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海盗”对我国竞争与创新的影响和政策启示*
2014-03-02张昕竹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
张昕竹 / 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
张艳华 / Global Economics Group
王宏伟 /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技术经济理论与方法研究室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专利海盗提起的诉讼案件频发,“专利海盗”现象引发了学界和政府的广泛关注。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调查显示1. 参见DOJ 与FTC共同举办的关于专利海盗的研讨会,http://ftc.gov/opp/workshops/pae/.:由“专利权利主张实体”(PAE)在美国提起的专利诉讼已从2006年的569件迅速增加到2012年12月的2,544件;2006年,PAE在美国提起的专利诉讼仅占全部专利诉讼的19%,而到了201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0%。FTC前主席Leibowitz强调:“2011年PAE给被告企业和被授权方带来290亿美元的损失,比2005年上升了400%,其中真正回流到创新的部分不超过25%。”2. 参见原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Leibowitz先生的发言,http://www.ftc.gov/speeches/leibowitz/121210paeworkshop.pdf.
“专利海盗” 这个术语最初来源于2001年Intel副总裁及助理总法律顾问Peter Detkin对Raymond Niro及其TechSearch公司的称呼【1】。专利海盗是比较通俗的称法,在文献中也会用“非实施专利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简称NPE)和“专利权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简称PAE)来描述运用专利诉讼、而不是以实施其专利来牟利的此类公司。一般而言,NPE包含的范围更广,它一般指只授权或通过专利来盈利、而不从事任何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与服务的实体,这其中也包括专业的研发实体、高校和个人研发者。PAE更集中指那些不通过创新研发而获得专利、而通过诉讼和授权协商来盈利的实体,它们通常情况下并不实施或者销售专利技术3. 该名称最初是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其2011年3月的报告中开始使用的,此后,PAE逐渐代指专利海盗,不再具有褒贬色彩,只是单纯指利用专利诉讼来获利种商业模式的实体。。
注 释近年来,PAE又进一步分为传统的PAE和“专利私掠”(也有称为“专利打手”,patent privateering)。传统的PAE从各种实体那里购买专利,“专利私掠”则是由实施主体剥离出来,或是其壳公司【2】。有学者认为,这种“专利私掠”行为有可能通过专利诉讼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从而导致“价格增加、产出减少、创新遭到扼杀”,最终将福利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4. 参见Michael Carrier教授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提交的意见,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workshops/pae/comments/paew-0002.pdf.。
不论采取何种称谓,专利海盗都有一些共同特点:与创新型公司不同,专利海盗显著的商业模式是从原始专利持有人手中购买专利(可以是个人发明人、小公司、破产公司或者其他有闲置专利的大公司等),通过授权或诉讼从专利的使用方正在生产和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中获利。在专利私掠的例子中,与原专利权人之间的合约有时会增加诉讼的动机【3】。通常情况下,这些专利海盗并不寻求专利技术应用,其目的是攫取高额的授权费5. 参见Lemley and Shapiro (2007).,有时会带来过度的诉讼、过高的专利费和侵权赔偿。
专利海盗往往通过专利侵权诉讼或申请禁令进行威胁,提起的诉讼集中在软件和相关技术等领域,其原因在于这些领域技术复杂6. Bessen, Meuer 和Ford(2011)发现,这些行业中的专利通常都不是简单明了的为大家所理解,而大多情况下都是用含糊的语言来书写的。【4】,具有“模糊边界”的特征【5】,但同时又汇聚了大量的专利7. 例如, 据Chien (2012)估测,一个简单的智能手机也许涵盖25万个不同的专利。,从而让专利海盗有机可乘。有时仅诉讼威胁就足以使潜在的“目标”通过庭外和解等方式的妥协来支付专利授权费,即便有时这些专利侵权诉讼的理由是很薄弱的8. 参见Allison, Lemley & Walker (2011).。为了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很多专利海盗都会选择向有利于原告的法院递交诉状,比如东德克萨斯联邦地区法院【6】。
专利海盗提起的诉讼集中在软件和相关技术领域,这些领域技术复杂,具有“模糊便捷”的特征,同时又汇聚大量专利,从而让专利海盗有机可乘。
二、文献回顾
