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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免征增值税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03-03王风民

财会通讯 2014年12期
关键词:财政性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

直接免征增值税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经营蔬菜的批发公司,按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对收取的全部价款(含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不含税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请问,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唐山市果味蔬菜批发公司 王风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不过,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对此的相关规定是: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虽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不满足税法对相关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一并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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