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的实现与民法理论的实践
2014-03-12何锐
何 锐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1]。很多文章对“中国梦”进行了解读,大多是从“中国梦”实现的主体即国家、民族、人民的角度进行解读,没有对总书记的宏观阐述进行具体化探讨,解读过于笼统,显得泛泛而谈,不具有操作性。“‘国家’、‘民族’等整体主义只是一个概念虚构,只有落实到构成整体的个体身上才有意义。”[2]41-43上述主体都具有集体性和宏观性,在实际的操作中需要具体化。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用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规则已成体系、经过实践检验的民法理论来解读“中国梦”,似乎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 “中国梦”的内涵解读
“中国梦”关乎个人、社会、国家,因此笔者以为,要全面理解“中国梦”需要从三个层面加以理解。从微观层面即个人层面来讲,“中国梦”是个人生活幸福;从中观层面即社会层面来讲,“中国梦”是社会成功转型;从宏观层面即国家层面来讲,“中国梦”是国家民主富强。三者依次递进,相互为用,密不可分。
(一)个人生活幸福。个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个人生活幸福大致是一样的,但个人的不幸是多样的,个人的不幸就是社会的不幸和国家的不幸,只有个人生活幸福,才会有社会和谐与国家富强。“任何超越个人之上的整体利益都是一种虚幻,任何建立在脱离个体的整体利益之上的代表都是欺骗,并极易蜕化为赤裸裸的强权。”[3]87个人生活幸福才是实实在在的幸福。保障个人利益就是促进个人幸福。如果国家不能保障个人利益,甚至不法侵害个人利益,则人活的不像人,何谈人格,何谈尊严,有何幸福可言?国家的强大有何用?因此,个人生活幸福是“中国梦”的天然构成部分。
(二)社会转型成功。我国正处于历史转型期,这种转型实质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文化体制的现代化改革,是人与人之间互动方式、方法的变革,也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变革,更是新的道德风尚的确立。社会的转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是法治方式,社会转型成功就是法治的全面实现。只有法治的全面实现才能确保国家(政府)、社会、个人各归其位,各谋其事,各行其道,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才能确保个人生活幸福和国家民主富强,故而社会转型成功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国家民主富强。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1]民主是政治法治化的集中表现,富强是经济法治化的必然结果。“‘中国梦’既是对百年来中华民族奋斗历史的渴望和追寻的概括,也是当下中国人对自己未来的期许;既是对中国人共同命运中凝聚的感情和力量的表达,也是对普通人个人的希望和追求的表达。”[4]中华民族的复兴就是要实现国家的民主富强。国家的民主富强是最高层次意义上的“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百年以来的不懈追求,也是众多仁人志士的伟大理想。国家民主富强是中华民族崛起和复兴的标志,将其作为“中国梦”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历史和现实的积极回应。
二 “中国梦”实现的障碍
实现“中国梦”是每个中国人的追求,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存在各种阻力和障碍。笔者以为,“中国梦”的实现存在三大障碍,即惯性障碍、特权障碍和制度障碍;有三个大结即历史与现实的纠结、权力与财富的勾结、体制与机制的死结需要解开。惟其如此,才能为“中国梦”的实现清除障碍和阻力,确保“中国梦”的实现。
(一)历史与现实的纠结——惯性障碍
1.以史为鉴,优劣自见
人类历史上存在的阶级社会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三种形态。宗法制、分封制和世袭制是奴隶社会的三大社会制度。其中宗法制是核心,分封制和世袭制都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护“家天下”政治统治的制度,分封制从地域上也即从空间上满足了宗法制的需要,世袭制从传承上也即从时间上满足了宗法制的需要。但是,依据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系统仍然会陷入历史治乱的怪圈。天下只有一个大王,小王有若干个,小王实力增强便想做大王,于是出现春秋五霸,战国七雄,战乱纷争不断。
封建社会的三大社会制度是君主制、集权制和郡县制。君主制是封建社会的核心制度,集权制和郡县制制都是为君主制服务的。为了避免分封制给自己的统治造成危害,封建君主不再分封,凡事决于一人,集权于一人,百官受制于一人。一人之言,天下从之。“在酷烈的专制主义集权统治下,平等皆无、自由匮乏、公正奇缺,民众多游离之心,缺乏信任安全之感,不得不‘狡诈’以求自利自保。”[5]86君臣相互猜疑,权力斗争残酷,内斗内耗争权夺权是常态,跳不出历史周期律是必然。
资本主义社会超越了前两者,其重要社会制度由民主制、代议制和分权制组成。民主制是核心制度,代议制和分权制都是为了保障民主制而设计。民主制利用制度设计尽可能的把大众的诉求表达出来,形成众人之治,取代专制,对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民主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国家机关的相互制约和个人通过行使权利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民众既有用手投票的权利,也有用脚投票的权利,没有专制社会下举手投足的不得已,实现了极大的自由。与此同时,社会与国家平稳发展,虽有经济危机爆发,但是经过自我调节总能恢复常态,而不是演绎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
