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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中民族国家的外在边界

2014-03-11张金岭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主权边界公民

张金岭

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主要的国家形态,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作为一种理想的国家构建模式,民族国家在人类社会的民族聚合与国家建立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建设民族国家的理想在世界各地都曾是一种强大的思想动员力量。

尽管欧洲人曾经一直希望能基于文化习俗和道德精神的共识、基于共同的利益统一欧洲[1](P45-57),但很遗憾的是,统一的意愿并没有形成聚合欧洲各民族的实质性力量,各民族间虽有共同利益,但彼此的利益分歧更大,因此其逐步地巩固了各自的利益边界,进而固化为不同民族国家的特性。不同的民族国家之所以能够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是因为它们各自一直努力维系着构成其自身的基本要素。民族国家对这些要素的排他性把持,使其彼此之间显现出一种强大的区分性边界,呈现出它们各自作为独立实体的地域、政治、社会等范畴,这是各民族国家之间所存在的外在边界。

即便是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在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欧洲,民族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与文化等领域内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把持着各自的外在边界。那么,该如何认识民族国家的外在边界呢?本文的分析将以欧洲民族国家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相关实践作为立论的基础。

全球化和一体化已经改变了欧洲民族国家的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在维持国家稳定、发展经济、保证公民权益、提供福利和服务等方面,都需要通过“国际-欧洲-国家-地方”多层级的合作与协调,在这个“多层治理”的体系中,民族国家依然是合法性最强的核心层级。[2]美国学者斯托辛格(John Stoessinger)认为,“民族国家”这一概念包含了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民族国家主权的属性,二是民族国家具有的民族主义特征,“在我们这个时代,任何个人不再能脱离民族国家体系而生活”[3]。欧洲各民族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与政治模式基本上属于同一范畴,但其表现却是多元的,各国皆“能有效控制领土,普及大众教育,以一个或几个中心(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实施中央集权”[4](P72),维系彼此之间的区分性边界。

在一体化进程中,欧洲各民族国家向欧盟的主权让渡也是有限度的,其最为核心的主权仍旧掌握在各民族国家内部。从认同的角度来看,各国强调指向其自身的民族-国家层面的内向型认同导向,这是一种明显的政治认同,强调民族国家内在的凝聚力。但在欧洲一体化实践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民族国家认同与欧洲认同并不矛盾,是认同的两种不同向度。

一、民族国家的主权至高无上

国家主权涉及到每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管理国家、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它旨在保护国家的完整性、独立性及其国民的利益,是民族国家必不可少的象征性组成部分之一。学者霍尔(John A.Hall)曾指出,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似乎验证了民族国家日益受到威胁的论调,但实际上,欧盟只是一个地区性、国际性的利益联合体,是各民族国家在其中进行重大外交活动的地方,而非超国家的社会组织。[5]欧洲一体化中的主体是民族国家,各类价值判断的考量基准还是以民族国家的利益为核心的。

1.民族国家的主权既保守又开放

主权观念早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就已存在。欧洲民族国家在成形之前,经历了主权国家的时代,从主权国家到民族国家的过渡中,各国不但在领土边界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而且在其他多个层面上的主权意识也有所加强。

领土边界对于民族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需要确定其领土边界,并在此边界内控制居民的活动及内部与外部的交易。[4](P65~66)而且,每当提及一个国家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都会是一个具体的地理疆域,它标志着这个国家的独特所在。在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看来,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需要“对其主权范围内的领土实施统一的行政控制”[6](P144),这样才能不断巩固民族国家架构中的民族认同。

民族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既保守又开放的观念。其保守性表现在,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对其主权边界的把握都是排他性的。更重要的是,民族国家的主权又表现出明显的开放性,主权概念的内涵与对应的外延一直处于不断更新变化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民族国家来说,主权范畴基本上是不断扩大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世界格局的变革,会有一些主权新论逐步抛出。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主权观念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历史性产物,国家主权及其行使受到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制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相对性。[7]主权边界的变化折射出一个民族国家核心利益边界的变化,辨识各国不断变化的主权边界的意义就在于,理解各国为保护这些核心利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欧洲各国与欧盟在移民问题上的政策变化就折射出他们对主权认知的变化,以及为维护主权所做出的制度建构。在当代欧洲社会,移民问题越来越涉及到人口结构、社会福利、文化传承、政治民主等多个领域,成为各国不得不认真应对的社会问题。学界相关研究也早已显示,移民问题对各国主权造成一定的挑战,而且尽管《申根协定》和《阿姆斯特丹条约》形成了欧盟统一的移民政策框架,但后者对各成员国的限制较少,在应对移民问题上民族国家仍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欧盟的移民政策框架下,各成员国仍有权力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特殊的移民政策,甚至有时候还会出现其移民政策与欧盟的移民政策框架相悖的情况。[8]也就是说,各国移民政策的实施仍旧以各自核心利益为导向。

