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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托克维尔到哈贝马斯
——探寻市民社会的特征

2014-03-03

关键词:克维尔哈贝马斯黑格尔

(西北工业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72)

市民社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然而,市民社会到底何指,还需要做些梳理。一些学者认为市民社会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繁荣发展的关键,有些政治家却认为市民社会的兴起是国家最大的威胁,而普通百姓却认为市民社会成为个人利益最有效最安全的保护。

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表述,市民社会“指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即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

一、市民社会思想的演变和发展

“市民社会”是由哲学家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予以完善了的概念,黑格尔在吸收了众多思想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才得以提出此概念。市民社会这一思想可以追溯到 18世纪之前,它的演变和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

1.市民社会的古典含义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政治共同体和城邦国家。城邦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1]17。所谓政治共同体即市民社会,在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社会的治理代替了国家的治理,市民社会代行政治国家的职能。就此看来,市民社会就是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重合的,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城邦的思想为市民社会奠定了理论之基石。

古罗马西赛罗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公元前1世纪,政治理论家西塞罗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的概念。西塞罗定义市民社会不仅指国家,还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2]125。西塞罗认为,文明政治共同体包含文化、工商业、法律以及政府,使用道德的纽带把人们联系起来。实质上,西塞罗的“市民社会”不仅具有市民社会的意思,还具有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另外两重意思。

契约论思想家利用市民社会思想达到反对君主专制的目的。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契约论思想家洛克、卢梭、康德等人认为自然状态和自然社会(指在国家出现之前的一种状态)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而这种过渡必然要求处于自然社会中的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以换得国家的保护。简单说就是根据民意和契约形成的便是市民社会。此时,契约论思想家仍没有对市民社会的思想予以新的含义,在他们的概念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属于同义词。

综上所述,在市民社会的古典含义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往往是同义词。

2.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概念

近代以来,随着民族国家和君主专制制度的出现与建立,市民阶层在专制王权的保护下获得了从事经营工商业活动的自由,私人领域的繁荣逐渐导致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然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不受限制的王权对私人领域的侵犯又必然妨碍市民社会的自由与发展。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确立了民主制度,这为法国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和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并促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日渐分离。

尽管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从 16世纪就已经开始实质分离了,但直到 18世纪,一些思想家才认识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富于建设性的观点。他们认为市民社会高于国家政权,提倡“大社会小国家”的模式。

3.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观点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他批判了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指出以洛克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混淆了国家与社会的本质区别。黑格尔认为,个人利益汇总集合于国家,国家被视为个人利益的保护伞,这必然导致国家存在的偶然性,既伪造了个人的本质,也伪造了国家的本质。黑格尔认为洛克把政治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是矛盾的,洛克式的共同体不是真正的“政治国家”,而只是“市民社会”。

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处于私人家庭和政治国家之间。在家庭当中,伦理概念的各个环节尚未得到独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是不确定的和模糊被界定的。所以家庭必然解体,而家庭的分解导致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市民社会的出现表明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市民社会成员需要的满足感、人身保障和财产保障、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能够提供保障的只有法律。而法律仅仅保障抽象地适用于任何人的人权、所有权、契约及裁判权力。由此看来,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战场,是一群人反对另一群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公共利益竞争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最高制度冲突的舞台。所以,市民社会只是一个片面、抽象的环节,它必将在“国家的最高观点”上被克服[3]。

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思想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哲学批判〉导言》两本著作中,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在此基础上,创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体系。

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黑格尔从历史本身出发来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者之间的的关系。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这一方法,但不同于黑格尔的是,他没有像黑格尔那样将历史的发展归结为精神的自我运动,而是从社会关系中的经济关系这个角度来探寻市民社会的内涵。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社会关系深化为经济关系,把市民社会交往行为设定为物质交往关系,本质上是经济交往关系。并进一步指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含物质的关系,还包含了一些高于物质需要的关系。

马克思批判并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并认为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批判并纠正,并确立了自己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生产力发达的社会。简单的说是指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私人交往关系的总和。即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国家。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分析范畴。历史范畴下的市民社会指的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分析范畴的市民社会指的是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4]。

二、托克维尔的市民社会观

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意欲回答,在民主演化过程中,法国为什么要经历那么多苦难。而《民主在美国》意在回答为什么美国的民主社会是自由的民主社会。在托克维尔看来,同样的市民社会基础上可以建立两种相互对立的政体,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主政体,另一种则是民主面目的全新的专制政体。

