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助养老合作社:创新农村养老模式的一种探索

2014-03-12陈世海

宜宾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农村

陈世海

(1.宜宾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四川 宜宾 644007;2.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0 2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9%,比上年末提高0.6个百分点;其中65岁以上人口13 161万,占总人口的9.7%[1]。我国的老龄化程度已经远超国际认定的老龄化社会标准,而且绝对数量庞大,是世界上唯一一个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一亿的国家。不仅如此,对比近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可以发现,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还在不断加速:20世纪的最后十年,65岁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1.39个百分点,而21世纪的前十年,这一数据又上升了1.91个百分点。毫无疑问,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全球性难题,但是多数西方国家是在完成工业化和社会财富积累后进入老龄社会的,而中国是非常典型的“未富先老”。西方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从5%上升到10%,差不多用了40年时间,而中国只用了不到20年[2]。可见,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和事实上的养老压力。

我国有约六成老年人生活在农村,随着人口结构转变和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老年人口比例远高于城市。相对而言,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框架内,农村财富积累及养老保障水平明显弱于城市。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我国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严峻。世界银行发布最新报告指出,中国农村与城镇地区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差距预计将从2008年的4.5个百分点扩大到2030年的13个百分点,届时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口抚养比会达到34.4%,而城镇地区则为21.1%[3]10-18。

应该说,在中央关注和各级政府的努力下,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事业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2009年开始试点推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制度设计层面规范了政府、集体、个人在农村养老中的责任。同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着力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为今后五年我国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障与养老服务的总体水平体现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程度,其解决机制和实施方法也反应了国家的社会治理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社会治理体制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在阶层结构分化、国民收入分配悬殊、城乡二元结构异化发展、社会价值滑坡的背景下,创新社会治理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养老问题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其社会治理模式也需要予以创新。所以,要发展中国老龄事业,尤其是问题最为严重的农村养老,需要在继续坚持家庭养老、机构养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常规策略的基础上,结合转型时期的社会发展趋向和农村实际,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农村家庭等多方力量,共同致力于农村养老服务治理模式的创新,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一 我国农村养老模式述评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脉络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从以家庭养老为主、集体与家庭养老相互结合,走向了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障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多元发展路径。

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知识更替、技能传播的主要途径是长辈对晚辈口传手授,这种以年龄、经验、声望为基础的文化传播奠定了老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地位[4];另一方面,传统的孝道文化和尊老传统,为农村生活中人际秩序、关系结构制定了基本行为准则。以上两个因素奠定了家庭养老作为长达几千年农业生产方式下一元养老模式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农村实行了人民公社制度,摈弃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机制而代之以公社为基础的集体生产方式。这一制度导致了两个变革:其一是将以户为单位的“自我”结算方式改为生产队为基础的“他我”结算方式,农户投入劳力以获取集体返回的报酬(粮食及少量货币),这些集体分配的报酬相较于农户自我经营所得而言,弱化了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其二,为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对孤寡等类型的弱势老人实施了“五保”制度,由集体承担养老责任。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破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农村生活单位的小型化降低了家庭的抗风险能力,社会道德观念滑坡弱化了对老年人的关注,知识传递和生产方式的变革降低了老年人的社会地位。所以,原有的集体与家庭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模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有更新的、制度化的养老方式补充进来。于是,在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之外,又出现了居家养老、退休养老、商业养老保险、新农保等多种社会化养老模式。由此可见,“从以家庭为主的一元养老、集体养老和家庭相结合的二元养老,到多元社会化养老模式的变迁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变迁的逻辑在于生产的社会化”[5]。

