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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拉图的“共同体”思想研究

2014-02-10

关键词:城邦雅典理智

经 理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作为对共同体之精神支柱的回应,柏拉图选择了“善”与“正义”的价值体系,并使之成为维系城邦居民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善”就是基于行动者视角的“好”的行径,“正义”就是自我与他人交往的适当方式。在柏拉图看来,“当我们在认识上找到了真正的‘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断选择时,我们的生存就是以真正的‘善’为出发点,避免了以恶为‘善’带来的悲剧”[1]。人们对“善”与“正义”的追求,不仅使“规范”的约束机制发生了转变,即从人的意志的特殊要求转变为人的理智的一般要求,也使得城邦政制的实施具备了应当性。为了突出“善”的正当性,基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柏拉图采用对话的形式引导出存留在个别“善”中的消极方面,迫使人们将“善”的思考基点放置在城邦存续的背景之下,进而引出遵从自然法的生活乃是使城邦得以良序发展的根本。

剖析共同体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柏拉图希望为被社会冲突所困的城邦寻找到能够使人们融洽生活的合理路径。这条路径首先要回应人们共同生活的意义;其次要消解“善”的特殊信念;再次要有利于实现个人天性,昭示公正与贤明;最后,城邦的政制规范要排除人们偶然产生的信念,并成为他们恪守的唯一准则。因此,柏拉图构建共同体的基本意图是从古代雅典城邦存续的背景入手,基于城邦的整体需要,要求不同的“人”履行城邦的相应职能,从而使共同生活得以可能。这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古代雅典城邦的基本社会结构

公元前427年,地中海式气候与土壤贫瘠导致雅典的自然地理条件较差,它的农产品以葡萄与橄榄为主。雅典在接近入海口的地区,航海业甚为发达,其众多的港口为来自于地中海其他地区的商船提供了便捷的停靠服务,使雅典的商业贸易较为发达。在此背景下,该地区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社会分工:第一种类型作为雅典的主要统治者(Eupatriols)居住在城镇中,役使奴隶和雇工为其耕种田地和经营活动;第二种类型为个体经营者或劳动者(Demiourgoi),由固定职业者、手工业者、从事贸易者等组成;第三种类型为耕田者(Georgoi),专职于土地耕种,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小块保留地[2]。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制于人口规模,这三种类型的社会分层主要受到了以下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土地兼并客观上刺激了雅典城邦对外的农产品贸易。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扩大的人口规模迫使雅典政府必须将作为基本生活来源的土地不断地分配给新增人口。这导致了普通劳动者耕种土地数量减少,促使一部分人全然不顾禁止土地流转的法律条款,毅然抛售自己的土地而流向希腊半岛的其他地区自谋生路;相比之下,另一部分人则成为了依附于地主的佃农或沦为农奴。其后,土地流转使大规模的土地兼并成为可能,赋予了土地所有者役使更多人从事经济作物与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的便利条件。这些积极的生产因素使整个雅典城邦所能支配的剩余产品变得丰富起来,并使之有能力与周围的城邦开展更大规模的贸易。

2.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客观上促成了货币的使用与流通。在商品交换方面,商品贸易规模的发展使传统的“以物易物”的贸易模式与不断增长的供求需要日趋不相适应。为了增强商品流动,雅典执政者以币制取代了原有的贸易体制,却造成了国外农产品对本国农产品的竞争,使本国农民濒临破产[2]。随着该地区从“以物易物”的交换时代转变为货币兑换商品的时代,交换的完成从满足于自己的需求转变为对货币的追求。与此同时,这种转变也带来了当地的通货膨胀。一方面,雅典的统治者以扩充当地采矿业产能为代价,不断地扩大铸造贵金属货币的规模[2]。另一方面,商业贸易的周期性失衡又使得雅典在贸易相对集中时容易发生通货膨胀,而在贸易相对较少时发生一定程度的通货紧缩,从而导致了雅典本邦币值的周期性波动。

随着时间推移,原有社会分工体系日趋瓦解。究其原因,一方面,为了攫取更多的社会财富,雅典的商人不是优先满足本邦公民需要,而是将雅典地区的收获物大量出口到城邦以外的地方赚取商品差价。这种做法客观上减少了本地区的商品供应,抬高了商品价格。此外,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多寡又使得雅典的普通劳动者不仅要承受商品稀缺对于其生存能力的考验,还要承受来自于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考验[2],从而使一部分雅典公民无法承担过高的生活费用而沦为奴隶。另一方面,希腊城邦是古代地中海地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之一。贸易的发达促使本地区的经营者与生产者需要大量的廉价奴隶维持商品贸易与生产。然而,奴隶的大量涌入不仅使人口规模急速膨胀,增加了雅典对国外粮食的依赖程度,还恶化了原有雅典公民的生存状况。为了保障本地区的有效供给,雅典组建了海军维护海外运输交通线,却因外部政局的不稳使其必须经常面对封锁海岸线之后所产生的物资匮乏问题。这使得该地区的中低收入者极易陷入贫困,从而沦为雇佣农或奴隶。

