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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技术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2014-02-26刘艺工尹晓凤

行政与法 2014年1期
关键词:纳米技术纳米材料纳米

刘艺工+尹晓凤

摘 要:纳米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是人类21世纪的三大基本战略技术。随着纳米技术的发展,已经出现了纳米技术侵权和利用纳米技术实施犯罪的案例。为了应对纳米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应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尽快制定与纳米技术发展相关的法律。本文回顾了我国纳米技术的发展概况,继而对我国的纳米技术侵权和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纳米技术立法的相关建议。

关 键 词:纳米技术;纳米技术侵权;纳米技术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1-0068-05

收稿日期:2013-11-20

作者简介:刘艺工(1962—),山西原平人,大连理工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制史;尹晓凤(1988—),山东青岛人,大连理工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高科技伦理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ZD117。

一、纳米技术发展概况

纳米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是人类21世纪的三大基本战略技术。纳米材料作为一种人工制造的新的物质形态,具有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但纳米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它以其独特的优势,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衣、食、住、行,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人们的健康、个人生活和财产甚至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影响。

纳米技术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被认为是人类21世纪的新技术。纳米材料作为一种人工合成的新物质,不仅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随着纳米技术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纳米产品涌入到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1959年,“纳米技术”首次出现在物理学家理查德·费曼《在底部还有很大空间》的演讲中。他认为,从原理上讲,一位物理学家完全可能通过调整原子位置“合成”出化学家写下的任何化学物质。基于此,他进一步提出了从单个分子甚至原子进行组装制造出新物质来满足人类需求的想法。1974年,科学家唐尼古奇开始使用“纳米技术”一词来描述精密的机械加工。1982年,科学家发明了研究纳米技术的重要工具——扫描隧道显微镜。通过它,可以更好地观察原子与分子世界,推动纳米技术的发展。[1]1990年,IBM公司的科学家通过对单个原子的重排,组图并且能够“喷涂原子”。接着,碳纳米管的发现,美、中等国的科学家纳米技术试验的成功,巴西和美国科学家通过纳米碳管试验发明出世界上最小的“秤”……这一系列的进展,都标志着纳米技术日渐完善。1999年,纳米技术开始正式走向市场,全年营业额达500亿美元。[2]这些进展和数字不能不令人心动。所以近年来,各国为了更好地抢占纳米技术市场,纷纷加大了投资力度。日本、德国等相继建立起纳米材料研究中心;美国则加大了纳米技术的科研投资(至2001年,投资已达4.97亿美元);[3]而中国的“973计划”也将纳米技术收入其中。

各国的重视使得纳米技术发展迅速,成果颇丰。比如研究发现,铁纳米可以分解污染物的方式消除掉土壤中的多氯联苯、DDT和二恶英等有害物质,从而解决了环保方面的一大问题;在生产方面,纳米技术通过改善产品生产加工所需的材料来源,极大地降低了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有毒物质的生成几率;在建筑行业方面,纳米技术使得建筑物更多地使用纳米材料,更加节省建筑资源;在个人健康方面,纳米技术通过合成类固醇的物质,使人变得更加强壮;同时,通过手术将纳米级的微型计算机嵌入到人体内部,可以帮助我们处理更多的信息,[4]

二、纳米技术与侵权

近年来,纳米技术已经不知不觉地走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纳米牙刷、纳米级洗面奶等纳米产品随处可见。据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00多种产品使用了纳米技术。[5]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纳米技术的潜在风险评估体系并不完善,其带来的侵权问题也随处可见。

(一)侵害公民健康权益

纳米技术的最大威胁是对人体健康的威胁。首先,纳米粒子非常小,这就导致它们极易被皮肤吸收(如皮肤对纳米的吸附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通过呼吸进入人体,甚至寄附在细菌上进入血液循环,然后经由血液进入大脑,从而诱发呼吸系统和中枢神经方面的疾病。[6]其次,最新研究表明,同样的药物制剂,在其体积缩小到纳米级别之后,它们的许多特性也会发生改变,其毒副作用会随着药物体积的变小而增强,因为微小的体积更有助于毒性扩散。实验中也发现,体积越小的纳米颗粒,越容易占据气管和肺部的表面积,引起肺炎等疾病的可能性也更高。另外,近年来开始出现由纳米材料合成的人工器官,这些器官如果在人体内发生破裂,游离的纳米颗粒和细小的纳米管极易穿透细胞,产生毒素甚至诱发细胞病变,产生癌症。而对于孕妇来说,这些纳米物质也是致命的,它们可以通过胎盘屏障对胚胎的分化和发育产生极大破坏,导致胎儿畸形,并且这些物质清除起来非常困难。[7]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救济补偿制度并不完善,因此无法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相关利益。

