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交往有效性条件的转喻基础——语用学理论系列研究之五
2014-03-03李怀奎李跃平
李怀奎,李跃平
一、引言
语言哲学认为关于思维与现实关系的探究只能在语言中寻找〔1〕,但是早期的语言哲学——分析哲学——仍然没有能够解决主客对立的矛盾问题。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则尝试着把二者统一起来,因而该理论在20世纪从认识论到语言哲学的转向过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2〕,其中设定的普遍有效性条件超越了形式主义的逻辑真理观、语义学的真值条件真理观、逻辑实证主义的社会真理观〔3〕。近年来国内外对哈贝马斯交往理论除了大量的介绍外,还进行了两个方面的研究:(1)对其理论的哲学反思。Apel认为,交往理论没有对理性合理性作出必要反思,因此关于交往性语言使用优于“独白式”语言使用的立场欠说服力①。还有国内学者冯文敬认为哈贝马斯对“三个世界”的划分还不够精细,进而尝试在三个世界的各个层次上分出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并作相关的论证〔4〕。在宏观世界的层次上,理性指共同体理性(ration of community),在微观世界层次,理性可以指个人理性。这样语言意义就可以分为独立于语境和依赖语境两个方面。前者指那些人类共同体在三个世界通过交往获得的相对确定的共识性意义,而不同个人在三个微观世界(即交际的物理语境、交际者关系和交际者的心理状态)中交往能获得的相对多变的共识性意义。冯文敬的研究意义在于可以为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分野提供依据,但没有说明以什么基础来分出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2)交往理论对其他学科的意义和作用。比如,交往理论对人—机交往具有启示性〔5〕,对翻译研究诸方面有指导作用,对翻译中原作和译作关系的理性重建〔6〕、可译性〔7〕的启示,对建构主义的翻译理论的贡献〔8~11〕,等等。但根据我们掌握的文献来看,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理论对人类交往有效性条件的认知基础的研究却鲜有涉及,因此本文拟在介绍普遍语用学理论如何解决主客二元对立的问题的基础上,从转喻角度来探讨交往有效性条件的认知基础。
二、普遍语用学解决了主客二元对立的问题
几千年来,人们对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从认识论上看,这可以归结于先验论和经验论之争。对人类获取知识的能力是基于先天的遗传还是后天的接触,是先验论和经验论论争的焦点。乔姆斯基关于人类语言能力(也即语法能力)的论断就是典型先验论的体现。他认为人类心智中有一个与生俱来的机制(即LAD,language acquisition device,或者普遍语法),使得他/她在语言刺激贫乏的条件下获得语言能力〔12〕。但是有人不同意这种语言能力先天论的看法。首先,因为光有语言能力并不足以让人们进行成功的交际。“没有语言使用的规则,语法的规则将是无用的”〔13〕。其次,有学者认为,交际能力的获得先于语言能力,幼儿早在会讲话之前就已经会交流了〔14〕。这种理论提升到认识论的高度,就是交往能力先验论(体现在言语方面就是语用能力先验论)。
也就是说,在先验论者看来,人类的交往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语言是人们交际和思维的工具,它的首要功能就是交往的功能,而言语交往要有效就必须满足若干最为基本的条件。哈贝马斯认为它至少应该体现在四个方面:(1)可理解性条件(understandability),即能说出符合语法规则、有意义的话,以便为他人领会;(2)真实性条件(truth),即提供与事实真相相一致的描述,以便与他人分享知识;(3)正确性条件(rightness),即说出合适的话,以便获得他人认可;(4)真诚性条件(truthfulness),即言而由衷,以便为他人所理解与信任〔15〕。第一个条件就是乔姆斯基所说的关于语言能力的有效性条件,后三个条件就是哈氏所谓交往行为的有效性条件,并认为它们具有先验的性质,这是因为它们是人类交际的普适性知识,是人类的“普遍语用法”(相对于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所以哈氏把基于这三个有效性条件而构建的理论称为普遍语用学理论,其目的是要重建人类的交往理性。之所以是重建,是因为在近代晚期的工业社会中,人与人的理解和交流由于受到权力、经济和意识形态等控制,作为交往媒介的语言的欺骗性就显露了出来,人际交往大多时候成为被利用、不合理的行为,没有任何规范可言。
