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生态化建构的基石
2014-03-06刘京希
刘京希
(山东大学 《文史哲》编辑部,山东 济南 250100)
一、何谓“有机社会”
人类社会发展史已然证明,任何系统一旦孕发并逐渐成熟,即会形成自身的系统逻辑和运行轨迹,此即所谓路径依赖。系统一旦生产出来,就具有了复制这个系统的基因和本能。我们在这里所指称的有机社会亦是如此。
何谓有机社会?内部关系结构具有粘性,使得整个社会形成有机的系统整体,即可谓有机社会;与之相对的无机社会,其内部关系结构松散,组织体之间缺乏甚至根本没有粘性,社会因此不能整合为一个整体——即使勉强组成为整体,只是表现为缺乏内在关联的简单叠加和堆砌。用一个形象的说法,前者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后者,整体小于部分之和。
把人类社会作为“有机体”展开比较专门的探讨,始于法国的圣西门、孔德,特别是英国的斯宾塞。圣西门初步提出了“社会有机体”的思想,他的弟子们则明确提到“社会是一种有机的整体”,并要求分析“社会这个统一整体的各个器官”。孔德把社会与生物学中的“个体有机论”作比较,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种族或阶级是社会的组织,社区或城市是社会的器官。随后,英国的斯宾塞把社会有机体同生物有机体的异同作了比较分析,他依照生物有机体的三个器官系统,把社会有机体划分成生产物质资料的支持系统、在分工基础上加强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联系的分配系统、以国家为首保证各个部门服从于整体的调节系统,并相应提出担任生产营养职能的是工人阶级,担任分配与交换职能的是商业阶级,担任生产调节的是工业资本家。斯宾塞认为,社会有机体不同于生物有机体,社会有机体是一种“超有机体”。生物有机体的各个部分紧密相连并完全从属于整体,社会超有机体的各部分的活动比较分散与自由,因而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整体,但又是一个可自我调节的系统。他提出了社会静力学的命题,并用静止状态的观点来解释社会有机体,认为其间的完善调节与平衡状态是社会的理想状况。①参见贺祥林:《略论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构成内容》,《学术研究》2001年第6期。马克思最初是在《哲学的贫困》中提出“社会有机体”这个概念的,他在批判蒲鲁东时指出:“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依次出现的单个社会。其实,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唯一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北京:1995年,第143页马克思在为《资本论》第一版写的序言中又指出:“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北京:1995年,第102页。,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有机体”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3页。。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的论述十分清晰地告诉我们,社会有机体包括“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和“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一切关系”,因而社会有机体是一个囊括全部社会生活领域的跨层次性的、整体性的范畴。概而言之,所谓社会有机体是指由人和全部社会生活条件、要素构成并相互依存与相互作用的活动和发展着的有机整体。⑤参见贺祥林:《略论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构成内容》,《学术研究》2001年第6期。
可见,有机社会之有机性,在于社会整体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和谐统一。台湾佛光山开山宗长星云大师曾讲过一个关于和谐的故事。有一天,一位妇人见有四位老人站在寒风中,赶紧请他们进门喝茶。但四位老人说,家中男主人不在,不能进去。中午男人回来听说,赶紧叫妇人请四位老人来家吃饭。四位老人分别代表着和谐、平安、财富、成功,他们说四人中只能有一位去。妇人家有了分歧,男人说请财富,男孩说要成功,夫人想平安,小女孩吵着要和谐,最后决定请和谐。和谐大摇大摆走进门,其他三位也要跟着进去。妇人赶紧问,你们不是说只能请一位吗?三位老人笑着说,你请了和谐,我们自然也就一起来了。
和谐,是自然和社会的关系或它们各自内部关系保持多样与平衡的一种状态。但细加分析,同为“和谐”,又有高下之分。不同社会形态的和谐,内在本质又有所不同。以社会内部关系为例,有机社会以和谐为本质,但无机社会也不乏和谐。只是,两种和谐的本质截然不同。无机社会的和谐,尤其是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和谐,君臣、官民之间的和谐关系状态,因为社会的等级化特征,表现出强烈的压制性与支配性的状态,和谐的作用力呈现单向发散的性状,缺乏双向或多向互动的质素,和谐关系状态中的弱势一方与强势一方在地位上并无平等可言,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是“被和谐”的对象。有机社会的和谐,基于社会结构的网络化和社会关系平等化的制度要求,和谐的作用力具有双向或多向交互的特征,表现出强烈的互动性和互补性色彩。尤其是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在民间社会日趋成熟与独立的前提下,更具有从和谐走向共生的趋势。至今,我们每每会崇慕战国时期齐国“稷下学宫”汇集天下贤士、十教九流“不治而议论”的和谐盛况,忆及新中国成立之初“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宽容的政治与社会风尚。为什么这两个时期如此值得人们留恋?其中的真谛,就是多样化基础上的社会共生与和谐。“百花齐放”,就是生物多样性的形象化的社会化表述,表征的是社会多样性;“百家争鸣”,就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而不是定于一尊。如此,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才能各得其所,各擅所长,互补共生,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形成多样性基础上的有机统一。