(二)我国当前各类农村养老模式的局限性

1.家庭养老模式。除少量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之外,我国绝大多数农村还是沿袭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家庭经济承载能力和农村尊老文化是家庭养老的两个基础,在当前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的大转型时期,家庭养老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规模缩小,增加了子女的平均养老负担;人口迁移、农村空心化导致许多老年人劳务负担过重,相当比例的农村高龄老年人缺乏基本照料;部分农村青年道德滑坡,法制观念淡薄,相互推卸法定赡养责任;由于老人自身行为和意识与子女差距较大等原因,导致部分子女相互推诿、不愿意赡养老人。虽然我国自古确实有同农耕文化相匹配的养儿防老的观念,但在当前,仅靠家庭养老显然是不够的,市场经济和多元文化对传统孝道文化的冲击,使得孝道文化出现缺失和衰落,难以支撑家庭养老的重担[6]。

2.五保供养模式。我国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与之配套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从立法层面规范了五保供养制度,形成了从中央到市、县、乡镇、村集体上下协调的农村五保体系,使五保供养制度成为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比较完善的一项基础工作[7]。但是五保制度在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资金渠道来看,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念的指引下,这种资金渠道很难完整贯彻落实。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许多农村地区实际上很难做到“应保尽保”,大量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老人无法享受到相应保障和服务。从五保供养的实际操作来看,养老机构的建设整体滞后于农村养老需求,使得《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集中供养”缺乏实施载体,同时也有许多老年农民不愿意离开家乡进入养老机构;村级社会组织建设滞后,村委会承担的行政任务过多,很难真正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实行“分散供养”。

3.农村居家养老。当前,许多农村地区都在探索农村居家养老模式,以家庭为核心、以农村社区为依托、以养老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农村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其形式主要包括创建农村托老中心为老人提供日间服务、派遣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等两种方式[8]。这种养老模式符合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特点,有利于减轻子女和政府的负担,非常使得推广。但是在各地实践中也发现,农村居家养老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缺乏全国统一的政策性文件,致使农村居家养老的资金来源、平台建设无法规范;与居家养老相配套的管理机构、人员、设施很难落实;农村社会缺乏基本的共识和投入精神。以上问题使得我国农村居家养老仅限于各地区的初步探索,而这种探索往往取决于地方领导人的眼光和创新思维,故而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我国于2009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变革了旧农保中主要由农民个人缴费的方式,改为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体现了政府的公共职能。而且,新农保借鉴了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前者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保障。事实上,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搭建的适度普惠型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需要经过一个过程,首先建立福利型养老金制度,覆盖无收入老年人,然后将福利对象由现行生活贫困和行动难以自理的弱势老年人扩大到所有有需求的老年人,最后将社会福利制度惠及所有老年人[9]2。在此过程中,要形成政府、市场、社会衔接互补的多元供给主体,逐步拓宽老年人社会福利融资渠道,实现老年人事业的社会化发展。[10]而我国当前新农保的保障水平低,农民参保意愿和满意度不太高,这意味着新农保制度距离实现“农村老人普惠制的福利体系”这一目标还有很远的路程。

5.我国部分农村地区还实行了农村商业保险养老、退休养老的模式。前者是伴随部分农村地区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保险业繁荣、政府鼓励而发展起来的,但仅限于部分收入较高、意识较新的农民。但是,低利率和高通膨风险以及生活费用、医疗费的快速增长,使得主要依靠带有储蓄功能的商业养老保险模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后者是在一些保留合作生产方式、集体经济发达农村,从村集体的财富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老年农民按一定周期支付一定养老金的制度,这种模式仅限于极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很难推广。

(三)我国农村养老发展的趋势

以上农村养老模式均有各自的优势,也存在明显不足。事实上,在地域幅员广阔、地区差异巨大的中国,实施全国一盘棋的农村养老模式在当前还不现实,各种养老模式的综合运用是必由之路。所以,继续探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五保等建制化养老模式,继续发展农村社区居家养老、家庭养老等非建制化养老模式,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农村养老发展的一个趋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家庭对抗社会风险的能力有限,国家和政府在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中应该承担其公共服务的主体职责,这也是我国农村养老发展的另一个趋势。在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党委、政府、社会、民众都要发挥各自力量,共同促进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在此过程中,应该坚持养老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化、养老职能承担者的社会化、养老筹资方式的社会化等原则,在当前各种养老模式的基础上,发挥村域社区组织力量,发挥农民自身的合作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在这个方面,建立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是一条值得探讨的道路。

