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废止《简化字总表》及相关之说”的商榷
2014-02-12苏培成
苏培成
(北京大学 中文系,北京 100871)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大力推行汉字简化,取得了成功。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汉字简化方案》,分四批推行。该《方案》包括515个简化字和54个可以类推的简化偏旁。1964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简化字问题给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批示》。《批示》中指出:“同意你会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汉字简化方案》中所列的简化字,用作偏旁时,应同样简化;《汉字简化方案》的偏旁简化表中所列的偏旁,除了四个偏旁(讠、饣、纟、钅)外,其余偏旁独立成字时,也应同样简化。你会应将上述可以用作偏旁的简化字和可以独立成字的偏旁,分别作成字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执行。”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批示,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部、教育部于1964年3月7日发出《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该《通知》的内容有三点:一、下列92个字已经简化,作偏旁时应该同样简化。例如,“爲”已简化作“为”,“僞嬀”同样简化作“伪妫”。 二、下列40个偏旁已经简化,独立成字时应该同样简化(言食糸金一般只作左旁时简化,独立成字时不简化)。例如,“魚”作偏旁已简化作“鱼”旁,独立成字时同样简化作“鱼”。三、在一般通用字范围内,根据上述一、二两项规定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将收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中。根据上述三部委的《通知》,文改会于1964年5月发布《简化字总表》。《简化字总表》包括三个字表:第一表是不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350个;第二表是可作简化偏旁用的132个简化字和14个简化偏旁;第三表是应用第二表所列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得出来的1753个简化字。《简化字总表》对第三表所收的类推简化字专门做了说明:“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例如有‘车’旁的字,如果尽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个,其中有许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现在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个规定既符合汉字使用的实际情况,又坚持了偏旁类推简化的原则,是十分稳妥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推行简化字,包括偏旁类推简化字,进展十分顺利。半个多世纪来简化字已经深入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在民众中扎下了根。
一、《解读》无权废止《简化字总表》,《简化字总表》也废不了
为了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国家语委于2001年4月启动了《规范汉字表》的研制工作。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至于“原有相关字表”是哪些字表,《通知》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不久,商务印书馆于2013年7月出版了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织编写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下文称《解读》)。《解读》里说:“字表发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停止使用。”在这之后,某些宣传、讲解《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资料、培训班也在宣传《简化字总表》已经废止。对于这种观点,我认为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简化字总表》是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由文改会负责编制并公布推行的。现在,由教育部语信司组编的一本宣传、解释《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辅导读物来宣布废除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简化字总表》,这种宣布明显越权,因而也是无效的。《解读》不是政府文件,只是一本辅导读物。《解读》根本无权废除由国务院批准编写推行的《简化字总表》。如果一本《解读》就可以改变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由文改会具体编写推行的文件,我们的行政系统就乱了套,也就丧失了权威。如果真的要废除《简化字总表》,至少要由部委一级的行政部门发布正式文件作为依据,一本由司局级组编的辅导读物根本没有这个权力。这点十分重要,不能含糊,所以我们说《简化字总表》没有废。一切有关《简化字总表》已经废止的说法都是无稽之谈。
下面再说《简化字总表》不能废。简化汉字有两种方法,就是个体简化和偏旁类推简化。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 《第一批简体字表》只用个体简化,不用偏旁类推简化,所以简化的字数不多,只有324个字。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采用了个体简化和偏旁类推简化两种方法,把简化字的数量扩大到两千多字。哪些简化字不能类推简化,哪些简化字可以类推简化必须分辨清楚,不能有一点含糊。如果有一点含糊,就会造成简化字的混乱。《简化字总表》的一项重要作用就是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废了《简化字总表》,简化字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分不清哪个字可以类推,哪个字不能类推。《通用规范汉字表》没有可以代替《简化字总表》显示第一表和第二表区别的规定,所以《简化字总表》不能废。我希望负责语言文字行政工作的部门注意上述的区别,维护简化字的规范和稳定,不能放任《解读》这样不负责任的宣传。