是不是强调人类交往资质的先验性,重建工作就结束了?其实不是,倘若这样认为的话就会走向极端,就会导致尼采的个人意志论、海德格尔的宰制论和福柯的权力论。没有经验的参与,重建就失去了现实的基础。
哈氏是如何来重建人类交往理性中的经验成分的呢?首先,哈氏引入了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生活世界”的概念,并把它分为自然世界、社会世界和人内在的主观或者心理世界。当人与自然世界发生联系时,要求坚持真实性原则,即言辞表达应该符合事实,对应的是认知型(cognitive)或者陈述型的交往样式;当人与共同体的社会世界发生作用时,要求坚持合理性原则,即表达要符合所认可的规范,对应的是互动型(interactive)的交往样式;当人与自己的内在世界发生联系时,要求坚持真诚性原则,即表达应该是言而由衷的,对应的是表现型(expressive)的交往样式。从理想的角度看,如果说话者关于三个世界的知识和听话者三个世界的知识完全相同,那么就会达成理想的共识,听话者完全领会对方的意思,交际完全成功。但是不同个体对三个世界的认知并不完全相同,所以现实中的交际所达成的往往只能是相对的共识〔4〕。引入了“生活世界”这一概念,个人与共同体就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而不是主客对立的关系,从而摆脱了传统哲学关于先验与经验非此即彼的矛盾。
其次,成熟的说话者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在特定的场合中凸显生活世界的某一个侧面,也就是哈氏所说的“主题化”〔15〕。如果要凸显外在世界的事态,就需要强调表述的真实性,对社会世界规范所要求的合理性和对“自我”世界的真诚性就要居于次要地位了。如果强调的是社会世界中的规范性和主观世界的真诚性,语言的施为性得到凸显,那么陈述性则居于次要地位②。假设这样一个例子,某家新生婴儿,大家都来看望,几乎都异口同声赞扬他,这时语言使用的规范性条件就处于主题化地位。也就是说,从日常社会生活来看,绝大多数人会认为自己的表达应该符合社会的合理要求,即共同体都认为对婴儿应该是褒扬,而不是贬损,这是人际交往规范性的东西,因此人们所进行的赞扬是否符合事实(真实性条件),是否言而由衷(真诚性条件),这些已经不是需要首先考虑的了。如果有谁做了错误的“主题化”,就有可能带来负面效果。比如看望婴儿者中有人说,“这小孩是要死的”,尽管也许他陈述的是事实,而且逻辑表达上也没有错,但是一定会引起大家不愉快,甚至还可能招致婴儿家人的人身攻击。
所以说,哈氏语言哲学的核心——交往有效性条件——既强调人类交往具有先验的理性基础,又不忽略经验的在场,做到了主客的矛盾统一。但是哈氏显然没有涉及交往有效性条件的前提这一问题,后来的研究者似乎也鲜有讨论〔16〕,因此笔者拟从转喻的角度来探讨这点,即具体论证在陈述型、互动型和表现型的语言使用中,转喻是如何在各个相关有效性条件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
三、转喻是人类交往有效性条件的基础
所谓转喻,就是用事物的某一部分去指称其另一部分,或者用其部分去指称其整体,或者反过来,用其整体去指称其部分。根据Gibbs的分类,转喻分为命题转喻(propositional metonymy)和言语行为转喻(speech act metonymy)。前者可以进一步分为指称式转喻(referential metonymy)和述谓式转喻(predicative metonymy)〔17〕。指称式转喻发生在词汇层次,主要包括上义范畴—下义成员、整体样例—典型样例/凸显样例、理想化认知模型—特定模型、整体成员—社会常规、整体特征—理想特征、整体代表—极端代表/生成性代表等等的相互指称。比如上义范畴指称下义成员。在句子“去叔叔家吃饭吧,叔叔有鸡腿”中,说话者就是用“鸡”这个上义范畴来指下义成员“未下蛋或者下蛋不久的肉鸡”。再比如凸显样例指称整体样例。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飞机在2014年3月8日失去联系后,有人表示今后不会或者会很少乘马航班机。