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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操作“评标”公平公正

2014-02-28陈华建马永红

中国石油企业 2014年6期
关键词:评标报价供应商

□ 文/陈华建 马永红

五步操作“评标”公平公正

□ 文/陈华建 马永红

自2004年9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将近10周年。期间,一些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各地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综合评标的主要“评分”因素,但如何在实际评标过程中准确地运用和科学地把握这些评标因素,没有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的业务指导,其中有些“评标”因素的操作性不强,比较笼统和抽象,从而导致在实际中有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衡量和评价不同品牌之间的“综合竞争力”,“切实”评价不同品牌之间的综合竞争力,使评标工作更加公平、公正,笔者根据自身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实践,通过分析总结其中的成败案例,认为从“同化评标因素的价格、简化评标因素的技术、细化评标因素的服务、深化评标因素的信誉、强化评标因素的严肃性”等五方面切入,可以提高物资采购“评标”因素的可操作性,使评标操作更加公平,企业的采购行为更加规范。

“同化”价格方面的评标因素

对相同品牌的商品来说,在同等的条件下,谁的价格低谁就具有竞争优势,但对不同的品牌来说,其质量标准不一样,有的品牌是国际标准的,而有的则是使用普通材料制造的等等,虽然他们都是同一类项目,其指标、参数等也可能都是一样的,但其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肯定是会有一定差异的,在此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说价格越低就越有竞争优势。

小资/图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通过投标人的报价来比较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优势呢?对此,可以运用“折算系数法”来对不同品牌的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可分为四道程序进行操作:

一、列出各品牌近期的报价一览表,通过收集不同品牌商品在近期内的各自投标报价情况,剔除各种不合理的报价后,将其按报价的时期顺序进行排列,列出各种品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报价情况一览表;

二、计算各品牌报价之间的相对折算系数,对每种品牌都选出最近三期以上的报价情况进行汇总(各种品牌所选的期数必须要相同),并以其中某一品牌的汇总报价为基准价,将此品牌的折算系数确定为1.00,然后,用其他品牌商品的汇总报价来除以该基准价后就可以得出其他各种品牌商品的折算系数;

三、折算各品牌报价的“可比”评标价格,将各种品牌的实际投标报价除以该品牌的折算系数后,就可以得到该品牌在这次投标活动中的“评标”报价;

四、进行价格因素综合评分,在经过“折算系数”折算后而得到的“评标”报价,就可以在各种不同的品牌之间进行“横向”上的评价和比较,“评标”报价低的品牌,其报价得分就相对高些,反之,“评标”报价高的品牌,其报价得分就相对低些,而报价得分的高低,就可以代表该品牌价格竞争力的强弱。

“简化”技术方面的评标因素

以生产单位的“实际需求”为宗旨,有重点地评定出真正适合于采购人的技术优势,避免技术因素“多而杂”而使评审工作偏离应有的目的性。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不少的评标专家一遇到“技术”性的评标因素就“头疼”,感到有关“技术”的深奥和复杂,从而无从“下手”,其实并不然,只要在评标过程中能够把握住生产单位的“实际需求”这一原则,“技术”性方面的评标因素就会得到简化。

企业采购任何项目,其目的都只是为了满足于实际工作的需要,而有些商家提供的商品,其功能、参数等虽然非常“先进”和“优越”,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派”不上用场,或根本就是多余的“奢侈”。这些“多余”的功能,不但是一种“高新技术”资源的浪费,也是一项极大的财务浪费;而与此相反,有些品牌的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其产品的价格优势,却压缩了不少的必要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不少的“技术”含量等等,对采购人所必需的参数指标等,也只是进行了“迁就”式的设计,以“应付”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等,从而使其产品的市场价格虽很低,但“中看而不中用”,很可能存在着多种安全或质量方面的隐患等等。

因此,在“评议”不同品牌之间的技术竞争力时,必须要以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作为标准和依据。在同等报价的前提下,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和达到采购人的“实用”技术标准和要求,谁的优势就大。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实用”技术标准和要求,而不是商家所提供的参数或指标标准,对任何超出采购人需求范围的技术指标或含量等,都不作为首要的竞争优势来考虑;而对缺少或达不到采购人需求的参数指标的,无论其他方面的指标如何优越、如何突出,也只能作为被淘汰的对象来处理。这就是评价不同品牌之间“技术”竞争力的重要角度和出发点,即,在同等报价的前提下,必须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或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细化”服务方面的评标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要求产品质量在其寿命期内完全不发生故障、不出问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采购人都希望商品的供应商能进一步完善和提供更加周全的售后服务措施。诸如,服务网点的分布问题、服务项目的范围问题、服务的时效性问题、服务的收费问题等等,只要供应商能够在这些方面提供出更加完善、更加快捷和更加方便的售后服务,采购人肯定是会更加青睐他们的品牌商品;反过来,如果一个供应商连服务网点也“无力”设立,连最起码的服务措施都“不敢”承诺,或是在服务条款的设置上还留有余地、含糊不清,甚至于还出台一些“霸王”性条款等等,那么,无论其产品质量如何,价格如何,采购人也不敢轻意地消费他们的产品。这是很正常、很普遍、也很实在的消费理念。因此,完善的售后服务,更多的服务承诺等等也是评议品牌商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深化”信誉方面的评标因素

通过建立供应商的诚信档案,使抽象性的信誉评标工作有据可查,避免这方面的评审行为因“言而无物”而产生随意性。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不少的评审人员都对投标人“信誉”方面的评标因素感到比较抽象,也比较难以操作,因而,对这一评标因素不够重视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少数投标人留下了坑害和欺骗采购人的可乘之机。采购人深受供应商丧失诚信之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各种后续服务、各种承诺措施等等,采购人不仅仅是要求能看在眼里、写在书面的合同里,更值得关注的是供应商能否将其“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说到的就必须要做到。只说不做,或做得不好,就会伤害采购人的消费心理。甚至于在采购人的心目中萌生一种被“欺骗”的感觉。

因此,树立“诚信”、讲究“信用”不仅是投标人的一种经营道德,更是采购人衡量商品竞争力高低的重要因素。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就有些供应商为了“抢”得销售业务而“拼命”地许下各种难以提供或者根本就无法兑现的诺言,这种视消费者权益为“儿戏”,从一开始就坑害、欺骗消费者的供应商,其社会形象和经营道德败坏,肯定也会经常被消费者投诉。因此,必须重视在平时建立供应商的诚信档案,将其商业信誉和经营道德情况等都记录在案,以使对供应商的信誉情况有一个详细的资料依据,不仅使评标因素有了实实在在的内容,而且还能促进供应商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自觉履行其义务。

“强化”评标工作的严肃性

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前提,进一步规范评委的评审行为,避免评标工作偏离采购宗旨而产生片面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等。”第十条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等,这些就是该管理办法同时要实现的综合目标和政策功能之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就内部市场工程技术企业产品亦做出规定,因此,在同等的条件下,评审人员必须要依法优先考虑政府采购政策所扶持的那些企业的产品,优先采购油田内部企业产品,只有这样,才能严格地执行国家相关的政策,才能切实地维护供应商应当享受的正当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青海油田诚信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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