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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打工致残 按啥标准赔偿?

2014-03-04

乡村科技 2014年13期
关键词:赔偿金城镇居民残疾

农民工打工致残 按啥标准赔偿?

农村居民乔某在沈阳打工时受伤致残,为何要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2013年12月24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乔某提供的暂住证证明其在城市居住1年以上,因此才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了3万余元的残疾赔偿。

鞠某在沈阳开办一个收购点从事废品收购生意。2009年初,鞠某雇农村户口的河南籍老乡乔某前来收购点帮忙。2009年9月某天,乔某在操作塑料粉碎机时,不慎将右手小指挤断,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因协商未果,乔某告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庭审时,乔某向法院提供了沈阳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证明自己受伤时已在沈阳居住生活1年以上,而且在沈阳打工的收入是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乔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沈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此判决鞠某赔偿乔某残疾赔偿金3.15万元。而如果按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乔某只能获得1.19万元。

法院判决后,鞠某不服判决。他认为,2003年沈阳就已经取消暂住证制度,而乔某所持的暂住证是在2005年办理的,这本暂住证应属无效。正是因为这本暂住证,使得本是农民户口的乔某被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残疾赔偿,自己要多赔偿近2万元。

鞠某将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本暂住证。于洪区法院审理认为,分局给乔某办理暂住证时,乔某还没到鞠某处打工,更无法确定其在打工过程中一定受伤。因此,分局为乔某颁发暂住证时,该暂住证与鞠某没有任何法律上利害关系。

另外,法院的民事判决根据暂住证认定的是乔某在沈阳居住1年以上这个事实,而不是认定暂住证本身。暂住证无论撤销与否,都改变不了乔某在沈阳居住1年以上的事实。法院判决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3万余元,其主要原因就是乔某在沈阳居住1年以上的事实,而不是公安分局是否应该发放暂住证。因此,暂住证和判决依据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法裁定对鞠某起诉不予受理。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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