社会和谐就是合生态性,共生则是和谐的更高形态。就“共生”的本来意义而言,即种间的合作关系,是自然界中最普遍的现象。社会共生体在进化过程中同样能够形成一种互帮互助的机制,而不是强者对于弱者的单向监督和管理。显然,比起和谐,共生的关系状态更为高妙。原因在于,和谐可能表现为两个以上主体间的平等的关系状态,也可能表现为主辅、强弱群体或个体间的压制性的关系状态。而共生所表现出的只是两个以上的主体间的关系状态,任一主体都是这一关系的能动的参与者,无所谓能动与被动之别。
以多样性基础上的社会共生为根本的有机社会,并非天然存在,而是需要人们进行不断的制度化建构和相应的文化养成。总体而言,无机社会与有机社会虽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生存状态,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截然的界限分割。无机社会中存在有机社会的因子或萌芽,有机社会也暗藏着无机社会的菌种。否则,就无法解释无机社会向有机社会的转变,也无法解释有机社会向无机社会的蜕变。
二、有机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生态化建构的基石
国家与社会,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在国家与社会之关系上,民间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石,舍此,政治国家无以安身立命。即使是在最绝对的“强国家与弱社会”的格局下,政府也不可能包办和穷尽所有社会事务,而是应当采行与社会及其自组织相合作的姿态,因为政府的组织和功能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渗透进社会的毛细血管和微小细胞——而这恰恰是民间社会组织的优势之所在。那么,在政治国家与社会环境之间,应当构设怎样的生态关系呢?这种生态关系的建构,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基础呢?
政治体系与社会环境的生态关系的形成,必须以和谐的社会生态共同体或社会有机共同体的形成为前提。这即是说,有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存在”。不同的社会关系存在,与政治体系形成相异的关系状态。传统等级社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更多地是个体性的、零散的、自发自在地进行的,缺乏整体性、有机性和社会目的性;以公民为构成元素的现代民间社会,这种关系既有上述诸形式的存在,但更多地表现为组织性、团体性和社会目的性,更多反映社会普遍利益和意志,因而更多地具有公共性的价值追求。
当这两种社会关系状态与政治体系相遇时,就形成完全相反的生态构造。作为政治体系的外部环境,前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由于人们之间社会联系的组织性和有机性的缺乏,社会个体的存在状态更多地表现为自在性和散在性,犹如一包土豆,看似一个整体,实则毫无以自为为基础的内在有机联系。这便使得社会缺乏组织性,不能在与政治体系的沟通中有基于公共性的作为,难以表达社会整体意志,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后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由于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主要基于自组织性,因此民间社会成为一种整体性和有机性存在。这便使得社会能够以多层面和多样化形式组成的有机整体,与政治体系形成相对平等的沟通关系,便于表达社会整体意志,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已如前述,政治体系与社会环境的生态关系的形成,必须以社会生态共同体或社会有机共同体的形成为前提。这个有机共同体就是以诸种社团形式为组织结构的民间社会。民间社会是公民参与以社群为主体的民主化自治的自组织形式,它通过合作基础上的自治,彰显社会的力量,借此形成对政治体系的约制。同时,各等类型的社会团体,也是良好的自组织媒介,可以担当社会环境与政治体系相沟通的固定渠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社会就是嵌入政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生态化社会关系调节器。
以生态学的观点,可以把现代民间社会形象地比喻为政治国家的自然环境,为政治国家的存在提供各种“养料”。但民间社会并非是政治国家的一个自然栖息地,而是一个有关公共领域事务的能动的参与者,民主就是它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方式。在这里,民间社会与政治国家一样,也是作为一个主体来构筑它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状态,这就形成了主体间的和谐而共生的关系。
这里就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即从国家的层面或者是政府的角度,如何认识民间社会?对于政治国家来说,民间社会究竟是体己的还是异己的?究竟是体制内的还是体制外的?