由于专利海盗滥用专利制度来牟利,对商业运营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同时也对专利制度和专利政策提出了挑战,该现象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许多学者纷纷从不同侧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反对专利海盗。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们认为,专利海盗造成了社会成本上升,使得企业科技投资回报下降,打击了创新的积极性和创新投入,给整个创新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而持中立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对PAE和NPE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他们对创新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持赞成观点的学者比较少,他们认为PAE和NPE推动了专利转让,有时也会提高效率和促进市场的扩张。
首先,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PAE和NPE对商业运营、社会福利和创新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完全不利的。例如Williams、Campagna和 Marbutt(2009)认为, PAE不生产产品,其本身没有诉讼风险,而被告企业则没有机会反击,将承担巨额的风险和成本。Bessen、Meurer和 Ford(2012) 发 现, 从 1990年到2010年期间,与NPE相关的案件使得被告企业损失五千亿美元,尤其在后四年内,被告企业每年平均损失八百亿美金。而这些被告多数是在研发上进行大规模投入的科技企业,这使得科技企业诉讼成本上升,科技投资收益下降,因此由NPE发起的诉讼极大地降低了科技企业的创新热情。Bessen和Meurer(2012)研究发现,2011年NPE给被诉企业造成了高达290亿美元的损失,NPE诉讼增加了企业研发创新的负担,并且大多数负担落在了中小企业身上,被告所花费的成本意味着社会的净损失。Merges(2009)在分析了专利权的二级市场后发现,专利海盗的参与不利于专利系统想要达成的技术创新的社会目标。Tucker(2011)发现,由专利海盗发起的诉讼使得医疗影像技术的销售减少了三分之一,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在诉讼期间缺乏产
注 释品创新。Turner(2011)认为,当越多的技术掌握在专利海盗手里,专利丛林的现象就会蔓延,社会福利随之下降。在另一个研究成果中,Chien (2012)发现,小型企业和创业型企业在专利权利主张实体诉讼中比大企业更容易败诉,原因是这些企业缺少可以进行利益制衡的技术,大多数都是技术的使用者。
其次,持中立观点的学者认为,要针对具体案件分析其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如Schwartz和Kesan(2012)研究认为不能单纯地赞扬或批评非执业实体,其影响肯定是好坏参半。我们要努力的方向是分析案件,以便通过创造或改进体制来减少专利诉讼,解决专利的有效性和专利侵权问题。Pohlmann和Opitz(2013)认为对专利海盗的界定和分析应该根据具体行为而定,并没有一般的模式。总的来说,不同的专利海盗在创新方面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Risch(2012)认为非执业实体的专利并不总是有效的,但非执业实体选择起诉的专利都是企业必须使用的,非执业实体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还不确定。
再次,持赞成专利海盗观点的学者和文献都较少。McDonough(2006)认为专利商的出现意味着进步、效率和市场发展。他认为专利海盗提高了专利的流通率,促进了有效定价,提升了经济效率。CHENG、LAN和LIU(2012)研究发现,具有研发能力的非执业实体具有整合创新市场和产品市场知识的能力。这使得有一些非执业实体可以发展有用的技术,创造有价值的专利,促进有效的技术转让。
与专利海盗相关联的企业通过不生产实际产品的专利打手向竞争对手发起诉讼,这已成为幕后企业运用专利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新型专利运作模式。
三、案例分析
PAE和NPE利用专利诉讼进行获利的商业模式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而在现实当中,PAE和NPE的行为对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带来了重大影响。近期我国企业频频成为PAE和NPE在国外攻击的对象,由此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造成我国企业显性和隐性的重大损失。
(一)近期涉及中国公司的国内外案例总结
笔者对最近涉及中国公司的七个典专利海盗诉讼案件进行了梳理9. 七个典专利海盗诉讼案包括:MOSAID诉包括华为在内的33家公司专利侵权案,MOSAID诉HTC和索尼爱立信手机专利侵权案,Vringo诉中兴英国分公司三项专利技术侵权案,Vringo诉中兴法国分公司专利侵权案,SmartPhone诉华为侵犯其五项专利案,IDC诉华为等公司侵犯专利权案,Rockstar财团谷歌及Android手机厂商专利侵权案。,从这些案例中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
1、这些案件都集中在软件和信息通讯技术领域;
2、这些被告的中国企业总部在中国大陆或台湾,但都在欧美市场销售其产品;
3、在欧美被起诉中国大陆企业均为大型制造企业;
4、这些被告企业都是技术使用者或产品制造商;
5、这些被告的企业当中,其研发投入力度的特点不明显。既有研发投入力度大、专利强势的国际500强企业和中国大陆企业,也有研发投入力度相对不大、专利弱势的台湾公司。(见图1与图2)
6、专利海盗提起的这几起诉讼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以专利侵权为由来寻求获得赔偿,而由于这些专利海盗没有生产环节,被告企业反诉讼的难度较大,大多数诉讼案件的结果是被告寻求庭外和解或者赔偿。
(二) Vringo 与中兴的代表性案例
2012年10月9日,视频和手机铃声公司Vringo在英国指控中兴侵犯了其3项专利技术,并要求其给予损害赔偿。次年4月2日,Vringo又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再次扩大对中兴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范围。
