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蜀汉政权的选举制度
2014-02-28吴超
吴超
中国传统王朝实行的是一套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其与专制皇权相辅相成。皇帝通过驾驭百官,进而控制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对于官僚政治而言,为了保证各级官吏的素质,确保国家机器的运行效率,必须要使官僚集团不断地吐故纳新,这就需要有一套相应的制度保障,于是逐渐产生了官吏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统治者选贤任能,为庞大的官僚机构输送新鲜血液。在中国社会进程的各个时期,中央政权所采用的选举制度不尽相同。以下探讨的是三国时期蜀汉政权的选举制度。为了更好地解读这一制度,必须先熟悉东汉末年选举制度的发展脉络及趋势,以及同一时期曹魏、孙吴两国的选举制度(主要是九品中正制)对其之影响。
一、东汉末年的选举制度
两汉初期确立了以察举制为主体的选举制度。察举,又称“荐举”,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即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展开考察,将未有官职的士人或下级官员推荐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酌情授予一定官职或提升其职位。[1]察举制在实行初期,确实起到了选拔良才、移风易俗的积极作用,但长期施行,缺少有力监督,不免产生众多弊病。这些弊病中最严重的是“选举不实”。东汉政治腐败,各级官员擅用职权,结党营私,士人攀权附贵,沽名钓誉,加剧了选举流弊。
对于东汉末年的“察举”弊病,当时已有众多有识之士已然察觉,并试图突破原有的选举制度,曹操便是其中之一。曹操提出的“唯才是举”的选举标准,是对于汉末流弊已深之察举制的抨击。[2]《宋书·恩幸传序》云:“汉末丧乱,魏武(指曹操)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概以论人才优劣。”曹操任用韩嵩,率先在军队中品评人物,擢用人才。经过曹操的准备,及至魏文帝曹丕,正式创立“九品中正制”的时机已经成熟。
对于曹丕任用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的史料,最早出现于陈寿所撰《三国志·魏书·陈群传》,谓:“文帝(指曹丕)在东宫,深敬器(陈群)焉……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因陈寿书史,常轻略官职制度,所以这一重要的选举制度,陈寿只是粗略提及,并未详细解读。
对于“九品中正制”的研究,以唐长孺先生的观点最为典型,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唐先生在《九品中正制试释》中,认为“九品中正”制度的作用是“巩固门阀制度的统治”,“在表面上仍然是沿袭东汉之旧,以察举征辟为入仕大道”,但另一方面,却是由于“经过黄巾大起义之后,人士流移,政府选举无法查考乡闾的批评”所造成的。正是这种原因,使得“九品中正”制度一面要“顾全乡闾评定的旧传统”,另一面也要“适应人士流移的新环境,就本乡中选择一个合适的人来主持评定的任务”。[3]因此可以说,九品中正制度是在“新环境”和“旧传统”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
唐先生的观点很有启发性和代表性。他还对同一时期孙吴政权的选举制度进行过研究,但其研究并不深入。张旭华先生在《东吴九品中正制初探》一文中,对东吴立“九品中正制”进行了系统分析。他认为,东吴仿效曹魏建立了“九品中正”制度,其“九品中正”虽在组织上予以设置,“中正”职权及其选任方面亦因袭魏制,但某些地方已大有变异。这是因为东吴“九品中正制”之实行,不仅要“确保江东大族特别是吴四姓的仕宦特权”,而且要“兼顾到淮泗集团和流寓大族的利益”,这对巩固东吴政权及其统治极其重要。[4]
