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核心权利的刑法保护
2014-02-12解音音
张 铖 解音音
(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石家庄市 050024;2.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邢台市 054000)
一、劳动者核心权利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者劳动权利一直处于涵盖范围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纳新的状态中,它的保护,需要将重点性权利与一般性权利区别开来,即把在劳动者劳动权利中发挥支撑作用的核心权利首先确定下来,因为作为“纲”的核心权利保护问题解决了,作为“目”的劳动权利保护的其他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在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谱系进行梳理之后我们发现,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权利、产业行动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乃是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中起着支撑性作用的四项核心权利。以下分别述之。
(一)参加工会的权利。在以调整个体劳动关系为主的旧时代,由于个体劳动者对资方人身依附性较强,改善自身劳动条件的力量先天不足,因而难以与资方对话,这使得个体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不能得到应有重视、更谈不到得到实质意义上的保护。而步入以调整集体劳动关系为主的新时代后,个体劳动者团结起来,建立了工会组织,它扭转了以往个体劳动者与资方之博弈处于下风的不利局面,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劳动者权利全面、持续、细致的保护,因此,个体劳动者参加工会权利,应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集体谈判的权利。集体谈判,是指由工会出面代表个体劳动者与资方就相关雇佣问题进行交涉,工资收入、劳动条件以及福利待遇为谈判的主要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谈判作为解决劳资冲突可以的有效方式之一,虽无法彻底根除双方的冲突和对立,但可起到有效抑制和防范资方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的作用,并可促进双方间的平等对话与携手共进,对提高企业效益具有良好的助推作用。
(三)产业行动的权利。产业行动,是指劳动争议不能解决时,劳动者采取的怠工、停工、纠察、联合抵制等与资方对抗的措施,在现代社会中, 主要是工会组织发起的产业行动,它是一种能够力促资方采取足够措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域外特别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由工会发起的产业行动,仅允许其以经济诉求为目的,而绝对排斥带有政治目的的行动,以及带有同情性的支援行动。在一些国家,产业行动的组织发起,还需要工会内部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大多数工会成员赞同后方可进行。
(四)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是一种现代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需同时把劳资双方的意见都吸纳进来,而不是由资方独断专行。民主管理注重把与利益相关人的才能和积极性充分发挥起来,它对企业管理科学化、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和企业发展壮大,都是极为有益的,它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满足了劳动者自身受尊重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但是,绝对地强调民主,反倒有损于民主进程,而无益于劳动者真正参与企业管理、实现其民主权利,所以,在其进程中,应该十分注意把握好民主的“度”。
二、劳动者核心权利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那么,对劳动者核心权利进行刑法保护,其必要性究竟何在呢?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些阐述。
(一)刑法是人权保护的锋利之剑。与其说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位阶高于其他部门的法而成为特别的法,还不如说其比其他部门法的制裁更合适,因为制裁能使人更直接感受到法的力量。换言之,刑法是通过对人生命的剥夺、对人行为自由的限制、对人的财产的没收、对人某项资格的褫夺,来对犯罪人侵害法益行为所进行的一种回应,也就是以一种害恶来回报另一种害恶,最终使人不敢侵犯对方的自由,进而保障各自权利的行使。刑法的严厉性之所以为已犯罪的人和可能犯罪的人所惧怕,就是因其本身具有处罚不迟延、不模糊和不间断之特性。
