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国机制”命名和定义研讨的反思
——兼与李怡等学者商榷
2014-03-12徐诗颖
徐诗颖
(广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21世纪以后,“民国”声音的出现给正深陷如何为“文学史”格局进行新的开拓和建构等问题而焦虑的学术界注入了新的研究活力。其中,李怡提出的“民国机制”是此类研究中最晚发出的一种声音,却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建立在“民国文学”研究的基础之上,继承了“民国史视角”的“‘历史还原’还需刻不容缓”[1]的观察问题角度,突破了“民国文学史”单纯用“时间概念代替意义概念”[2]的历史叙述框架。
据李怡对“民国机制”的定义和相关学者的理解,笔者初步对“民国机制”所反映出来的属性概括如下:机制性、结构性、主体性、民国性、还原性。每种属性都可以反映出“民国机制”的独特意义,但不是各自为政,而是共同作用于“民国机制”。这些属性让我们从具体的国家历史情态中重点挖掘历史文化的诸多细节,更真实地展现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多种元素,以及研究这些元素在如何相互结合和包容中形成影响我们语言交流和精神互动的“格局”,仔细分析它是如何决定和影响了我们的生存需求、愿望和兴趣。
然而,任何洞见必定要在遮蔽其他现象的基础上才能有所显现,“民国机制”也不例外。当一种理论或观念变得“日常化”的时候,它的“洞见”最终会变成文学史的“盲视”。[3]此种叙述范式在命名和定义上还有一些值得思考和商榷的地方。
第一个引起省思的问题是“民国机制”的命名。这里强调一下,“民国机制”实际指的是民国文学机制。[4]从许多文章的称呼上面可以看到,“民国机制”一名已经形成共识。然而,问题就来了,“民国机制”跟“民国文学机制”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开始,李怡用的是“民国文学机制”一名,这从《中国现代文学史的叙述范式》、《从历史命名的辨正到文化机制的发掘——我们怎样讨论中国现代文学的“民国”意义》两篇论文里可以证明,可是后来很多论文都把“文学”二字省略了。这是否能说明作者在有意拔高概念本身所阐释的范围呢?然而,仅从概念阐释作用的对象和支撑其背后的力量来看,两者是不能处于等同地位的。先以“民国机制”作分析。笔者把它拆成“民国”和“机制”两部分来理解。实际上,“民国机制”只可以充当技术性的时间指称,偏向的是社会学和政治学范畴的术语,探讨的是民国时期诸种“结构性”力量综合之于民国发展作用的考察。而“民国文学机制”才是李怡真正要研究的叙述范式,探讨的是民国时期诸种“结构性”力量综合之于文学发展作用的考察。李怡对此定义的研读更加着重于“文学机制”四个字。他所定义的“机制”是一种综合性的文学表现形态,突出强调了社会文化与文学发展的诸种社会力量的综合,共同作用,彼此配合,决定了中国现代文学的特征。此时,概念一目了然。李怡要研究的就是民国时期下的文学机制,起于“清王朝覆灭”,改变或者结束于1949年的政权更迭。[5]更进一步来说,这些研究表面上看属于社会体制的考察,其实质应是“体制考察与人的精神剖析”的相互结合。[5]机制指涉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它聚焦更多的不仅是如何解读历史,还需要有对文化和文学的内在“结构性”元素的还原和总结。
第二个需要省思的问题是“民国机制”的定义。这个定义的内涵是充满矛盾的。在定义里,李怡突出强调诸种综合性的社会力量共同作用于中国现代文学。虽然他突破性地提出了“文学机制”的叙述范式,但事实上,它作用的对象还是中国现代文学,实质未能跳出“现代”意义的内涵,只不过多了一层要摸索中国自己的“现代经验”与“现代思想”而已。李怡说:“‘民国性’就是中国现代文学自身的‘现代性’的真正的落实和呈现”。[6]他认同民国时期的文学有值得挖掘的“民国性”。李怡在《文学的“民国机制”答问》一文里提出暂且未能将多种文体,特别是旧体诗词、通俗文学等纳入“民国机制”平台进行讨论。对此,笔者提出另外一个疑问:“自由主义作家、海派作家等是否能与新文学作家、左翼作家等接受同等待遇呢?”众所周知,“现代”内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让人信服的解析,特别从西方传入中国后,起止时间、作用范围和实质意义等都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回首中国现代文学的研究,一度中国现代文学成为中国现代革命史的翻版。[7]这种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使中国的“现代”缺失了启蒙、平等、理性、自由等西方“现代”所包含的因素,仅仅单一以政治判断作为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李怡对此还是很清楚的:“我们提出‘民国机制’最终还是为了解决现代中国文学发生发展的若干具体问题……‘民国机制’才更能发挥‘方法论’的作用。”[5]那么,从以上的分析可初步得出结论,由于民国机制背后的价值立场还是暗含很强的“现代”意味,所以它并没有在文学史观上有实质性的突破,只是在方法论上有所改进而已。
