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捕后轻刑案件的调查分析
2014-02-23王元峰李亚平
王元峰,李亚平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6034)
关于捕后轻刑案件的调查分析
王元峰,李亚平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603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适用逮捕措施的案件中,存在捕后轻刑率较高的现象。其原因既有执法人员执法理念的问题,也有对新法理解不到位等问题。为降低捕后轻刑率,应转变执法理念,正确理解逮捕职能,从严把握逮捕条件;实现与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有限对接,建立刑事和解、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实行量刑预测制度;健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及时调整羁押措施。
捕后轻刑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刑预测;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自杀、毁灭和伪造证据以及实施打击报复、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出现了大量捕后轻刑案件(本文轻刑是指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不含有期徒刑缓刑),说明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通过对某区检察院2013年逮捕案件的调查研究,剖析捕后案件轻刑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抑制对策。
一、某区院捕后轻刑案件的特点
(一)轻刑判决仍占有较高比重
根据对办案数据的调查和统计,2013年某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545件731人,批准逮捕369件461人,批捕率为63.1%。截至同年12月25日,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判决361人,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案件54人,轻刑判决率达到15%。
(二)轻刑判决案件罪名集中
批捕后判处轻刑的案件共涉及6个罪名。其中,犯故意伤害罪的22人,占判决轻刑人数的40.7%;犯盗窃罪的26人,占判决轻刑人数的48.1%;犯寻衅滋事罪的3人,占判决轻刑人数的5.6%;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名的3人,占判决轻刑人数的5.6%。罪名集中于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两者加起来有48人,占全部判决轻刑人数的88.8%。
(三)罚金刑适用较少
在批捕后判处轻刑的案件中,被判处罚金刑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7.4%;判处拘役刑的有22人,占总人数的40.7%;判处拘役缓刑的有28人,占总人数的51.9%。判处的刑罚种类集中于拘役和拘役缓刑,两者占判处轻刑人数的92.6%,被判处罚金刑的全部涉嫌盗窃罪名。
二、捕后轻刑案件原因分析
2013年捕后轻刑原因统计表
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说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较轻,2013年有54人捕后被判处轻刑。为什么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这给办案人员带来了诸多困惑,如何全面正确理解新的逮捕条件,如何体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等问题成为办案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上表的统计数据能够很明显地看到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逮捕措施的理由,结合上表数据及相关案例,研究分析导致捕后轻刑率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的理解不全面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细化,进一步明确了一般逮捕条件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同时规定了径行逮捕的条件。某区检察院对多次犯罪及曾经故意犯罪适用逮捕后判轻刑的案件加起来有12人,占全部轻刑案件人数的22.2%。这两类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较大的,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也是较大的,这是径行逮捕的条件之一。但是否适宜逮捕措施,不应当生搬硬套,还应当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这两种捕后轻刑情形占较大比例,体现了司法人员对逮捕条件的片面理解,或者说片面追求打击犯罪的效果。
例如,李某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后,两年内又盗窃手机一部(价值2000余元);张某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一共盗窃财物价值不足500元。对于李某、张某的犯罪行为,办案人员分析认为,其多次犯罪或曾经故意犯罪,社会危险性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符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径行逮捕的条件,且系多发性侵财类案件,不适用逮捕措施不足以打击此类犯罪。该分析忽视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提条件,从而出现轻刑判决案件。
(二)执法理念陈旧,对逮捕功能理解有偏差
某区检察院盗窃类案件的捕后轻刑率占到48.1%,导致此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比较陈旧。[1]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主要功能是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对一部分不懂法律的群众来说,只要从看守所出来,就好像是无罪释放、是打击不力,对司法机关是否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就会有所担心。[2]司法实践中,除了对达成和解的过失犯罪或轻伤害案件,做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以外,对于当前多发的侵财类案件、未达成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作出逮捕决定。目前,许多司法人员仍然将逮捕作为惩罚措施,特别是对侵财类犯罪案件,往往构罪即捕,认为如果做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往往会有纵容犯罪之嫌,担心社会效果不好,可能会让人民群众认为办人情案、关系案,这种顾虑使得捕后轻刑现象仍广泛存在于办案过程中。
(三)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难度及信访稳定因素决定是否逮捕
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犯罪嫌疑人一时冲动造成的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间,由于案发时间不长,被害人情绪激动,再加上审查逮捕期限短,很难促成双方和解。检察机关适用不捕决定的风险较大,往往使工作陷入被动甚至引发涉检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把是否赔偿、和解作为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的标准,把逮捕作为促成和解赔偿、消除信访隐患的有效手段。如果当事人在逮捕前不能达成和解,只能作出批捕决定,到了案件起诉或判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得到了赔偿,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轻刑判决。[3]根据统计数据,因达不成和解的捕后轻刑判决率占到38.9%。
(四)特定时期、某一地区或专项活动中,刑事政策或考核任务限定,导致出现捕后轻刑
2013年度全市政法系统组织开展的“打盗抢、保民安”专项活动,是党委出于维护稳定等形势需要组织实施的,由市委主要领导部署开展,各县区的政法委书记亲自督导,要求高数量、高效率的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数量。有些县区的政法系统,考虑到当地的社会治安稳定状况,对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要求一律不准适用取保候审、不准不捕,导致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按照从严打击的要求逮捕了,但由于法定刑较轻或情节较轻而判轻刑。2013年度捕后轻刑案件中此类案件有13人,占到轻刑案件的24.1%。[4]
