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诉求是否合理,单位应如何处理
2014-02-13
主持人:
我单位职工张某,男,2001年12月退休,现年68岁。1966年6月至1969年11月在矿山从事剥离工作,主要接触粉尘;1969年11月至1997年10月在冶炼厂从事防腐工作,主要接触甲苯(二异氰酸甲苯酯)、丙酮(二甲基甲酮)、乙二胺(二氨基乙烷)、环氧树酯(内含有VOC)、酚醛树脂(苯酚与甲醛缩聚而成)等有毒有害物质;1997年10月至2001年12月在冶炼厂从事门卫工作。
2010年6月,单位组织退休人员到当地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他的结论是: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慢性咽炎。2013年7月23日,西南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诊断结论:矽肺Ⅰ期并左上肺陈旧性结核。张某于2013年9月9日去世,次日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1月18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四级伤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致死主要疾病诊断):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肺心病、Ⅱ型呼衰、肺性脑病;2.重症肺炎;3.感冒中毒性休克症;4.矽肺;5.白细胞减少症。
我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了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待遇解决了鉴定时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住院生活补助,职工和家属的差旅费。
家属诉求:认为张某是因职业病死亡属于工亡,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待遇;要求解决鉴定以前所有的治疗费和家属护理费。
请问主持人,家属诉求是否合理?单位应如何处理?
吉林 蒋健
蒋健先生:
就你所问问题,解释如下。首先,张某职业病诊断时间是2013年7月23日,这应当作为工伤的发生时间,此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支付(如果已经享受医保待遇的,应扣除医保支付部分),护理费(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并享受住院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享受交通食宿费用。
这里要强调的是:在2013年7月23日之前的费用不行;非其本人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第二,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三)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即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张某在工伤认定前即去世,从理论上应属于停工留薪期,即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在支付伤残补助金时,要补差)。当然,《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退休人员也存在停工留薪期,如果“死抠”法条,家属的要求可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但本人认为这个抗辩不太能成立,因此倾向于支持支付工亡补助金的诉求。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