Vringo并不是一家自主研发的企业,而是一家典型的PAE【7】。它声称运营一个移动社交应用的发布平台,但是该业务并没有为其带来多少收入,根据该公司2013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财报,其总运营费用高达1122.6万美元,而收入仅有5万美元,实现净亏损1,056万美元。在2012年8月9日,诺基亚宣布向Vringo出售约500项无线专利,包括一系列蜂窝基础设施技术及其标准必要专利【8】。Vringo从诺基亚购得这些专利之后并不急于进行生产和应用,而是立即展开针对中兴的专利诉讼,这是Vringo利用专利获利的最
注 释快的“捷径”。这种专利诉讼获利模式,给中兴带来了高额的应诉成本和可能的巨额赔偿损失。尤其是Vringo向中兴每部手机索要2.5美元的专利费,此费用将很有可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其支付更高的价格12. 参见http://www.vringoip.com/documents/FG/vringo/ip/35142_CMC_Term_Sheet.pdf.。
综上,NPE与PAE发起的诉讼直接造成了中国企业巨额诉讼成本,同时带来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造成企业成本的上升和资源的浪费。以此,亟待在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提出解决措施和应对方案,以减少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风险和损失。
图1. 2012年各地区涉案公司研发(R&D)支出比较(单位:百万美元)10. 资料来源为各相关公司年报。大陆公司指华为与中兴;台湾公司指纬创资通、华硕、瑞昱以及宏达;国外公司指戴尔、Research in Motion、村田 造、Lexmark International、佳能、英特尔、CSR、三星电子、泛泰科技、诺基亚、谷歌以及LG电子;国外大型公司指戴尔、佳能、英特尔、三星电子、诺基亚、谷歌以及LG电子;国外其余公司指Research in Motion、村田 造、Lexmark International、CSR、泛泰科技。此处的国外大型公司是指案例中涉及的《财富》2013年世界500强企业。2013年世界500强的入选标准(即第500名2012年的营业收入)为23175.2百万美金。
图2. 2012年各地区涉案公司研发(R&D)支出占营收比例11. 同注释10.
四、专利海盗与竞争
专利之间的竞争往往涵盖了反垄断问题,尤其是涉及FRAND的专利纠纷,其中有合同关系,也有反
注 释垄断关系。而对于一些反竞争的专利转让行为,可以应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方法。由于专利海盗商业模式的独特性,他们仅出现在专利授权市场而没有下游的生产活动,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海盗提高了下游市场准入门槛
由于专利海盗的商业模式是通过诉讼来盈利,他们主要攻击的对象是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而这些企业有的在上游授权市场掌握一定的专利,有的则主要集中在下游制造市场,拥有的专利相对薄弱。由于专利海盗的过度诉讼而造成这些被告企业财务上受到重创,尤其是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损失严重。因此,专利诉讼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新市场时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也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障碍。
(二)专利海盗通过充当专利打手,成为企业间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
在最近出现的专利海盗发展新动向里,专利私掠(或专利打手, patent privateering)现象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与专利海盗相关联的企业通过不生产实际产品的专利打手向竞争对手发起诉讼,这已成为幕后企业运用专利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新型专利运作模式【2】,从竞争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合理与否,需要执法部门和政策制定者根据具体情况来研究是否会引致最终成本上升,是否带来价格的提高和反竞争效果,以及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损失。例如,最近活跃在美国的专利海盗Rockstar Consortium 就不是一家简单的专利海盗公司,是由几家国际知名的IT公司在竞购破产的加拿大北电网络时共同成立的财团。2011年Rockstar在收购北电6,000项专利时便引发美国司法部的担忧,司法部最终于2012年批准了这项交易。其后2013年10月31日,Rockstar将谷歌、三星、华为、HTC等安卓手机生产厂商告上美国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提出多项专利诉讼【9】。这样的专利诉讼不单纯是一个专利纠纷,执法机构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背后的竞争影响,同时要考虑消费者是否最终会由于这样的专利混战而深受其害。
五、专利海盗与创新
专利海盗与创新的关系实质是专利制度与创新之间关系。专利制度与创新之间是既相互作用,又相互影响的关系。科技创新的发展催生了专利制度的产生,而专利制度在产生之后又反作用于科技创新,保护、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的发展,进而促进产业和科技的发展。