由于上述情况,原属于第二类人的一部分降格为第三类,还有一部分人索性和第三类人的一部分共同加入到奴隶的行列中。生存状况的恶化、奴隶和贫苦劳动者的增加使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变得愈加尖锐起来,一方面统治阶级希望维护现有的社会分工体系和利益结构,这种现状有利于增长其财富,保障其优越生活,维护其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广大被统治阶级由于生存状况的恶化和地位的降低,迫切要求改变现有的社会经济结构,扭转自己岌岌可危的社会命运。这种现实利益的冲突表现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之中。至公元前413年,正值雅典从全盛时期走向衰落期,雅典的外部敌人斯巴达人和波斯人再度对这个城邦进行侵扰。面对强敌压境,雅典内部分裂为主和派和主战派,前者得到了广大富人的支持,他们希望斯巴达人的入侵能够恢复昔日的寡头政制;后者则得到了广大穷人和中产阶层的支持,他们希望保卫自己的家园,捍卫自己的民主制。

在雅典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多种城邦政体。因个人品德或荣誉而形成的荣誉政体在领导阶层利益的相互冲突中而瓦解;因个人财产多寡而决定权力的寡头制在阶级冲突中而瓦解;因“穷人”党在与“富人”党之间斗争的过程中获胜而建立的民主制在随意、无节制和没有秩序的社会生活中走向瓦解;最后,由于民主制城邦的社会混乱,人们重新请来的管理者却因其对私立的追求而使城邦的政制成为了僭主政体,并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激化中覆灭了。这些政体之间走马观花式地更迭其原因在于:每一种政体的类型只适合于一部分人在确立的政治制度下生存,并且,它们都是建立在个人需要的基础之上,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种做法忽视了城邦整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雅典城邦的历史教训与城邦现状促使柏拉图寻求一种能够团结绝大多数城邦民众的社会共同体理论,以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分歧与社会混乱,从而实现雅典的繁荣、有序与团结[2]。

二、作为回应社会现状的社会共同体建构之目的

这种潜藏于不同群体间的冲突是以城邦中不同身份的人物对话予以表现的。他们分别是三个较有代表性的人物。克法洛斯是一位富有的商人,他认为“对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他就用不着存心作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3]。或者正义也可以说就是欠债还钱,把从他人那里索取的物品归还给他或者不再索取。玻勒·马霍斯延续了克法洛斯的主题,认为“帮助朋友,伤害敌人是正义的”[3]。“敌人”指代损害本邦人利益的外邦人或是损害良善之人利益的作恶者。和商人贵求自保不同,马霍斯把自己同他人的友情视为正义。从柏拉图随后反驳的论述来看,他应当能够代表城邦守卫者的基本看法。不过,这种判断忽视了本邦成员间的利益纠纷或是尚未实施罪行的作恶者,因而使自己身陷囹圄。色拉叙马霍斯则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强调:“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就是强者制定法律迫使其他人遵守。”[3]可以看出,他的见解抓住了正义便是某种理念的实现,如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在强者那里,无论其组建政府为一人、少数人或是多数人,所有的政令完全基于少数人需要。他将服从政令视为城邦公民应有的美德。细究每段对话,柏拉图意欲暗示,每一种价值体系都根植于特定的生活事实[4]。每个人的描述都无法离开他所在的特定的社会结构,都是从其所在的生活背景中给予“善”的判断。如果每个人只是坚持自己对于优良生活的见解,那么人们便不可能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只能停留在意见分歧之中。

在柏拉图看来,既然雅典社会在人口构成、社会分工与政治利益方面具有的多样性特点已成事实,并且,每个人都以他人的技艺作为自己需要的出发点,那么,城邦共同体作为对这种现状的回应必须以自己特有的意义或者目的找到它的立足点。

首先,城邦共同体存在的第一个目的便是满足公民的需要。它不能寄希望于具有雅典纯正血统的公民主持政事,也不能让某一个政治团体单独行使政事,而必须为每一种类型的人和其从事的职业划定其不可逾越的界限。

