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产品质量发展长效机制的思考
2014-02-12李志德
李志德
产品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已广为人们所关注,各类产品质量事件的爆发使得产品质量发展成为当前焦点问题之一。产品质量发展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信息机制以及居民收入分配等基础性机制的不完备,导致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资源配置功能异化,劣质品供给者能够无成本或低成本“搭便车”,优质品供给者缺乏足够的激励。要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质量发展问题,应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框架下进行思考,构建有助于促进产品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短期行为。
一、在尊重市场逻辑的基础上深化产品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改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发展离不开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如果价格能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状况以及供求双方的质量需求状况,而且市场的可竞争性很强,厂商时刻面临着“潜在进入者”的威胁,那么优质产品将在动态竞争中更容易获得市场份额,而且能以比劣质或低质产品更高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为优质厂商带来市场利润。在价格信号作用下,市场“无形的手”会引导更多的资源自发流入优质产品的生产,以追求更高的利润,从而客观上实现了产品质量的发展。相反,如果市场的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不健全,优质产品不能以比低质或劣质产品更高的价格进行销售,资源将难以汇集到优质产品的生产中来,从而减少了优质产品的供给总量。因此,政府对产品价格或产品竞争实行管制,会扭曲产品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不利于产品质量的发展。
为了实现产品质量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尊重市场的内在逻辑,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深化产品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改革:第一,从法律层面明确厂商的经营自主权,尤其是保护厂商的市场定价和经营决策权,使得厂商真正成为产品质量发展的主体;第二,明确消费者在维护权益上的权利和责任,由于消费者的“天然弱势性”,需要有法律对其维护消费权益予以保障;第三,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促进区域内外的自由贸易,尤其是要防止产品质量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第四,通过立法等法律手段,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权力约束。
二、大力推进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产品质量发展过程中,市场监管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厂商、消费者和监管者之间掌握产品质量信息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要解决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增加产品质量信息供给,设计一种能引导厂商真实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激励机制。由于产品质量信息存在一定的外部性和公共性,为了防止质量信息领域的“公地悲剧”问题,需要在政府的推动下,推进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事业改革创新,有效发挥政府在促进产品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建好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意义重大。为了使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能有效发挥作用,在平台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做好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消除数字鸿沟,尽量减少“信息孤岛”;第二,做好平台的功能设计,提高服务水平;第三,建设产品质量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做好信息监管,信息监管也要注意适度的原则,因为过度的监管会导致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自由的受限、信息权力的不对等,容易引起部分公众的抵触心理。
三、培育和促进产品质量服务市场的发展
由于产品质量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为了提高产品市场交易和质量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专业分工日趋严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政府的干预外,还可以引进市场化机制,通过培育和完善产品质量服务市场来促进产品质量发展。产品质量服务市场主要包括独立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与认证制度、标准化制度、质量检验与认证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构、标准化评定机构、产品质量满意度测评制度及其机构、质量信用评级制度及其机构等。
为了更好地促进产品质量发展,应把握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产品质量服务相关制度进行立法规范。譬如,对于产品质量检验与认证而言,哪些检验与认证是强制性或选择性的,以及对检验与认证机构的资质和条件、检验与认证项目的范围、收费、年限与频次等问题都需要做出规范,避免产品质量服务机构因追求“自我利益”而促使服务项目的膨胀,从而增加产品交易成本;第二,产品质量服务市场要保持充分的竞争性,只有在竞争机制的约束下,独立第三方质量检测与认证等机构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才能更加真实有效,并且只有在竞争的环境下才能提高服务效率;第三,本着“服务产品质量发展”的宗旨,对独立第三方质量检测与认证等机构的资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的内容设定等进行科学论证,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甚至是私人企业进入,促进产品质量服务市场的竞争,增加产品质量服务市场的供给。
四、采取措施大力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
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产品的质量需求,并对厂商的产品质量供给决策产生影响。要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实现产品质量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收入分配着手,从需求的角度为实现产品质量发展提供购买力基础。当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有很大提高,收入分配趋向公平时,即使是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也能够买得起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市场机制对产品质量的调节以及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管具有现实基础。
为了通过改进收入分配体系,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为更好地促进产品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需求基础,需要重点把握如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践行“包容性增长”理念,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经济增长成果的公平合理分配问题;第二,从“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出发,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尤其是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第三,通过对税收体系改革,进一步发挥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尤其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物业税等税收杠杆在调节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差距中的作用;第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第五,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善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发展的法治建设
产品质量发展的法治建设,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产品质量发展的各行为主体形成激励和约束,保护其法律范围内容的合法权益,对不利于产品质量发展的行为进行法律约束。产品质量发展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厂商、消费者及其履行质量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因此,产品质量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重点就是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厂商、消费者以及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规范,为实现产品质量发展构建完备的法律制度环境。
对厂商行为的法治规范。第一,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并加大相关执法力度,通过给予“技术创新红利”的方式对高质量产品的厂商进行激励,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厂商进行惩罚;第二,实行动态分级管理,通过运用税收减免、产品质量抽检豁免、优质品标识的规范使用等手段减少优质产品供给成本,对优质产品供给者形成激励;第三,对产品召回行为进行规范,激励厂商主动对产品质量的疏忽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产品质量监管成本;第四,从立法层面对伪劣产品行为从严约束,并加大执法力度,净化产品质量发展的市场环境;第五,处理好厂商经营自主权与产品质量监管的关系,运用法律手段对厂商的产品质量供给行为的权利与责任进行规范。
对消费者行为的法治规范。产品的最终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产品质量水平对消费者的需求满足程度会产生重要影响,但由于市场交易行为中消费者的“天然弱势性”,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伤害,并从法律上对已造成的伤害如何救济进行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下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既可以提高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意识,也可以通过“消费者运动”的形式低成本地增加产品质量监管力量,实现由行政监管向“契约监管”转变,从而形成产品质量监管的可持续机制。
对产品质量监管者的法治规范。出现产品质量监管失灵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政府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时也面临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作为监管对象主体的厂商等利益集团在对政府产品质量监管行为的影响力上,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会使政府质量监管决策并不一定符合社会对于产品质量监管的最合意水平;第三,作为监管对象的厂商内部也会出现分化,占有优势地位的厂商有可能通过“寻租”方式左右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管决策,从而导致政府质量监管失灵;第四,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自身的“官僚化”趋势也容易导致监管失灵。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失灵,使得政府监管能有效促进产品质量发展,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政府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既要从经费、监管权利等方面对其给予保障,更要对其监管的义务、机构设置、立法和执法程序、质量监管的具体操作规程等进行严格规定,使得政府的所有质量监管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减少质量监管行为的模糊空间。
六、培育有助于促进产品质量发展的文化土壤
综观各国产品质量发展的历程与现状,可以发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质量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其历史文化背景,基于国家历史文化特点而形成的质量文化对产品质量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质量文化建设,培育有助于促进产品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土壤。质量文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最重要的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质量领域的道德水平与诚信水平。质量道德与质量诚信建设不仅需要宣传教育,更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包括通过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质量道德与质量诚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对厂商的产品质量供给行为进行制度约束。只有质量道德与质量诚信水平切实得到提升,质量文化建设才有可能得到发展,产品质量可持续发展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