二、“表外字不再类推”违背国家的政策还带来一系列问题
《解读》坚持要废止《简化字总表》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简化字总表》规定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和《解读》坚持的“表外字不再类推”正好相反。到底谁是谁非,必须分辨清楚。为了把问题说清,我们必须追溯一下偏旁类推简化的历史。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里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的第六条明确提出来“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在随后征求得来的意见中,这一条遭到民众的反对。2013年6月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里面就删除了这句话。这说明“表外字不再类推”没有成为国家的政策。这是明明白白的事情,容不得任意曲解。而《解读》一书宣布《简化字总表》已经废止,就是为了废止《简化字总表》里关于“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的政策,以便坚持它提出来的“表外字不再类推”。
“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规定十分不合理,给汉字的应用平添了许多困难。首先是使用者根本无法分辨具有同一偏旁的字,哪些是表内字,哪些是表外字。不要说一般的使用者,就是字表的研制者恐怕也很难分清那些表内表外的临界字,哪个在表内、哪个在表外。再者,即使有些使用者费了很大的力气记住了哪些字在表内、哪些字在表外,而且能够按照“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规定写字。这样写出来的字不是有利于汉语规范化,而是严重影响了汉语规范化。请看下面的事实:
第一,自古相传的带有同一偏旁的双音词,主要是连绵词,就会出现一个用简体,一个用繁体的怪现象。 例如,“笠鳥鸠”、“鳻鸠”、“叆靅”、“轒辒”、“轠轳”。这是自古至今汉语书面语都没有出现的,而在我们这一代竟然出现了。这些混乱不堪的形式彻底破坏了汉语书面语的规范和统一。
第二,给中学课本的文言文教学带来严重的困难。例如,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课》第二册选入了曹操的《短歌行》,其中有“越陌度阡,枉用相存。契阔谈䜩,心念旧恩。”这里的“䜩”是表外字,按照“表外字不再简化”的说法,“䜩”要改为繁体的“讌”。在教学中教师就要学生死记“讌”是表外字,所以“讌”的偏旁“言”不能类推简化。再如,人教版义务教育《语文》八年级下册,选了袁宏道的《满井游记》,其中有“山峦为晴雪所洗,娟然如拭,鲜妍明媚,如倩女之面贵面而髻鬟之始掠也。 ”其中的“面贵”读 huì,意思是洗,是表外字。按照“表外字不再简化”的说法,应该改用繁体的“靧”。请问:这有什么必要?又如,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第三册选了贾谊的《过秦论》,其中有“锄櫌棘矜,非铦于钩戟长铩也;谪戍之众,非抗于九国之师。”这个句子里有四个带钅旁的字,其中有三个是表内字,用简化的“钅”,而“铦”是表外字,要用繁体的金旁写作“銛”。学生死记住这几个不能类推的表外字有什么用?①
第三,2013年7月5日,我出席了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召集的座谈会,会议就新发现的114号、116号金属元素的中文命名问题进行了讨论。出席会议的自然科学家和语言文字学家都同意科技名词委提出的定名为“鈇”和“鉝”的意见。可是遇到了一个难题,“鈇”是表内字,金旁要类推简化,“鉝”是表外字,金旁不能类推简化。这样一来,在《元素周期表》里面所有的金属元素名称中,只有“鉝”的偏旁不能简化,其他元素的金旁都要简化,这显然不合理,可是这个问题会议无法解决。会后,科技名词委和国家语委协商取得语委的同意,把“鉝”纳入规范汉字,问题得到了解决。②试问,今后再发现新的金属元素如果遇到同类问题怎么解决?其他科技领域遇到的类似问题怎么解决?这真应了一句俗语,就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但是取消了国务院本来没有批准的“表外字不再类推”,所有的类似问题也就一劳永逸地解决了。
我们考察了三千多年来汉字形体演变的历史。某一个偏旁在发展中,原则上要变全变,要不变全不变。例如,由小篆演变为隶书,小篆的“水”全变为隶书的“水”,小篆的“手”全变为隶书的“手”。这是由汉字偏旁的系统性决定的,这个规律是不能改变的。如果人为地把同一个偏旁硬分为两部分,然后规定一部分变而另一部分不变,必然造成社会用字的混乱。而“表外字不再类推”就是造成社会用字繁简混用的乱源。《解读》一书的作者明知国务院已经删去了“表外字不再类推”,也明知“表外字不再类推”会带来许多问题,却依旧坚持“表外字不再类推”,这是为什么?值得深思。
《通用规范汉字表》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在《〈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里没有的东西,就不能当作国家的政策去向社会推行。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部门肩负着执行国家语文政策的重任,对国务院否定了的东西不能支持。如果支持了就会产生混乱,就会给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学者有自己的操守,就是不说假话;公务员有自己的底线,就是不支持与国家政策相悖的言论。
注释:
①上述用例引自朱宏一《〈通用规范汉字表〉简评 》,载《北华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②《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114号、116号元素的中文名称》,载《科技术语研究》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