(二)环境侵权

因为纳米材料活性大,当它们暴露在空气中时,极易四处“游走”,传播速度非常快,几乎可以进入任何空间。同时,纳米粒子也很容易溶解在水中,除了可能混合在饮用水中被人体吸收以外,也会进入海洋或者淡水水域形成沉淀物。并且纳米产品的大量生产,一方面会造成过多的资源使用,从而令地球资源更加紧张。另一方面,纳米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也会产生许多被淘汰的纳米产品需要处理。而简单的填埋技术只会影响土壤质量,不利于纳米产品的分解,并且纳米物质的吸附性(可以吸附聚集土壤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像农药、重金属等)也会加重土壤的污染。[8]

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生在2009年出版的《欧洲呼吸疾病杂志》上公布了一则病例,他们发现,7名在某印刷厂工作的女工被检出胸膜肉芽肿,其中两名不治身亡。尸检发现,死者的肺部组织和积水里面含有大量的30纳米左右的颗粒,而这种颗粒和在她们工作间内发现的纳米颗粒在形态上具有相似性。纳米颗粒是不是杀人元凶尚存在巨大争议,论文里给出的证据并不能排除化学物质中毒的可能,而肺部检出的纳米颗粒到底是什么也并不清楚。如果有更多的证据给出,最终这个猜想被证实,它将是人类史上第一次纳米物质毒性的“人体试验”。面对上述种种问题,我国得以应对的解决之法寥寥无几。对于纳米物质的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纳米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标准的规定等方面仍是空白。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纳米材料大热,越来越多的纳米产品出现在市场上,但材料本身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浮出。目前,我国市场上大部分纳米产品的生产厂家无法提供一份可靠和符合要求的产品材质安全说明书,而市场监管体系也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安全检测。所以随着纳米产品涌入市场,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受到有效保障。更有甚者,由于看到纳米产品在市场中易被人们接受,有的企业便打着“纳米技术”的旗号生产、销售伪纳米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9年,厦门市第一医院肠胃科出现了大量因服用商家声称的以纳米技术加工而成的纳米珍珠粉而造成的肠胃型疾病病人。其原因主要是听信商家对于珍珠粉美白养颜功能的宣传而食用。可见,纳米材料本身具有的独特优点使得它们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但其未知特性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人们对其特性缺乏普遍认知而易被欺骗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威胁不仅来源于物理层面也存在于化学层面上。人类和纳米材质密切接触(包括住房的涂料、化妆品和衣服)后,会不会发生无法预知的生物效应,从而有更多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产生(比如铝在常态下无毒性,而在纳米状态下和空气接触后就会有毒性),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于自己所接触的纳米产品的性能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的知情权的保护也需加大力度。因为只有更多地了解了纳米产品的特质,消费者辨别纳米物质、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才能提高。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我国并不健全的纳米产品市场准入和技术标准体系造成的,因此,国家应逐步完善健全这些标准体系,从而保证纳米产品市场的纯洁性和安全性。

(四)侵犯知识产权

纳米技术日渐广泛的应用,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来说也将是极大的挑战。由于目前纳米技术尚不够完善,对于技术原创性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近年来,与纳米侵权有关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

2007年7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项关于“微乳化燃油添加剂”的纳米技术侵权案件。该案中,原被告为北京大学当年的“师生模范”李正孝和龚岩。其中原告李正孝坚持自己当年的学生龚岩的“微乳化燃油添加剂”纳米技术主要是在自己指导下才得以完成的,而被告则坚持该技术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并且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由于没有完善的检测技术,最终法院只能根据当时双方申请该项专利的时间先后来确定该项专利的归属。这就说明其无法从根源上杜绝纳米技术被剽窃的现象。