二 建立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可行性

在当前渐趋“空心化”的农村社区,还存在一定的社会资源:村级社会组织相对健全,老年人口资源丰富,土地虽然大量抛荒、但仍然可以作为农村养老的重要资源予以利用。这些资源在一定组织、协调与整合下,可以形成农村养老的新型模式,其中的重要道路便是创造性地建立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政府和民间都非常重视经济类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例如农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经营合作社,等等,通常采用“公司+农户”“专业市场+农户”“农民协会+公司+农户”等运行模式[11]。片面发展经济型合作社,忽视农民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类型的合作社,是不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现实需求的。事实上,农村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团结农户共同对抗风险[12],而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建立正是呈分子化形态的农村家庭共同对抗老龄化和养老问题等社会风险的一种方式。在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巨大压力下,互助合作养老是常规农村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更是对现有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创新。

(一)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的历史条件

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家族养老的主要载体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义庄”,其经济基础是“义田”(又称“族田”“尝田”),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一种独特的家族共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其土地来源主要包括商捐义田、官捐义田、民捐义田和诸生捐义田,义田所收获的地租以供族中养老和慈善使用。[13]这种集中供养的方式充分调动了家族群体和乡村地域中的社会资本,在我国古代农村正式养老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将养老责任从家庭扩展至家族,在更大层面上为弱势农民的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虽然农村养老面临各种问题,但是也存在自身发展的村集体组织、血缘关系、互助传统乃至土地等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以义庄为载体的家族邻里互助养老模式对当前我国农村养老实践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发展以土地为基础的出资方式、以村集体为领头人的组织方式、以互助合作为纽带的运行方式,对传统义庄的组织运行模式进行改革,可以将其构建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出传统农村社区中的社会网络资本,是符合乡土社会实际的一种合理化选择,体现了养老资源提供者社会化、养老职能承担者社会化、养老筹资社会化等各种原则,符合我国农村养老事业发展趋势。

(二)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在二战以后,合作互助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障就已经产生。根据《贝弗里奇报告》,英国的农村地区普遍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农民合作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以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为基础,建立互助式养老合作社,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年金制度发展迅速,日本、丹麦、美国、加拿大分别于1971年、1977年、1990年和1991年先后建立了专业性的农民合作年金制度。[14]农民合作年金制度(即事实上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通常都以农民土地作为出资基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社员、自主经营、自由进退”的原则,其运行成效取决于参合农民的参与程度与合作意识[15]。这种以互助为基础的农民合作养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村老人的生活风险,是制度化国家养老保险之外的一种重要补充。事实上,西方国家的这种“补充型”农村养老模式非常符合我国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中所强调的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等多元治理理念。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承担立法、规范、引导、资助等职能,将政府做不到或做得不够的部分,放权给社会组织、民众自发予以“补充式”的解决。可见,西方国家已经实践过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模式在当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三)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的现实条件

从山东邹城已建成近百所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满足了近万名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需求的实践来看[16],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这种新型养老模式的现实条件是具备的。

首先,在村域社区内开展互助养老的方式没有改变老年农民生活的人文背景,使老人能够与自己的亲人朋友保持接触,精神上充实,不会感到孤独和寂寞,有利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而且老年人也容易接受。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农村机构养老中老年人不愿意离开农村社区的弱点。

其次,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变的形式,使社区和老人的儿女都能减轻很多负担。所有农村老年人都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养老合作社,自主经营或租赁经营,所获收益用于维持合作社运转。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合作社内承担各自的职责:高龄老年人所需照料服务较多,在以土地入股的同时,应由家庭子女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加入合作社,以体现权责相当的原则;中龄老年人在合作社中承担照顾高龄老年人的责任;低龄老年人除了承担照顾责任外,还可以兼顾到照料老年人家庭、参与农业劳动等职责。在合作社有一定收益时,各不同年龄段的老人依据贡献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这样既可以减轻社区养老组织的工作量,又可减轻老人子女的经济负担、照料负担和精神负担,有利于老人与儿女保持融洽关系,避免矛盾积累引起关系恶化,使老人保持愉快的心情。这种养老模式比农村居家养老成本更低,且更有利于促进老年人交流,发扬互助精神,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最后,在村域社区发展养老合作事业,有良好的村民监督管理条件。村级社区中存在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这些组织对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运行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同时,由于农村的“熟人关系”,老年人的子女、农村群众都可以积极参与监督,这无疑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农村养老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建构机制