2.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不会消除民族国家的主权边界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家主权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民族国家主权独立的本质要求。国家主权依旧是体现民族国家外在边界的一个重要表征。

民族国家仍旧是当代国际政治的主体,尽管面临着一系列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世界银行等)尤其是跨国企业的挑战,但它们并没有衰落。大量存在的国际机构与跨国企业虽然从地理上超越了单个民族国家的界线,但是并没有摆脱特定民族国家的利益,没有各民族国家的资助和保护,它们是不能正常运作的,应当说,民族国家和它所资助的超国家组织一起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全球化与民族国家之间存在着共谋关系,是民族国家在后冷战时期保存和增强国家权力的一种手段。[9]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企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这些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 “跨国”企业实际上都从属于某一个或几个民族国家,其资产主要分布在母国,收入最终也主要流向母国。[5]目前各国依然存在“经济主权利益”,尤其表现为一些大型跨国企业依然以国有控股作为主要的经营形式,即便是就非国有控股企业而言,若其经济活动涉及国家在工业、经济等方面的核心利益,则依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各国政府的监管。市场经济自由并不能阻止各民族国家在经济问题上的警觉,法国2005年达能收购案、2014年阿尔斯通收购案等,都是生动的实例。近年来,法国就曾出台过旨在防止本国重要企业被外资收购的“保护国内战略行业”的政策,显然法国政府的干预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各民族国家没有丢弃自己的主体性地位,一直维系着各自的独立边界。即便是在欧盟框架中出现的主权让渡,也并不意味着是各国对其主权的放弃,只是一种主权共享而已。欧洲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是主权问题,它涉及到欧盟的权力结构,以及在此框架下与各国的关系。欧洲各国很清楚民族国家在欧洲一体化中所拥有的主导地位,认为欧盟应该坚持 “民族国家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建立一个新的“超级大国”,至少这不是现阶段考虑的问题。[10]在英国学者米尔沃德(Alan S.Milward)的宏观史学视野中,民族国家与欧洲一体化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一体化确实使民族国家让渡了部分主权,但这是它们的一种选择而不是对国家主权的威胁;欧洲一体化加强了各民族国家的地位而不是削弱了它们。[11]

3.区域一体化中的主权让渡表现出局限性

国家对国际组织的权力让渡不是弱化自身的独立性和主体身份,而是越来越借助于合作型的权力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和个体的利益最大化。[7]在欧盟内部,任何一项重要的一体化政策的出台都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讨价还价过程,欧盟所能介入的政策领域及其介入程度还远未达到主权国家所具有的能力范畴的深度和广度。这一特点在即便是一体化程度较深入的经济政策领域内也体现得很明显。比如,在单一市场体系下,尽管欧盟实现了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四大领域的自由流通,但其一体化程度仍是不完善的,这表现为在电信、能源、运输、邮政和政府采购等关键领域的统一市场仍远未形成,而在服务领域,统一市场根本不存在。在政策执行方面,欧盟委员会一般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成员国政府做绝大部分的“一线”工作,但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差异,各成员国容易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和政策偏好落实政策,因此在欧盟框架下,政策执行主体的多样性容易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错误执行或在不同成员国执行力度不同等现象,这就使各成员国家主权让渡的实质内涵打了折扣。[13]

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各民族国家主权让渡的局限性纵然受限于一体化程度对各国主权让渡的实际需求,但它在范畴上的局限性充分说明民族国家主权边界仍然清晰存在,折射出各国依照自己核心利益的边界维护其主权的意志。

