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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背景下如何看待自由主义

2014-02-11王雪梅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社会转型自由主义

王雪梅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一、自由主义的历史发展和基本理念

(一)自由主义理念的形成与多样化

尽管很多学者把自由主义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把苏格拉底秉持理性主义的怀疑精神看作自由起源,但是“理性、怀疑、抗拒权威固然不失为某种与自由主义有关联的精神气质,但是这些片段不足以预见后世自由主义论述的全貌”。绝大多数的思想家都认为自由主义的真正起源应该是在近代启蒙运动时期,启蒙运动从17世纪开始,涵盖了整个18世纪,而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达到顶峰。在这段时间里,杰出的思想家接踵而至,其中,有英国的洛克、亚当·斯密,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德国的康德等等,他们的主张不尽相同。但是启蒙运动塑造了自由主义的基本面貌,它主张打破中世纪神权统治,反对君主专制,强调人的主体性,理性至上等。其中,洛克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的主张在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是很有代表性的。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指导者全人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人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而这三项权利也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三大支柱。而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欠缺,更好地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它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政府借助人民同意的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起来。同时,他从英国的政治实践中认识到,对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真正的威胁是来自政府的侵害,因此,要建立有限政府,通过法治分权来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洛克还主张政教分离,即国家中立,实现政治和道德的分离。因此,我们从中可以总结出这种经典自由主义重要的理念有:个体权利、宪政、有限政府、人民同意、政教分离等。

自由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思想体系,随着各个时代挑战的不断涌现,自由主义为了应对挑战而不断丰富自身的内涵,以致其框架内部差异明显。没有一种学说能够涵盖自由主义的全部理念,在很多时候,不同的人的主张是截然相反的。例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严格区分了英国传统和法国传统,英国注重的是自发秩序的形成和免于外在干预的自由,而法国则相信武断的人为规划可以促使人人在共同体中实践自由,与这两种传统相对应的分别是柏林描述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而进入20世纪,随着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分道扬镳,出现了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之分。

(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化

随着自由主义思潮的发展,自由主义逐渐从作为政治哲学的边缘存在运动到中心地带,成为一种西方世界主导的意识形态,逐渐系统化。但随之而来是自由主义的简单化、僵化、教条化,普遍主义的实践,试图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意识形态,而“随着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的推广,自由主义在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发展等方面逐渐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看法,而密尔的著作成就了我们所理解的当代自由主义的体系。而概括当代自由主义的基本特点是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平等主义、改良主义,而其落实则包括保障消极意义下的个人自由、私有财产、市场经济、代议政府等”[1]。而其中的个人主义、普遍主义、政治和道德的完全分离、代议政府等也成为社群主义、共和主义等批判的对象。

二、对当代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化的反思

自由主义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代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商品贸易需要个体的自由、平等的参与,因此,要摆脱神权统治和专制统治给个体带来的压制,强调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人的个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张扬,历史发展到这时,人才真正地成为历史的主宰。但同时,当代的自由主义为了从作为政治哲学的边缘存在变为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在使自身系统化,增强其战斗力的同时,也日益僵硬化。对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国家中立的强调使得各个学派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接踵而至。

(一)对个人主义的批判

对个人主义的批判,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尤为突出。自由主义对个人尊严、自主性的伸张是无可厚非的,这种个体主义不会引起其他理论的攻击。但是,自由主义发展到当代,却变成“每个人都是相互冷漠、先于社会的存在,其有任意选择人生目的的自由”[2]。这种个人主义是以自然状态为构建基础,强调个人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结果。而它的后果是个人的权利被无限地放大,片面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而在对自由和民主的认识上,由于个人主义以是否侵犯其个人的权利来作为其行动的依据,因此,他倡导的自由是消极的公民自由,代议制的政府正是在这种消极的公民自由观念的主导下成为政府的一种主流构建方式。民主只是实现消极自由手段,其本身不是目的,不是一种生活方式。因此,它完全放弃了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性动物”的主张,而忽视了积极的政治参与也是个体的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在参与的过程中,公共德行得到培养。消极的个人自由代替积极的政治自由,这也是共和主义批判自由主义的地方。正如斯金纳指出的:个人的自由其实有赖于个人对公共事务的付出,而政治参与之所以能成为实现个人自由之前提则是因为德行可以丰富人的本性。因此,光是像自由主义那样提倡宽容、自主、公正是不足的,现代必须注意培养勇敢、节制、睿智等其他美德。