2.惯性承袭,悄无声息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两种社会形态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很长时间,我国的历史基本上由“奴隶史”和“专制史”构成。众所皆知的中国古代四大名著其中三部就反映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制度糟粕,却成为国人的精神营养,赞不绝口,津津乐道。《三国演义》反映了不择手段的权谋文化,《水浒传》反映了草菅人命的暴力文化,《红楼梦》反映了盘根错节的宗法文化,真是“不读水三红,算是半个中国人”[6]。民众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不思维权以求社会进步,往往忙于算计。《三十六计》《厚黑学》广为流传,似乎人人工于算计,练就心黑脸皮厚的本领,才能立足于世。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早已渗入中华民族的血液,作为中华民族的基因,形成历史惯性,被人们悄无声息的承袭。因此,我们要对历史的惯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防止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步入惯性的轨道。
依据美国运筹学家 T.L.Saaty的1~9标度法,将石油安全各评价指标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5个等级,分别代表安全、较安全、一般、较危险、危险,分值由9~1代表安全程度递减。石油安全各个单项评价指标的安全等级的确定主要依据国际通用标准、国内外经济和石油经济发展现状以及专家意见,具体如表2所示。
(二)权力与财富的勾结——特权障碍
1.公器私用,为害深远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等级社会,是特权社会,一部分人拥有特权,用手中的权力夺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历史上反反复复的革命悲剧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人被分为有权之人和无权之人,无权之人夺权,有权之人扩权,权力最大的人巩权。权力是稀缺资源,具有排他性,不可能人人拥有,于是你争我夺,你死我活。暴力往往是夺权最有力的武器,以暴易暴,以暴制暴。没有权力,便没有财富,有了权力,才能拥有财富或者说拥有更多的财富。财富的维持依赖权力,于是掌握权力的人成为特权阶层,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正当地获取财富。
深受传统影响的当代中国,一部分官员打着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旗号,行官商勾结之实,为自己谋私利。还有一部分商人不思正道谋取,而是通过与握权力者勾结达成一致,谋一己私利。市场经济被严重破坏,民主经常遭受践踏。部分官员及官二代飞扬跋扈,权钱交易,公权力变成了私产,公器私用,为害深远。让民做主,人民自主,社会才有希望,国家才会有希望,民族才能振兴。
2.各归其位,国泰民安
权力具有排他性,私用必为害。但是财富却具有兼容性,人人可以得而用之。市场经济把人分成有钱人和无钱人,钱不同于权,可以人人拥有。在金钱这个一般等价物面前,人人实现了平等。尽管数量不会相等,但是机会平等了。民主的养成,离不开市场的基础作用。市场交换要求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就要求每个人享受同样的权利,任何人没有超越他人的权利。有作为才会有地位,而不是身份和血缘决定人的地位。
“改革至今的一个共识是,市场经济关乎法治而非意识形态。市场经济没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分,只有真假之分。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提倡市场经济就是提倡法治经济。”[7]213如果市场受到权力的控制,那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权力对市场的控制只会促使权力寻租行为的发展,促成权力与财富的勾结,部分人因为拥有权力而拥有特权。“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①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表明,中共中央将下大力气理顺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打破不适当的干预,让市场和政府各归其位,各负其责,惟其如此,才能确保国泰民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体制与机制的死结——制度障碍
1.体制决定机制,机制检验体制
机制是体制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互动,是体制构成要素之间的一种联系,这种联系如果符合社会运动规律,就会对社会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如价格机制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反之,就会对社会发展起到阻碍、破坏作用。体制构造设计的好坏、优劣不是那个人说了算,而是要经过机制的实践检验,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符合社会运动规律的制度说到底是符合人性的制度,只有符合人性才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2.正视现实问题,打破制度障碍
机制的运行是对体制的检验,当运行机制出现种种问题的时候,说明制度的静态构造即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我们大刀阔斧地去改革,甚至重新设计体制构造。体制构造和机制运行都属于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生产关系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运行的集中反映。如果把生产力比作一个人的话,生产关系就是这个人的衣服。衣服应该随着人的变化而变化,否则不利于人的自由与发展,会成为人发展的障碍。