从当前农村实际情况来看,农村老年人通常退出了生产生活的主要舞台,属于社会中低阶层;老年人收入水平较低,部分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年人已经基本没有收入,由于对家庭的长期投入,其经济积累也非常少;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土地抛荒,高龄老年人缺乏照料,很多低龄老年人除了要照顾自身以外,还承担了大量农务、家务和照料孙辈子女的责任。在当前社会价值真空背景下,农村青年人弃老、虐老等现象比较常见,随着传播渠道多样化,社会大众对此种现象接触频繁,不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17]。所以,变革农村养老的社会管理方式是非常迫切的。当然,传统上的农村家庭养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模式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法,本研究所探讨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只是以上养老模式的一种补充,是适应创新社会治理的一种全新探索。前文已经分析,由于人口结构的巨大变化,我国农村地区有着数量惊人的老年人口,从优势视角的角度来看,完全可以将这看作是一种资源,构建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正是以这种资源为基础的,其核心理念是“以老人照顾老人”。为了促进这种新的、补充型养老模式发挥作用,有必要探索其建构及运行的模式。

(一)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建构过程中各方的职责

在建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过程中,直接涉及到地方党委和政府、基层村委会、农村老年人、老年人家庭等各个方面,在建构前应该明确各方职责。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存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部门,各自负责政治运行、经济运行和社会运行的职能。而在我国当前,第三部门的力量最弱、发展最慢,已经很难与政府、市场相匹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资源,对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渗入太深,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在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中,应该赋予第三部门更多自主权,在其发育不良的现状下,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应给予直接扶持。所以,在建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过程中,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党委与政府应该承担鼓励、引导、支持、培训的职责,而不是具体深入到合作社的运行管理之中。首先,党委和政府应该向农村老年人宣传国家相关养老政策,积极鼓励老年人改变传统的养老观念;其次,应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引导农村老年人成立不同类型的养老合作社;再次,在成立过程中,党委和政府不需要参与到具体运行和管理事务内,但是在起步阶段应该给予适当的资金、场地、设备的支持,在合作社运行中,应该给予税收等方面的减免;最后,应该重视农村养老合作社运行管理者的培训,以促进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基层村委会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管理职能的延伸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在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建构中,村委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主要包括协调、宣传、协助和监督。首先,村委会应该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价值观,促进政府和公众关注老年人问题,同时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中的合作社模式;其次,协调上级政府和基层农村群众,在政府政策和农民需求之间做好衔接、沟通等工作;再次,在动员、组织、管理等方面直接协助农村老年人建构养老合作社,并协助其正常运行;最后,对合作社的运行予以必要的监督,以促使其健康运行。

在党委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基层村委会的宣传协调之下,农村老年人应该发挥主人翁的意识,积极参与到农村养老合作社的建设之中,并且应主导合作社的运行,发挥互助精神,相互监督。事实上,农村老年人的参与是建构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关键,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种养老模式是无法形成的。作为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在建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上,首先在态度上应予以支持,积极鼓励老人参加,对于合作社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物资、人力等应予以帮助,同时对合作社的运行状况应予以监督。

(二)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建构程序

在建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过程中,各方面应该承担各自职责,通力合作,按照法定程序、结合地方实际、稳步推进。

首先,以自然村为单位①开展社会宣传和动员,地方党政部门、村委会应该深入农户家中,开展宣传和引导。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尚未形成公众参与的氛围,在这方面,地方党政部门应该开展足够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在宣传过程中,将互助养老合作社的益处、组织和运行方式对农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说明,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引导老年人家庭予以支持。另外可以用集体座谈、说明会等方式予以动员。同时,物色农村老年人中的积极分子,予以重点鼓动,增强其行动能力,使其在合作社的成立和运行中发挥主要作用。