其实,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殊,盖源于政治国家及其代理人——政府权力来源的分殊。以选举为表征的民主社会,政府权力来源于社会及其公民以竞争性民主选举为途径的赋权,当然,对于政治国家,民间社会是体己的、体制内的存在;相反,以层层任命为表征的集权社会,政府权力来源于独裁者的私相授受,与民间社会无涉,自然,对于政治国家,民间社会就是异己的、体制外的存在。
阿拉伯之春所遭遇的出乎意料的“民主缺失”,提供了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关系生态化调适的极端重要性的鲜活例证。当民主在阿拉伯世界踽踽而行之际,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埃里克·钱尼一篇缜密的论文引人关注。钱尼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阿拉伯世界会出现“民主缺失”?他指出,诸如土耳其、印度尼西亚、阿尔巴尼亚、孟加拉、马来西亚这些穆斯林占主体的国家都有着运行良好的民主体系,因此,仅仅归咎于伊斯兰教或者伊斯兰文化是说不通的。他研究了盛产石油的国家,结果发现储藏着大量能源的国家是没有民主的(如沙特阿拉伯),而一些能源储量不多的国家也是如此(如叙利亚)。他接着思考阿拉伯文化是不是元凶,但是发现这一理由不甚充分。钱尼指出,很多位于阿拉伯地区的国家——乍得、伊朗、阿塞拜疆、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似乎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国内都出现民主缺失,但这些国家都不是阿拉伯国家。钱尼随后以古代历史和现代经济为基础构建了一种颇有说服力的假设。他强调,如今缺失民主的地域都是在公元632年先知穆罕默德去世之后被阿拉伯军队征服的地区。在12世纪被阿拉伯人控制的地区而今的经济发展仍然受到阻碍。这种关联绝不仅仅是巧合。从孟德斯鸠到伯纳德·刘易斯的学者们都提出,阿拉伯王室体制的政治发展在某些方面似乎损害了经济多元化的基础。阿拉伯王室对国家的管控往往意味着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公民社会疲弱、没有自立的商人阶层以及国家在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钱尼用文件数据证明了最后一点,指出在被阿拉伯军队征服的国家中,政府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要比那些未曾被征服的国家高出7%。他也发现,第一种类型的国家往往拥有较少的工会,而且获得信贷的机会也更少,而这两者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民间社会的特征。还有一些不是根源于中世纪历史过往的因素。长期以来非常明显的事实是,中东国家的独裁政权都与宗教领袖结成紧密联盟,以排挤其他领导者和团体。伴之历史上一直不健全的公民社会,这种结盟就造成了一边倒的政治体系,这种体系让宗教党派在意识形态、组织结构以及或许是最重要的一点——无人竞争这些方面享有强大优势。印度尼西亚与埃及一样,国内存在宗教党派,但是印尼也有着宗教色彩不是很重、更加温和以及完全世俗的强大团体。所有这些团体都在公平的基础上抢夺影响力,这在阿拉伯世界俨然就是天方夜谭。①法里德·扎卡里亚:《与自身历史斗争的地区》,新华网,2012年 4月 17日,http://news.163.com/12/0417/09/7V9KAA8300014JB5.html,2013 年12 月28 日。
可见,构建政治国家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生态关系,必须以政治国家及其代理人——政府之权力来源的社会化为前提。唯此,方可出现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一体两面的整体性关系格局,进而形成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有机互动。
那么,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形态,更加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发育呢?
