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2014-03-10彭骥鸣陈爱明韩晓琴
◆彭骥鸣 ◆陈爱明 ◆韩晓琴
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
◆彭骥鸣 ◆陈爱明 ◆韩晓琴
“大数据”是一场正在到来的数据革命。大数据时代不仅要掌握数据,关键是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利用,发现数据背后的价值。税务部门也迎来大数据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靠大数据,而实现税收现代化也需要大数据,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管既面临机遇也面临很大的挑战。数据分析是应对大数据到来、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必然路径选择。
大数据;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税收征管;数据分析
“大数据”(Big Data)一词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美国就有人提出了“大数据”概念。1980年,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做出预言:大数据是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当下,大数据成为信息技术领域最为热门的概念之一。
一、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
理论界对“大数据”概念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说法:一是旅美学者涂子沛在其所著的《大数据》一书中将其定义为:“大数据是指那些大小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尺度,一般的软件工具难以捕捉、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数据”。而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则在其《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提出“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认知、创造新价值的源泉,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大数据被誉为“21世纪的新石油”。现在全球每年产生的数据信息量年增40%,数据信息总量每两年就可以翻一番,而且有90%的数据信息内容属于非结构化内容(视频、图片等)。根据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预测,至2020年全球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量将达到32ZB。①“大数据”之“大”,不仅仅在于其“容量之大”,更多意义在于人类通过对大容量数据的交换、整合、分析,可以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从而带来“大科学”、“大知识”和“大发展”。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其《大数据》一书中明确指出,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人们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探求,取而代之注重数据之间的相关性,不需要知道“为什么”,而只需要知道“是什么”。也就是说,所谓大数据就是要在海量、无序的数据中洞察规律、发现价值。未来数据挖掘不仅成为公司竞争力的来源,也将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与矿产、土地、石油一样成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产。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而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运用将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认识到了大数据所蕴含的重要战略意义,纷纷开始在国家层面进行战略部署,以迎接大数据技术革命正在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总之,“大数据”是一场正在到来的数据革命。大数据时代不仅要掌握数据,关键是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利用,发现数据背后的价值。数据本身是静止的,要深度挖掘其内在价值,不仅要依赖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而且更需具有善于使用数据的创新思维,“大数据”是数据、数据处理技术、数据思维这三者的统一体。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人类第一次有机会和条件在更多领域、更深层次获得并使用全面数据、完整数据、系统数据,深入探索现实世界的规律,获取过去不可能获取的知识,得到过去无法企及的商机。这无疑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数据革命。
二、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引发了一场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给我国社会各领域、各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税务系统自然也不例外。
图1 1994-2013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征收情况
税务部门也迎来大数据时代。首先,从组织的税收收入而言,1994年全国税收总收入①本文中提及的全国税收总收入均为财政部的统计口径。只有5070.8亿元,2013年全国税收总收入为110497亿元(见图1),十年间全国税收总收入增长了20.8倍。其次,从全国税务系统管户的数量上来看,也迎来大数据时代。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国税系统税务登记总户数2679万户(税务登记期末户数=正常开业户期末户数﹢停业户期末户数﹢非正常户期末户数,下同),与2012年同期的2337万户相比,增长了14.7%。分纳税人类型看:企业纳税人1127万户,个体纳税人1547万户,其他纳税人(党政机关、非企业单位等)5万户;同期全国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总户数3796万户(不含安徽省地税局数据)。分纳税人类型看:企业纳税人1362万户,个体经营纳税人2260万户。而截至2012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在编的干部人数是75.7万,其中,2011年全国税收管理员是27.7万户,人均管户为234户,部分沿海地区已超过1000户,税收管理员还承担大量事务性的案头工作,全国税源管理人少事多、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第三,从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进程上看,税务系统也迎来了大数据时代。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在加强金税工程建设。