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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的宰前检疫

2014-03-06李永明

云南畜牧兽医 2014年3期
关键词:屠宰传染病检疫

李永明

(勐海县畜牧兽医站,云南 勐海 666200)

宰前检疫是分清病、健动物,确定动物的准宰、禁宰与缓宰的重要途径。经宰前检疫可以将健康动物与可疑及有病动物分开,进行合理的处理,防止染疫动物进入屠宰加工、流通环节,及早控制和扑灭疫源,对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和防止疫源的扩散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宰前检疫的方法与程序

1.1 查验证件

动物入场时的查验证件是屠宰检疫的第一步。动物在未卸下车之前,检疫员应向押运员索取产地检疫证明、免疫证或免疫标识,并认真检查动物,核对证物是否相符,以及了解动物是否来自非疫区,曾否染疫。经初步视检为健康的动物,证物相符,允许卸下,将其赶入预检圈休息。在动物卸下车往预检圈驱赶时,检疫员应配合饲养员逐头观察动物外貌、行为、步样、精神状态。发现异常立即隔离,待检疫完其它动物后再详细检查处理。赶入预检圈的动物,必须按地区分批圈养不得混杂。进入预检圈的动物,应给予充分的饮水,待休息2 h后,方进行宰前临床检查。经宰前检查认为健康的动物由检疫员签发检疫单,经饥饿管理后,送候宰圈等候屠宰。

1.2 群体检查

把来源于同一农户、同一饲养场或同一地区、同批动物为一组,或以圈作为一个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主要采用视检。①静态观察:深入圈舍,在不惊扰动物的情况下,靠拢动物使其保持安静的自然姿势,细致地观察其精神、睡卧、眼、蹄、皮肤、呼吸和反应等姿态。尤其要注意有无咳嗽、战栗、呻吟、流涎、嗜睡和独立一隅等反常现象,凡有上述反常症状的动物应标上记号隔出做个体检查。②动态观察:在动物自然活动或人为驱赶时,观察其活动姿态及排泄姿态与排泄物性状、运动后的呼吸、咳嗽状态,特别注意有无跛行、屈背弓腰和离群“掉队”等反常现象,凡有上述反常情况的动物应标上记号隔出做个体检查。③饮食状态的观察:在动物自然采食、饮水,或有意识地给予少量食物及饮水的状态下进行观察,观察其动作状态,看有无少食、慢食、停食、不饮和吞咽困难等现象。

1.3 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是对在群体检查中被检出来的可疑病例做进一步的检查。个体检查的主要方法有视诊、触诊、叩诊和听诊,这些方法是一个综合性整体,各有所长,相互补充。

(1)视诊:看动物的精神状态、被毛和皮肤、行走姿态、呼吸动作,观察眼结膜、鼻镜和鼻腔、口舌和舌苔、粪便和尿液及分泌物性状。

(2)触诊:通过触摸屠宰动物各部位的感觉来发现屠畜异常病状,摸耳角根、皮肤弹性、温度、体表肿块和疹块、体表淋巴结、胸腹部。

(3)听诊:听屠宰动物因患病发出的异常声音,如咳嗽、喘鸣、呻吟,或借助听诊器听呼吸音、胃肠音、心音。

(4)叩诊:用手指或叩诊锤对体表某一部位进行叩击,根据音响特征判断被检器官、组织有无病变。如清音、浊音、鼓音、半浊音等。

(5)嗅诊:通过患畜呼出的的气体、分泌物及排泄物的特殊气味作出判断,如呼出气恶臭,提示肺坏疽;酮臭味疑似牛羊酮症。

(6)检查:发现患烈性传染病的同群屠宰动物应逐头检查体温,有条件的屠宰场对可疑动物结合临床做血、尿常规检查,以及病理学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查。

1.4 特殊检查

动物的某些重要疾病,必须进行特殊检查。如猪的囊尾蚴开口检查、牛结核病的结核菌素试验。其中,“看”是检疫工作中最常用、最简单,也是往往最有价值的,我们应在各种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2.1 禁宰

确诊为恶性传染病(炭疽、鼻疽、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口蹄疫),必须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焚化),不得屠宰;因患有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死亡的动物尸体,不得冷宰应销毁处理。

凡诊断为国家规定的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传染病,或地方规定的危害较大的新发现的疫病及其他重要疫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以便及时采取防制措施。

2.2 急宰

确认为无碍肉食品卫生安全的一般动物疫病或一般传染病及长途运输中出现异常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为防止疫源扩散必须在强制规定的地点进行紧急屠宰,并施行宰后检疫。实施急宰的动物不能在正常屠宰车间进行,应在急宰间或专门设置地点急宰,不得拖延。实施急宰的工人不得随意进入正常屠宰车间,并做好自身及急宰间的清洗、消毒工作。

2.3 缓宰

经检疫确认为一般传染病或普通疾病,并有治愈希望,或患有疑似传染病而未能确诊的动物应予隔离缓宰。但必须考虑有无隔离条件和消毒设备,以及患病动物短期内有无治愈希望和经济成本核算是否有利等因素。否则,应予急宰。原则上进入屠宰场的动物不得再流入社会。

2.4 冷宰

确诊为物理因素致死的动物,冷宰后需经检疫确认肉质良好,其胴体通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食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动物严禁冷宰食用,因其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人的食物中毒。

3 建立健全屠宰登记制度

3.1 做好检疫记录台账

检疫结束后,登记货主姓名、货物来源、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及检疫后处理结果分类登记,以便统计、汇总上报。因其承载的信息,显示动物流通产地、流量,以便畜牧兽医部门了解和掌握动物流动规律,制定动物防疫措施。

3.2 回收免疫证明、免疫标识及产地检疫证明

通过回收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及产地检疫证明,有利于促进强免工作和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起到监督督促作用。

3.3 做好消毒、用药情况及人员记录

对场地及载畜车辆的消毒,可减少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若发现疫情时可实施追溯,有利于快速查找和消灭疫情。

查验证件时要将动物免疫注射、药物残留纳入登记内容。疫苗刚注射或注射几天内是不允许屠宰的,如炭疽苗必须注射14 d后方可屠宰;注射过药物或饲喂添加剂而未过休药期的动物不准屠宰,如高铜高锌或高残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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