由此可见,“流寓大族”是“九品中正”创制过程中的重要因素。根据唐先生的说法,这种“流移人士”正是东汉末所出现的“新环境”。但值得反思的是,同样的“人士流移”情况也发生于蜀汉政权,为何其没有形成类似的“九品中正制”?这与蜀汉政权特殊的政治格局密切相关。
二、蜀汉政权的政治格局
刘备击败盘踞在益州的刘璋后,势力范围扩展至益州与荆州部分地区。公元221年,刘备登基称帝,正式建立蜀汉政权。蜀汉政权在三国中,疆域最小,实力最弱。而整个益州相对于中原而言,虽然号称“天府之国”,但其发展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语。三足鼎立之势虽成,但蜀汉国势卑弱,已是先天不足,诚如诸葛亮《出师表》所言:“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阻,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蜀汉前期有诸葛亮等谋士,以及关羽、张飞、赵云、马超等猛将辅佐,加之刘备知人善用,国力尚可与曹魏周旋;但到后期,刘禅怯弱,亲近宦官,群臣离心,国势日下,终为司马氏所灭。
蜀汉地处偏隅,经济并不发达,而在社会组织上,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境内无强宗大族的汉人组织”。[5]对于蜀汉政权而言,中央和地方上的“强宗大族”均来自蜀地之外。针对蜀汉统治阶层(包括皇族、高级官僚等)的地域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得知迁蜀人员大致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北方(今河北、河南等地),包括刘备原籍及其早期活动范围。二是来自南阳和荆州,这部分数量最多,主要是刘备驻扎新野时吸收的当地士人,以及稍后接受的荆州刘表部从,他们也是刘备入川的基本力量。三是由关中投奔蜀汉的人员。[6]
由于统治阶层的地域分布不同,其成分也大相径庭。其中有地方豪族,例如魏延和董和。《三国志·蜀书·魏延传》载:“魏延字文长,义阳人也。以部曲随先主入蜀,数有战功。”“部曲”是地方豪族集结地方乡勇或本族同宗而建立的武装力量,由此可见魏延在原籍乃豪族出身。魏延谋反后见诛,被“夷三族”,也可见其族势大。而《三国志·蜀书·董和传》载:“董和字幼宰,南郡枝江人也,其先本巴郡江州人。汉末,和率宗族西迁,益州牧刘璋以为牛髀(指地名)、江原长、成都令。”可见董和亦属地方宗族之长。还有一类乃商贾出身。汉末乱世,地方巨贾常散尽家财以遗英雄,以图奇货可居;也有一些富商利用家资,组建武装队伍以保护私人财产,或投以明主,糜竺即其中之一。《三国志·蜀书·糜竺传》载:“糜竺字子仲,东海月句人也。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钜亿。”
另有一些地方大姓也随刘备入蜀。琅琊诸葛氏为大姓,诸葛亮入蜀时也带了少量家眷。西州马氏也是大姓,马超父马腾曾任汉征西将军。马超由关中张鲁处投奔刘备。《三国志·蜀书·马超传》载,马超临殁时曰:“臣门宗二百余口,为孟德所诛略尽,惟有从弟岱,当为微宗血食之继。”endprint
这些外地大族入蜀后,迅速掌握了统治权力,而本地士族力量微弱。这一方面出于刘备的战略考虑,偏隅益州只是权宜之计,并不需要积极培养后续力量以作持久之念,因此蜀地人才的招揽,并未得到足够重视。这种趋势直到诸葛亮执政时,才有所转变。魏蜀长期对峙,导致诸葛亮被迫起用当地贤能以继之。
另一方面,早在刘焉、刘璋父子治蜀期间,就已对本地士族大肆杀戮。《三国志·蜀书·刘二牧传》载:“(刘焉)托他事,杀州中豪强王咸、李权等十余人,以立威刑。”经过二刘的“大清洗”,蜀境内的豪强大族早已被屠杀殆尽。
此外,长期以来,蜀国统治者对蜀人并不信任,也导致了本地士族得不到扶植。如南中孟获叛乱时,地方上就有土著豪强积极响应。又如邓艾围攻成都时,有大臣劝刘禅南迁南中以避锋芒,刘禅却担心南人趁机反叛而未采纳。这说明蜀汉统治者对蜀南土著的信任,始终未曾确立。再如司马氏灭蜀、吴后,时人尝称“蜀人信服,吴人多叛”,这也是蜀汉无大族以致本土意识薄弱之佐证。