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金税开票系统采集的信息来源于发票,而发票上的信息与纳税人真实的生产经营交易信息是不是一回事无从知晓,因而无法真正实现“税控”的目的,因此,需要将金税工程系统功能拓展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评估等业务环节。而金税工程三期正是在对金税工程二期四个子系统进行技术升级、功能整合和业务与数据优化的基础上,扩大税收业务覆盖面,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和数据应用功能,形成有效、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划,2014年要在确保重庆、山东、山西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信息系统试点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对需求、流程等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完善金税三期工程辅助决策系统,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对接,下半年在全国国税系统推广,推进分析决策、查询统计等工作的开展。有条件的地税局也可对接推广。随着金税工程的一期、二期建设到金税三期试点运行,全国国税系统已经建设形成了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的四级广域网,几乎所有的纳税户都被纳入信息化系统加以管理,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稽查、税收评定等环节掌握了纳税人海量的数据信息。不仅如此,各级税务机关还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建设,掌握了和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关的来自第三方的涉税数据,如来自工商、银行、海关、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各类涉税数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全国地税系统征管数据集中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集中了全国所有省级地税的征管数据。这些征管数据信息的全国大集中,为信息管税与征管模式创新提供了支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网上申报与电子化申报的覆盖率在逐步扩大,2014年企业类纳税人网上申报比例要达到90%,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现全国省级覆盖。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采集分析税收与经济数据、挖掘征管潜力提供了基础,比如CTAIS系统就掌握了海量的征管数据,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库里就有10万户企业的数据。另外,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培养了几万人的信息技术队伍,他们不仅懂信息技术也懂税务业务,成为税务系统的大数据专家。
在2013年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提出,税收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税收现代化主要包括六大体系:其中之一就是“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其基本点就是建成与税制改革相促进、与税源状况相适应、与科技创新相协同、与有关部门相配合,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的税收征管体制,拥有强大的信息管税能力,能够精准实施税收风险监控,严厉打击和有效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使税收流失率不断降低,税收征收率达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平均水平。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靠大数据,而实现税收现代化也需要大数据,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管既面临机遇也面临很大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在于,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纳税人的经营业务越来越复杂、经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纳税人核算方式呈现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趋势,还有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到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税源越来越隐蔽,税源跨市、跨省、跨境流动性日益增强,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税收征管中面临的第一个信息不对称表现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掌握的政策法规信息方面存在差异,在税收政策法规方面税务机关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因为税务机关一般是税法制定者或参与税法制定或负责税法解释,再加上我国税法公开披露机制尚未健全,所以税务机关比纳税人更早了解、更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二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掌握的涉税信息方面存在差异,在涉税信息方面纳税人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如果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所有的涉税信息,对每一个纳税人的采购、生产、销售、原材料耗用、成本费用等情况了如指掌,能真实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那么,即使纳税人主观上想偷逃税最终也不敢。但实际上,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所有的涉税信息,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更是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税收征管中面临的第二个信息不对称表现在税务机关内部。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内部,不仅上下级之间存在纵向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地税之间、同一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由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也存在横向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流转税部门与所得税部门之间、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稽查部门与纳税评估部门之间、征管部门与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之间,等等,都广泛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管中面临的第三个信息不对称表现在税务机关与外部机构之间。