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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图书馆合理使用立法的内容及启示
——重读美国著作权法的图书馆相关条款

2014-02-12王彦力

图书馆论坛 2014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条款图书馆

汪 强,王彦力

美国图书馆合理使用立法的内容及启示
——重读美国著作权法的图书馆相关条款

汪 强,王彦力

美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其法律提供的保障息息相关。文章评价美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图书馆的条款,并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比较,建议我国应从平衡读者、图书馆、版权所有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出发修订版权法。

美国著作权法 美国著作权 图书馆 复制权 合理使用

1 已有研究概述

1.1 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关于图书馆网络服务侵权责任限制的规定。美国著作权法512条对联机服务提供者(O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赋予了四项豁免权,它们是:(a)临时性数字网络通信侵权责任限制;(b)系统缓存侵权责任限制;(c)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侵权责任限制;(d)使用信息定位工具的侵权责任限制。当然,图书馆享有的这些豁免权是有前提的,就是要分别遵守该条(a)、(b)、(c)、(d)款下的有关规定。关于美国著作权法512条的介绍请参见肖燕[4]、江向东[5]的有关作品。

第二,关于图书馆复制权的规定。美国著作权法108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内容包括以下款项:(a)对一般作品的复制:图书馆可以复制一份作品;(b)对未出版作品的复制:图书馆可以为馆藏或防止版本遗失而制作三份复制件;(c)图书馆可以为替代损毁、丢失、储存格式已过时的馆藏品而进行复制;(d)基于读者的请求,图书馆可以复制作品的1篇文章或一小部分章节;(e)基于读者的请求,图书馆可以为读者复制整部作品;(f)警示说明:图书馆必须在馆舍内公共复印机上附有版权警告;(g)相关性复制和系统性复制的规定:图书馆可以在不同场合为读者复制同一资料中不相关的内容;(h)为保存版本、学术研究的目的而进行的复制:图书馆可以复制(包括数字格式)、发行、展示、表演整部作品的内容;(i)对其他类型作品复制的限制及其例外:一般情况下,图书馆的复制权不适用于音乐作品、图形作品、绘画作品、雕刻作品、电影作品、不涉及新闻的视听作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当然,图书馆享有的这些权利是有前提的,就是要分别遵守该条(a)-(i)款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有关美国著作权法108条的解读可以参见曾伟忠[6]、翟建雄[7]、王清[8]、秦珂[9]、陈红[10]、马海群[11]的有关作品。

第三,关于赋予图书馆技术解密权的规定。美国著作权法1201条设置了规避著作权保护的机制,其中(d)款赋予非营利性图书馆技术解密权,即对他人的作品如不能以其他方式合理获得,仅为善意判断是否需要作品的复制件而采取技术破解措施的,不视为侵权。为了防止图书馆滥用权利,1201条(d)款相应地制定了罚则。1203条规定了违反1201条的民事救济途径,如果法院查明非营利图书馆善意违反了1201条,则可免除赔偿金。1204规定了违反1201条的刑事救济途径,不过,非营利图书馆可不承担刑事责任。有关美国著作权法1201条、1203条、1204条的介绍请参见肖燕[4]、秦珂[9]、马海群[11]的有关作品。

第四,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规定。美国著作权法107条规定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不构成侵权。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版权作品的类型;(2)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所造成的影响;(3)使用部分与整部作品的比例;(4)使用的目的和特点,包括该行为是否具有非营利性质。该条款是对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一般性规定,是一种抽象的规范,也是判断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最高行为准则,在个案中如何判断,需要法官根据该条款的立法本意而作出裁决。

1.2 研究存在的瑕疵

第一,少数研究者在介绍美国著作权法时存在断章取义或者表述不准确的问题。比如,文献[6]、文献[10]在介绍美国著作权法108条(i)款规定时,出现断章取义之说:“图书馆的复制不适用于音乐作品、绘画作品、图形作品、雕塑和雕刻作品、电影作品”[6][10]。实际上该条款还有一个例外的规定:即108条(b)款、(c)款、(h)款规定的权利(即图书馆对未出版作品的复制权、为替代馆藏作品而享有的复制权、为保存版本而拥有的复制权)不受此限制;根据(d)款、(e)款(即基于读者需求而对作品进行的部分复制、整体复制)复制作品所附图解、示意图或发挥类似功能的绘画或图标作品等也不受此限制。

