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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玩笑引发聚众斗殴获刑

2014-02-17陈秀萍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董某高某供述

某中学高一学生高某和被告人李某因开玩笑发生矛盾。几天后,李某纠集被告刘某、杜某、韩某、柴某等8人将高某和同宿舍的董某等人围堵在学生宿舍楼下,对他们进行殴打,李某用桌子腿将拉架的董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董某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海拉尔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纠集刘某等人对高某、董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董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余7名被告人参与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8名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系犯罪的组织者、召集者,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7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8名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余7人案发后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8名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等7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高一男孩儿血气方刚,因玩笑引发聚众斗殴,是血的教训,可谓“冲动是魔鬼”,哥们儿义气害死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诸如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学校法制、道德等方面教育相对缺位;父母忙于工作或单亲家庭等因素使得家庭对其监护、帮教不够;被告人正处于青春期,稳定、健全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因此,建议学校、社区和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在法律方面的教育,予以他们行之有效、深入心灵的积极引导,使这类悲剧不再发生。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陈秀萍)

(本栏编辑/麦力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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