其次,地方党政部门、村委会应该协助老年人骨干分子,发动其他老年人共同参与到互助养老合作社的筹备建设过程中。具体包括介绍合作社登记成立的条件;②协助老年人制定合作社章程、召开成立大会,为合作社的住所③、资金提供帮助;从老年社员中用直选的方式选举合适的管理团队和监督团队④,协助成立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作为组织管理机构。在合作社成立过程中,老年人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

最后,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成立以后,其运行和管理权完全交由合作社的老年人管理团队,基层党政部门和村委会仅承担资源提供、宏观指导的职责,不应直接干预合作社的运行。当然,在合作社面临困难时,政府部门、村委会应该予以协调解决。

(三)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运行方式

第一,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成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其运行应该由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全权负责。地方党政部门、村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干预合作社的运转,这是基本原则。

第二,在合作社的收入来源方面,应该共同经营由老年人社员提供的土地,以此作为合作社的主要收入支柱。该项工作可以由合作社中身体状况较好的低龄老年人负责完成,如果欠缺合适的劳动力资源,也可以将土地租赁给合作社以外的其他人员,以收取租金的方式维持合作社中老年人的生活。如果是租赁经营,可以考虑由村委会出面,运用置换的方式,将老年人提供的土地连片衔接,以便于形成规模、适合机械化生产,提升土地的租赁价值。另外,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中,还可以接纳政府资助和社会公众捐赠,这些收入也纳入合作社的集体资金之中,共同、合理使用。合作社的所有收入,均应用于社员的共同生活,而不应用于某些特殊成员的个人支出。例如,可以为所有老人支付新农合、新农保的费用,但是不能用于某位或某些老人的个人医疗支出。⑤

第三,在合作社日常运行方面,应该由理事会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按照“分散居住、共同行动”的原则,开展分工协作。对于高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无子女照料的老年人,应该安排专人定时上门送餐、陪护、联络医疗、解决临时性的紧急问题等,这项工作可以由中低龄老人完成。当然,在合作社收入没有结余、无法进行分配(或者分配不足以偿付高龄老人享有的服务)的情况下,高龄老人的家庭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无子女的高龄老人可以申请五保或农村低保)。对于中龄、未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首先的任务是自我照料,其次才是帮助合作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例如协助文化活动的开展、陪护高龄老人等。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老人,可以按照合作社的章程以及理事会的决议,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同时适当承担照料高龄老人的任务。如果合作社的土地是租赁给他人经营的,那么低龄老人则需要承担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四,在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方面,可以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开展定期聚餐⑥、相互照料、协助处理各位老人日常家务、协助联系子女、协助照料儿童等服务。同时可以与基层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合作,开展老年人的免费疾病筛查、体检、心理调适等服务。由具备一定才艺的老人组织,共同开展农村文化活动,以丰富晚年生活,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

第五,在合作社的运行监督方面,监事会、村委会、老年人家庭成员、农村民众都可以参与,当然,监事会应该承担主要的、直接的监督职能。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作社每季收成之后(通常是半年),就应该详细公布该段时间的各种收入和支出情况,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于被质疑的开支,理事会应该给予说明,并共同讨论在后续运行中这类开支是否还有必要,充分尊重监事会、社员大会和其他民众的意见,以保证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

结语

当然,需要再次说明的是,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坚持传统的家庭养老、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模式,互助养老合作社仅仅是以上解决方式的一种补充,也是对当前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尝试。同时,本课题构建的模式,仅适合居住比较集中、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农村地区,对于居住分散的地区,互助养老合作的模式很难具体实施;对于青壮年劳动力没有外出务工的村庄,由于并不缺少家庭照料的服务,养老合作社的建立也就没有太大必要。毕竟,社会治理职能的核心和主体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基本的社会性公共服务。

注释:

①需要说明的是,经课题组分析,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建设应该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农村地区,一个行政村往往分为若干个自然村,各自相距较远,如果以行政村为单位,互助养老的方式很难实际进行。当然,对于居住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也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建设。总之,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是以村庄聚居为基本地理条件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成立作出了详细规定,然而该法律主要是针对经济型合作社予以规范的,对于互助养老合作社其实不太适用。但是从法制和规范运行的角度看,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最好还是遵循登记成立的程序,在相关部门予以登记。当然,事物发展总应该有一个过程,条件不足、基础较差的互助养老合作社可以在运行规范之后再行登记。

③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社应该有固定住所。具体到农村养老互助合作社而言,可以考虑利用农村的祠堂或农村村委会的富余场所作为固定住所,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使用某些老年人富余的住房作为固定住所。当然,对于私人提供住房的,可以按照出资的方式予以折算。

④管理团队的参与必须来自合作社中的老年人,而监督团队则可以同时来自农村基层有一定威望的人员。两个团队的成员应当由合作社中的老年人直接选举产生。

⑤对于医疗费用而言,由于存在巨大的个体差异,所以首先应由农村合作医疗予以报销,其次由老年人自身及其家庭承担,而不应从合作社共同经费中支出。

⑥课题组讨论共同的结论是,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中的社员,应该共同、集中解决吃饭问题,即用合作社的产出和收入,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场所做饭,老人们一起用餐,对高龄且行动不便的老人安排专人送餐。但是这种互助合作模式有“吃大锅饭”的嫌疑,而且需要老人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利他意识作为前提,是否可行在当前还很难确定。折中的办法应该是提取一定比例的合作社产出和收入,分配给每个老人以维持其生活,再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由理事会组织召开社员大会进行商讨,按照贡献大小分配给老年人,以供改善其生活条件。到底哪种方式更好,需要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才能确定。而且,不同地区、不同人员关系机构,应该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公民社会其实就是通过这些微观领域的民众互动、共同参与社会生活而逐渐发育、形成的。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4-02-24)[2014-04-01].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_514970.html.

[2] 尹蔚民.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J].求是,2010(24):29-31.

[3] 世界银行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人类发展局社会保护部. 中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挑战与前景[R].世界银行,2012:10-18.

[4] 汪永涛.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代际关系的变迁[J].南方人口,2013(1):73-80,18.

[5] 凌文豪.从一元到多元: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的变迁逻辑——以生产社会化为分析视角[J].社会主义研究,2011(6):77-80.

[6] 李娜.和谐社会视域下农村孝道文化探微[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19-122.

[7] 黄俊辉,李放.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绩效考察——基于27个省域的宏观数据[J].人口学刊,2013(1):15-21.

[8] 郭竞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强度与需求弹性[J].社会保障研究,2012(1):47-57.

[9] Hill M.Understanding Social Policy[M]. Oxford:Basic Blackwell, 1980:2.

[10] Katznelson I.Social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Future Possibilitie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8 (1):191-192.

[11]黄祖辉,扶玉枝.合作社效率评价:一个理论分析框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6):1-12.

[12]温铁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6.

[13]袁同成.“义庄”:创建现代农村家族邻里互助养老模式的重要参鉴———基于社会资本的视角[J].理论导刊,2009(4):19-21.

[14]高新宇,丁夏夏.农村合作社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96-97.

[15]王军.合作社治理: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10(2):71-77,86.

[16]林移凤.济宁邹城:村边建起“互助养老合作社”[EB/OL].(2013-07-24)[2014-04-01].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7/24/c_125055091.htm.

[17]郭剑雄.劳动力转移的选择性与中国农业发展的前景[J].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5-16.

猜你喜欢

养老老年人农村
农村积分制治理何以成功
认识老年人跌倒
老年人再婚也要“谈情说爱”
老年人睡眠少怎么办
“煤超疯”不消停 今冬农村取暖怎么办
养生不是养老
越来越多老年人爱上网购
养老更无忧了
以房养老为何会“水土不服”?
养老之要在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