又如,文献[6]在谈到美国著作权法108条(h)款规定时,有学者提出:“第108条h款允许图书馆出于保存、学术或科研目的对已出版作品在其保护期内的最后20年里可以以临摹或数字化形式复制、传播、表演或陈列。”[6]但是,文献[6]忘了该条款还有一个前提:即图书馆须经过合理调查认定,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作品被用于商业目的;(2)能以合理价格获得作品的复制件。

第二,相关论文没有对美国著作权法的图书馆相关条款进行系统研究,基本上只是围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展开,对后续的修正案介绍甚少;有关的理论专著更是没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恐怕是我国图书馆界缺乏复合型人才,即同时熟悉外语、法律、图书馆学的人士确实太少,语言障碍在各国图书馆界形成了新的数字鸿沟。在此,笔者呼吁图书馆界应加强外语类教育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各国图书馆界理论与实践交流的需要。

第三,研究论文存在个别错误。在引用美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时,很多人都犯了一个细节上的错误,比如在介绍108条、512条、1201条时,往往会在条款前加“第”字,这实际上是受中国法律排序习惯影响的结果。该法中的108条并不是指“第一百零八条”,而是指“第一章第八条”;以此类推,512条是指“第五章第十二条”;1201条是指“第十二章第一条”。如果译为第108条、第512条、第1201条,会让人产生误解。

2 笔者对图书馆相关条款的补充引介

2.1 关于图书馆出借录音制品复制件和计算机程序复制件的有关规定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109条(b)款的规定,非营利性图书馆可以出租、出借录音制品,但不得谋求商业利益。如果计算机程序复制件的外包装上没附有版权警告的,图书馆可以非营利目的出借计算机程序复制件,否则,禁止出借。

2.2 关于为盲人或其他残疾人进行复制的规定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121条(a)款、(b)款、(d)款的有关规定,非营利图书馆可以使用专供盲人或其他残疾人使用的特定格式(包含数字文本、大字版本、盲文、音频),制作已经出版的非戏剧文学作品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不得使用该特定格式以外的其他格式。

2.3 关于向国会图书馆缴送呈缴本或录音制品的规定

美国著作权法407条是关于呈缴本的有关规定,大致内容包括:

(1)关于呈缴的主体、时间及份数。著作权人或发表权的享有者,应当自作品出版之日起三个月内呈缴两份最佳版本的完整复制件。

(2)关于缴送的对象。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应交存至版权局以供国会图书馆使用或留存。经呈缴者要求,版权局局长应当出具收纳呈缴本的收据。

(3)关于可以免交和应当免交的规定。①版权局长可以通过条例免除著作权人的呈缴义务;②对于绘画、图标、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免除呈缴义务,前提是:作品复制件的出版数不足5份;或作品复制件价格高昂,强制呈缴不合理等。

(4)关于呈缴者的责任。如果著作权人自收到呈缴书面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呈缴作品的,应承担以下责任:①每一作品将被处以不超过250美元的罚款;②向国会图书馆指定的基金账户存入被要求呈缴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零售价的总额;③故意或屡次拒绝呈缴的,除承担①、②项的费用外,还要罚款2500美元。

(5)关于对未出版节目复制的规定。对于已经录制并在境内向公众播放但未出版的节目,版权局长应当制定条例,通过规范的方式使得国会图书馆可以获得此类节目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

2.4 关于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美国著作权法504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应该承担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侵权者的额外利润,或者法定赔偿金,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赔偿方式。如果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因制作复制品而侵权,且图书馆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符合107条“合理使用”之规定的,法院应当免除其法定赔偿金。言外之意就是,非营利图书馆如果侵权,被侵权人只能选择向侵权人主张实际损害赔偿金和侵权人获得的利润的方式,而不能选择向侵权人主张实际损害赔偿金的方式。

