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定性的理性反思——基于公益和营利双重视角分析
2014-02-12常睿
常睿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300350
学习型城区和终身教育理念的普及和推广使民办非学历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非学历教育中最主要的力量之一,同时在推动教育多元化培训方面也起了积极的作用。因为广大教育受众对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需求不断增长,社会成员为了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文化修养、充实业余生活、提升综合素质,以自愿购买课程的形式,参加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各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因此应运而生。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公益与盈利的博弈分析
教育机构和企业有很多的不同,同时也有很大的联系,他们的不同之处和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教育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非盈利性,是一项公益事业。而企业则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其次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教育事业想要得到更大的发展,就必须与盈利性的企业合作,但企业一旦介入教育领域也必然需要得到资金方面的回报,这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最重要的矛盾。所以,民办非学历教育必须处理好盈利和公益的关系。
公益和盈利在某种程度上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尤其是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方面,只要达到了既定的公益性目标,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可以将一部分营业收入作为投资回报,另一部分再投入到教育中作为教育发展经费。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民办非学历教育更好的为社会服务,还可以开发出更多的教育资源,公益性和盈利性互相结合,相辅相成,以达到一个更好的效果,取得双赢。另外,民办非学历教育也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教育机构都必须是非营利性的。但民办非学历教育的资源多来自于社会性投资,它具有非政府性和产业性。这两种特性也就决定了民办教育天生的追求利益的特性。所以,我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内部存在的主要矛盾就是天生逐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政府需要很好的区分社会性的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两种情况,对于这两种情况也要适时的给予法律认定。这样做既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定性认识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实际仍然存在非常多营利性办学的行为,严重挑战了人们意识里教育公益性的观念。
实际上我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现实状况产生了疑虑。那些依照法律法规来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一方面得不到国家给予的政策或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还要根据相关法规向国家缴纳税收。这样一来依法办学的教育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就举步维艰。而那些实际上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表面上打着公益的广告,实际上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招揽生源,扩大规模。这样反而在教育市场中发展的非常好,还可以通过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来取得相当的投资回报。与此同时在教育市场上,还出现一大批根本没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他们在非学历教育市场中违法获取利益,甚至是暴利,而政府针对这一块没有出台相关法规,所以这些机构就处于政府监管的一个灰色地带。自古以来,政府都不可能将所有的教育包办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尤其在我国现阶段,各个阶段的教育资源普遍不足,不仅义务教育阶段资源不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也是同样。所以,民办教育正好给这一块做了良好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社会公益性。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竞争诱发公益与营利失衡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享受国家财政资金补贴政策,他们必须自己投入资金。既然有资金投入根据经济规律就应该有回报。所以,根据教育市场的特点,必须根据市场竞争机制,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优胜劣汰。
我国目前非学历教育市场虽然很火爆,但通过详细的调研可以发现,很多民办教育机构没有运用竞争和发展的战略手段来进行市场竞争;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对于自身条件和能力认识不足,对外部的竞争和压力也没有充分审视,可谓是既不知己也不知彼,这样就导致机构的市场定位不准确,没有形成自身特色;虽然有很多教育机构都会做一定的市场宣传,但因为缺乏最基本的宣传战略指导,宣传的效果都不是很明显。所以,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困境,而他们基本上都是以自身当前利益来衡量得失。这样也就导致了办学投资方希望通过最快速的方式来收回投资,减少风险的同时就限制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发展,也使其内部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矛盾日益严峻。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非学历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针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非常欠缺,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施办学许可证制度。”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建议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前,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在核定其经营范围,获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基础之上,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培训。
另外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还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确定责任认定,严厉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根据我国目前教育实践发展的现状,通过司法的途径,增加、完善、修改我国目前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违规及鼾条款。比如说:利用教育用地来建筑营利性楼盘、挪用办学经费、骗取培训者学费等等。
(二)根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际办学行为实行分类管理
我国当前不仅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供需不平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也是同样情况。所以,民办非学历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填补了公办教育的空缺,缓解了教育供需矛盾,也满足了人们对于教育的需求。建议根据办学主体的办学目的和实际办学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办学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办理相关资质并依法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使予以办理。对于捐资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要取得回报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等不同的教育主体,都要由教育、工商等等单位进行行政方面的业务范围核准,争取做到不同的办学主体分别对待、分类管理。这样就可以做到在非学历教育市场上各种不同办学主体的办学机构都能够做到证件齐全,着力打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市场环境。
(三)形成各职能部门的共同监管制度
建议对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市场施行以教育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如物价局可以建立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备案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建立非学历教育场地的消防安全监管制度等等。
(四)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公信力建设
日前,我国对于非学历教育市场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即使政府部门想执行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也很难做到。建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组建自律组织加强自律行为,形成行业规范,使整个非学历教育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非学历教育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行业内制定的相关条款,规范行业的各办学机构实际办学行为;二是自律协会举办的各项公益性的活动可以给非学历教育机构树立良好的形象;三是组织可以发行相关刊物对行业做正面的社会性宣传,使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这个行业;四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开展一系列针对于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先进机构和个人评选活动,深入挖掘行业内的优秀机构和个人。发扬先进,树立典型;五是接受政府的委托开展对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再教育,使办学者端正办学态度和理念;六是行业自律协会协助政府对相关办学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同时促进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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