赏升宣慰司土职。所有印信,著换给,承领任事,以示鼓励。”

需要说明的是,在文献中有时土职所指还包括了土司地区的一些官职,如土舍、土目等。虽然这些官职并未列入吏部、兵部记录的土司职衔系列,无品级,亦可称之为土职。如《清高宗实录》卷922,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己巳:“兵部议奏:土司、土职,遇有打仗阵亡、伤亡者,向无议恤之条,奉旨定议,请照绿营例,减半恤赏,三品,银二百五十两;四品,二百两;五品,一百五十两;六品,一百两,七八品及空衔顶常,俱五十两。”这里,土司与土职并列,并未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为了强调品级之别,故将有品级者归为土司,而“空衔顶戴”无品级者称为土职。下面一条材料表述得更为清楚。《清高宗实录》卷869,乾隆三十五年九月壬申:“投诚各土职,不愿复归夷境,酌量分别安插。应将召丙安插宁珥之通关哨蕨箕坝地方,召勐乃安插九龙江一带,土目叭护猛安插小勐仑地方,土目召搻、召喃安插他郎通判所属之阿墨江。以上五土职,按照伊亲丁属夷人数,即于各该处拨给可垦旷土。”这里明确地告诉我们,土目亦属于土职范围之内。

(2)指具有土职身份的人,即土职人员。如前面引文中所称“投诚各土职”、“以上五土职”,即指土职人员。在某些文献中,其用法相当于“土官”或“土司”。前面已经谈到,地方志中记载土司事迹者,多以“土司”立目,也有以“土官”立目者。同时也有少数地方志以“土职”立目。如咸丰《冕宁县志》卷10《边防志》下有“土职”一项,记该县时存之土千户、土百户等十三员,并称:“皆于康熙四十九年奉川陕总督殷为招抚土司番蛮案内投诚授职,颁有印信、号纸。”显然,这与其他方志中以“土官”、“土司”立目性质相同。既为“招抚土司番蛮案内投诚授职”,且“颁有印信、号纸”,这样的“土职”,就是“土司”。再如民国《昭通县志稿》卷4《官师表·职官题名》下有“土职”一项,记录原乌蒙土司事。可见,在一些文献中,土职与土司可以作为同义词而互用。下面的例子或许更能看清楚。《皇朝续文献通考》卷136,《职官考·直省土官》:道光十四年又谕:“阮元等奏,查办思茅土职滋事始末情形,撤回兵练,并已革土职远逃未获,另择承袭一折。云南思茅厅所属已革车里土司刀绳武因轻听奸徒播弄,屡次集练向其叔土舍刀太康閧斗,谕令解息,藐抗不遵。前据该督等奏明,业降旨将刀绳武土职褫革。嗣因其不知悔罪,仍复句结倮夷,始终抗玩,经内地派弁兵攻捕,卡破练散,带印潜逃。见据该督等饬令该镇道委员,分饬练兵追踪缉拏。谅已革土司远逃边外,不能再滋事端,自不值令练兵深入穷追……”引文中所谓滋事土职,即已革远逃之土职,也就是已革车里土司刀绳武。土职、土司在这里是同义词,完全可以换位使用。《清高宗实录》卷269,乾隆十一年六月戊子载,川陕总督庆复奏平瞻对后之善后措施,其一为:“统辖以专责成。贼酋既灭,画界分疆,另设土职,势已涣散,其贡赋、承袭,一切查剖事件愈分愈繁,应于就近土司内,择其循谨干练,夷众素所信服者,酌派一员统辖。”显然,这里提及的需要“贡赋、承袭”之土职就是土司。

(3)指土司职责。由于“职”在官制用语中有职衔、职掌、职责等不同解释,故“土职”一词在文献中也有指土司职责者。如《清高宗实录》卷912,乾隆三十七年七月癸卯:“又谕:现在进剿小金川后,必须并剿金川……尔金川昔年郎卡,恃远跳梁,致烦天讨,及王师压境,破在旦夕,郎卡悔罪投诚,蒙大皇帝格外矜全,允其降服。郎卡感恩畏法,恭顺如初,二十余年,恪奉土职……”郎卡是大金川安抚司安抚使,这里所谓的恪奉“土职”,显然是指土司职守。