2.5 关于图书馆侵犯版权的刑事责任

美国著作权法506条(a)款(1)项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情形有以下几种:(A)出于商业利益或私人经济利益;(B)在任何一个180天的期间内复制或发行一部或多部作品的一份或多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总值超过1000美元的;(C)明知是正在销售的作品,将其发行或上传至公众能够接入的计算机网络中的。如果侵权者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将按照美国联邦法典第18编2319条对故意侵犯著作权者进行惩罚。不过对于该条(B)目规定的情形,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引用107条、108条的有关款项免责。

2.6 关于国会图书馆馆长的职责

(1)根据美国著作权法701条,国会图书馆馆长任命版权局长以及版权局的雇员,并指导和监管他们的工作。版权局长应当就上一年度的工作业绩向国会图书馆馆长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当作为国会图书馆馆长年度报告的一部分且单独提交。

(2)根据美国著作权法702条,批准版权局长依法制定的全部条例。

(3)根据美国著作权法407条(e)款,国会图书馆馆长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为馆藏目的而制作一份已在美国境内向公众播放的未出版的节目。

(4)根据美国著作权法1201条(a)款(B)目,如果用户对特定类别作品的非侵权使用行为受到不利影响,那么可以采取规避措施,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采取避开作品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采取规避措施前,国会图书馆馆长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B)目的规定,并根据以下规则,对用户使用特定类别作品的行为是否受到影响而作出裁定:①获取及使用版权作品的可能性;②非营利性的存档、保存,及其以教育为目的获取作品的可能性;③禁止规避保护版权作品的措施实施后,对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造成的影响;④规避技术措施对版权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⑤国会图书馆馆长认为的其他事项。

如果国会图书馆馆长裁定某种版权作品的非侵权使用行为在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不利影响,那么应当将该版权类别的作品予以公布。也就是说,用户对这类特定版权作品可以采取规避措施。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1201条(a)款(C)目的授权,国会图书馆馆长于2010年7月规定对6类作品实施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可以免责:(1)因评论的需要,将DVD电影中的小部分编入新的作品中并实施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可以免责;(2)为了使手机与计算机中的相关应用软件程序兼容而采取规避措施的行为可以免责;(3)仅为了使手机接入无线通信网络而使用计算机程序,且采用规避措施的可以免责;(4)个人电脑中的视频游戏实施规避措施只是为了善意测试、查找或弥补漏洞的,可以免责;(5)受过时加密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因加密狗发生故障而无法获得的,可以采取规避措施;(6)电子格式的文字作品中包含控制功能的技术措施,如果该措施能够阻止电子书的朗读功能或阻止屏幕阅读器将文档转化为特定格式的,那么可以采用规避手段。

3 中美版权法中图书馆相关条款的比较

3.1 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美国著作权法107条采用的是“概括式立法”的方式对“合理使用”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判断使用作品是否合理应当考虑四个因素。而108条采用“列举式立法”的方式,专门针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问题,用较大篇幅对作品复制的数量和种类、馆际复制、未出版作品复制、主动复制、被动复制、相关性复制和系统性复制、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等方面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美国著作权法同时采用这两种立法方式,较好地融合了“概括式立法”灵活性的优点和“列举式立法”防止主观随意性的特点,既规范了图书馆“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又为图书馆在新技术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行为留足了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采用“列举式立法”的方式对“合理使用”作品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版权作品作出了规定,但其目的仅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赋予图书馆复制权,权利内容较单一。

3.2 关于规避作品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的规定

美国著作权法1201条、1203条、1204条赋予了非营利性图书馆技术解密权,对滥用该权利的图书馆也制定了相应的罚则,不过如果图书馆善意违反规定,可免除赔偿金,不承担刑事责任。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以采用避开版权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情形,但并没有明确图书馆是技术解密权的主体;该法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恶意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图书馆也不例外。

3.3 关于网络服务侵权责任的规定

美国著作权法512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含图书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赋予了四项豁免权。同样,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也分别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网络自动接入服务和自动传输服务、临时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或者链接服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这一点上,中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大致是相似的。