第三个值得省思的问题是划分“民国机制”研究边界的依据。在第一点引起省思的问题上,如果以“民国文学机制”命名作为讨论的前提,李怡着重强调的便是“文学机制”四个字。既然他已经把形成“民国文学机制”的时间和作用于机制的各种力量所酝酿的时间定在1912年民国成立以后,那么可以看出他是选择以国体和政体作为划分“民国机制”边界的依据。有些学者质疑这种划分依据的合理性,笔者也想提出类似的疑惑。李怡对“机制”的另外一个解释为:“清王朝覆灭以后,新的社会形态(民国)中逐步形成的影响和推动文学新发展的种种的力量,或者说,因为各种力量(政治体制、经济模式、文化结构、精神心理氛围等)的因缘际会最终构成了对文学发展肯定,同时在另外的层面上也造就了某种有形无形的局限。”[4]毫无疑问,机制的形成是逐步的,而不是一瞬间就能完成的。然而,奇怪的是,在谈到为什么叫“民国机制”的时候,李怡的答案是:“形成这些生长因素的力量酝酿于民国时期,后来又随着1949年的政权更迭而告改变或者结束。”[5]这里用了“酝酿”一词,问题便出现了:“影响和推动文学新发展的种种力量”真的是在“新的社会形态(民国)”中酝酿并逐步形成的吗?晚清、辛亥革命时期西方(特别是欧美日)对中国的影响就没有吗?民国成立之后,它们对深陷在水深火热的中国,或者是整个中国文学界真的有翻天覆地的影响吗?从文学自身发展的规律来看,要想逐步形成具有“民国性”的现代文学需要酝酿,也即需要时间。事实上,李怡并没有否认文学的发展是复杂的:“现代文学研究的就是在现代中国的语境下人们的心理情感变化。人们的心理情感是一种主观现象,因人而异,其丰富性导致了文学的复杂性。”[8]李怡还提到:“它的存在推动了精神的发展和蜕变,最终撑破前一个文化传统的‘壳’而出”。[9]前后表述的不一致让人疑惑不解,一个学者为什么对这些理由的表述会如此不同呢?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梳理清晰,那么这种“一刀切”的“二元对立”思维是否还能在定义里面成立呢?这实在是一个令人感到无奈和遗憾的事情。可以看出,要想彻底根除在学者头脑里面的“二元对立”思维其实是很不容易的。这个问题和近几年不少学者提出的中国现代文学史边界应“向前移”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对于“向前移”的问题,思路也是一样的。以“1919”年为界限,主观上否定了晚清和民国成立对现代文学的影响,武断地认为它是“五四”文学革命的起点和它的领导思想是无产阶级性质。当然,讨论的前提是不能有意降解“五四”。温儒敏在《现代文学研究的“边界”及“价值尺度”问题:对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现状的梳理与思考》一文里对此也作过相关叙述。如果“前移”是有利于文学史观的调整而不是彻底颠覆,那么这种研究是可行的。鸦片战争以后,世界文化与文学大潮从不同渠道传入中国,对传统文化形成威胁,对中国的文化和文学产生重大影响,不少学者被迫或者主动向西方学习。量变才能引起质变,民国的各种结构性力量其实从晚清就开始逐步酝酿,不可能是民国以后才来一个跟以前完全决绝的新开始。进一步说,民国时期的各种有利条件给机制力量的迅速转型和壮大提供了持久的保障,但是它们的起源不应该定在1912年清王朝覆灭。
文学史不是编年史、不是社会政治史。它记录着文学发展的历史,同样有自身形成的标准和独特超越的地方,不一定完全跟政治的发展亦步亦趋。在中国乃至在世界,都没有不受政治约束的文学,但当前在分析问题的时候要尽可能考虑周全和客观,不能把所有因素的形成都归结于政治的变动和影响。文学创作是复杂的,它要依靠复杂而实际的国家历史情态,并非与建立新政权的时间亦步亦趋。概念里面特别强调“民国”的作用,有故意夸大国体和政体对文学影响的潜在倾向了。这便重走了旧有文学史叙述的套路,即说到民国往往是政府与国家混为一谈。[10]笔者对作为特定社会文化结构产物的“机制”在民国形成的观点毫无异议,但有关机制的“酝酿”问题,实在值得作进一步的思考。