如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海关、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之间,由于法制保障不健全,缺乏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完整掌握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存款、房产、车辆等涉税信息。正是由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预计收入、房产等涉税信息难以被税务机关掌管与监控,出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选择违法逃税。而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特别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很难对所有纳税人做到“应收尽收”。表1列举了税务机关、纳税人与第三方在涉税信息方面优劣势情况的比较。在税收政策制度方面,税务机关处于优势,而纳税人和第三方处于劣势;在纳税基本信息方面,纳税人处于优势,而税务机关和第三方处于劣势;在纳税相关信息方面,税务机关处于劣势,而纳税人和第三方处于优势。因此,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征管的难度,而且税务机关管户的数量越来越多,全国税收征管普遍面临“一多一少”、“一高一低”的矛盾。所谓“一多一少”,即管户数量多而税务干部人手少,况且税务干部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平均年龄都达到四十七八岁。“一高一低”即税务干部自身的素质、业务能力水平与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岗位职责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不断加大,这不仅带来税收流失的风险,而且也带来了更大的税收执法风险。
表1 涉税信息方面优劣势情况的比较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机遇在于:随着整个社会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和纳税人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纳税人网上申报与电子化申报的覆盖率在逐步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采集与利用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也为税务机关信息管税与征管模式创新提供了支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这也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数据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数据分析是应对大数据到来、强化风险管理的必然路径选择
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不是拥有数据的多少,而是要发挥数据背后的价值,实现数据的增值利用,让数据发挥最大的价值。也就是说,要在海量、无序的数据中洞察规律、发现价值。目前税务机关掌握了大量数据,比如CTAIS系统就掌握了海量的征管数据,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库里就有10万户企业的数据,但很多数据我们没有加以利用。强化数据分析,就是要让“睡着”的数据“醒过来”,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2013年底的税务工作会议上指出:当今大数据时代,决定能否“多算”的重要因素,在于掌握信息的多少、信息的准确度和信息处理能力的高低。要把好信息入口关,保证信息准确性;抓好信息加工关,建立分析工具和指标体系,开展比对分析,实施风险管理,从海量信息中提炼有价值的“真金”。
第一,加强数据分析是征管堵漏增收的内在要求。拉动税收增长有“三驾马车”,即经济、政策与征管。其中,经济是决定性因素,经济决定税收。图2反映的是2010—2013年全国GDP增速与税收收入增速。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全国GDP增速一直在回落,在经济增速回落的同时税收增速也在回落。历史经验数据分析表明,在现行税制框架下,当经济增长低于8%时,税收增长通常会低于10%,所以经济形势一定会在税源与税收收入上反映出来,像前些年那样从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实现税收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困难,比如2007年全国GDP增速是14.2%,当年全国税收增速是31.4%。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回归7%~8%这样的新常态,税收高速增长不会再现,税收增长速度在个位数徘徊将是税收增长的新常态。从政策来说,这几年实施的是结构性减税,尤其“营改增”又成为结构性减税的重心。“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力减轻第三产业税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营改增”对企业来说税负是减轻了,但从国家税收收入角度来看是减收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每年税收收入任务不变,在税收收入盘子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增收的压力非常大。当前,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压力明显加大。既然从经济中要税收增长越来越困难,从政策上要的又是结构性减税,那只有从征管要税收。所以加强数据分析是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增收的内在要求。税收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税收潜力,通过加强数据分析,可以强化税源控管,增加税收收入,提高收入质量,努力化解经济和政策减收因素的不利影响,保持收入的持续、协调、均衡增长。
图2 2010-2013年全国GDP增速与税收收入增速
第二,加强数据分析是深化信息管税的必然要求。大数据时代还通过传统的税收管理员属地管户、人盯人的单一方式管理税源,显然已难以为继,必须创新工作思路和理念,努力破解税源的急剧变化与管理资源相对短缺的难题。而信息管税正是基于“大数据”时代一项重大税收征管方式的创新,要达到信息管税的目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数据的自由流动和获取。在“大数据”理论的影响下,国家对政务数据开放越来越重视,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制度层面为数据开放扫清了障碍。各级政府发展电子政务的势头如火如荼,数据公开领域越来越多,如山东省还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数据的责任和义务。《青岛市地方税收协助条例》于2013年11月份经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名录进行了细化,明确其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标准和时限,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有了数据,必须加以数据分析,大数据时代采集拥有信息固然至关重要,但还远远不够,因为数据的价值在于对数据的分析使用,而不是占有本身。