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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犯罪竞合问题研究

2014-03-10张胜全

档案管理 2014年2期

张胜全

摘 要:档案犯罪是指以档案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档案犯罪之所以与文物犯罪、涉密犯罪、信息犯罪、证据犯罪产生竞合关系,是由档案所具有的多重价值属性决定的。档案犯罪竞合的形态包括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关键词:档案犯罪;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Abstract:Archival crime refers to the crime which criminal target is archive.There are criminal joinder relations between archival crime and cultural relic crime, secret crime, information crime, evidence crime,because archive has multiple values attribute.The criminal joinder forms of archival crime include imaginative joinder of offense and 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

Keywords:Archival crime;Imaginative joinder of offense;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

档案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记忆。加强对档案的刑法保护,是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任务之一。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在第329条增设了档案犯罪。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规定的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款是关于档案犯罪竞合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文拟在界定档案犯罪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对档案犯罪竞合的原因和形态作以研讨,以裨益于档案犯罪的执法与司法。

1 档案犯罪的内涵与外延

研究档案犯罪竞合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档案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否则,就会将其他犯罪误作档案犯罪,混淆档案犯罪竞合与档案犯罪本身。档案犯罪,可作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讲,档案犯罪是指所有与档案管理有关联的犯罪,包括以档案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和以档案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从狭义上讲,档案犯罪仅指以档案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关于档案犯罪,学界多作广义理解,而且界定的范围宽窄不一。有的认为,档案犯罪包括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故意、过失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玩忽职守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有的认为,档案犯罪分为显性档案犯罪和隐性档案犯罪,前者是指刑法明确规定以档案作为唯一犯罪对象的犯罪,包括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后者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对象包含档案或者犯罪客体包含国家档案制度和档案权益的犯罪,包括:(1)秘密、情报、信息类犯罪,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2)文物类犯罪,如故意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等;(3)渎职类犯罪,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2]有的认为,档案犯罪的外延是以档案作为行为对象的犯罪,包括妨害档案管理的犯罪和其他以档案作为行为对象的犯罪,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抢劫罪,盗窃罪等。[3]

界定档案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的在于揭示档案犯罪的本质属性,以区别于其他犯罪。如果把所有与档案有直接关联或间接关联的犯罪都视为档案犯罪,可能导致档案犯罪的内涵模糊不清,外延漫无边际。例如,甲男通过窃取乙女的户籍档案,知道了乙的家庭住址,进而入户实施强奸的,不能因此就把强奸罪也称为档案犯罪。又如,某护士丙意图杀害某病人丁,通过篡改丁的病历档案,导致医生诊疗错误而造成丁死亡,也不能因此就把杀人罪称为档案犯罪。因此,把抢劫罪、盗窃罪作为档案犯罪,完全误解了档案的价值属性和档案犯罪的立法目的。在档案学界,虽然曾有一种从劳动价值论来界定档案价值的观点,认为档案价值是凝结在档案之中的人类劳动,是价值绝对性和价值相对性的统一体,反映了档案价值的创造者和利用者之间社会的、历史的交互关系,[4]但是,档案不是普通商品,这是档案界的共识。因为,档案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历史记录而不是社会实践活动本身,档案价值并非是由形成档案所耗费的劳动量所决定的,而是由其所具有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大小决定的。档案并非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财产,而是一种历史文化资源。档案价值主要表现为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这就是为何刑法在抢夺罪、盗窃罪之外设立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原因所在。涉密犯罪、信息犯罪和文物犯罪,尽管它们可能与档案管理有一定的联系,但它们都有自己所要保护的特定法益,而且也不定要以档案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来实施,它们也不是档案犯罪。因此,为了凸显刑法对档案保护的立法宗旨,对档案犯罪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以档案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2 档案犯罪竞合的原因

档案犯罪之所以会与其他犯罪产生竞合关系,主要是由档案的多元价值属性决定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意义和参考意义。由于档案种类的多样性和档案主体需求的多元化,档案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从发展规律来看,档案价值经历了从凭证价值——管理工具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的演化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具有多层次的价值体系。[5]从功能作用来看,档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业务、文化、法律、教育等方面,[6]档案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军事、外交等都有着密切关系,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经济权益的手段,是科学研究的第一手材料,是提高政治工作和行政效率的手段,是处理法律事务的证据,是文艺创作的素材,是日常工作生活的记忆工具和手段。[7]档案的基本价值是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档案还可能具有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史料价值、学术价值、文物价值等,从而使档案犯罪与证据犯罪、信息犯罪、涉密犯罪、文物犯罪等产生竞合关系。

档案的证据价值,亦称凭证价值,是指档案在行政、法律、经济、科研以及处理其他各种事务中能够起凭证作用的价值,是档案最基本的价值,是档案区别于图书、情报等文献的最重要特征。档案是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的真实反映和原始记录,是人们回溯历史的第一手材料。人们之所以要保存档案,主要就是为了保存证据。美国档案学家希拉里·詹金逊曾说,对档案这一历史证据的保管既不应当看作是一种奢侈,也不应看作是什么仅仅满足学术的需要,而应看作是国家的需要。因为它们,只有它们才能给我们的现行管理以可靠的指导。[8]由于档案具有证据价值,实施伪造、涂改档案或者隐匿、销毁会计档案的行为,就可能与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产生竞合关系。

