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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法定 行为温和

2014-03-10本刊评论员

档案管理 2014年2期
关键词:合法性行政主体

本刊评论员

档案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档案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具体体现在档案行政指导实施主体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规定的。

档案行政指导的具体实施主体不仅包括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及档案行政指导的实施人员。因而,档案行政指导实施主体的范围要宽于档案行政主体,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档案馆(室)、受委托组织及档案行政指导的实施人员都可以成为档案行政指导实施主体。

清楚档案行政主体与档案行政指导实施主体间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界定档案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更好地履行档案行政指导职能。

虽然,档案行政指导是一种主体法定的行政行为,但是它不具有强制性,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温和行政行为。它强调通过双方相互沟通、说服来实施,具有全面而柔性温和的独特功能,表现为主动、灵活、多样的风格。

主动的档案行政指导,可以面对处于违法萌芽状态或轻微违法尚未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档案违法行为,通过主动及时警示,督促其改正错误,避免进入立案调查等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主动地预防抑制档案违法行为。

灵活的档案行政指导,可以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扩大的档案事务管理领域,出现的档案“立法滞后”和“法律缺位”的现象,及时灵活地采取档案行政指导措施予以调整,以补充档案法律手段的不足。

面对纷繁的档案事务,可以发挥档案行政指导多样的功能来管理。这些功能包括预防抑制、补充替代、平衡协调、协商疏通、引导促进、目标提升、规制调整、助成诱导、推广标准以及弥补立法空白功能等。

档案行政指导是一种温和而十分有效的现代行政管理方式,也是依法治档、档案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好档案行政指导手段,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将有助于提升档案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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