(二)刑法是社会正义实现的重要保证。社会正义,是刑法作为一类规范的内在根据和“法上之法”。刑法保护劳动者核心权利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就是社会正义。这里所指的正义,是源于伦理学视域内的,它所致力表达的,是通过刑事立法这一方式,来对在劳资关系中实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做出强有力保障。相对地说,只有劳动者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才能使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中获得广泛的认同与维护。
(三)刑法是劳动法治的最后屏障。在我们当今所处的由绝对法规范调整劳资关系的时代里,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必须引入劳动法、刑法等绝对法规范,因为其惩治违法和预防违法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但在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动用行政处罚手段还是刑事处罚手段,并不能任意为之,而须严格遵循“违法与处罚等价”以及“效益性”等原则,它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由行政法规范调整作为第一屏障,而由刑法规范调整作为最后屏障。之所以把刑法作为最后的屏障,是因其自身位阶仅次于宪法,而又高于所有部门法,属于一种特别法,更由于它属于其他一切部门法的制裁法。
三、 劳动者核心权利保护的刑法应对
在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行为,仅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之章中作了规制,而并未采取类似国外以附属刑法的立法形式,在刑法典中对劳动者劳动权利保护问题设置专章。现行刑法对劳动者劳动权利所保护的,仅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等内容,而其核心权利却被无心漏掉了。其实,刑法的立法理念,就是要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从强势平等向弱势平等转变,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只有在这个转变理念指导下的刑事立法,才能实现促进民生保障、社会公平乃至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价值目标。因此,从完善立法角度看,应在刑法分则中设置专章,来规制侵犯公民劳动权利的犯罪,并增设侵犯工会组织权罪、扰乱集体谈判罪、妨害产业行动罪和破坏企业内部民主管理罪四个罪名。
(一)关于侵犯工会组织权罪。所谓侵犯工会组织权罪,是指单位或单位代表人实施阻止个体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阻碍个体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的有关争取劳动者个人利益活动、强迫个体劳动者退出工会组织的行为,实施了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或同时实施多种,即属于犯罪。单位犯罪的,应科处罚金;单位代表人犯罪的,则应科处社区服务刑或罚金。单位或单位代表人强迫个体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亦属于法所禁止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可科处罚金;单位代表人犯罪的,则亦应科处社区服务刑或罚金。
(二)关于扰乱集体谈判罪。所谓扰乱集体谈判罪,是指单位或单位代表人对负责集体谈判的劳方主要代表人或代表人实施的犯罪,即通过金钱拉拢等平和手段或暴力、威胁等非理性手段,亦或两种手段兼用,来掌握劳方的利益诉求底线,从而达到最大限度保护资方既得利益、压制劳方利益之目的。单位犯罪的,应实行双罚制;单位代表人犯罪的,则应科处拘役并处罚金。劳方代表人以对负责集体谈判的单位代表人实施暴力、威胁等非理性手段,来掌握资方底线,从而实现其维护和提高劳方既有利益之目的,亦属于犯罪,应对劳方代表人科处社区服务刑或罚金。
(三)关于妨害产业行动罪。所谓妨害产业行动罪,是指单位或单位代表人在获知工会将要组织个体劳动者采取产业行动前采取锁厂、招募临时工等方式妨害其行动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应实行双罚制;单位代表人犯罪的,则应科处拘役并处罚金。单位或单位代表人妨害工会组织的为争取劳动者权益而进行的以怠工、停工、纠察、联合抵制等方式所进行的产业行动,亦应属于犯罪,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单位代表人犯罪的,则科处拘役并处罚金。劳方代表人妨害产业行动的,其处罚可参照对单位代表人的处罚升格处理。
(四)关于破坏企业内部民主管理罪。所谓破坏企业内部民主管理罪,指的是单位或单位代表人完全拒绝按照劳资双方协商意见为劳动者民主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条件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应实行双罚制;单位代表人犯罪的,则科处拘役并处罚金。单位或单位代表人仅依照劳资双方协商意见中对资方不利影响较小的内容为劳动者民主权利的行使提供条件的,对单位科处罚金,对单位代表人科处社区服务刑或罚金。如劳方代表人过度强调劳动者民主权利之行使,进而破坏企业内部正常管理秩序,则应科处社区服务刑或罚金。
总之,对劳动者核心权利的保护,不可苛求刑法能发挥“万能法”作用,而应力促其发挥“王牌法”作用。
[1]常凯.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0(5).
[2]胡信华.论作为核心劳工标准之一的集体谈判权[J].法学杂志,2004(3).
[3]冯彦君.劳动权略论[J].社会科学战线,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