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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负效应研究

2014-03-11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赵丽

中国商论 2014年7期
关键词:存款人道德风险保险制度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赵丽

1 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做出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存款保险机构主要通过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根据事先约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类金融机构征收保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存款类金融机构流动性资金不足以及破产倒闭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被保险存款账户进行赔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防止由于信用危机而导致的银行挤兑,从而有效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由此人们把金融监管当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统称作维护金融稳定的“三大法宝”,它们共同组成了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网。

1934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20世纪60~70年代,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地得到迅速发展,到20世纪80~90年代,世界上已有67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随着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相继爆发,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提升,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起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世界上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且现在有19个国家正在考虑建立这一制度。

我国对存款类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全额担保,这是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全额担保制度有力地维护了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改革,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逐渐不断增多,这种隐性的担保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体系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我国亟需建立更加符合金融运行规律和市场化机制的现代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在1993年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如果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应该允许其破产,同时要考虑建立存款保险保障基金,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底成立了存款保险课题研究组,并在2003年发布了一份题为《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0月,在新增设的金融稳定局下专门成立了存款保险处,这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基本建立起存款保险等金融安全网制度并提出: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选择合适的时间点出台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架构、基本功能和运行模式。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尚处于比较初步的阶段,对于如何建立、怎样建立、何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分析理论框架,基于此,在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筹备阶段,研究并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正负效应,将对于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相关文献综述

作为一个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储户的利益、避免银行发生挤兑危机、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从上世纪80年代起,国外一些专家学者开始对该制度进行了理论探讨,到90年代我国经济金融学界人士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借助模型对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2.1 国外文献综述

关于金融系统是否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的学者争论不断,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观点激烈膨胀,这也成为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重要动力。在支持金融系统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学者中,主要以Diamond和Dibvig(1980)、Bryant(1983)为代表,他们认为在金融活动中,理性预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存款人的经济行为主要是由他对其他存款人行为的理性预期决定的,由于任何一种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改变理性预期,从而对银行的挤兑行为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均衡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一种最优的选择。同时,也有大量学者质疑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其中以Allen和Gale(2004)为主要代表,他们认为,在很多时候对银行挤兑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为银行业资产质量的不断恶化,如果出现对银行的挤兑行为,中央银行应该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给金融体系提供流动性支持,这可以有效地防止挤兑行为的恶化。而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相比较,并没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因为在存款人的存款受到存款保护保险的情况下,存款人对银行方面的监督动力明显降低,并且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存在复杂的官僚体系和法律程序,因而常常在支付存款赔偿方面比较缓慢。

2.2 国内文献综述

通过对国内学者的研究进行比较发现,我国最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开始于介绍和比较国外的存款保险制度。颜海波(2004)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研究了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遇到的困难,并从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提出的要求,提出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阶段,不应该将对银行的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应该考虑将对银行系统监管的职能统一于银监会,以此来确保银监会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监管力度。苏宁(2005)认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发展和改革速度的加快,我国需要尽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分析了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在我国必须实行强制性质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且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设置、差别费率、基金来源、过渡期安排以及最高赔付限额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何德旭等(2010)分析了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现状,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出发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障碍,指出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选择合适的践行路径,建设中国特色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尹杞月(2012)通过对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和综述后,指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道德风险,而且其运行成本较高,因此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建议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要研究如何避免道德风险的问题。

3 存款保险制度的正效应分析

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体系公共安全网,并且大大减少了银行的倒闭,这对于维护国家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健全和活跃金融市场环境具有深远影响。

3.1 防范金融风险扩散,维护金融系统安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扩散和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由于存款人在整个金融中居系统比较核心的地位,如果不能有效保障存款人的核心利益,存款人对金融体系失去信息,容易发生对金融机构的挤兑风潮,这种挤兑风险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将产生金融危机。存款热相对于银行来说,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市场化机制的作用下,存款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承诺即使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存款人的利益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种以法律形式固定的制度保障,使存款人不必担心由于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无法监督银行经营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存款保险基金以国家信誉和实力对存款人的心理起了稳定作用,从而减少了由于个体不理性导致集体不理性而产生的银行挤兑行为,避免恐慌和金融危机的发生。

此外,从问题金融机构退市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从机制上降低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负面效应,由此可见,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有利于经营困难、面临倒闭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市场,同时,它可以使金融监管机构能够采取果断措施进行风险处置,避免了由于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给整个金融行业带来恐慌,从而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2 保障存款人利益,增强对银行系统的信任感

当前银行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各家银行纷纷通过提供贵宾级服务,为客户提供最新理财咨询以及各种费用优惠等措施方式争夺大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中小额存款人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同时由于中小额存款人自身对银行的经营状况缺乏比较准确的评价和判断能力,更没有权利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导致中小额存款人和大额存款人之间对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信息获取的非对称性加大,从而使得中小额存款人只能是从表面上选择银行,但是对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不是十分了解,因此,如果中小额存款人一旦选择的银行风险较高,很容易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进一步保障中小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这也是一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一家银行在对存款保险进行投保之后,如果在经营上出现问题而难以应对存款人的取现要求时,存款保险机构就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银行进行资金救助,或者通过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起到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作用。随着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存款人会增加对银行体系经营的信心,从而减少对自己经济利益遭到损失的担心,有效防止银行体系挤兑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4 存款保险制度的负效应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和其它任何制度一样,都不是尽善尽美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负面的作用,并有可能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分析和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为日后设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总结一些经验和教训。

4.1 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问题主要是指从事经济活动中的某一方在最大程度地增加自身利益的同时会作出不利于对方利益的行为,交易双方在时间和空间上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存款保险制度运行中,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以及投保银行三大主体都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首先,从存款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存款人会考虑到自己的存款已经得到保护,从而会放松对银行机构的监督,进一步弱化了银行体系所面临的市场约束力。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存款者会对银行的经营业绩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和考察,从而使银行经营受到市场约束力的考验,但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存款者的存款得到保护,存款者只关心收益率,不会审慎考虑银行的风险情况,从而导致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营,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从投保银行的角度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导致投保银行选择高风险的投资组合,把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机构。最后,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看,存款保险机构为了维护公众形象和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存在问题的银行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导致问题银行风险扩大,产生道德风险。

4.2 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主要是指在经济活动达成交易之前,就已经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其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掌握了交易对方尚不清楚并且可能对其不利的信息,从而导致所签的合同有利于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逆向选择问题主要表现在潜在风险大且经营效率较低的银行参加存款保险的积极性较高,而那些经营情况稳健、资产质量良好的银行参保的意愿低。即便在开始时所有的银行机构都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但是因为经营效率低的银行经营困难或者破产倒闭的概率相对较高,存款保险机构会利用存款保险基金对经营困难的银行进行救助或者赔偿存款人的经济损失,这相当于经营比较稳健的银行为经营效率低下的银行买单,同时考虑到成本和收益存在的不对称性,经营稳健的银行参保的积极性会逐渐降低,最终会选择退出存款保险。

[1] 王立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分析[J].中国保险,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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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曹晓兰.论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风险防范[J].保险研究,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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