托克维尔在《民主在美国》中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市民社会观,尽管他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术语。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广泛确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缺乏束缚的民主往往带来专制,甚至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尽管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宪政体制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制保障自由,但这种以内部制约为主的宪政体制并不能使人们一劳永逸地远离多数人的暴政。为此,拥有一定自主权的多元社会将是保障自由和民主的最后也是最强大的一道屏障[7]。

以制度制约权力的方法并不足以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由此提出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市民社会观。社会制约权力是指这样一种多元社会现象,这种多元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能够对国家政权产生制衡作用。在市民社会中,中立的媒体舆论、自由的新闻、独立的报刊、自由结社、志愿组织、宗教、法学精神和理论都能对政治国家的权利产生牵制作用。

《民主在美国》第一卷里,托克维尔探讨了美国的民主政体成为自由的民主政体之原因。在托克维尔看来,原因有三,分别是:偶然的因素;法律制度;风土人情。偶然的因素,指的是美国自然资源的极大丰富,以及美国不存在强大的充满敌意的邻国。美国的欧洲移民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在这块没有争夺和干扰的大陆上,全心全意发展工商业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相比天赐的因素,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相对完善的法律。托克维尔对于美国法律的解读,可以转化为这样一个问题,在市民社会,怎样的社会力量可以制约权力。

第一,托克维尔认为美国获益于联邦制颇多。在他看来,小国的优点是自由和幸福,大国的优点是光荣和强大。大国的存在常常使小国的自由和幸福受到威胁。而美国的联邦制结合了大国和小国各自的优点。作为大国,美国可调动的力量足以确保国家安全、人员和资本自由流通。小国的优势则在于,美国国会只制定全国性法令,而法令细目的制定权则在各州立法机构手中掌握。

第二,乡镇制度。最早在美国东海岸登陆的清教徒们,用“五月花号公约”精神建立了美国乡镇自治制度。人们在乡镇范围内,享受真正的民主政治生活。托克维尔说:“在美国,乡镇不仅有自己的制度,而且还有支持和鼓励这种制度的乡镇精神”[5]184。

第三,司法权的结构。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设立的低级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托克维尔最为看重的是风俗和民情。民情范畴复杂,不仅包括民众的心情、愿望,还包括民众的生活、生产、风尚习俗等情况。美国社会保留了最初登陆美国海岸的清教徒移民的价值体系,即自由和平等精神。

托克维尔还提出几种制约权力、维护自由的因素,一是自由结社,二是志愿组织。结社,在托克维尔看来,“在我们这个时代,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托克维尔认为一个完整的政治社团必须经过三个阶段,一要建立思想联系,二要有集会权,三要选举出组织,用代议制方式维护本集团成员利益[5]216。泰勒也认为,以这三种方式存在的自由社团组成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市民社会[6]。

在市民社会中,人们根据兴趣和利益自发组成各色社团,期待维护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防范政治权利的过度干预;同时,这种社团组织的特点在于稳定而有序,本身又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在托克维尔看来,市民社会并非时时刻刻要站在政治国家的对立面,而是要反对国家权力的滥用。托克维尔的市民社会观并不排斥政治国家的权威,相反政治国家的权威是市民社会的应有之意,惟此市民社会才不会变成一个各种团体相互倾轧的帮派社会。不过,显而易见的是,他在对美国的考察中,已经预设了与法国的对比。这种思考的预设与对比,使其特别关注不同于法国的人们为了各种目的联合起来并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市民社会[7]。

三、哈贝马斯关于市民社会的观点

哈贝马斯眼中的市民社会,既非黑格尔理解的“需求的体系”(市场经济体系),又非马克思所揭示的“根据私法构建的资本和市场体系”。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由或多或少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组成。市民社会的核心在于建制化的联合体,它们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自愿结合。市民社会的本质在于持续性和持久性的交往行动。市民社会的功能:对私人领域中形成的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放大后引入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是架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桥梁和媒介。

柯恩和阿拉托对市民社会的特征描述如下:第一,多样性:家庭、非正式生活团体和自愿性社团,其多样性和自主性允许各种各样的生活方式;第二,公共性:各种文化建制和交往建制;第三,私人性:一个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第四,合法律性:把市民社会同国家以及经济区分开来所必需的一般法律和基本权利。

在柯恩和阿拉托思想的基础上,哈贝马斯重点强调了市民社会蕴含的四类基本权利,具体表现在:第一,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确定了自愿性社团的活动空间。第二,有关出版、广播和电视的自由确保了公共交往的传媒基础。第三,公民参与政治的自由保障了市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的密切联系。第四,对个人消极自由的宪法保护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完整和生活领域的完整[8]274。

