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问题解析
2014-02-17张琳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图书出版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外语图书翻译出版量也呈逐年攀升趋势。虽然我国在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多边版权公约之后,相关翻译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我国对出版刊物翻译后著作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因此,进一步研究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出版刊物;翻译权;著作权;问题;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张琳,攀枝花学院。
全世界约有2790多种语言,如此繁多、复杂的语言,对人类的交流造成诸多不便与困难,“翻译”一职应运而生。翻译作品是指经过翻译者的创造性劳动,将原作品由一种语言文字转化为另一种语言文字,并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在21世纪,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经济已逐步占据国际经济的主导地位,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将大量的国外科学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等翻译成中文,成为我国学习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必要手段。与此同时,外语图书翻译出版量也逐年攀升,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一、翻译权的行使问题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均明确表示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翻译权,既可自己进行翻译,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翻译。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则做出如下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但是,在翻译作品时,必须注意翻译权的行使问题。
首先,作者进行翻译作品创作之时,在合理情况之下,可不经原作品著作人授权、不支付报酬进行翻译。其次,在行使翻译权过程中,必须对原著作人姓名等予以注明,以避免出现侵权。再次,《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因此在现实翻译之中,必须认知到翻译并不完全等同于将原文进行抄袭或复制,需加入个人的创作活动。最后,有关编译侵权的情况。具体方式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是翻译者仅对原著中的一部分加以语言之间的翻译,未加入自己对外文作品的见解、创作,此类是显而易见的侵权;第二种是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增加了自己的见解与创作,但是过多地翻译了原著作权的作用,且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从而构成侵权。
二、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问题
1. 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基本问题
翻译后的著作权。由于翻译活动本身是将一种语言文字客观、合理地转化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或书面,或口头。而翻译者的创造性劳动则是翻译外文作品的特点,即把原出版刊物由一种非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翻译成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由此产生一种新的出版刊物。但是,翻译者在对出版刊物进行翻译之前,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则对此做出了三条例外规定:第一,如果翻译者进行出版刊物翻译活动是为了进行合理使用,即出现个人研究、学习、欣赏或用于社会、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而非商业利益活动,则可对他人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翻译,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二,为了少数民族利益,可将已出版的汉语文本翻译成相关的少数民族文字,并在国内出版发行。第三,对于一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予以翻译活动的,可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
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欲使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合法化,则必须要向版权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然后再进行合同转让,从而进一步保障翻译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授权人在规定年限、地域内再向他人发放同一作品的翻译权、出版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对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保护期与《伯尔尼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一致,即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对于超出的部分,我国法律则不予以保护。
2. 译校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从翻译学的角度来讲,翻译属于智力创作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因此经常需要译校人员对翻译者的译文进行审核、查看及改正。因此,译校也是一种智力劳动,既需要对翻译者的翻译错误予以更正,也需要查看翻译者在翻译活动中是否有遗漏之处。如果遗漏内容较多,译校者还要将遗漏部分予以重新翻译,并加以补充。因此,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对译校人员与翻译人员是否共享著作权存在争议。
三、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保护措施
1. 完善信息查询系统
目前,我国在引进外文书籍时,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未能形成一个完善的信息查询系统。如原著作权人、版权代理机构等的相关信息,著作权的转让、出版社管理机构登记等均未有效实现互通互查。当发生侵权纠纷时,也无法予以客观的查询。因此,我们在进行外文书籍引进时,相关部门必须做好相应的登记事宜,并对已经翻译的外文书籍加以管理,进一步避免侵权行为和纠纷的发生。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相关作品,“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者”则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则不可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侵犯。但《著作权法》对未经原作者同意、授权的翻译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具有侵权行为的翻译行为的处规力度不大,导致侵权纠纷屡禁不止。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法律上对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问题认定加以细化,并对相应的处罚予以明确化。
3. 加大社会监督
随着我国图书出版业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大量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与文化,外国图书的翻译出版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我国大量的图书、刊物也被世界各国翻译出版。我们应在完善信息查询系统的基础上,加大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鼓励社会公民对各种侵权行为予以举报,以全面、有效地保护著作者的合法权利,以此保障我国出版、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4. 翻译出版部门与国际接轨
著作权本身就是民族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些发达国家在著作权立法方面发展较早。早在1978年,瑞典的著作权业就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6.6%,美国则占到2.8%;而至2011年,美国的文化产业已经占其国民生产值的10%,我国则占到7%。因此,我国在全面发展图书出版事业的同时,也应在尊重本国国民的人身权利基础上,进一步加快著作权方面的世界接轨速度,从而进一步突出著译者与出版社的平等地位。同时,我国还应成立更多的版权代理机构,提高直接与国外出版社进行合作、谈判的范围与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国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
我国自参加著作权保护公约之后,对国际公约成员国国民的相关作品,无论这些作品是在我国境内抑或是境外首次发表,我国均给予著作权保护;若中国国民未经原作者同意而擅自翻译了该作品,则翻译者的著作权则不受到保护。对于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成员国之外的国民,且并非率先于我国境内发表的相关作品,我国则对其不承担保护义务。
5. 对未经原作者授权的翻译著作权保护
对未经原作者授权的翻译著作权,我国应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必要、合理的保护。如翻译者在未能取得原作者的许可情况下,其翻译作品的确具有独创性,则应享有著作权保护。同时,在翻译者仍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情况下,其著作权的行使则可给予一定限制,如只享有一定程度、消极的、非盈利性质的权利,但不具有行使许可使用权。这样既保护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也有效保护了翻译者的著作权。但是,对翻译者的著作修改权则必须加以客观限制。修改权应是原作者所享有的一项特殊精神权利,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翻译者在合理、未篡改原作品基本内容与形式的前提下,为达到译文通畅、易懂的效果,应给予其适当、加以客观限制的修改权力,并对翻译者著作权予以适当保护。
6. 加大对侵犯翻译著作权犯罪的处罚力度
在有效保护翻译著作权的同时,还应对恶意的翻译活动、侵权活动加大处罚力度,从而进一步体现我国对著作权的重视及保护程度。笔者认为,可在我国刑法之中以空白罪状方式对一些恶意翻译活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原则规定;并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增加并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刑事责任条文,进一步实现罪刑法定的原则要求,从而真正实现对出版刊物翻译后著作权的保护。
21世纪,知识经济已经逐步占据国际经济的主导地位。大量的国外科学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等翻译成中文,成为我国学习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必要手段。与此同时,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外语图书翻译出版量也呈逐年攀升趋势。虽然我国在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多边版权公约之后,相关翻译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我国对出版刊物翻译后著作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因此,进一步研究出版刊物翻译后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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