为了充分倚仗外来之寒素和士族治理蜀地,蜀汉统治者利用联姻的方式,加强其与皇族之联系。比如寒素出身的张飞,其女就嫁给了后主刘禅;而马超之女则配第三代皇嗣安平王刘理。通过这样的婚配,进一步巩固了外来大族和寒族的统治地位。
三、蜀汉政权的取士标准
蜀汉的统治格局有别于魏、吴两国,这种格局也直接影响到人才的选拔。近外族而远土著,是蜀汉前期的择人取向。从诸葛亮至姜维执政时期,尽管这一趋势有所改变,但其转型并不彻底。前期蜀国统治者所倚仗之官僚大多来自外地,即便是刘璋手下投降人员,很多也是外来大族;而后期依靠的则多为益州本地人才,如蒋琬、费祎、向宠、张翼等。当然,蜀汉国祚过短也导致其缺乏形成完善选举制度的充分条件。不成熟的选举制度,导致了蜀汉政权取士标准的不规范,即过分偏向统治者的个人价值取向。
举例而言,诸葛亮在《出师表》中推荐蒋琬、董允和费祎,云:“侍中侍郎郭攸之、董允、费祎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拔以遗陛下……将军向宠,性情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7]从这则史料中可以看出,蜀汉统治者采用较多的取士手段,是类似察举制中“征辟”的方法,亦即通过统治者自身的体验和考察,确定“贤良”之升迁,而在最终确认官职时,则采用“公推公举”的办法。这种选举制度看似公正严明,但事实上却反映了制度的不完备,其不能通过有效的机制运转获得相应的人才。是以如《出师表》这般成功选官之案例,此后并不多见,仅为“灵光一现”而已。
而且同样的选官标准,也有可能受到统治者个人喜恶之影响。刘备劝诫诸葛亮不可深用马谡,即为一例。统治者任用官吏的特权,一旦操之不当,势必造成人才的埋没与流失。庞统初见刘备时,刘备只任其为耒阳令,庞统“在县不治,免官”[4]。若非诸葛亮之力荐,庞统极有可能不被重用而被埋没。统治者获得人才的途径,由于不遵守完善的规章制度,因此也显得极不正规,如诸葛亮收降姜维,就是在行军攻略过程中。蜀汉政权不能通过完备的国家选举机制获得合适人才,而频频采用非常规手段,实难长久为继。
在诸葛亮执政时期,由于其“治实不治名”的执政风格,使得当时蜀汉取士颇具“求实”之倾向。陈寅恪先生曾指出,曹操出身寒族,“以法术为治”;而诸葛亮乃西汉诸葛丰之后,亦属世家相传之“法家”。[9]唐长孺先生也指出,诸葛亮和曹操二人“在对于汉室的态度上虽然不同”,但“政治主张之出于法家,基本上是一致的”。[10]因此,二者统治政策确有相似之处,曹操有“破朋党、抑浮华”之举,而诸葛亮在选贤任能方面,也力求突显“综核名实”、“尊君卑臣”的“法家”标准。
基于如此标准,诸葛亮擢用之人才,均以“志虑忠纯”且“良实”之辈为其首选。如《三国志·蜀书·蒋琬传》载:“亮每言:‘公琰(指蒋琬)托志忠雅,当与吾共赞王业者也。密表后主曰:‘臣若不幸,后事宜以付琬。”而《三国志·蜀书·廖立传》则载:“亮表立曰:‘长水校尉廖立,坐自贵大,臧否群士,公言国家不任贤达而任俗吏,又言万人率者皆小人也,诽谤先帝,疵毁群臣。……于是废立为民,徙汶山郡。”由蒋琬和廖立的不同政治际遇可以窥见,诸葛亮对于人才之用以忠厚、“治实”为先,而对于有名无实、妄言臧否之徒极其不满。这种态度使得当时之取士标准重“实”而不重“名”,且对官场内品评人物之风气有所打击。当然,这种实用性的选举倾向也是由当时蜀汉政权所处之形势所导致。蜀汉在三国中实力最弱,须时以抗敌为重任,故其所选人才必须尽其功用,方可满足时势之需求。
另外,蜀汉政权的取士标准还讲求“才性”兼顾。《诸葛亮集·将苑·知人性》载:“夫知人之性,莫难察焉。美恶既殊,情貌不一,有温良而为诈者,有外恭而内欺者,有外勇而内怯者,有尽力而不忠者。然知人之道有七焉:一曰‘间之以是非而观其志;二曰‘穷之以辞辩而观其变;三曰‘咨之以计谋而观其识;四曰‘告之以祸难而观其勇;五曰‘醉之以酒而观其性;六曰‘临之以利而观其廉;七曰‘期之以事而观其信。”[11]诸葛亮所言“知人之道”,可视为其选人之根本态度,亦可由此见“实才”之上的“性情”考察,乃其所更贵重之用人标准。这一点同两汉选举制所持之“才性观”颇为接近,而与曹操所谓“唯才是举”又有所不同。
四、余论