这就是将3月8日的MH370失联飞机这一凸显样例用来代表了马航所有的飞机(其他转喻类型的示例见Lakoff〔18〕)。把不同下义个体归属到上义范畴中就是认知语言学中所说的范畴化,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幼儿能够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这样的范畴化能力。比如看见某一只猫时,照看孩子的人会指着猫对孩子说“这是猫猫”,而且每当看见猫时都指着猫重复几遍,那么当孩子已会说话而看见猫时(甚至是看到狗),他就会叫出“猫”这个范畴来了(更具体的论证,见李怀奎、李跃平文〔19〕)。
在陈述型的语言使用中,有不少表述要求绝对的真,比如“水是由氢元素和氧元素构成的”。但是也有很大一部分的表述并不是如此,不少转喻句子如“在本次欧洲杯中,德国人意外负于意大利人”、“她身着阿玛尼,手上挎着LV,上街去了”、“让我们去喝两杯”等等,这些句子表面看起来并不真,但是正是指称性转喻使听话人接受其为真。“德国人”和“意大利人”并不是指这两个国家所有的人,而是特指它们的国家足球队,存在整体指代部分的转喻现象;第二个句子中的“阿玛尼”和“LV”并不是指这两种品牌而已,而是“她”身上特定款式的阿玛尼衣服和路易威登的包包,也有整体指代部分的转喻存在;第三句中的“两杯”看似具体,其实是个约数,指一些酒,这种以具体数字指代模糊概念就是用部分指称整体的一种表现,也是转喻的体现。可以说,在描述客观世界和现象时,人们不总是用平白的、非修辞性的表达,还常常使用指称式转喻。可见转喻理论在陈述性的语言使用中具有重要作用,引入了它,语言哲学中的相对真理就获得了理论基础。
述谓式转喻则发生在句子的谓词层次,说“I don't know whether John was able to pass his driver's test”(“我不知道约翰是否能够通过驾照考试”),其实意思就是“I don't know whether John passed his driver's test”(“我不知道约翰是否通过了驾照考试”),前后两个句子于谓词部分存在转喻关系,“was able to pass sth”可以指代“passed sth”。这种述谓转喻通常发生在互动型的语言使用中,最为典型的是体现在委婉表达中。比如朋友的祖母因癌症刚过世,英语本族语者会对他说:“I'm sorry to hear about your grandmother”(“我很遗憾听到关于你祖母的消息”)。这句话可以指代“I'm sorry to hear about your grandmother die of cancer”(“我很遗憾听到你祖母死于癌症的消息”)。通常人们可以通过对社交规范的习得来获得这种谓词转喻能力。对于一些共同体中公认不愉快的事和现象,人们往往会避免提及它,实在需要提及,则会以隐晦模糊的方式来表现,这就是述谓性转喻的运用。
言语行为转喻最先由Thornburg&Panther提出,既然言语活动是行为,就应该由一系列的动作构成,或者说,可以把每一个言语行为看成一个动作脚本(action scenario),其中包括三个阶段:前段、核心段及其结果段和后段〔20〕。其实前段相当于Searle的某个言语行为四条件中的预备条件和真诚条件;核心段及其结果段相当于基本条件;后段相当于命题内容条件的效果〔21〕。人们可以用行为脚本中代表各个段的话语来实现特定言语行为。根据Panther&Thornburg的观点,各段内成分的指代能力是不同的。核心段及其结果段的成分处于行为脚本的中心,指代能力最强;前段和后段的成分离行为脚本中心稍远,指代能力比较弱,其他行为段的成分指代的能力就更弱了。比如要实现承诺类言语行为,说话者就可以用其核心段的成分I promise to VP…来表达,它最能够体现承诺的意图;说话者也可以用其行为脚本前段的成分I can VP…来表达,还可以用其后段的成分I will VP…来表达,不过这两个成分相较于I promise to VP…指代能力稍弱;如果说话者用其他的成分如Well、let me see(看看吧),那其指代承诺的能力就太弱了,听话者会不知道他的具体意思。
互动型的语言使用要求表达要符合社会规范,我们以借用钢笔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借用钢笔者可以用以下间接到直接的话语〔22〕:
(1)May I borrow your pen?