4.主权边界中的权利意识

尽管全球化加速了人口的世界性流动,但民族国家依旧是对个体与群体施有多种约束力量的基本框架。从公民权利的视角来说,在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中,虽然“欧洲公民”被赋予了某些超越于原先民族国家框架的权利,但在这些权利的扩大中呈现出来的恰是某些权利约束的存在,因为各民族国家并没有把一些涉及其自身主权的权利赋予“欧洲公民”。欧洲在一体化进程中提出了“欧洲公民”的概念,这一概念与传统的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概念不同,超越了国家和民族的界限,其主要内容由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构建。“欧洲公民”被赋予了参与欧盟成员国市镇选举、在该国参加欧洲议会选举的基本权利。这似乎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各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的边界,但实际上,这种突破跟国家主权的让渡一样,仍然是有局限性的。“欧洲公民”身份是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的补充,并不会以任何方式取代后者。

早在1989年2月,欧洲议会就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赋予所有在各国居住、工作的成员国公民参加该国地方选举的权利。1994年欧盟又发布94/80/CE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落实“欧洲公民”参加各国市镇选举的具体措施。该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针对本国情况对“欧洲公民”参加其市镇选举的条件作进一步规定,而且不会影响各成员国有关居于该国的第三国侨民选举权的相关规定。很明显,欧盟作此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各成员国在公民权利问题上的主权边界意识,各国实际上也确实特别在意向非本国公民“赋权”的问题,并谨慎做出政策选择。

欧盟各成员国在落实“欧洲公民”参加本国市镇选举政策的实践上表现出很大的不同。不但在制度落实的时间节奏上不一样,而且在政策落实的赋权范畴与群体范围等方面也不一样。法国直到1998年才对其法律进行相关修订,是欧盟最后一个将此规定落实为本国法律的成员国。居住在法国的“欧洲公民”直到2001年才首次参加法国市镇选举。而且,其相关法律还规定,“欧洲公民”在法国市镇选举中最多可以成为市镇议会的议员,无法当选为市镇长或其副职。

在欧洲一体化的背景下,“欧洲公民”参加各成员国选举各国已多有限制,而不是“欧洲公民”的其他国家侨民则受到更多的约束。在外国人选举权问题上,欧洲各国的开放尺度与政策选择各有不同,比如就目前而言,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仅仅赋予“欧洲公民”参加其市镇选举的权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国家仅赋予居住在其境内的部分国家的侨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利时、丹麦、卢森堡、荷兰、瑞典以及瑞士的部分省区给予在其境内居住时间已达一定年限的所有外国侨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国做法的差异由此略见一斑。

世界上大约有1/3的国家给予外国人选举权,因此这一实践不能被认为是特殊的;然而该权利在欧洲却总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很多国家都没有赋予“欧洲公民”在欧盟政策范围之外的其他更多权利,尤其是参加国家元首选举与立法选举的权利,这应当是出于保护国家主权的需要。

各成员国公民被赋予了超越其所属民族国家框架中的公民权利,从这一层面上来讲,在欧盟机制下,各国公民的权利扩大了,但应当看到,尽管这种被扩大的权利对于欧盟成员国的各国公民来说是互惠的,但它并没有触及到各民族国家所关心的核心问题,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欧洲公民”在自己本国之外的权利还是受到约束的。

出于发展的需要,民族国家间的合作可能存在多种形式(比如欧盟),但其基本的权利主张是以民族国家为主导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难以完全逃脱这一框架,而成为某个高于民族国家的组织机构的直接的权利个体。[14]

二、指向民族国家的认同导向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引导其国民认同自己所属民族国家的强烈意识,这种指向民族国家的认同,内含并整合着民族、国家、文化、社会、政治等多个层面的认同,标识着民族国家的外在边界。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以及区域一体化的情境中,尽管有些层面的认同建构(比如欧洲认同)被赋予了超越民族国家边界的意义,但指向民族国家的认同导向依然居于中心地位,并具有重要的区分性意义。以法国为例,在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民族意识与民族国家意识早于其领土疆界的形成。尽管法国领土发生过多次重大变动,但法兰西民族意识与民族国家认同一直是其民族国家建构中的一个核心因素,是这种意识强化了法国人民族国家的观念。[15]民族国家认同凝聚了一个国家的内在核心,勾勒出各民族国家之间的边界。