2. 关于土弁

弁,旧指武官,如武弁、将弁。后专指管杂务的低级武职,如弁目、马弁。而“弁”与“土”之结合,应在土司制度建立后,明代的文献中已有“土弁”之使用。如《明熹宗实录》卷9,天启元年四月己丑条,在谈及辽东战事时,有“土弁秦氏千里裹粮,急纾国难”句。这里的土弁秦氏,即指石砫土司秦良玉。同书卷13,天启元年八月乙酉条载:“女将四川石砫宣抚司掌印秦良玉奏:臣兄弟邦屏、明屏统兵援辽……”及兵部尚书张鹤鸣言“浑河血战,杀奴数千,皆石砫、酉阳二司土兵之力。邦屏等既陷阵,秦氏先遣人来京,作棉袄一千五百件……”,卷16,天启元年十一月丙辰条有“得旨:秦良玉奋勇讨贼,忠义可嘉”之记载。综合上述几条史料,可以肯定的是,所谓“土弁秦氏”,即指四川石砫宣抚司实际的掌印土司秦良玉。因此,可以解释为这里的土弁指武职土司。

与“土职”相同,“土弁”在明代文献中出现不多,而在清代文献中使用较为普遍,且内涵有了一些变化,在某种情况下用作专指。但无论有何变化,而“土司中的武职官员”这一基本内容未变。下面将清代文献中“土弁”所表述的不同内容归纳如下。

(1)指低级武职土司。即《六部成语注解》中《兵部成语注解》所谓“本地土司之小武官”。如《清高宗实录》卷930,乾隆三十八年闰三月丁卯条载,清廷因与缅甸有边境纠纷,云贵总督彰宝特派苏尔相、多朝相等人前往交涉,亦被扣押羁留。彰宝在奏折中称,此二人“仅系本督部院所委偏裨”,苏尔相为绿营都司,而“多朝相不过微末土弁”,显然,多朝相这个土弁职位更低。《清高宗实录》卷903,乾隆三十七年二月乙未载:“古州一代生苗,须土弁得人,方免滋事……岑龙、少乌等寨土弁,现令地方官妥选验充。”管理村寨之土弁,显然是较低级之土职。总之,泛指较低级之武职土司的情况比较多见,但未必具体指明是何种职衔。

(2)对武职土司带有贬义和轻视的称谓。土弁在大多数情况下指土司中之低级武职。但有时对较高级别的武职土司亦称“土弁”。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1785号卷,雍正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湖广总督迈柱奏:“本年五月初八日,据忠峒宣抚司田光祖等十五土司赴臣衙门,连名具呈……请及早改土归流……今忠峒等十五处土弁齐集省城,公恳改流……实有不得已之情……倘土众一旦情极蠢动,土弁自知性命难保,所以激切呈请改流。”又,乾隆《鹤峰州志》卷首,《容美司改土记略》称,“鹤峰州乃雍正十三年钦定佳名,其旧为容美土司地”,至于“改土设流之故,缘土弁田旻如贪残,种种狂悖实难逭,故改流设州。”以上两例,容美改流前,田旻如为宣慰使;忠峒改流前,田光祖为宣抚使,并非低级武职,因涉及改土归流,故对这些土司(均属武职)称为“土弁”,显然有轻视之意,亦可视为贬称。这种用法在改土归流过程中臣工奏折中常可见到。

(3)专指按绿营职衔设置的土守备、土千户、土把总、土外委等武职。这是清代文献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情况。这些土职是在雍正改土归流以后设置的,因而这种专指出现在雍正以后的文献中。