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制度设计,以技术公开为前提,授予技术发明人以一定期限的独占实施权利,使其有望获得研发回报,从而实现技术创新激励与再创新投入的良性循环。但是也要看到,专利制度在专利保护期之内授予发明者以排他性的权力,从而使得技术成果的扩散过程过于缓慢这样的客观现实。由此降低了科技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阻碍了科技成果在更大范围的传播,也延长了发明与创新的循环周期。应该说专利制度并不是激励创新的最优制度安排,但却是目前最为行之有效的手段。专利海盗则是科技型企业利用专利体系的缺陷和司法体系的缺陷牟取利益的特殊商业模式,对创新具有抑制和阻碍的不利影响。
(一)中国创新发展现状
自2006年中国制定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中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凸显。截至2012年底,研发经费投入首破万亿(10,298亿元),居世界第三,研发强度(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为1.98%。我国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达21.7万件,位居世界第三;截至2013年9月,我国科技人员发表国际论文数量排名世界第二,论文共被引用次数排名世界第五;科技进步贡献率从2001年的39%上升到2011年的51.7%。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大部分核心技术仍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强,其主要表现在我国企业创新活跃度不高、创新模式不够开放,总体处于国际分工的中下游。
(二)开源与创新
在开源发明弥补目前专利制度缺陷的同时,有效防止专利海盗的攻击成为开源创新的一个艰巨任务,开源系统和软件很可能成为专利海盗的诉讼目标。
“开源”这一专有名词最早从源代码开放的软件领域而来,顾名思义,它意味着公众可以从开源社区中以免费的形式获得软件,并对软件进行免费使用、修改和分发,常见且典型的开源文化的例子如手机安卓系统。开源社区是具有以下一些鲜明特征的创新体系:“集体开发”、“合作创新”、“技术公开”。根据MIT的开源统计研究,软件领域中有70%左右的创新思想源于开放源码。其他的研究也表明,开放源代码的产品往往比商业同行的漏洞更少【10】,也能够更迅速地融入市场【11】。事实显示,开源发明运动已经诞生出了为数众多的高品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产品,典型的例子如著名的Linux操作系统、市场领导者Web服务器Apache、广泛应用的邮件系统SendMail、域名服务器SAND等,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宝贵的财富。一方面开源引导了一种构建在Internet之上的集市式软件开发的新型范式,同时也推崇与引领了一种面向服务与支持的新型软件业务模式,给信息产业带来了深远影响。
1、开源创新对于提升我国信息产业具有重要作用
信息产业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经济结构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目前我国信息产业的核心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利用开源创新的平台对提升我国电信行业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开放源码通过灵活的开放策略实现广泛的智力汇聚,激发并快速地传播创新思想,从而在短期内极大地提升一个地区软件领域的集体创新能力,并可以进一步加快增强我国软件领域的集体创新力;另一方面,基于开源软件实施集成创新和工程创新,开发具有自主创新的软件产品,能够打破发展中国家软件产业对国际大型专有软件公司的依赖,同时带来了巨大的创新空间。
我国政府积极支持开源运动,国务院颁发的2006号文件已经为中国软件自主创新、为开源软件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国家863重点研究课题《开放源代码软件及许可证法律问题和对策研究》提出了从五方面构建开源软件保护体系,一些发达地区也积极推进地区性的开源创新活动,如上海地区就拥有众多推动开源创新的研究和服务机构。
许多中国电信企业及其上下游制造商已成功把握住开源创新机会。例如,联想开发的LeOS 中,约50%的运行部分为其自己的软件,其余部分则来自Android OS 核心。中国创新工场资助开发的 Tapas OS 也基于Android系统,这一系统目前已有20万名用户,预计在三年内可实现1,000万用户。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基于 Android OS 开发了 OPhone OS,而中国联通公司则基于 Linux OS 开发了 WoPhone OS。小米和百度也基于Android OS系统,开发出了衍生了的智能手机。
2、开源创新与专利保护的平衡
(1)开源创新与专利保护的共同目标
表面来看,专利保护与开源发明之间似乎存在着许多矛盾,但两者之间并非完全对立。应该说专利制度本身设计的初衷是寻求发明者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其最终目的并不是确保发明者借此牟利,而是鼓励发明者公开分享发明成果,整个社会由此将获得积极的外部效应。专利上这种“公开换保护”概念,与开源的“分享促创新”理念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和分歧。
专利保护和开源的共同目标都是商业成功,支持专利保护的公司利用在专利权保护期间排他性地使用专利权利,获得最大的利润。支持开源的公司依靠资源共享,创造比闭源进行的发明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低的产品或技术,来获得商业成功。
(2)开源创新与专利保护的均衡互补关系