三、“橄榄形”社会结构是实现社会生态化发展的结构性基础
就世界范围而言,民间社会的发育和长成,得益于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橄榄形”社会结构的形成。“中产阶级”是一个偏于经济学的概念,它所表征的,首先是立足于个人收入的普遍增加而形成的相对富裕的群体的形成,以及随之出现的消费能力的提高。
拥有强大的中产阶级,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实现社会可持续稳定和生态化发展的结构性基础。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橄榄形”社会构成,是有机社会的结构性轮廓。
“中产阶级”的一般定义是指,主要靠工资及薪金谋生,一般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能力及相应的家庭消费能力;有一定的闲暇,追求生活质量,对其劳动、工作对象一般也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同时,大多具有良好的公民、公德意识及相应修养。换言之,从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文化地位上看,中产阶级是均居于现阶段社会中间水平的社会群体。
这个定义有些复杂,包含的义项太多,反而不易把握。其实,既然是“中产”,那就单从收入上来界定,更为简单明了。当然,限于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不同国别,标准自有不同。比如在美国,有人认为凡年均收入在3万美元至10万美元的人群都属于中产阶级,以此标准衡量,美国95%以上的人都应该属于中产阶级。在中国大陆,2005年国家统计局根据人均GDP和购买力给出中产阶级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至50万人民币之间的结论。现在来看,这个标准,起码是6万元的起点太低了。
我们讨论“中产阶级”的定义,经济地位只是一个最重要的标准,我们的目的不在于经济地位本身,而在于隐藏在经济地位背后的东西。那是什么呢?那就是社会地位、文化地位和政治地位,以及围绕经济利益的对于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觉醒和追求。正是对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文化地位和政治地位及围绕它们的诸方面权利的追逐,才是大众政治参与的牢固社会基础。
这其中,产权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因变量。产权,是一切阶级得以形成的经济权利基础。因此,产权也是中产阶级得以培育和形成的不可动摇的根基。就现实中国而言,在社会发展阶段上,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在经济制度上,我们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基于不同产权的经济主体间的一种公平交易的方式。产权的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必备条件。对于合法的产权,任何干预包括政治权力的干预,都为法律所不能容许。“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对产权尊严的最为形象而直接的表达。可喜的是,2007年,我国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颁行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需要进行财产交易,而进行财产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其次,物权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虽然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不可能全面规定相关制度,只有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民法规定这些制度。而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此方面又付之阙如。新物权法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建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强调的是不论物权由何类主体享有,国家也好,集体也好,普通的自然人也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①陈小燕:《物权法的沿革、创新与意义》,《湖北日报》2009年9月20日,理论版。。更具有深远意义的是,物权法对于个人合法财产、对个人财富的法律确认和保护,为社会结构的良性调整、为中产阶级的逐步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中产阶级的形成和壮大,其意义不独在经济领域,更在于社会领域、文化领域和政治领域。