这里也牵涉到讨论“民国机制”时空影响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民国机制”在当时的影响是否如李怡等学者所估计的效果那样明显呢,它是否真的能成为主导性和全局性因素呢?从定义出发,李怡极其强调结构性力量包括社会政治的结构性因素,民国经济方式的保证与限制,也有民国社会的文化环境的围合,甚至还包括在民国社会形成的独特的精神导向。实际上,能影响现代文学的主导文化与民国政权的关系并不是特别密切,反而与世界文学发生发展的背景联系在一起。民国到底在中国存在的实质性影响有多大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小农经济实际上还是处于根本地位,何以能说明民国私有制经济在全国已经扎下根来呢?实际上,民国只是作为一个政权符号存在着。它还是一个四分五裂的松散体,何以能在经济、文化上对大陆乃至台港澳等地区产生实质性影响呢?文学真的能受到民国经济的保证与限制吗?政治和文化氛围能决定文学的发展特征吗?不否认民国政府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不少贡献,但民国政府根本没办法统筹全国各地区的发展。从1912年至1949年,内乱和外侵一直困扰着中国,在民国时期逐步形成的各种结构性力量基本都处于畸形状态,要想决定中国现代文学的特征,谈何容易?在这样的情况下,本身在畸形状态下成长起来的民国文学机制又有什么实力充当“老大”呢?研究者对其内部力量作过相关讨论,他们认为:“这种机制是否全面地影响了新文学作家,作家的主体心理结构是否又固化到文本之中,文学文本与民国机制是否就一定有某种联系,这是值得思考的一系列问题”[11]。客观来说,民国文学机制不能“滋生”、只能“影响”其他机制,与其他机制共同构成民国时期中国文学全景图。同时,它与其他文学机制,特别是延安文学机制做到的只能是对话和相互影响,并不能产生决定作用,最根本的是二者经济基础并不相同,而且支撑它们后面的结构性力量也不一样。因此,笔者还是赞同“民国机制”作为新的方法论和视角探讨结构性力量的相互作用及其解决具体的文学问题,这样才能突显民国性。
从对以上四点疑惑的省思当中,笔者隐约体会到李怡研究的概念应是民国文学机制,并且意识到了“民国”与“中国现代”的同构关系,支撑民国文学机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带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语境,“酝酿”研究对象的时期应在晚清(具体时间仍需探索),它作用的时空范围是1912年清王朝覆灭后文学机制所能影响和对话范围下的中国现代文学。因此,如果说这个概念具有极大的包容性,那也只是包容在民国文学机制作用下的中国现代文学,“现代”的本质仍是我们需要继续研究的话题。由于李怡并没有对文学史观和价值评判标准作出一个完整的解析,所以对于民国机制“能包容错综复杂的文学现象”这个命题仍受质疑。另外,不确立好这两个本体,即使李怡等学者在方法论上贡献了许多重大性的成果,那还是不能消除笔者提到的所有疑惑,并不能对概念后面的本质意义作出更进一步的阐释。因此,所谓突破性的实质意义也只能打上问号了。长期下去,如何让“民国机制”安身立命也必会成为我们所担忧的问题。
反思“民国机制”作为新的叙述范式所反映出来的种种现象,目的就是希望能找出其仍需继续改进的地方。近年来,民国文学研究正面临着新的机遇,“民国机制”的形成有利于“民国文学”研究往纵深发展以及揭示中国现代文学发生发展的本土规律。如果我们能在命名和定义上做得更为严谨一些,那么它将会产生更大的学术价值。事实上,“民国机制”并没有消亡,在台湾仍然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理解与尊重的基础上,两岸学者在这方面必将实现重大的开拓与合作。
参考文献:
[1] 周维东.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中的“民国视野”述评[J].文艺争鸣,2012(5):64.
[2] 张福贵.从“现代文学”到“民国文学”:再谈中国现代文学的命名问题[J].文艺争鸣,2011(13):69.
[3] 旷新年.“重写文学史”的终结与中国现代文学研究转型[J].南方文坛,2003(1):5.
[4] 李怡.从历史命名的辨正到文化机制的发掘:我们怎样讨论中国现代文学的“民国”意义[J].文艺争鸣,2011(13):62.
[5] 李怡,周维东.文学的“民国机制”答问[J].文艺争鸣,2012(3).
[6] 李怡.“民国文学”与“民国机制”三个追问[J].理论学刊,2013(5):114.
[7] 王学东.“民国文学”的理论维度及其文学史编写[J].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1(4):151.
[8] 李怡,李直飞.是“本土化”问题还是“主体性”问题?——兼谈“民国机制”与中国现代文学研究[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58.
[9] 李怡.中国现代文学史的叙述范式[J].中国社会科学,2012(2):175.
[10]秦弓.现代文学的历史还原与民国史视角[J].湖南社会科学,2010(1):136.
[11]王泽龙,王海燕.对话:关于“民国文学机制”与现代文学研究[J].江汉学术,201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