体制的构造与机制运行的死结形成制度障碍,需要我们正视现实问题,打开死结,打破制度障碍。对那些有碍人人平等,阻碍人自由发展的制度,要大刀阔斧的进行改革。当前体制和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有两个,一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二是身份等级没有彻底打破。“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①“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择天下英才而用之。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让人人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通道,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①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将这两方面的问题纳入议题,相信制度障碍在实践中一步步会被打破。
三 民法理论与“中国梦”的契合
民法理论和“中国梦”契合度非常高。以“中国梦”为体,以民法理论为用,利用民法理论确立的具体规则铺就“中国梦”实现的具体路径,使“中国梦”的实现有成熟、具体的路径可走,既可以实现法治化,又可以实现“中国梦”,一举两得,利国利民。
(一)个人本位:打破特权有利于实现人生价值
1.推崇平等
“人与人不平等,是指有些人可以侵犯别人而不受制裁,另外一些人只能听凭摆布,无权反抗。”[9]130民法理论首先推崇的是个人平等,识别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标准是看主体之间地位是否平等。民法从民事权利能力上确立人生而平等,利用具体的规则构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些人一方面在口头上批判资产阶级虚伪的平等,另一方面却在现实中大搞种种不平等。”[5]59这样的行为无异于挂羊头卖狗肉,终会被识破。
“要避免社会悲剧,就要提倡人人平等,反对有权有势的人凭权势侵犯普通人。”[9]109只有打破身份等级上的不平等,推崇民法理论中的平等思想,才能真正实现每个人的平等。
2.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最好的方法是打破特权,特权是超越人权范围的权利,一部分人拥有了特权,意味着剥夺了另一部分人的权利,人为的造成不平等。“实际上,人权就是人所享有的分配必需资源以保障人成之为人的权利,人权是一种资源分配权,人们据此参与资源的分配,也是人们无所依凭时要求分配资源的最后根据。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无论是保障人权还是侵犯人权,归根结底都与资源分配密切相关。”[10]特权往往与身份挂钩,民法正是反对特权思想的法律,不论何种身份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一律平等,禁止权利滥用,要求恪守自己的义务,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在自由与平等的相互约束中,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与平等,也就维护了人权。特权具有排他性,人权具有兼容性,打破排他独占的特权,才能保障每一个人的人权。
(二)互利共生:良性互动有利于社会成功转型
1.利人才能利己——以己推人构建合作型社会关系。民法理论告诉我们只有以度己之心度人,利己之心利人,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发展,实现社会的成功转型。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构造,就是鼓励人们建立合作型的社会关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己受惠,他人受益,合作共赢,和谐相处。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有四种不同情况,即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损人损己。”[9]108现实告诉我们,损人利己、损人损己、损己利人等互动行为模式缺乏合作性,不会长久,只有利人利己的互动模式才可以构建以己推人的合作型社会关系,进而达到互利共生。
2.求人不如求己——以人推己构建发展型社会关系。民法理论还告诉我们,在平等与互利的基础上竞争,有竞争才有进步,鼓励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创造,通过赋予相应的权利,构建发展型的社会关系。“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根本动力,竞争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人是在竞争中发展完善进步的。”[10]在阶级社会,长期存在各种内耗,一部分人不谋发展,只谋如何不劳而获,对社会的发展十分不利。现代社会,对权利的保护日益完善,侵犯他人权利要付出巨大代价,还不如自己创造财富。以人推己,构建发展型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的成功转型,民法理论正当其用。[11]
(三)民治民享:公民自治有利于国家民主富强
1.民法与民主。“重视民法的社会作用,发展民生,惠及民众,放权让利,相信人民群众的理性,是社会转型之必需。”[12]重视民法的社会作用不仅有利于社会成功转型,更有利于国家的民主富强。民法理论通过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保障公民(自然人)的意思自治。公民(自然人)通过意思自治行使权利、构建关系,更重要的是培养民主意识,不但在经济发展当中发挥积极作用,还在国家政治建设当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意思自治、责任自负其实就是民治民享,人民自己处理相关事务,自己享有、承担相关结果。这对人来说,既实现了个人自由,又促国家的民主。