(五)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批捕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拒不供述案情,例如:张某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证据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不供述;身份不明人员,例如:胡某系聋哑人,扒窃财物达到追诉标准,不供述真实身份,自称孤儿;外地人涉嫌犯罪案件,外来人员流动性强,作案后易隐匿逃逸,不易监管,因此不得不考虑对其采取逮捕措施。[5]例如江苏省沭阳县的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双方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宋某在本地无固定居所、无经济来源、无稳定的社会关系,不得不采取逮捕措施。
上述情形的案件在批捕阶段一般也可预测到案件诉至法院后可能判处轻刑,但是不捕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再次犯罪等,不捕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一般是“构罪即捕”。司法实践中也的确有不捕后,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公诉部门又移送侦监部门逮捕,或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形发生。为了防止诉讼程序中断而增加诉讼风险,逮捕措施往往会成为办案人员首选。此类案件有7人,占捕后轻刑案件的13%。
三、降低捕后轻刑率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正确理解逮捕职能,从严把握逮捕条件
从性质上讲,逮捕措施的适用只是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社会危害行为而采取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本身并不必然带有惩罚性。[6]因此,必须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贯彻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增强办案人员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权限意识,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而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要通过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明确逮捕不是一种打击和惩罚手段,要树立正确的逮捕理念,充分认识到逮捕不仅具有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功能,还具有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教育等功能。逮捕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的适用,严格把握逮捕的三个必要条件,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底线要求,严格遵循批准逮捕审查程序。
(二)实现与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有限对接,建立刑事和解、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
按照新刑诉法第277条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派驻检察室扎根基层,与辖区内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及基层群众性组织等都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对辖区内的基本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对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调解方式的把握更有优势。将刑事和解程序纳入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程序中,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可以依托派驻检察室进行检调对接,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达成和解的不予逮捕,有效降低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率。对达不成和解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会同公安、法院积极探索该类案件的办案机制,通过轻微刑事案件直诉制度等方式,不适用逮捕措施也能顺利完成刑事诉讼进程,[7]既做到化解矛盾、社会稳定,同时减少逮捕的适用和捕后轻刑的判决。
(三)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实行量刑预测制度
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为标尺,有区别地审查案件,以量刑指导意见作为捕与不捕的重要依据。对危害较大的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着重审查案件事实,而对轻刑案件,则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强化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的预先审查,适度开展量刑预测工作。对犯罪情节较轻,量刑幅度在三年以内的刑事案件,着重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情况、认罪态度情况、前科劣迹情况、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是否立功情况、犯罪程度情况、返赃赔偿情况、谅解与否情况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案件进行适度量刑预测,预测能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能否被判处缓刑,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更为准确地完成逮捕必要性审查,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逮捕措施的决定,以此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效减少和避免批捕案件出现轻刑判决。
(四)健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及时调整羁押措施
加强对捕后案件的及时跟踪,特别是有刑事和解因素等可能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要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羁押诉讼的案件数量,从而降低捕后判轻刑的比率。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制定详细流程,结合实际细化操作规范,设立书面卷宗材料。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进行启动,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启动。检察机关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后,应当要求当事人一方提供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理由及书面证明材料。检察机关自行启动审查程序的,应当由原案件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书面证明材料。逐步建立侦查机关与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的沟通联系,构建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案件的最新动态,对捕后案件进行追踪和监督,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1]周立军等.山东基层检察院捕后判轻刑案件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1):138.
[2]田万祥,项东.基层院捕后轻刑率居高的原因及其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7):55.
[3]高宛梅.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3 (9):33.
[4]周立军等.山东基层检察院捕后判轻刑案件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1):136.
[5]邵海风.舟山市定海区2004年捕后轻刑代判决案件分析[J].检察实践,2005(6):90.
[6]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23.
[7]姜保忠,王彦红,徐宜亮.捕后案件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4.
D915.3
A
1673―2391(2014)11―0111―03
2014-08-27 责任编校:陶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