在现今的创新社会中,绝对的开源和绝对的保护都不可能存在。一方面,如今开源文化已经延伸至计算机硬件等更广阔的领域,以激励硬件领域快速的创新速度。IDC白皮书指出,2010年仅Linux 服务器硬件本身的全球收入就接近100亿美元,2014年将轻松超过100亿美元13. 参见IDC白皮书,http://www.redhat.com/f/pdf/IDC_Linux_Mainstream.pdf.。另一方面,开放源运动是由编程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动的一场网络运动和经济秩序改革,但开源运动作为公司可持续的经营行为,最终还要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素。由于很多创新基于原有的技术,在开源平台的开放改进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在先专利,开发者可能会将开源开发的成果申请为专利。例如,开源发明网络(Open Invention Network)联盟已经为一系列开源应用程序提供了专利保护,其中就包括谷歌的安卓智能手机操作系统、Linux 操作系统以及一些与网络管理和安全相关的应用程序等,类似的机构还有Linux Foundation等,它们都为推动开源运动和保护
注 释开源成果作出了贡献。
(3)开源创新与专利海盗
在开源发明弥补目前的专利制度缺陷的同时,有效防止专利海盗的攻击成为开源创新的一个艰巨任务。由于开放源代码免费提供且软件发布者对进一步的开发不做控制,因此任何公司都无法滥用此类软件来实现排他权利。一方面,很多发展中国家将开放源软件作为跨越数字鸿沟的重要工具,通过开放源社区,发展中国家以低成本获得先进的软件以及编制软件的代码,培养了自己的专业人才,积累了技术发展的长期优势。但另一方面,专利海盗很有可能对开源创新进行攻击,将开源系统和软件作为诉讼的目标,为开源创新设置障碍,提高开源参与者的创新成本。
(三)专利海盗对创新的消极影响
第一,专利海盗会阻碍创新的进步与发展。也许从短期来看,专利海盗的出现促使企业提升对专利价值的重视程度,激发了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并提高专利质量和专利的商业化运营程度。但从长期来看,专利海盗最终会阻碍创新发展。由于发明专利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完全脱节,专利海盗通过专利授权或专利诉讼获得巨额专利许可费或赔偿金,而创新发明人只能获得比例很小的回报,扭曲了经济竞争。因此专利海盗给创新产业带来了不断增长的额外“税收”。
第二,专利海盗会阻碍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专利海盗的目标不仅是专利实力较弱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即使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也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受害者。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诉讼,让企业疲于应付,无法集中精力于创新。专利海盗在中国还处于收购专利的“布局”阶段,短期来看诉讼行为尚不多见。但如果没有做好及时的防范与缜密的应对策略,一旦出现大规模、频繁的诉讼,必然会对我国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也会对我国的专利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
第三,专利海盗公司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专利体系原本是为了保护独立发明者而设立的,但专利海盗公司的兴起已经构建了一种“影子”科技业。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对公司资金配置方向的误导,引发对研发资金的挤压,最终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以及消费者的福利损失。
第四,专利海盗可能会造成我国创新资源的流失。一些PAE可通过与科研院所专利合作,将我国的发明创造转移到国外。高智2008 年进入中国后,陆续与国内高校合作,目前高智已经收购了北京大学20多项专利,还与清华大学和有关科研院所洽谈专利收购事宜【12】。由此将不仅造成我国未来技术收益的损失,可能还会影响到国家的技术和经济安全,甚至引发专利对制造业等行业的控制【12】。
第五,专利海盗可能扭曲国际创新环境。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知识产权成就霸业的时代。随着通信信息产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行业巨头参与专利军备竞赛,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追逐热情愈发高涨。与此同时,为防止本国公司受到专利海盗的打击,日本、韩国、印度等国积极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反击措施。例如日本明确表示对2007年进入的高智公司进行限制,不允许科研院所和企业向高智出售技术发明。韩国除了明文规定不允许科研院所和企业向高智等公司出售技术发明外,韩国将设立一家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既有政府背景,又有私营企业的色彩,负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挖掘、抢注、流转的使命【12】【13】。政府介入专利经营的行为,无疑使与专利海盗相关的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政治化。若这些机构的目标不仅是为了维护本国国际贸易的利益、保护国内专利技术权利,还将在更大的范围过度和滥用保护、甚至是用于攻击其他国家企业的工具,就有可能破坏整个国际的创新环境。
六、政策建议