欧洲认同是一个多样性的民族认同逐步融合和统一,以“他者”身份为参照,并在此前提下不断寻求共同的“欧洲特性”的过程。欧洲联盟作为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硕果,不仅仅是一个利益和目的的共同体,还被认为同时应该是一个文化和理念共同体,为所有的“欧洲公民”创造一个情感归属的“精神家园”[12],但这只是他们的期望,现实中的欧洲认同是呈现当代欧洲观念的一种重要的话语形式[16](P17~33),尽管在欧洲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欧洲统一的梦想,但作为一种明确的话语出现,它始于1973年欧共体发表的《欧洲认同宣言》。

1.民族国家作为认同的基本边界

民族国家认同是一种包含民族、国家、公民身份、文化等多个层面或范畴的综合性认同,这几种认同都是内向型的,但当它们聚合为指向民族国家的认同时,则形成了一种代表民族国家特性的外在边界,尤其表现为指向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

在当代社会,人们生活的世界普遍处在民族国家的体制之中,民族的概念成为理解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共同体与个体身份含义的核心术语[17],在民族国家的建构中起到了积极的国民认同导向与赋予国家合法性的作用。[2]民族认同的建构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也容易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民族主义的干扰。

民族国家自建立以来,各种认同的建构基本上是以“民族”和“国家”这两个要素作为核心进行的。来自国民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各民族国家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民族认同相较于国家认同更为基础和重要。指向民族国家层面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不仅需要有法律、行政等制度建设作为支撑,更需要国民情感归属的基础。民族国家认同的建设在多民族国家往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每个民族国家都特别注意引导民族认同指向国家层面,以强化其自身的民族身份特性。欧洲各国在文化、宗教、社会等诸多层面拥有共性,但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每个民族国家却特别强调自己的民族身份,甚至有些民众因怕自己的民族身份被同化而对欧盟建设持有怀疑态度。应当说,欧洲民族国家的认同深深地扎根于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欧洲层面上的文化认同只是增进了各国之间的文化纽带,并没有成为瓦解各民族国家外在边界的因素。

民族意识与现代民族国家相伴相生,民族国家在成立之后就强力推行它,并不断对之进行重塑和强化,使之几乎成了民族国家的自然属性,民族利益至上是民族国家追求的终极目标。民族意识具有持久性,在民族国家框架下巩固起来的民族意识,是难以超越国家界限而消除的,这就意味着民族国家的认同依然是标志民族国家独立性的外在边界之一。

在欧盟机制下,民族国家的一些制度机制逐步向欧盟转移,其中来自国家建设历程的经济和法律等机制遵照功能性规律向欧盟层面转移,来自民族建设历史的社会文化等机制根据民族性逻辑而滞留在民族国家层面。受到民族和国家两种力量双重推动的经济、法律与社会、文化机制则在民族和国家错位的情况下处于被肢解的状态,转移的只是其中功能性的部分,欧洲一体化因此表现为一种“犬牙交错的国家转型”进程。[18]由此可以看出,欧洲认同的深入或许需要等待新的社会大变迁为其提供新的契机。

早在1998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把欧洲认同作为首要的甚至是唯一认同的欧洲人,即使在可以称为精英的经理阶层和受教育程度最高的阶层中也只占16~17%,而把本国认同放在首位和只承认本国认同的人,比例却高达80~90%。[19](P98)有学者指出,与对民族的认同相比,欧洲认同作为理念和进程都是缺乏内容的,最重要的是它缺乏历史的深度。[20](P318)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曾指出:“要把欧洲统一所带来的经济优势作为继续扩大欧盟的理由,就不能离开大大超越经济范畴的文化凝聚力。这种(欧洲)生活方式所面临的威胁以及人们要捍卫它的愿望,激发了一种未来欧洲的新观念,从而可以再一次创造性地迎接当前的挑战。”[21]此话传递出的言外之意正与欧洲一体化的现实相对应,即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文化认同远没有达到经济一体化所能实现的客观成效,其原因便是文化认同的核心指向仍然是各民族国家。

2.民族国家认同VS欧洲认同

当代欧洲一体化中始终存在是否坚持“民族特性/认同”的斗争,一体化进程没有取消民族国家认同,也没有形成真正超越民族国家的欧洲认同。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如今欧洲民族国家的认同确实发生了变化,变得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22]