随着中产阶级的壮大,足以形成橄榄形社会结构的时候,之于经济领域的意义,在于社会构成的绝大多数人有了“恒产”,有了属于自己的可支配的私有财产,这是整个社会获得稳定的经济基石;之于社会领域的意义,在于表征着社会财富的一次和二次分配更加公平,达到了社会绝大多数人都满意的程度,意味着公平正义的社会的到来,和人们对一系列社会权利的主张,以及以各种社团为结构形式的民间社会的出现;之于文化领域的意义,在于在整个社会的文化气质上,“中产造就中庸”。整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有了更多的可资支配的闲暇时光,用以发展和满足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丰富自己的人文素养,提升自己的风度气质,理性而温雅,遇事不武断,形成具有相对完善的人格的社会人;之于政治领域的意义,在于中产阶级出于维护自身经济社会权利的目的,而对一系列社会政治权利——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等的主张,和因此形成的对于国家政治发展的推动力。在美国,早在18世纪就开始中产阶级化了,“到19世纪20年代,美国人已经把自己的社会说成是‘中等阶层’占统治地位的社会。”①戈登·伍德:《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69页。在法国,1975来以来法国劳动人口中,白领职员和工人在60%左右,中层和上层分子的人数正在增加,工人的数目则呈下降趋势:1969年时,工人在劳动人口中的比例占40%,而2000年时只占30%多一点。如果按照这个速度发展下去,再过90年工人队伍将会消失②丁骥千:《法国社会阶级差别的重现》,《国外理论动态》2003年第7期。。正是得益于以庞大的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构成及其对于“舒适、安全、富裕”的生存理念的内在认可和追求,这些国家实现了我们所艳羡的社会的可持续稳定。
所以,当社会发展出现了完美的橄榄形社会构造的时候,对于社会稳定的追求,就由以现在“维稳”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政治需求,变为以整个社会渴望稳定与和谐为表现形式的内在需求了。古语“有恒产方才有恒心”,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按照国际共识,只有当着中产阶级占到人口总数的60%这一临界点的时候,社会稳定才能形成强烈的结构性内需与要求。从人性的角度揣摩,当整个社会60%的家庭或者人口成为中产阶级的一分子,都有自己的私有恒产需要保护、传承的时候,这个社会还有产生动荡的内在动因吗?毫无疑问,在这样的社会结构状态下,人们的政治诉求,必将会是在不损害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通过体制内的合法渠道,和平地予以表达——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大众政治参与。就此意义而言,体制内的大众政治参与,不是靠外部动员得来,而是靠人们的内在利益的驱动。这是建立在基因性自发需求基础上的自觉行动。进一步说,对于民主政治的诉求,路径首先不在于政治体制改革本身,而在于社会结构的完善,在于财政体系的公共性改革,在于社会保障、医疗服务、教育、公共住房等等公共政策的科学配置。一句话,在于以公平正义为唯一宗旨的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质言之,在于对中产阶级的培育和保护。
正如前述,我们强调中产阶级的社会价值,在于它对于以民间社会为结构形式的有机社会建构的经济学意义。不过,民间社会虽然建基于中产阶级,但民间社会并非中产阶级的必然结果。中产阶级是民间社会的必要条件,但远不是它的充分条件。以收入和财产为指标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中产阶级,只是中产阶级的雏形。只有整体上具备公民意识、公民素养和社会担当精神,并具备政治影响力的中产阶级,才可以说是较为成熟的中产阶级构成,也才可以说是构建起民间社会的充分条件。民间社会的核心要素,在于财产权、自由迁徙权、言论自由权以及政治参与权等等公民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觉醒、欲求,在于相应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保障——产权、法治和民主,以及公民身份的赋予。基于这样的考量,当下中国的民间社会建设,虽然形成了一定的中产阶级的社会基础,但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中产阶级的社会政治意识还存在结构性的缺失,社会个体由消费者向公民身份的转换,尚处于起步阶段;当然,相应的社会政治环境也不容乐观,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利的法治环境还远未形成……所有这些,都是制约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民间社会逐步完善的主客观因素。
尤其需要破解的是,民间社会的培育、成长和壮大所需要的政策、制度层面的助推问题。在当下中国,我们并不缺乏民间社会的生长点和生长介质,比如说,以自治为特征的城市居委会、社区和行业组织,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各式的生产合作社,以及作为中国公民社会先声的各色环境保护组织,无不带有民间社会的性质。但所有这些自治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其他自治组织的诞生,都缺乏来自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扶植和助推,反而有时会受到种种的限制,这就使得中国的民间社会的发育有些迟滞,公民的自组织性不强,公民的个体利益和合法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造成社会结构的不稳定。