虽然目前专利海盗在中国的诉讼还很少见,但从中国企业的海外遭遇来看,中国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专利海盗牟利的“肥羊”地域。特别是高智收购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等现象已经引起美国、德国专利投资机构的关注。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快未雨绸缪,提高警惕,防止落入专利海盗的陷阱。
第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下,强化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发明,掌握核心技术,最终拥有高质量的自有专利技术。
第二,协调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开源创新之间的政策关系。我国的科学技术的总体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基础前沿研究和核心关键技术研究领域差距明显。在此背景下,中国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要想实现跨越式发展,须积极运用开源创新社区的平台。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开源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的范围也要逐渐由软件业向其他高技术产业拓展。同时,应尽快建立规则,落实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归属,加大专利转让的监管力度,避免落入专利海盗布下的“陷阱”。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规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国外机构的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行为,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其次,完善专利权利转让、许可的定价机制,大力促进专利技术交易平台、转化平台、信息平台建设。再次,应积极建立各行业知识产权预警体系,加强对行业重大知识产权事件的监测,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限制乃至消除专利海盗的不利影响。最后,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的制定或变更,加强企业及行业协会的联动机制。
第四,完善司法制度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首先,要积极推进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制法规,修改完善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重走美国在专利制度上的弯路,吸取其在应对专利海盗上的经验教训。其次,未来要积极完善司法体系和弥补行政执法方面的不足,切实保护专利发明人的权利。改革我国专利侵权制度中的“停止侵权救济”,并积极完善审查体制机制、专利无效制度等【13】。最后,加强对专利滥用行为的规制。加大对滥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打破国外企业通过专利布局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制约【14】。
附录. 由专利海盗提出诉讼的案件
6 IDC诉华为等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2013/1/3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它在与华为的专利授权谈判过程中,于2011年7月26日向ITC提交诉状,同时还在美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ITC于2013年1月31日宣布,对中国移动设备制造商华为、中兴以及三星和诺基亚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2013年6月,华为、中兴两家公司在无线3G设备337调查案中首次初裁获胜。7 Rockstar财团诉谷歌及Android手机厂商专利侵权案2013/10/31 美国德州东部联邦地方法院Rockstar Consortium把谷歌和包括三星电子、HTC、华为在内的7家Android手机厂商告上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提出至少7项数据搜寻专利诉讼,主要以Nortel持有专利向这些使用Android操作系统制作产品的厂商控告侵权。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1】Brenda Sandburg. You may not have a choice; Trolling for Dollars【EB/OL】. http://www.phonetel.com/pdfs/LWTrolls.pdf.
【2】中国知识产权网. Patent Troll or Privateer——IT巨头与“专利流氓”亦敌亦友【EB/OL】. http://www.cnipr.com/sy/201307/t20130726_178647.htm.
【3】Mark Popofsky. Michael Laufert. 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and Antitrust: Operating Company Patent Transfers【EB/OL】. http://www.americanbar.org/content/dam/aba/publishing/antitrust_source/apr13_popofsky.authcheckda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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