加强数据分析才能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图3显示的是数据、信息与情报的关系。数据是对客观事物、事件的记录、描述,是可由人工或自动化手段加以处理的数字、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符号的集合,它是未经加工和修饰的信息原料,数据具有原始性、不成熟性、不完整性等特点。而信息是含有一定量商务信息和意义的数据,是经过提炼、加工和集成的数据。情报是把信息提到更高的层次,将信息和智慧融合在一起并成为一项决策的依据。情报是特定的信息,信息是泛指的情报。知识是人们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且被新的实践所证实的规律及经验的总结,是可以用于推理的规则。比如“吸烟有害健康”就是知识。柏拉图认为,一条陈述能称得上是知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它一定是被验证过的、而且是正确的、并且是被人们相信的。由图3可以看出,信息的来源是数据,原始的数据要通过人们根据掌握的知识进行加工,才能把数据变为有用的信息,情报的来源是信息,并且结合信息分析才是信息转化为情报的重要路径,信息分析的过程需要知识支撑。从税收角度而言,涉税信息的来源是税收数据,涉税情报①笔者认为,“情报”的内涵与外延相对于“信息”而言偏狭小,再加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是“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而不是“情报管税”的工作思路,因此倾向于用“涉税信息”的概念。的来源是涉税信息。涉税信息是指对确定应纳税额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数据、事实等信息,特别是有关收入、支出等计税依据的涉税信息,是依法征税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类是纳税人报送信息,如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认定等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信息;二是税务机关通过税务调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掌握的信息;三是第三方信息,如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信息(工商、海关、银行等)、媒体信息(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当然,特定情况下还有通过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情报、国地税、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和情报调查及网络搜索掌握的信息。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分析,在认识经济活动规律的基础上,找出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指标,开展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不仅能预测税收变化趋势,也能查找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从而达到信息管税的目的。因此,加强数据分析是深化信息管税的必然要求。
图3 数据、信息与情报的关系
第三,加强数据分析是推进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征管科技工作会议上提出,税收风险管理是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有效方法。税收风险管理这一理念的核心正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税收风险管理的实现途径就是通过对海量涉税数据的深度整合、分析和挖掘,对纳税人进行客观的风险识别、风险排序和风险确认,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流失风险。目前,江苏、浙江等地税务部门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践已充分证明,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符合“大数据”要求,引领中国未来税收征管改革的方向。2012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在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基础上对税收风险的识别、排序、分析、应对处理和对前几个流程进行评估监控等环节,如图4所示。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是税收风险的分析识别,这一过程建立在完成计算的数据质量和识别指标的正确性上,可以说采集数据并对数据加以分析是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税务部门实施风险管理后,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实现从管理所有纳税人向管理税收流失风险高的纳税人转变,主要靠涉税信息的采集与分析。但是如果单纯依靠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第三方信息既是政府各部门的公共资源,又是税务部门宝贵、急需、有效的征管资源。只有增值应用第三方信息,实现各类涉税数据的互联互通、逻辑关联和比对分析,才能将税务部门的大数据优势转化为税收管理的信息优势,才能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图4 税收风险管理流程
第四,加强数据分析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利器。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2013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税收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税收现代化包括六大体系: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这“六大体系”是有机联系、相互融合的统一整体,而税收征管体系作为一项高度集成的系统工程,与其他五大体系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重要关系。其中征管体系的现代化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引擎,而税收征管体系的现代化意味着税收征管方式与手段必须与现代科技相适应、与大数据理念相匹配,运用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和手段,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以金税三期为核心的税收信息化建设,不仅实现了征管数据的全国大集中,同时也将实现与外部信息交换的规范化,为征管改革提供信息支撑。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通过对海量税收数据的加工利用,深入挖掘海量税收数据与其他相关经济数据中隐藏的大量涉税信息,深挖各种涉税数据流之间的相关性,找出规律性,从数据分析中要税收。
2013年全国税务机关利用外部涉税信息通过评估查补等手段增加的税收收入为1048.12亿元。其中,利用房地产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6.46亿元,占34.01%;利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获取税收收入352.71亿元,占33.65%;利用金融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96.86亿元,占9.24%;利用建筑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2.84亿元,占5.04%;利用采矿业信息获取税收收入51.91亿元,占4.95%(见图5)。