面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逐步走向衰落的现实,哈贝马斯试图构造一个商谈的市民社会。哈贝马斯试图论证,通过整个社会的合理化交往,从而形成一个理想商谈情境,并最终实现规范而有序的市民社会生活形态。

哈贝马斯将自己的研究范围逐步扩大,由公共领域走向生活世界,不再只是关注宏观层面的公共事务,更关注微观层面的日常生活中的言谈和行为。交往行为理论是其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哈贝马斯借助交往行为理论构建起一个商谈的社会。

四、市民社会的特征

1.市民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

托克维尔强调一种特定的社会类型对于民主至关重要。在此种多元社会中,权力由众多相互独立的部门、组织、社团和民众来行使,并呈现分散化的方式。

多元社会能够有效防范“多数的暴政”。托克维尔认为,贵族制国家中的贵族组织是防止政治国家权力滥用的有力武器。在没有贵族组织的市民社会,人们也应积极仿造类似的组织,用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及多数的暴政。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曾说过,君主政体中贵族和中间团体的存在有利于制衡君主的权力,尤其是贵族阶级以及其自由精神有助于维护社会自由[9]。

托克维尔完全认同孟德斯鸠的上述观点,但由于历史的变迁,存在于孟德斯鸠时代的贵族制度和贵族精神在现今的民主制度下日渐衰落,代替贵族组织用以抗衡多数暴政的只能是各类社会团体。在市民社会政治结社过程中,人们深刻认识和熟练运用政治参与的原则和程序方法,抵制多数的暴政,保护少数人的权益。正如列奥施特劳斯评价的那样,“托克维尔从结社中看到了一种手段,它不仅有助于缓和多数的暴政,而且还有助于克服民主制的平庸化倾向”[10]。

2.市民社会是一个强大自治的社会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政府集权,而且这种政府集权和人民主权紧密相连。托克维尔认为,一国的中央政府,无论其多么强大、如何勤恳,也不可能事必躬亲,不能做到依靠一己之力去解决整个国家的每项问题。但是,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中介团体、地方性自治组织却可以辅助政府解决其靠一己之力解决不了的问题。托克维尔在《民主在美国》一书中曾说过:“个人的努力和社会力量的结合,常会完成最集权和最强大的行政当局所完不成的任务”[5]106。

强大的政权和强大的市民社会并不冲突:国家在职权框架内行使权力,社会在自治领域内发挥作用,两者互不干涉;同时二者又具有某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政治国家为市民社会制定基本规则,防止市民社会滑入利益倾轧的混乱状态,而市民社会又在另一个层面制止国家对社会和个人的过分干预,从而达到“分立自治、相互制衡”的局面。

3.市民社会是一个商谈的社会

市民社会是一个商谈社会。晚期资本主义公共领域的衰落原因之一应归于缺乏合理化的商谈环境。当政权过度侵入市民社会时,公共领域将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在哈贝马斯看来,为了复兴公共领域,必须借助交往行动范式实现市民社会的交往合理化。

市民社会影响和制约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所谓“公众意见”。公众意见的主体不是单独的社会成员,也不是特定的社会组织,而是社会全体层次上的联合。在市民社会之中,包含一个形成公众意见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指出:“所谓公共领域,就是指我们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个领域,它能够形成公众舆论一类的事务。原则上讲,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都是开放的”[11]。托克维尔也十分看重公共舆论的作用,他极力倡导新闻出版结社自由。公共领域的复兴,造就一个和谐的商谈社会。商谈是市民社会的一大特征。在现代市民社会中,大众传播媒介意义重大,是形成公众舆论的重要途径。公共舆论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和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权力决策前,商谈可以左右决策的进行;二是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和事后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权力的腐败现象进行批评、抗议、谴责和控诉,从而将权力滥用暴露在阳光之下无以遁形”[12]。

[1]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布莱克维儿.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马克思.黑格尔辩证法和哲学一般的批判[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5]托克维尔.民主在美国[M].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

[6]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7]潘小军.从托克维尔到哈贝马斯:寻找法治的社会基础[J].法学论坛,2005:1-5.

[8]郑永流.商谈的再思: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0]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11]魏斐德.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问题的争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12]刘旺洪.国家和社会:权力控制的法理学思考[J].法律科学,1998(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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