全球化使得知识产权得以应用的范围更大,市场更广,一旦纳米技术使大多数人通过复制等方式可以在当地获取其所需,就会反过来对全球化效应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导致知识产权可以立足的范围就会越缩越小。

三、纳米技术与犯罪

尽管在世界范围内与纳米有关的犯罪还不多见,但这种新的犯罪形式已经出现。纳米布诈骗是近几年出现的利用所谓的高科技产品进行诈骗的一类新型犯罪。据报道,丹阳市在2005年底首次发生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对纳米技术不熟悉以及高额的经济利润行骗,被害人被骗金额达30万元。其后仍陆续有两起此类案件发生,被骗金额也达50余万元。对于这种新的犯罪形式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并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之道。[9]首先,因为纳米材料本身的微小性特征,可以使纳米材质所制造的仪器深入和观察的对象及范围更加广泛,所以在医学检测治疗、社会治安以及国防安全等方面都有所应用。但这些便利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土壤。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体积微小的纳米设备在医疗过程中可以详尽地获得个人的全部基因和疾病信息,而载有这些信息的纳米芯片一旦被复制,就可以窃取个人隐私。这些私人信息如果被企业获得,在用人时就可能出现歧视问题,个人劳动权无法得到保证。如果被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的社保机构获得,保险公司在为其提供担保时,就会有所顾忌,存在更多考量。[10]同时,纳米材料可以使窃听器等变得更加微小,易于携带,也就更不容易被发现,极易窃取各种机密,危害财产甚至国家安全。其次,纳米技术在武器上的广泛应用,也使武器的隐蔽性和杀伤性更强。越来越多的纳米技术被应用于各种军事任务中,对目标进行监视、破坏敌方的电子网络和信息系统等,危害国家安全。更有甚者,通过制造纳米机器人来扩大生化武器可应用的范围。据美国五角大楼的专家预计,未来数年内,将会出现一批以收集各种情报,采集各国内部消息为目标的“微型军”。这批“微型军”将是国际政治经济犯罪最好的“帮手”。[11]当然纳米技术也被应用在了预防犯罪上。2008年,英国科学家完成了名为“利用枪弹上的纳米标记捕获DNA”的研究项目。该项目利用纳米技术制造标记(无法用肉眼识别),并将其涂到枪弹上。它们可以粘到任何操作过枪支的人的手上或手套上,从而提供可能的司法证据。这样可使犯罪的破获率得以提高。

无论是利用纳米技术犯罪,还是利用纳米技术预防犯罪,纳米技术在该领域逐渐显现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所以目前该领域尚不够健全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四、纳米科技与法律规制

(一)各国有关纳米技术的法律规制

纳米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是人类21世纪的三大基本战略技术。作为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共同基础的纳米科学技术,当然受到广泛的人文关怀。例如,美国在2000年提出的“国家纳米技术创议”(NNI)中,就把纳米技术发展过程可能涉及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及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问题列为重点支持的研究方面。美国相关部门自此就开始设立关于纳米技术环境和社会含义的研究项目。到2003年,美国国会制定了《21世纪纳米技术研究与发展法案》,专门设立了有关纳米技术社会含义的条款,规定“设立研究计划以确认与纳米技术相关的伦理等社会关心的议题,确保这样的研究结果可以得到广泛的扩散。”不仅如此,美国还提高了相关方面的科研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给予其物质上的极大支持。同时,鼓励并努力践行政企合作的方针:从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就把促进科研部门和产业界的合作作为基本方针,并设立了一系列基本法规,如《科学基金会法》、《原子能法》、《宇宙资源开发法》、《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商业利用法》等。这表明,美国政府对纳米技术发展的进程中予以人文关怀的理性态度,并在计划安排立项和经费上予以支持。英、德、法等欧洲国家的纳米技术战略计划中也都有相应的体现。欧洲委员会已开始明确“纳米材料”的定义,并将其应用于所有欧盟法律。同时,针对含纳米材料产品,欧盟也已开始实施行业性立法。比如针对第1223/2009号化妆品条例,欧盟委员会要求化妆品制造商在含纳米材料化妆品投放市场前6个月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对含纳米材料的新型食品和食物,《新型食品条例》要求在其投放市场以前进行对人类健康影响的特定安全评估和授权。在我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薛华研究员就纳米技术的哲学问题发表谈话认为,对于纳米技术,公众有“科技知情权”,“我们每个人有权利、有义务去了解科技发展的新动态,从而能够估量它们对于我们人类有什么利害。”华南理工大学高聚物结构与改性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龚克成提出了“纳米科技的反环保倾向”的警告。