基督教文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欧洲历史与文化的同一性,但它并没有能够将欧洲各民族有机地统合起来,并没有产生超越于民族的“欧洲认同”。欧洲社会与文化的多样性不言而喻,它既以民族国家作为基本的区分边界,更成为巩固各民族国家持续保持各自特色的重要纽带。

真正左右欧洲统一梦想的因素不是文化习俗、宗教等因素,而是利益。为了巩固在联盟体制下的共同利益,各国常常诉求于文化、宗教等,强调欧洲层面的情感归属,加强对欧洲的文化认同。二战后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不但注重了情感层面的认同建设,更强调了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如统一的安全防务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使得各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系与纽带更加具有结构性约束。尽管有此诸多努力,但各民族国家彼此之间的边界依然明显,而且具有根本性的区分意义。

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一方面欧洲各国在经济、社会等层面积极顺应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却又在某种程度上力图加强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民族意识既是欧洲整合的助推器,同时又是阻碍整合的消极力量;“大欧洲”观念和民族意识的张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欧洲地区一体化的最后实现。[23]由于分属于文化认同的不同层次,欧洲观念与民族意识之间存在着张力:静态地看,民族意识的内敛性与欧洲观念的扩张性构成一对矛盾;动态地看,目前民族意识在发达程度和势能上都强于欧洲观念。二者的矛盾运动将长久存在,并制约着一体化的进程。[24]尽管欧洲各国在文化、宗教、社会等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同一性,但这些因素并未能促进欧洲的统一,显然它们不是形成欧洲统一的充分条件。异质的政治传统还是当代欧洲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虽然政治因素是二战后开始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重要的推动力量,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欧洲认同的建构与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在政治框架下,认同导向是各民族国家根本性的情感归属的基础。

在民族国家内部所建立的各类政治、法律制度,以及面向公民的经济权益、福利保护等,都是不断强化国民民族国家认同的要素,其影响会带来持续的向心力,如若从欧洲层面上观察这种向心力,可以发现它们分别指向不同的中心,形成不同的板块,而后者所折射的正是民族国家的外在边界。

欧洲认同是一个持续建构和发展的过程,其文化内涵和历史特征不是某种自我规定,而是取决于其本身与其他认同形式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欧洲认同与民族认同、地区认同、地方认同等其他各类认同之间的比较、对抗、竞争、排斥、吸引等,而这一过程必须发生在具体的历史网络中,多种力量参与其中并交织互动。[12]在这些互动中,欧洲认同能够成形的前提条件便是各民族国家认同的根本地位得到巩固。欧洲整合进程是否得以继续取决于各民族维护自身延续的能力[25](P393),因此民族国家认同在某种意义上巩固着欧洲一体化的民族基础。

3.欧洲认同与民族国家认同并不矛盾

虽然在欧盟机制下,民族国家认同仍是人们最主要的认同,但情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欧洲人“欧洲认同”的观念也在日益加强。“欧洲认同”观是在长达五百年的历史进程中,欧洲观念的话语形式之一(另外两类是“欧洲文明”观和“欧洲统一”观)。[16](P17~33)无论是在欧盟官方,还是各国民间社会中,“欧洲认同”一直是个广泛受到关注和辩论的议题。民族国家认同与欧洲认同并不矛盾,它们分别反映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认同取向,并呈现出互补的关系,只是民族国家认同较欧洲认同更有基础性角色。

如今,一种“民族认同+欧洲认同”的多元主义方式正在为越来越多的欧洲民众所接受,这为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26],各国民众所具有的欧洲观念是对其民族意识的升华,他们各自的民族意识是其欧洲观念的基础,在当代背景下,二者相互包含、不可分割,但是目前来看,欧洲一体化中的欧洲认同的真正实现仍然只是一种可以无限接近的可能图景。

虽然民族国家认同仍然是常见的政治和文化准则,高于对其他方面的忠诚,并使之有机联系起来[27](P199),而且欧洲认同的建构过程是以基于民族国家认同的“自我认同”为基础的,但强调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各民族国家认同的首要性地位,并不是否认欧洲认同的存在,只不过客观现实是,在大多数欧洲人的观念意识中,他们对于各自民族国家认同的自觉之重要性程度要高于欧洲认同。人的忠诚是具有多重性的,实际上,欧洲人并非必须在民族国家认同和超国家的“欧洲认同”之间择一而从不可,欧洲人的这两种认同会在不同的场合下表现出或一致、或分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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