从方法论意义上讲,个人主义是认识社会的一种方式,认为社会和制度是为满足个人目的而建立和维持的。个人目的的形成并不依赖于社会制度,社会和制度只不过是人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因此,社会是工具型社会,忽视了责任和团结的重要性,这也是社群主义批判自由主义的地方。它忽视了整体和个人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人是社会中的人,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时代,人的个体存在离不开整体,在这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要以特定社会的主导价值、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法律来塑造自己;同时,一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也需要个体的认同。个人与社会的这种相互依赖的存在方式、良性互动构成社会持久存在、个人不断完善的基础。

因此,在笔者看来,强调个体的尊严,个体的自主性是有很大意义的。市场作为一种制度,是建立在人为了自我的经济利益都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前提上的,而这一制度的建立又反过来积极地调动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但是这种对个体意义的强调不应该转化为伦理道德上对个人主义的强调。

(二)对普遍主义的批判

意识形态化的自由主义过分强调宪政民主的普遍优越性,甚至不自觉地以三权分立为宪政主义的唯一体现,认为宪政民主、有限政府、法治和三权分立等制度安排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这种普世性的强调存在很大问题。“它容易把某一历史阶段形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属性和内容的价值视为超时空的价值;它容易把充满分歧和冲突的价值观念简单化,从而无视其中的差异、矛盾和冲突;它容易混淆科学问题与价值问题的区别;它容易滋长非历史地看问题的形而上学思维,陷入普遍主义的误区,形成新的教条主义;它容易为专制主义和霸权主义提供借口。”[3]

究其原因,是普遍主义在思维方式上是缺乏历史感的,使其不能以历史的、生长的、发展变化的角度辩证地思考问题,不能认识到事物都存在于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中,而不是因为这般,所以这样的线性发展模式,是没有可预见性的,事物的发展是多元的、开放的、非决定性的过程,博弈、互动、生成、选择、试错是发展的内在过程。就是自由主义本身的形成也是这一内在运动的结果。它的出现更多的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与商品经济、西方的社会背景互动、生成的结果。西方国家的等级制度的破除、权力博弈的形成以及自律的文化基础为其自由主义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自由主义倡导的民主、平等、自由等可以说是一种价值追求,而不是真理,也不是一种普世价值。因为价值是一种主观的评价,它的特性是多样性、情境性、冲突性,针对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追求,注重的不应该是其普遍性而是其适应性。可以对政治制度进行移植,美国的政治制度很大一部分就是英国政治制度的翻版,它之所以能够在美国存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英国和美国有共同的文化背景,适应了美国的现状。而试图把美国的民主制度当成模板来塑造东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没有存活的基础的。就像自由主义内部的分歧一样,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是不同的,“自由乃外在干预之解除”的消极自由是英美自由主义争取的目标,也是一种比较稳健可行的自由,而“自由乃自己成为自己主人”的积极自由是欧陆自由主义争取的目标,出于对个人真实自我的无知,从而试图通过更广泛的集合体来实现自己的自由,正如格林所说:“没有社会,就没有个人”,“真正的自由的理想是全人类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有最大的权力去使自己尽善尽美”[4],法国大革命正是实践积极自由的结果。可以看出,就是西方国家内部也会衍生出更适合自身国情的自由主义,因此,对历史文化背景、价值观不同的东方国家而言,自由主义不是拿来就用的。

(三)对国家中立的批判

中立论代表着一种政治和伦理彻底分开的主张,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而政府没有立场决定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不该做,“国家的公权力和人们的良善生活无关,对于古典政治哲学要求培养人们德行的呼吁嗤之以鼻”[5]。实际上,政府是无法做到政治和公民的精神生活完全脱离的,政府的行动方向实际上就是在对公民的价值观进行直接或间接地引导。回顾近代的自由主义,我们不难发现,其倡导的国家中立只是政教分离以及信仰宽容,使得政治能够摆脱神权的控制,这与当代自由主义国家倡导的所谓的价值中立不是直接对等的。