3.4 其他方面的比较

美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出借录音制品复制件和计算机程序复制件、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复制件、向国会图书馆交存呈缴本或录音制品、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国会图书馆馆长的职权等制定了专门的条款。相较而言,中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图书馆作出类似的规定。

4 启示

从上述介绍来看,美国著作权法针对图书馆的条款颇为详细,明确了图书馆的权利与义务,使图书馆工作有章可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图书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条款确实值得我们借鉴。虽然如此,仍然有不足的地方,比如规定馆藏作品的数字化复本只能在馆舍内使用,这对网络用户来说无疑是一种障碍,他们可能会另寻其他机构的信息资源服务。这对于图书馆来说就意味着失去许多潜在的用户,从而使图书馆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如何扩大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全世界图书馆人的重大任务,关乎着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是图书馆重大的历史使命。

假如法律赋予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假如法律规定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假如成立一定数量的著作权中介机构,那么图书馆就比较容易获得版权作品的授权,进而扩大“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范围,从而使读者和版权所有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这样,既能维护出版商和作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知识信息的合理传播,促进知识的创新,推动社会的进步。这才是版权法立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1]The Congress.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EB/ OL].[2013-10-10].http://wenku.baidu.com/view/ bc6d7e1efc4ffe473368ab0d.html.

[2]The Congress.The“Freedom and Innovation Revitalizing United StatesEntrepre-neurship Act of2007”. [EB/OL].[2013-10-10].http://en.wikipedia.org/wiki/FAIR_USE_Act.

[3]The Congress.Copyright Cleanup,Clarification,and Corrections Act of 2010.[EB/OL].[2013-10-10].http: //www.wipo.int/wipolex/zh/text.jsp?file_id=268734

[4]肖燕.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1(1):24-30.

[5]江向东.《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实践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37-143.

[6]曾伟忠.美国版权法图书馆复制权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13(3):92-94

[7]翟建雄.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提供中的版权问题[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3):1-11.

[8]王清.中美版权法之公益图书馆豁免制度比较[J].图书馆杂志,2008(9):2-5.

[9]秦珂.中美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比较[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9(5):17-21.

[10]陈红.美国图书馆复制文献的著作权规则[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6):62-63.

[11]马海群.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改进研究[J].法制研究,2010(4):37-44.

Legislative Contents of Proper Utilization in American Library and Its Enlightenment——Rereading the Library-Related Term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Law

WANG Qiang,WANG Yan-li

American librarianship thrives with the strong support from U.S.laws.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ovisions related to library in U.S.Copyright law,and compares them with their counterparts in China. Finally,it is suggested to amend the copyright law of China for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reader,library,and copyright holder.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Law;United States copyright;library;reproduction right;proper utilization

格式 汪强,王彦力.美国图书馆合理使用立法的内容及启示——重读美国著作权法的图书馆相关条款[J].图书馆论坛,2014(6):121-125,53.

学术期刊

总库,分别以“美国”+“图书馆”+“版权”及“美国”+“图书馆”+“著作权”对篇名进行搜索,找到相关文章16篇,其中真正涉及版权法图书馆条款的只有8篇左右。这些文章主要是针对美国1998年出台的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1](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该法案是对美国著作权法的一次修订)展开研究。但是十多年过去了,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多个修正案,比如2007年通过的The Freedom and Innovation Revitalizing United States Entrepreneurship Act of 2007[2](2007自由和创新重振美国企业家法案),又名FAIR USE Act(合理使用法案),以及2010年通过的Copyright Cleanup,Clarification,and Corrections Act of 2010[3](著作权清理、说明及修正法案)等。笔者基于修正后的美国著作权法来重新审视其图书馆的相关条款。

汪强,任职于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王彦力,任职于重庆大学图书馆。

2013-10-31

美国著作权法的图书馆相关条款对图书馆的复制权、馆际互借、呈缴本制度、国家图书馆馆长职责、规避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弱势群体的阅读权利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可以说,美国著作权法是目前赋予图书馆权利最多的法律之一。介绍、分析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图书馆相关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有所借鉴,对促进我国乃至全世界的图书馆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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