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任期制”克服干部“走马灯”现象
2014-02-28辛慧敏
■ 辛慧敏
规范“任期制”克服干部“走马灯”现象
■ 辛慧敏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第十章“交流、回避”一节的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这为党政干部任期时限划了一条红线。
其实,自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以来,各级党委对于干部职务任期制就有严格规定。这一规定这些年贯彻执行以来,比较好地实行了干部的新老交替和有序递进。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变化频繁,一些党政领导任期过于短暂,人们称之为干部“走马灯”现象。特别是每到“五年一周期”的党政班子换届期间的前后一两年,这一现象尤为突出。比如,近年来一些省市县乡主要领导职务时隔很短,换人过频,有的省五年换三个书记、五个省长。还有调查表明,不少地方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一届任职时间平均也只有两年多一点。有的地市十年甚至换了七个市长,平均一个干不到一年半。这样的现象在全国不少地方也都存在。群众对这种干部变动频繁的“走马灯”现象颇有意见,甚至不满。“走马灯”现象,弊端很大。
干部频繁变动的问题
干部变动频繁,出现“走马灯”现象,主要产生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不利于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群众对此反映:领导干部在一个地方一年不到,很可能连这个地方或部门的基本情况都没完全弄明白就又调动了,对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党政班子乃至波及到人大、政协班子都会军心不稳,更不利于稳定人心,造成逐级干部心神不定,随时处于适应新的领导人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挫伤群众的积极性。主要领导一变,原有政策得不到持续执行和有效推进,不利于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助长干部的浮躁心态和不实作风,造成大量“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个地方的重大问题是长期形成的,涉及的
矛盾必然很复杂。要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时间,又需要党政领导干部有耐心。而一个地方要发展,也需要党政领导干部长时间摸索,掌握其规律。他们被频繁变动职务和频繁调动地方, 在一个岗位上任期过短,既不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又不利于真正发展,相反只会助长他们的浮躁心态和短期行为,热衷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只顾眼前名利和业绩,不顾地方和部门长远发展目标,使名目繁多的各种责任书、责任制蜕变成应景的道具,使经济责任审计失去操作的目标,为不负责的领导人提供了许许多多推卸责任的理由。
第三,有违选人用人的权威性、严肃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其党内职务是根据《党章》由党代会或全委会选举产生的,而其行政职务则是按《选举法》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都具有神圣的意义。但是,选举过后任期未满,却由上级组织频繁变动,突显出权大于法的问题。同时,干部任期太短,组织部门调任太随意,也是对组织制度的不尊重,降低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第四,不利于形成干事创业、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虽然干部调动,有工作需要和培养干部的考虑,但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使一些心术不正者有了更多的钻营机会。一些有背景的人,对某地或某个职务中意,就点着到某地任某职,组织部门就照其要求作出任免安排。同时,也不能排除其中一部分可能出于决策者的私情,即让自己中意的干部迅速走完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甚至更高级台阶,达到将某些干部尽快提拔的目的。这样的组织行为被“上行下效”,波及面甚广,负面影响很大,助长了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也带来了大量的官场腐败。
解决干部“走马灯”现象的对策建议
首先,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严肃落实干部任期制规定,切实减少干部任职期间过快变动的情况。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度,既是干部管理的制度安排,又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问题上已经探索了不少好的做法。在上世纪90年代后,国家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干部任期作出了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把任期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党的系统,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任期规定》中明确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没有特殊情况,领导干部必须任期届满,实现任期目标,才能调动或升迁。这一规定,对于抑制领导干部“短期”任职行为,保证干部届内稳定,具有明显的约束力。中央还出台了《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这份《纲要》针对干部任期问题也明确提出,要“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抓紧制定任期制法规。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选任制干部的任期制。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委任制领导干部,也要逐步实行任期制”。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都在运用,需要的是严格贯彻落实。
其次,上级机关在执行任期制上要做好表率。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中央领导同志的表率作用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所以执行得很好。那么对于克服领导干部任职短期化,也需要重要部门和上级单位做好表率。即使是某些领导干部由于工作需要,在任职期间需要委以重任而调动,也要严格程序,尽量减少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过快调动的情况。文革前,我们许多党的高级干部在地方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对地方工作十分了解,也扎扎实实做了许多对人民有益的事情,赢得了人民的尊敬。而现在,不少高级干部过于频繁调动,能够记得全国各省省委书记、省长名字的群众恐怕并不是很多。因此,要像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一样,在执行干部任期规定上上下一致,做好样板。
第三,加强制度配套,约束“走马灯”行为。《任期规定》明确要求,如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这种硬性的次数规定,不仅有助于克服官员任职时间过短带来的诸多弊端,逼迫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固定的时限内“扎根”于其任职的地方或
单位,促使官员们的行为对当地老百姓负责。从这一角度来看,《任期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党进行自我约束的一种努力。要解决“走马灯”问题,除了严格落实任期的规定外,还必须有领导干部考核制以及离任审核制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将领导干部任期规定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克服干部频繁变动的“走马灯”现象,保障任期制有效运转,需要把任期制纳入民主和法治的轨道。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科学、有效地解决经过党代会、人代会等选举干部的任期内变动问题。同时,建议将任期制的条例从目前的“暂行规定”提升为党和国家的法律制度,探索把任命制下的任期制逐步转变为选举制下的任期制,使党政干部在民主监督中完成由法律所规定的任期。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干部任期制“期”到何时?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俗称干部任期制,又称“限任制”,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和任期届数进行严格界定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权力有限与制约原则,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和民主性的特点。实施干部任期制,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交流,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并有利于加强监督和避免干部官僚化和蜕变,这对于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领导干部职务实际上是终身制。1982年党的十二大和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都明确提出了废止实际上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的问题。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对省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职务也分别规定了任期和任届。但是,地方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究竟如何实行限任制度,还需要长时间的实践。从80年代开始,浙江、四川、天津、山东等地开始了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试点。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许多重大会议上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2000年8月,中共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抓紧制定任期制法规。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选任制干部的任期制。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委任制领导干部,也要逐步实行任期制。”虽然还缺乏进一步的论述和做出相关具体规定,但这已是向全面实施干部任期制迈出的关键性一步,对深化全党对任期制的认识具有开创性意义。更具有历史意义的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重申: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实行任期制已逐渐成为全党的共识和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了实施任期制的目的、范围、任期、连任、考核等基本问题。《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两个法规文件也对任期制具有补充作用。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干部任期制的初步形成和全面实施。这对于深化我国干部制度改革,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