(2)Would you mind if I borrowed your pen?
(3)Would it be all right if I borrowed your pen?
(4)I was wondering if I could borrow your pen.
(5)Do you think I might borrow your pen?
(6)I wonder if I could borrow your pen.
(7)Is it all right if I borrow your pen?
(8)Do you have a pen I can use?
(9)Can I bother you for a pen?
(10)Would you lend me your pen?
(11)Could I borrow your pen?
(12)Could you lend me your pen?
(13)Can you lend me your pen?
(14)Can I borrow your pen?
(15)Can I use your pen?
(16)Let me borrow your pen.
(17)Got a pen I can use?
(18)Lend me a pen.
(19)Can I steal your pen?
(21)Gimme a pen.
(22)A pen.
英语中使用带有情态动词的疑问句和“I wonder/was wondering…”来实施请求时,语气相对间接和正式;使用祈使句、省略式的祈使句和开玩笑式疑问句(比如“Can I steal your pen?”)实施请求时,语气相对直接和随便,所以这些话语是由正式到随便的顺序排列。其中1~9句、11~15句、17句和19句都可以归于请求脚本的前段,涉及到借用钢笔的预备条件(即听话人有钢笔可以借)和真诚条件(即说话者确实想借对方的钢笔);第16、18、21和22句属于请求脚本的核心段,是借用钢笔的基本条件(即话语直接要求听话者借出钢笔);第10句可以归于请求脚本的后段,涉及到借用钢笔的命题内容条件的效果(即听话者是否愿意借出钢笔)。从言语行为转喻的角度来看,请求借笔用是一个脚本,可以把它看成一个整体,如果忽略语境,可以使用以上任何一个话语来实现这一言语行为,每个话语可以看成请求借笔用这个脚本中的一个成分。这样就存在了以部分指代整体的现象,也就是说,不管选用任何一个话语来做请求借钢笔,都存在着言语行为转喻的运用。
在表现型的语言使用中,要求说话者在表达内心世界时(如所写的一首诗或自我表白)要有感而发,给人以真诚感。在希望自己能得到某个工作时,说话者可以说:(1)我做梦都想接到他们的电话;(2)我真希望得到这个工作;(3)这个工作对我的前途很重要,等等。第一句话属于工作愿望脚本的前段,涉及到愿望的预备条件(即录用电话是获得工作的前提);第二句话是工作愿望脚本的核心段,涉及到愿望的基本条件(即明确希望得到那份工作);第三句话属于工作愿望脚本的后段,涉及到愿望的命题条件的效果(即获得那份工作的可能影响)。可以说,以上三个句子是工作愿望脚本中的成分,使用任何一个成分来实现该愿望都存在以部分指代整体的现象,都有言语行为转喻的运用。
因此,要能够达至理解,对有效性要求的规范(即强调陈述的真实性,人际互动的合理性,表达自我内心的真诚性)是很重要的,但没有转喻的运用,这样的规范就失去了基础。说话者依据规范和经验,使用范畴的不同层次去表述范畴本身,使用不同言语行为的动作脚本段去指代其本身,这就是转喻的运用;听话者只有对范畴和言语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和掌握,才能根据所接收到的范畴的某一侧面和动作脚本的某一段信息,来恢复范畴和言语行为本身的信息。可以说,在交往中使用转喻是人类达成沟通的基本方式,难怪有人说,转喻才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东西〔23〕。
四、结束语
虽然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普遍语用学——尝试性地解决了传统哲学中的主客二元对立问题,但客体不是抽象的,而是语言按其存在和如此存在方式表达的对象之总体;主体也不是独立于客体存在的,其本身也是客体的一部分。主体虽然能够用语言去了解世界,但是其思想或者经验必定受到客体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主要不是通过“独白式”的思想来进行探索,而是要通过对话的方式去达成理解。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需要有一系列的规范性条件,即必须要有描述客观世界的真实性条件、在社会世界中建立人际关系的合理性条件和表达个人主观世界的真诚性条件。但是对真实性、合理性和真诚性不能绝对、表面的遵从,而应是基于转喻合理性的内在遵守,因为人类交往的有效性基础主要是转喻。
本文从转喻的角度论证了普遍语用学理论中交往有效性条件的基础,指出陈述型语言使用中的真实性条件所要求的不是绝对真实性,而是基于指称式转喻的相对真实;互动型语言使用中的合理性条件是以谓词式转喻和言语行为转喻为基础的;表现型语言使用中的真诚性条件则以言语行为转喻为基础。从转喻的角度研究普遍语用学,这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比较新的尝试。但是限于篇幅,对不同语言使用中转喻发生的机制的论证还不够深入,期待将来研究的拓展,还可以通过调查和实验的方式,获得普遍语用学转喻基础的实证依据。
注释:
①见罗亚玲的《阿佩尔对话语伦理学初探》一文,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2期.