有关改流后新设土弁的问题,有必要做一简要说明。乾隆《大清会典》卷62,《兵部·武选清吏司》“土司”项下载:“凡改土归流,土司倾心向化,率属内附,由督抚疏请改隶民籍者,授以守备或千总、把总之职,准其世袭。其年富才优者,随营效力,该管官保题,与武职同升转。”这些授以守备、千总、把总之职者,因为原有的身份及可以世袭,故称为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其后,这些土职即以土弁称之。《清高宗实录》卷207,乾隆八年十二月辛未:“大学士鄂尔泰等议覆:湖广总督阿尔赛疏称,世袭千总覃梓楚、覃邦舜六年俸满,年富材优,照例送部引见;田贵龙弓马生疏,留营学习。又称覃梓楚、覃邦舜效力精勤,请格外施恩,即予升用。查旧例,土司改流之土千户,给予千总职衔世袭,愿随营者一体食俸,年满保题,与该督所请相符。但予即升,则改流土弁甚多,并生幸心,其不得志者且关失望。应将此意令该督知悉,酌宜妥办。覃梓楚等既经给咨赴部,即交兵部照例办理。至该土弁等,既有保送升转之例,则材技平常者亦宜定议处分。请嗣后不堪保送土弁,照俸满注册千总之例,给予原衔,饬令离营。从之。”以上两条材料证明了雍正改流之后新设了绿营系列的土职,其设置、升迁、处罚等条例反映了土司制度的重大变化。同时,土弁所包括的范围也有了新的拓展。乾隆《大清会典》所称改流后所设之世袭千总等,在鄂尔泰的奏折中明确称之为“土弁”。这是土弁专指绿营土职的较早事例。

改流后新设土千总、土把总等职,从地方志中亦可看出。如乾隆《桑植县志》卷1《沿革》:“雍正十三年乙卯,上峒长官司向玉衡、下峒长官司向梁佐请献土。乾隆元年,以上下二峒归桑植县管辖……向玉衡、向梁佐给把总职衔,准子孙永远承袭。”乾隆《云南通志》卷29,艺文,尹继善《筹酌普思元新善后事宜疏》中谈及“土弁刀细闷纳”称:雍正十年,因助朝廷平“逆夷”,特赏“土守备职衔,以昭奖励”。同治《松潘志略》中《夷情记》称:“添设土弁,自守备以至外委,九十余员。”其后又有《新设土弁记》,可见,土弁作为绿营土职之专称,出现较晚,故用“添设”、“新设”之语。但这种用法在其后的文献却较为常见。土弁作为绿营土职之专称,在文献中有的明确指出是何职衔,有的虽未说明,却实指绿营之土职。其指明职衔者,如《清高宗实录》卷331,乾隆十三年十二月己酉:“云贵总督张允随奏:云南普洱边外猛勇夷目恃强侵扰整谦夷境,致整谦夷口逃避普洱府属之猛笼界上……臣饬车里宣慰司刀绍文督率猛笼土弁严加堵截……又据猛笼土把总刀阿兴禀称……”显然,前称之猛笼土弁,即土把总职衔的刀阿兴。同书卷916,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壬寅:“谕曰:温福等奏……受伤之土弁游记衔班第嘉勒、守备衔那木嘉勒,亦著交部议叙。”卷945,乾隆三十八年十月乙卯:“署云贵总督彰宝奏……耿马土弁守备衔罕朝玑家属亦住省城,并无养赡之资……”以上两段资料更是将“土弁”及绿营职衔连书,可谓一目了然。其未点明者,如《清高宗实录》卷415,乾隆十七年五月辛巳:“以故四川峨眉喜寨土千户狼拓他子狼忠,麦杂蛇湾寨土千户安布笑子阿问、湖北龙潭司土弁田贵龙子朝举,各袭职。”这里提及的土弁田朝贵,原为安抚使,雍正十二年自请改流,后授土千总。《清仁宗实录》卷112,嘉庆八年四月己丑:“琅玕奏:思茅厅属土弁刀永和将内江土弁刀太昌戕害之后……”据《新纂云南通志·土司考》,刀太昌为橄榄坝土把总,刀永和为猛笼土把总。类似情况很多,但只要对照其他史料,便可知土弁之所指。

