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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起征点适用于哪些企业

2014-03-02高军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关键词:流转税起征点营业额

流转税起征点适用于哪些企业

问:本人办了一家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月收入规模不到2万元。2011年,我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至2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参照个人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方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高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你公司不属于个人,不属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范围。但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已对小型微利企业另行出台了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并且流转税减免不受行业的限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进一步明确:“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张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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