②所谓的陈述与施为,是来自Searle的言说。他指出人类语言的功能实际上可以归结于F(P),F就是force,具体说就是illocutionary force(施事之力),P就是proposition,也就是propositional content(命题内容)。人们一旦使用语言,就涉及到命题内容层次的陈述性意义,但往往更为重要的是言语行为层次的施为性意义。比如,主人对客人说,“还在下雨呢”,其命题内容就是“天在下雨”,是对正在下雨的事实做陈述,施事之力可能是劝客人再呆一会。关于言语交际中话语的命题内容和其施为意义的关系,详见李怀奎、李跃平《意向性理论观照下的间接言语行为分析》〔24^〕一文。
〔1〕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6.
〔2〕张廷国,马金杰.在先验与经验之间——论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的经验与先验问题〔J〕.广西社会科学,2007,(8):44-48.
〔3〕张斌峰.从事实的世界到规范的世界〔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2,(4):19 -25.
〔4〕冯文敬.共识意义观:一种意义理论的雏形〔J〕.外语学刊,2009,(2):6 -9,6 -9.
〔5〕Ng,K.B.The Applicability of Universal Pragmatics in InformationRetrievalInteraction:APlotStudy〔J〕.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Management,2002,(38):237-248.
〔6〕唐建军.从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看译作和原作关系的理性重建〔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09,(3):43 -45.
〔7〕芮艳萍.从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角度谈可译性〔J〕.外语学刊,2009,(6):154 -156.
〔8〕吕 俊.翻译研究:从解构通向交往〔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11):25 -28.
〔9〕吕 俊.翻译学建构中的哲学基础〔J〕.中国翻译,2002,(3):7-10.
〔10〕吕 俊.普遍语用学的翻译观〔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7):42 -46.
〔11〕侯向群.主干清晰 多元丰富——论翻译学的理论框架模式〔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4):40-43.
〔12〕Chomsky,N.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ax〔M〕.Cambridge,Mass.:MIT Press,1965:27 -30.
〔13〕Hymes,D.H.On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C〕∥C.J.Brumfit,K.Johnson.The Communicative Approach to Language Teaching.Oxford:OUP,1979:5-26.
〔14〕Halliday,M. A. K.Learning How to Mean〔M〕.London:Arnold,1975:34.
〔15〕Habermas,J.Communication and Evolution of Society〔M〕.Boston:Beacon Press,1976:31 -32,31 -32.
〔16〕鲁 苓.语言·言语·交往〔J〕.外语学刊,2000,(1):26-31.
〔17〕Gibbs,R.W.,Jr.The Poetics of Mind:Figurative Thought,Language,and Understanding〔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319.
〔18〕Lakoff,G.Women,Fire and Dangerous Things:What Categories Reveal About the Mind〔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84 -90.
〔19〕李怀奎,李跃平.词汇语用含义推理的转喻——关联模式〔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13,(2):116-121.
〔20〕Thornburg,L.,K.U.Panther.Speech Act Metonymies〔C〕∥W.Liebert,G.Redeker,L.Waugh.Discourse and Perspective in Cognitive Linguistics.Amsterdam:John Benjamins,1997:205 -219.
〔21〕Searle,J.R.Speech Acts: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66-67.
〔22〕真田信治,等.社会语言学概论〔M〕.王素梅,彭国跃,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115.
〔23〕王 寅.认知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251.
〔24〕李怀奎,李跃平.意向性理论观照下的间接言语行为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197-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