(二)立法建议

⒈在应对纳米技术侵权的法律前端,建议依法制定严格的纳米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禁止进入市场流通。在这个方面,美国已先行一步,所以其制定的《纳米技术研究开发案》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该法案规定,在纳米产品上市以前,应当对其进行系统检测,在确定这些产品材质的属性和毒素机理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是否在规定标准之内以后,才能决定是不是允许将它们投放到市场上。据此,我们可以借鉴此法案,制定一个基于我国纳米产品现状的评价体系,对每种计划投放市场的纳米产品进行评估,确保产品的危险可控。笔者认为,建立这样一个体系,至少需要三方面的支持:首先,需要一个技术部门,可以制定出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这是严格市场准入规则的基础。其次,需要一个法律部门,由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来制定法律。最后,需要一个跨部门的委员会,通过两个部门定期提供的报告来对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整合,从而来协调前两个部门的工作,制定总体战略,更好地指导用户使用产品,并且制定各项产品的法律标准。

⒉在应对纳米技术侵权的法律中端,建议建立健全在纳米物质导致侵权损害发生之后的损害赔偿制度,以保证民众的身体健康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利。 对此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风险担保和管理形式,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为纳米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提供必要担保。因其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环境补偿制度,对生产者如何对自己的产品负责以及承担风险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系统地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侵权责任法律究责体系。比如作为一种新出现的污染源,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应对违规纳米产品对消费者的侵害,并及时细化这些规定以应对随着新型纳米产品不断问世而引发的一系列侵权问题。

⒊在应对纳米技术侵权的法律末端,应当与世界发达国家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助关系,不断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比如美国国会是通过举行相关方面的立法听证会,对于纳米材料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通过立法听证的方式制定法律予以规制。通过这种方式为纳米产品的使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而对于纳米技术的跨国管理、环境污染的国际协议法律化,也一直通过立法听证的形式进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体系仍旧面临着法律落后于现实的困境。作为“新兴派”的纳米产业,其技术本身的发展还处于初期,要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保护机制就显得更加困难重重。面对这一问题,借鉴该领域其它的知识产权处理原则,同时结合发达国家的处理方式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在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纳米技术的许多前沿问题亦如能源问题、环境问题以及生物技术问题一样,不是基于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加强沟通,互相借鉴,共同探讨。我国在这一领域相较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所以应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学习借鉴欧美等国经验的同时,结合实际,更加专注自身发展,真正推动我国纳米技术风险控制的“善治”。

【参考文献】

[1]王国豫,龚超,张灿.纳米伦理:研究现状、问题与挑战[J].科学通报,2011,(02).

[2]LindaK.Breggin,Leslie Carothers,nanotechnology government,Journal of nanoparticle research,2011,13(9).

[3]RobertC.Meder,risk management and nanotechnolog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anotechnology,2010,7(2/3).

[4]Linda K.Breggin,Leslie Carothers.nanotechnology government,Journal of nanoparticle research,2011,13(9).

[5]Aaron R. Petty,nanotechnology risk,ethics and law,The Journal of law,medicine & ethic,2009,37(4).

[6]Patrick M.Boucher,Nanotechnology,Legal Aspects 218,CRC Press 2008.

[7]纳米生物效应与纳米生物分析前沿[A].香山科学会议第397次学术讨论会综述(高能物理研究所)[C].2011-10-11.

[8]Robert C.Meder,risk management and nanotechnolog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Nanotechnology,2010,7(2/3).

[9]国内最大纳米技术侵权案宣判[N].成都商报,2004-08-09.

[10]http://ido.3mt.com.cn/Article/200610/show524969c30p1.html.

[11]Linda K.Breggin,Leslie Carothers.Governing uncertainty,the nanotechnology environmental,health,and safety challenge,2006.

(责任编辑:王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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