2.民法与富强。“市场建立在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换的基础之上,使人扬长避短,人人利用比较优势,实现人尽其才;市场分配是按能分配、按优分配,能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能有效利用它们的能人和优胜者手里,做到物尽其用。”[10]人尽其才,物尽其用,通过交换互通有无,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国家的富强,而规范、促进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的正是民法。民法倡导的意思自治与市场经济通过价格机制的利益引导相结合,晓之以理,动之以利,寓国家富强于每个人的利益追求当中,通过个人的利益追求实现国家的富强,民法理论大有可为。
四 民法理论的实践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中国梦”在个人生活幸福、社会成功转型、国家民主富强三个递进层次的实现,不但是社会整体的要求,也是社会个体得到充分发展之后的必然结果。民法理论深刻洞察人性,从小处入手,蕴含改造社会与国家的大手笔,最终又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因此,践行民法理论有助于“中国梦”的实现。
(一)以人为本才能成就个人幸福
“人性是人的内在自然规律,是由人的需要决定的。没有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就没有规律……”[13]21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性,尊重人的发展规律,因势利导,用人性化的制度促进人的发展,满足个人需要,才能成就每个人的幸福。“一切符合人性的社会制度,并不是人的预见与发明,而是人对人自身亦即人性的发现。”[13]6不尊重人的本性建立起来的制度,违背人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必然导致个人的不幸和社会的倒退。
“一个社会必须以个体为本位,而不应是以国家为本位;个体是目的,国家只是协调个体之间的利益之工具;离开对个体利益的关心,国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14]54立足个人本位,不以国家和集体的名义剥夺个人的正当权益,让每一个人实实在在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既是国家之幸,也是个人之福。“民法的逻辑起点立足人性,其民事主体制度的法律设计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理念。”[12]民法从人的天性和个性出发,力求构造一个人人平等的理想世界,这对实现个人幸福生活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平等互利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人要生存,要发展,就离不开个人需要的满足,即离不开个人利益。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是发动人去实践的第一动力。利益取向是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底蕴。个人利益是其他利益的基础,个人利益是把市民社会联系起来的主要因素。”[5]75“人的生物运动规律性及其价值必然要求人的社会性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其中就包括法律或者民法的形式。”[13]10民法理论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建立起一整套可行的制度。事实上,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民事法律事实建立的一种平等互利的社会关系,将利益定格为权利、义务,让每个人知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平等互利才能天长地久。
依据民法理论构建新型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平等互利的社会关系,将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民富’不仅个人生活与理想的实现,更蕴藏着一种社会抱负。任何时代,只有货真价实的‘民富’才可能有真正的‘国富’。”[7]22每个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共生,则整个社会就会实现和谐,形成新的社会风气,实现社会的成功转型。这将会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三)个人自由才能实现国家民主
人的自由分为行为自由和言论自由。个人、社会、国家实为一体,个人的不自由就是社会的不自由和国家的不自由,个人权利如果随意被剥夺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虚弱而不是强大,一个国家真正的强大是内在的强大,一个国家内在的强大体现在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上。“如果国民得不到应得的权利,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对这个国家失去信心,对国家的关心也会越来越少,这样的国家迟早会分崩离析。显然,一个国家更应该用货真价实的权利团结民众,重建公共精神,而不是虚伪的道德说教。”[7]162因此,践行民法理论,保障民事主体地位、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正常行使、保障个人意思自治等不单单是直接保障了个人自由,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民主富强。这对实现个人幸福生活和国家民主富强的“中国梦”无疑是一条现成的路径。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理论的实践与“中国梦”的实现不谋而合。民法理论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了现成的路径,实践民法理论,推进国家的法治化,清除“中国梦”实现的障碍,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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