三、社会转型中如何对待自由主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在西方经历了从涵盖多种理念的复杂系统而逐渐意识形态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由主义逐渐简单化、系统化、僵化甚至妄想普遍化。社会转型过程,是道路选择的过程,面对自由主义,我们不能全面否定,不仅仅看到意识形态化的自由主义,更应该看到一个复杂、多面向的自由主义理念体系。其中的某些理念是可以为我们社会转型所借鉴的。值得注意的是,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的启蒙学者在解读西方时,对西方自由的认识就是简单化的。“在中国的启蒙知识分子看来,自由就是个性解放,就是摆脱各种束缚,从各种社会关系中解脱出来。这正是哈耶克所说的“伪个人主义”[6],它是同上文提及的个人主义相关的。这种个人主义是19世纪才产生的新思想。而西方的自由更多是关系中的个人主义,它与合作、责任、义务、奉献、自律等概念相关。这种“关系个人主义”的传统始于洛克,而在苏格兰道德哲学家那里得到了完整的表述,这包括休谟、弗格森和斯密等人,柏克、托克维尔、阿克顿勋爵都属于这个传统。

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面对物质利益的需求,个人主义很容易膨胀,为了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要认识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个体主义,而不是伦理道德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倡导的是个体自由、平等地参与到经济生活中来,而不是在道德上损人利己。人的存在是社会性的存在方式,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应该看到作为公民的义务,使得个人权利和整体利益得到协调。

在自由主义理念下,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沿着其自身的历史路径,为应对新的时代挑战,开启了它们的现代化之路。而近来,后发展的国家也开启了它们从传统政体向现代政体过渡的社会转型进程。而在自由主义普遍主义的引导下,这些国家的政治发展是现代化理论和修正现代化理论主导的。现代化理论主张后发展国家逐步吸收和引进西方国家全部的价值标准,摈弃自身传统社会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特点,走西方国家走过的道路。修正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性和传统性并非完全对立,传统性构成了传统国家的特殊国情,它们反而可以为现代化服务,可以借助它们实现社会的动员和整合,“但是这派理论把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秩序的建立寄托于等级制度、种姓制度、家族世袭、门阀政治等传统上。”[7]总的来说,无论是正统现代化理论还是修正现代化理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即各民族政治发展是一条道路、一样的结果,从传统到现代的政治运作是多元的民主模式。

就像前面提到的一样,自由主义是适应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和西方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的结果,它的形成在西方是有基础条件的。但是,我们国家的历史背景同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也是不同的,自由主义所倡导的理念并不一定全部适应我国国情。例如,代议制度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是西方人更注重消极自由而不注重积极自由的结果,同时更重要的是它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法律提前预设了人民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代议制的政府是法律制约下的有限政府,也就是说,虽然不主张积极的政治参与,但是,可以依赖法律对政府的制约来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中国并没有契约法治的传统为人们的基本权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人治的认同是超过法治的,法律在很多时候是为个人操控权力作伪装,宪法确立的原则并不能在实际的政治操作中得到切实的体现,民众的权利被公权践踏的情况时有发生,同为代议制,但是在公民权利保障的结果上是不同的。从这点上,我们就可以看出,仅仅是政治制度的引进,更多的引进的是形式,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政治的发展。没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模式,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它带来的是在政治制度和背景条件的互动,两者整合、协调发展。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意识形态化的自由主义在其普遍主义引导下带来的是全面反传统。在因移植外来制度来走向穷途末路的同时,也使我们错失了本来可以自发演进而趋向现代文明的历史道路。我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应该听一听保守主义的警告,历史不是过时的东西,而是我们今天的起点。“我们中国人所期望的美好生活与优良制度只能由中国之体内生性生长,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中国人理当同时在两方面深思明辨:一方面,深入理解传统,因为这构成了我们起步的现实。另一方面,完整地理解现代优良秩序之生成过程及其制度架构和运行逻辑。”这其中包括自由主义丰富的内涵,如此会通中西,我们的社会转型最终才会通向文明秩序。

总之,自由主义在当代经历了一个从具有丰富内涵的复杂系统走向意识形态化的过程,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塑造了西方的现代性。因此,当我们在社会转型中向西方“取经”时,应该看到自由主义的丰富内涵,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社会转型有益的理念而为我所用。同时,也要看到意识形态化的自由主义在个人主义、普遍主义、中立化等方面的局限性,克服其对我国社会转型的阻碍。

[1][2][5]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5,21,6.

[3]马德普.价值问题的复杂性与“普世价值”概念的误导性[J].政治学研究,2009,(1).

[4]格林.论自由立法和契约自由[A].马德普,W·金里卡.中西法律文化论丛[C].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6]姚中秋.重现发现儒家[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

[7]赵虎吉.比较政治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11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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