民间社会的政策和制度层面的限制,又根源于决策层对于民间社会的认知理念。决策层往往把民间社会视作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存在,因为它限制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延展,阻止行政力量对社会自治领域的强力介入,客观上起到了约束政府权力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民间社会又具有保持社会活力、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这是决策层的认知有所不足的地方。
其实,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取决和体现于社会构成的生态平衡,阶级、阶层间发展的生态平衡,政治、经济、社会间的结构平衡。平衡而匀称的阶层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布局,保障社会发展的和谐有序,和社会心理的平和舒缓,阻止社会结构的两极分化。美国政治机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始终保持平衡中的稳定。美国政治机制的稳定性在世界上绝无仅有:两个世纪以来,它一直是同一部宪法和同样的机构平衡体系。平衡是什么?平衡就是中庸,就是中和。没有中庸、中和的制度设计,就无法实现社会平衡。
“如果把一个国家分解成为权力、资本和社会,那么在任何体制下,社会是最弱的部分。权力可以保护自己,资本也可以保护自己,但社会无力保护自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是必须被保护的。”①郑永年:《“中国墙”》,《联合早报》2009年12月8日。权力、资本和社会三者之间,只有保持合乎生态法则的动态平衡关系,强者保护弱者,而不是强强结盟,整个社会的运转才有可能是相对和谐和正常的。反之,如果三者之间强弱分明,而且强强结盟,共同侵害弱者,整个社会的生态平衡关系即告打破,弱者受迫至极,就会在绝望中放弃合法的自救手段,转而寻求非法的暴力手段,最终导致无政府状态的发生,制度体系就会面临坍塌的危险。
“村庄是农村社会的底盘,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底盘。”②笑蜀:《中国须重新寻找和发现公民社会之于改革的价值》,《战略决策内参》2010年第38期。底盘稳,社会才能稳。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民间社会往往诞生于基层,公民社会恰恰是把基层社会组织起来的一种合适的粘合剂,它靠自身的力量,化解内部矛盾、冲突和危机,而不是把矛盾外化和外显。当内部矛盾不能通过自治组织化解的时候,作为组织渠道和表达机制,它能够将内部的利益诉求予以适度整合并形成机制性表达,寻求政府层面的制度化解决。
与之相关,鉴于民间社会所天然具有的、把分散公民整合为社会阶层的功能,民间社会孕育化生中产阶级、改善社会结构的生态构成的功能应当予以充分认识和肯定。只有通过以公民社会为组织形式的广泛的社会自治,以之抗衡强大的政府力量对社会领域的过度介入,和由此造成的对社会自治利益的侵蚀,才能够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中产阶级成长的社会环境。
在目前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下,怎样的社会建构,或者说,着力于增强社会领域的哪些机制和力量,方能起到其对政治系统的生态制衡作用?换句话说,加强社会建构,首先需要明确,所着力建构的,是“主动的社会”,还是“被动的社会”;是“积极的社会”,还是“消极的社会”。主动与积极的社会,是组织化、社团化的有机社会和整体性社会,因此具有组织机能和整体性力量以抗衡与制约政治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相反,被动与消极的社会,是公民个体缺乏组织化联系和整合的无机社会,缺乏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整体性力量,当政治国家形成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侵害时,公民个体往往孤立无助。公民个体即使有自觉的权利意识,也会因为缺乏组织化的伸张渠道,个体权利仍会受到不法侵害。因为在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状态下,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也会发生不自觉的偏移。构建积极与主动的社会,使之成为制约政治国家的整体性力量,应当成为提升社会能力的明确思维路向。没有这样的思维路向的界定与引导,单靠社会的自我发育与进步,由于官权对其他社会群体具有压制功能,所以社会的进步并不能同步滋长出足以制衡官权的力量。①冼岩:《执政党的“已变”与“未变”》,《社会学家茶座》2008年第2期。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建设目标要求,意味着社会治理模式将由政府单一管控向政府与社会双主体共同治理转变。令人欣喜的是,伴随社会的进步,妨碍民间社会成长的制约因素,无不在向着更加有利于民间社会成长的方向转化。基于中产阶级滚雪球式的发展壮大的趋势,和地球村时代的信息激荡,未来一个时期,将会是中国民间社会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将会更多地向公民及其所属社会团体转移,中国式的以民间社会为载体的有机社会的形成,以及以此为基石的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生态化建构,前景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