档案的情报价值,亦称参考价值或研究价值,是指档案所含的信息对科学研究等工作以及满足个人需要有参考作用的价值。档案是一个巨大的信息源和一种重要的情报来源,人们利用档案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体现为情报价值的利用。把档案中有利用价值的知识传递出去,对于用户就能产生情报效应。[9]由于档案是一种信息源,具有情报价值,而且有些档案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所以,实施档案犯罪,就可能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产生竞合关系。

档案作为一种历史记录,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治法律制度变迁、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等,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文物作为人类历史文化遗迹和遗物,也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有些档案特别是历史档案亦是文物,有些文物特别是有文字、图画、符号记录的文物亦是档案。因此,虽然档案与文物存在一定的差别,前者侧重“文”,后者侧重“物”,前者的价值体现在其记录的内容,后者的价值体现为实物本身,但二者存在密切联系是档案学界和文博学界的共识,亦为档案法所认可。由于部分档案具有文物价值,实施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可能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走私文物罪等产生竞合关系。

3 档案犯罪竞合的形态

犯罪竞合,是指一个案件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包括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形态。就档案犯罪竞合而言,主要涉及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对于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到底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见解。刑法学通说认为,该规定是想象竞合。在阐释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原则”时,将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想象竞合的立法例来举例说明,认为这一处断原则不仅适用于本款规定的犯罪,对其他想象竞合犯同样适用。[10]但阮齐林教授则认为,第329条第3款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同时构成其他罪的,适用重法条定罪处罚,属于法条竞合。窃取国有档案符合盗窃罪中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抢夺罪、盗窃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虽然在法条竞合情况下,一行为符合特别法同时触犯一般法,只要该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溢出”该特别法,就应适用特别法优先规则,排斥重法优先规则,但第329条第3款却拟制规定适用重法优先规则,排斥特别法优先规则。[11]张明楷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理论的最大问题之一,在于将想象竞合归入法条竞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法理论过于宽泛地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又没有注意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实质区分标准。[12]因此,对档案犯罪竞合形态的认定,关键在于明确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又在于准确把握档案犯罪的侵害法益以及档案的价值属性。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二者都存在区别。法条竞合严格说来不是犯罪的竞合,而是法条的竞合,故亦称假性竞合。从形式逻辑上看,只有当数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形成法条竞合;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时,只侵害了一个法益,具有法益的同一性,不存在所谓法益“溢出”现象,因而最终仅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其他法条被排斥适用;法条竞合属于单纯的一罪,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对一行为作重复评价。想象竞合亦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属于真性竞合,是犯罪竞合的典型形态。从形式上看,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只有具体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法条,且不同法条之间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时,才会发生想象竞合问题,故亦称动态竞合;从实质上说,想象竞合时,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适用其中任何一个法条都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充分、全面的评价,故触犯的数个法条都将被适用;想象竞合属于评价的数罪、科刑的一罪,即本应数罪并罚,但为了防止对一行为作重复处罚,过分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所以量刑时仅按其中的最重刑处罚。因此,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到底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不能仅从其规定的处断原则来判断,关键要看行为侵害的是一个法益还是数个法益。如果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就属于想象竞合。例如,行为人窃取的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则同时侵犯了档案安全和国家秘密两个法益,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如果行为只侵害了一个法益,则是法条竞合。例如,行为人擅自出卖的国有档案属于珍贵文物,虽然同时触犯了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和倒卖文物罪,但由于文物与档案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行为只侵害了一个法益,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如果法条之间属于包容关系,应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处理;如果法条之间属于交叉关系,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刑法将档案犯罪规定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文物保护档案,因为,一般只有具有历史价值的古代档案才可能成为文物,现代档案由于时间限制很难成为文物,所以,文物与档案之间并非包容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处罚。综上,档案犯罪竞合的形态既可能是想象竞合,也可能是法条竞合,对此不可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1]连志英,倪东风.档案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J].档案学通讯,2006(1):26~29.

[2]牧晓阳.论我国档案犯罪的立法完善[J].兰台世界,2010(18):29~30.

[3]王骏.档案保护刑事立法中的“三个应当”[J].档案学通讯,2010(4):76~79.

[4]郜丽,黄艾俞.档案价值及其实现方式[A].陈忠海.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0:27.

[5]王向女.档案价值体系演化规律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9(2):18~22.

[6]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3.

[7]朱玉媛.档案学基础[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47~48.

[8][美]彼得·瓦尔纳.现代档案与文件管理必读[M].孙钢等,译.北京:档案出版社,1992:277.

[9]宗培岭.对档案价值形态的再认识[J].档案学通讯,2004(2):29~32.

[10]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86.

[11]阮齐林.对未溢出特别法的行为排斥“重法优先”规则——从一起盗伐林木案的法律适用说起[N].检察日报,2011-2-17(3).

[1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37.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来稿日期:201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