与土弁这一用法相近的还有所谓“苗弁”,即在苗疆设置的土弁。这种称谓在清代文献中经常可见,而《清仁宗实录》卷16,嘉庆二年四月壬申所记载的“定苗疆善后事宜”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苗弁”的定义。毕源等奏请“镇筸、永绥所属,照各省土弁之例酌放土守备等缺,自守备以至千总、外委”,并称“该苗弁等既得官职,若不酌给钱粮,恐其藉端勒索滋弊”。上谕:“应如所奏,苗守备每人每年给饷银十六两,苗千总十二两,苗把总八两,外委六两……至保靖县改土归流后,所属地方专系苗寨,亦应如所请,一体设立苗弁,酌给饷银……其新设苗疆土弁,亦须饬令该管文武随时稽查。”从上文可以看出,“苗弁”亦属土弁,只不过是“苗疆土弁”之简称。具体职衔,既可以称土守备、土千总,亦可以称苗守备、苗千总,性质相同,冠以“苗”字,只是表示地区(苗疆)而已。

正因为在清代文献中,土弁多用于专指绿营系列之土职,故有将“土司”、“土弁”并列使用的情况,这极容易造成读者的误解,似乎土弁不属于土司,或者不包括在土司范围之内。其实不然,如光绪《大清会典》卷45,《兵部》,列所辖之武职,并列土弁与土司。其“土弁”项称:“陕甘、四川、云贵总督,贵州巡抚统焉。凡土游击一人、土都司一人、土守备十有一人、土千总五十有九人、土把总三十有七人、土外委八人。”同时列出“其土官之不管理邨寨者”,如世袭千总衔、世袭把总衔等98员,称“不与此数”。其后列“土司”项:“甘肃、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统以总督、巡抚,西宁、西藏统以大臣。凡指挥使八人、指挥同知七人、指挥佥事八人、宣慰使八人、宣抚使九人、副宣抚使二人、安抚使十有八人、千户四十有七人、副千户二人、百户一百八十有五人、副百户二人、百长五十有二人、长官司长官九十有八人、长官司副长官二十有二人。”从以上土弁与土司所列的职衔看,都属于土司(或土官),其“土弁”项内称“其土官不管理邨寨者”即可证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区别土弁与土司,主要是土弁专指雍正改流后新设的绿营系列之武职,土司则专指自明代以来所设置之武职,无非是对土职武官的细分而已。如同样是记录绿营之官职,该书卷43有“绿旗兵”项,卷44又列“水师”项,所记官员同样是从提督至外委各多少员。实际上,水师也属绿营,只不过兵种不同而已,单列的目的,只是强调武官的设置及隶属。这样,我们也可以理解土弁、土司并列之原因。又《清史稿》卷134,《兵志五·土兵》:“土兵之制,甘肃、四川、两广、湖南、云贵,或隶土司,或属土弁,或归营汎。”这里又是土司、土弁并列出现。而这里的“土司”与前引《大清会典》不同,包括了文武土职。土司辖有土兵是制度规定,文武土司是一样的。如光绪《镇安府志》卷17,《兵制》载:“土兵额数,府额土兵一百二十名……上映土州土兵四十六名。”这里的土弁同样是指土守备、土千总等绿营系列的土职,这些土弁,凡实授者(仅享受世袭职衔者除外)均辖有士兵,“随营效力”。上引《清史稿》之文,因为是专讲土兵之归属,故细分为土司、土弁及营汎,即绿营。

总之,不论土弁用作泛称还是专指,其土司武职的这一基本含义是不变的。

本文只是就土官与土司的用法,以及土职、土弁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土司制度中尚有一些概念在目前的使用中比较含混,希望土司制度研究者共同努力,使我们的研究更加规范化,更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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