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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特区改革

2014-02-12江社安张正峰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4年5期
关键词:特区共识法治

江社安 陈 宇 张正峰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审时度势、统揽全局,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设定了根本原则,划清了基本边界。深圳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先锋城市,走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改革历程,又肩负着“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深化改革使命,深入领会贯彻中央最新改革精神,率先探索“于法有据”谋划推动重大改革,奋力开创改革事业发展新局面,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一、如何理解“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总结过去改革经验教训,部署推动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精神指示和根本要求。

(一)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并不是要为改革设置障碍

鼓励改革与强调法治并不冲突。过去的改革,我们鼓励敢冒、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似乎一个“敢”字道尽了改革的全部玄机,似乎改革就是要突破法律,不突破法律就无法改革。过去的改革,面对的是陈旧落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自然要敢于趟雷区、走盲区,破除旧的条条框框。现在的改革,面对的则是已经逐步确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继续改革已然有法可依,改革的整个过程,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二)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推动改革回归法治轨道的本质要求

新时期改革必须回归法治正途。中国改革迄今,成就举世瞩目,同时各种问题尖锐凸显,一些成也灰色败也灰色的改革路数和改革理念,亟须套上法治笼头,纳入规范有序正轨。法治的本意是“立”,通过固化改革经验,建立根本行为准则,据以治国理政。当前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就是强调要从转变改革理念做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但凡推行重大改革,必须树立法治思维、遵照法治方式、坚持依法推进,必须先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或依法取得授权,确保改革不与法律法规相冲撞,不动摇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方向和进程。

(三)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建立广泛改革共识、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的基本前提

改革需要共识。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继续深化改革,必将涉及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群体,触及各种不可预期的风险阻力,更加需要一定的社会共识基础,需要更为广泛的支持。法治是社会共识的凝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集中凝结了现时社会公众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是全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体现。当前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就是强调要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凝结的社会共识,来谋划推动改革,充分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合法实现国家的执政意志,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中,以较小的代价与成本推进改革,并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四)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避免改革倒退走偏、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与政府权威的重要保障

改革是把“双刃剑”。改革是对社会上层建筑的动态调整过程,可能前进、倒退,也可能停滞、走偏。当前社会阶层加速分化,利益诉求多元,博弈渠道多样,改革不无经受阻挠、诱导,出现严重倒退或走偏的风险。法治是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新时期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当前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本质上就是要妥善处理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就是强调但凡重大改革务必遵循基本大法,不能走上类似于戈尔巴乔夫改革的歪路;务必尊重基本经济规律,不能走上复辟传统计划经济的老路;务必恪守社会公平正义,不能走上有损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邪路。

历史经验也反复证明,成功的改革往往有章、有法,失败的改革往往没有章法。法治,是改革的根本依据,是确定改革方向的不二法门。只有置于法的框架之下,改革才有坚实的基础,改革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奏效,改革的成果才真正可期、可获,改革最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执政威信。

二、深圳如何在重大改革中践行“于法有据”

法治化是社会发展最大的“公约数”,也是深圳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深圳在新时期践行改革“于法有据”,既要妥善处理与中央的关系,确保重大改革事项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又要不断强化法治观念,努力增创特区法治新优势,开创特区改革新局面,在法治基础上深入谋划特区事业发展的前途与未来。

(一)不断强化法治观念,塑造在法治轨道上“敢闯”、“敢试”的特区改革新风格

改革“于法有据”必须写入特区改革“军规”。深圳经济特区因改革而生,因改革而兴。深圳最不敢懈怠的,就是改革。当年深圳改革主要是“破”字当头,打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现在则要“破”、“立”结合,“立”字当先,率先形成一套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要力争打造一流法治城市,努力增创特区改革的法治新优势。在立法上“敢吃螃蟹”,努力创造良好法治新环境;在执法上“务必从严”,树立法律尊严和权威;在司法上“改革创新”,着力提高司法体制效能;在理念上“凝聚共识”,使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识与自觉追求。在具体实施特区三年改革总体方案时,对于覆盖五个重点领域的20项改革任务,要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勇敢“闯”、大胆“试”,努力塑造尊法、崇法的特区改革新风尚。

(二)大力增强立法能力,开创“改革”、“立法”良性互动的特区改革新局面

改革“于法有据”,命门在于立法能力。与其他城市相比,深圳握有两大发展重器,一个是改革的先行先试权,一个是特区立法权。能否打好这两张牌,决定着特区事业的成败。我们既要努力发挥特区“先行先试”优势,用足用好特区四个“先行先试”权和前海22项先行先试政策,大力推进改革,又要切实用好特区立法权,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在具体立法实践中,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建立“人大主导、多方参与”的特区立法新机制;不断增强特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执行性,从制度和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有计划地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清理,对明显不适应当前实际者,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同时,还要重视协调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之间的关系,以改革推动立法与时俱进,以立法保障改革正名正行,步步为营、稳扎稳打、交替推进,努力开创改革、立法良性互动的特区发展新局面。

(三)逐步完善法治程序,设定将“开门改革”法定化的特区改革新姿态

改革“于法有据”,必须重视程序正义。深圳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和引领改革,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并站在改革各方的立场,多方考量并周密谋划部署。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改革建立良好的群众基础。要积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改革途径,通过座谈、听证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征询改革意见建议。要逐步探索由群众来为改革立项等新路子。要以“壮士断腕”和“刮骨疗毒”的勇气,向社会公布审批部门、解释设定依据、明确审批对象,亮出政府的“权力家底”。要逐步将上述“开门改革”举措常态化、法定化,逐步形成特区改革新姿态。

(四)切实加强法治监督,把约束权力、“分好蛋糕”作为特区改革新基调

改革“于法有据”,重在权利实现。改革不是权力的分享,而是权利的实现。深圳从一穷二白起家,初期改革侧重于“杀出一条血路”和“做大蛋糕”。发展到今天,特区改革还要更多兼顾在法治阳光下用好权力、“分好蛋糕”。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权力。韩非子有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就深圳而言,“奉法者强”,就是要从敢于破除禁锢束缚,向戴着法治笼头踏出盛装舞步转变,不断用法治手段强化权力约束和监督。另一方面,要在继续弘扬改革、追求效率的同时,切实避免利益集团胁迫改革分配,防止改革出现部门利益固化,真正实现改革发展红利普惠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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