图5 2013年全国税务机关利用外部各类信息获取的税收收入的占比
四、要解决的几个配套问题
当然,大数据时代要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加强数据分析与信息管税,强化风险管理,必须要解决几个配套问题。
第一,树立大数据理念。“大数据”是数据、技术和思维的高度融合。数据本身是静止的,要深度挖掘其内在价值,不仅要依赖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而且更需具有善于使用数据的创新思维,“大数据”是三者的统一体。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数据分析,强化风险管理,首先必须解决思想观念问题。为此,要在税务系统内部深入开展普及“大数据”相关知识,引导每名税务干部正确理解“大数据”的核心理念,培养“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力争在全税务系统营造一个“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大数据”文化氛围,为税收“大数据”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培养大数据人才。加强数据分析、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这项工作最终落实到人的身上,靠人来解决问题,为此,在大数据时代要培养一批大数据的税务专家,深谙大数据规律,精通税收业务与计算机技术,熟练掌握会计、数理统计等知识,能够通过涉税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分析探寻税收征管规律,深挖数据背后的价值,找出税收风险点,精确实施税收风险监控。尽管多年来通过“金税工程”一期、二期、三期建设和省级数据大集中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信息化专业人才,但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真正熟悉企业各种ERP财务软件、能深入掌握数据分析编程乃至具有数据创新思维的人才少之又少,远远不能适应“大数据”发展的要求,加大数据专业人才的培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三,加强数据数量管理与质量审核。信息管税与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数据。就目前税务系统的数据现状看,距“大数据”所要求的规模容量还相差甚远。征管信息系统所拥有的仅仅是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申报纳税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而且有些还不真实、不完整。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管理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大多游离于核心征管系统之外,如税务稽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涉税事项审批信息等,往往只是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而过程信息或以纸质资料形式,或以电子数据形式分散存在于系统之外。要发挥大数据的优势,需要税务机关扩大数据采集范围,尽可能获取更多的涉税数据信息,并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未来我国涉税数据管理上规模上质量后,可以借鉴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做法,构建事前的税务风险管理体制势。也就是说,过去的税收风险管理是纳税人申报结束后税务机关才开始进行,而事前的税收风险管理是把税收风险管理的环节前移到纳税申报环节。在纳税人申报时,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可以在筛选过滤环节嵌入第三方提供的各类涉税信息,自动识别那些与系统记录不匹配的申报表,从而发现税收风险点,并及时应对,这样可以确保大多数纳税人准确诚信申报纳税,从而减少事后评查,提高征管效率。
第四,构建大数据平台。大数据时代需要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如果仅依靠手工导入和人工比对,势必费时费力,而且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能力也存在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的作用。因此,需要搭建强大的信息处理平台,对数据进行批量导入、集中存储、自动关联和分类应用,这样可以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与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机融合,大大提高第三方信息的应用效率。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纳税人账户数据引擎的做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思维,在金税三期工程中搭建一个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全国税收征管数据大集中。
第五,健全大数据管理制度。要发挥大数据优势还需要完善征管法与相关针对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对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做了原则性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往往以保密为由,不给税务部门及时提供第三方信息。当前必须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在《税收征管法》中对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名录进行细化,明确其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标准和时限,明确他们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保障,以便税务机关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加强数据分析,强化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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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桢)
F812.423
A
2095-1280(2014)05-0028-08
彭骥鸣,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科研中心主任,编审;陈爱明,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管理处处长;韩晓琴,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
①1ZB=1024EB,1EB=1024PB,1PB=1024TB,1TB=1024GB,1GB=1024MB,1MB=1024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