魏晋时期的选举制度,由“察举制”向“九品中正制”逐渐转型。这一时期,蜀汉政权始终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选举制度,在地方上仍一再沿用“察举制”。《三国志·蜀书·马忠传》载:“马忠为郡吏,建安末举孝廉,除汉昌长。”又《蒋琬传》载:“举茂才,琬固让刘邕、阴化、庞延、廖淳。”从中可见,东汉亡后,蜀汉依旧施行“举孝廉、茂才”之“察举制”,而其中“征召”和“辟除”也曾反复出现。如《出师表》提及之向宠,即为刘备所“征召”。
但除“察举制”外,蜀汉政权的选举制度也受到“九品中正制”之影响,这一典型案例可见于《三国志·蜀书·王连传》:王连作为地方长官,向中央政府荐有同籍的吕乂、杜祺、刘干等人。在“九品中正制”中,地方舆论虽可作为政府品议人才之依据来源,但“定品”之最终权力仍交由中央政府委派官员即“中正官”所掌握,而“中正官”多以品第同籍之士作为其原则之一。这种原则在王连的举荐中已有显现,而这显然与“察举制”中地方长官仅限荐举辖区内人才的做法有所不同。由此可见,蜀汉政权的选举制度并非完全采用“察举制”,而间有“九品中正”之萌芽。endprint
其实,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有相似之处。谷齐光先生认为“郡国察举,似与中正九品相辅而行;魏立九品制后,察举未尝废止。”[12]唐长孺先生也指出“九品中正制只是保证清浊分流,并不等于选举制度的全部。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品第,但出身授职还得通过各条入仕道路。”[13]因此可见,“九品中正制”是将地方品议之权力收至中央,由中央政府任命官员掌握定品之大权。在这一过程中,固然尚需地方舆论之反馈,但人才之需求方向与选择决定权却始终操控于中央政府之手。
蜀汉政权的选举制度与此种情况颇有相似之处。《三国志·蜀书·陈震传》载:“都护李严坐诬罔废,诸葛亮与长史蒋琬、侍中董允书曰:‘孝起(指陈震)前临至吴,为吾说正方(指李严)腹中有鳞甲,乡党以为不可近。”这说明蜀汉境内亦也存在乡闾评议之风,但这种品议对于中央决策而言显然微不足道。诸葛亮《出师表》言及“陟罚臧否”,实际上就是将选贤任能之大权集于“宫府”之中,此举也是为了革除两汉“察举”乡议权重之弊端。
注释:
[1]任立达、薛希洪.中国古代官吏考选制度史[M].青岛出版社,2003:49.
[2][3][1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M].三联书店,1978:303.86.305.
[4]张旭华.东吴九品中正制初探[J].郑州大学学报,2001(1).
[5][9]陈寅恪著,万绳楠整理.魏晋南北朝史演讲集[M].黄山书社,2000:26.27.
[6]葛剑雄、曹树基.简明中国移民史[M].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139.
[7]陈寿.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M].中华书局,1964:929.
[8]陈寿.三国志·蜀书·庞统传[M].中华书局,1964:953.
[11]诸葛亮著,张连科、管淑珍校注.诸葛亮集校注[M].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277.
[12]谷齐光.中正九品考[J].谷齐光史学文集(第四卷)[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93-94.
[13]唐长孺.南北朝后期科举制的萌芽[J].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M].三联书店,2001:124.
本文系2012年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编号:A-0501-12-20)、2012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编号:ZZGJD12094)之研究成果。
作者: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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