其次,城邦共同体存在的第二个目的便在于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体需要有人能够对其进行组织和管理,把最适当的人安排在最适合的岗位上,以便维持共同体的存续。在城邦中,多数人从事直接的体力劳动,少数人从事城邦的管理工作,维持城邦运转,两类人各自的本性决定了他们不同的社会分工。柏拉图不仅注意到了每个人的天资才能使他们适合于城邦中的特定工作,也注意到了这种才能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随着人的才能变化,在现有社会分工中适度改变。

最后,城邦共同体存在的第三个目的便是它能够依据自然法对公民进行管理,而不是依据偶然的机遇或是巧合来分配每个人的工作。柏拉图规定了在城邦生活中每一种人的位置,倘若现实情况与这种规定截然相反,他坚决反对有人在城邦中从事与其资质不符的工作。

那么,什么样的人能够在城邦之中实现这样的目的呢?在划定了这几种人在城邦中各自的职能之后,柏拉图从人的心灵特点出发,坚持建造优良的城邦前提是使热爱理智的哲学家身处顶位。他们不计较私利,不贪图名声,唯独将理智视为自己一生的追求。武士则是这种优良城邦的守护者,对于其他人,他们只要能够按照各自的特性去生活,服从理智的安排与需要,这便是最好的城邦守护者。

三、社会共同体的实现途径——遵从“自然”法的安排

哲学家在理想国中作为理智的真正实现者和秩序的守护者,将人们在实存的世界中遇到的彼此之间夺权篡位、劳作失序、争夺利益的社会现象化解为意见与真理之争。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哲学家才能够从意见中析取真理,才能够以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为不同资质的人划定恰当的生活方式。雅典城邦的历史表明了雅典人的命运总是在生活状况改善与恶化之间不断地往复,生活时运的往复使人们更期望于稳定和向上的社会生活,渴望一个没有冲突、以共同信念团结全体社会成员的理想城邦。因而,柏拉图认为这种城邦只能借助自然法,即“可以判定何为正确、何为错误,判定何者具有权能,或依据自然固有地有效”[4]。在他看来,“存在一种自然的正确,即某种依据自然而正义的东西。自然而然的正义或正确是正义的理式”[4],和谐的社会共同体只是作为理智的“善”的实现,是一切美好社会生活的前提。不同类型的人在城邦社会生活或社会分工体系中因职责错位而产生的冲突,将会在“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理念设计中得以消解。

哲学家的职责并不在于处置具体的社会生活,这种生活只能是复杂、繁琐和变动不拘的。他需要关注的对象仅仅是停留在思维之中的理念之间的关系。在思维的形式中,杂多将复归于“一”,部分将从属于整体,理想与现实相关但不等同于现实。现实化的内容只能是理念本身,而不是对象本身。逆转城邦衰败的可能性便在于找到城邦全部生活中隐藏的整体,这个整体便是社会生活的共同体。首先,既然衰败的城邦只是在代表部分人的利益时才会日趋没落,那么代表所有人利益的城邦则不应当没落。其次,既然每一种人对于他人都不可或缺,那么所有人应当一起生活。最后,既然每个人都有他的职责,那么每个人应当只承担自己职责之内的事情。柏拉图力图以个体表现的纯然性为每个人划定自己的界限,在这里,人无法自己使自己复杂起来,逾越已被设定的自身,人们的理想只是自我规定现实化的完满状态。当柏拉图藉由人们对于社会现状的不满,挖掘出了人们理想的时候,他找到了实现社会共同体的方式——自然法,建构了一种以规范城邦公民活动为前提的社会共同体理论。于是,考虑到上述背景,我们不难发现柏拉图建立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原则。

其一,自然法区分了何种人从事什么行业,赋予每一种类型的人以权能来实现他的义务,并禁止其他人僭越他所能从事的工作。柏拉图把每一种类型的人所能从事的职业放置在城邦整体的社会分工中进行考察,注意到了管理者、武士、本邦与外邦公民和奴隶的各自职责所在。因此,柏拉图没有就公民与非公民、奴隶与非奴隶的血统身份和地域特征进行区分,而是将他们完全地按照社会分工的需要放置在同一个城邦整体中进行规定。

其二,自然法否定了每一种类型的人、每一种地域的人,以及每一种社会背景下的人的风俗习惯或道德准则,在其自身之中建立起了一个消除所有人地域与文化特性的抽象法。自然法作为哲学家获得真理的表现,是以“事物是其所是”为前提,以对象所具有的权利和恪守的界限为依据的社会规范。这种规范以实际对象物的最佳状态作为它的立论依据,并使其在观念中予以固定下来。

其三,自然法否定了现实城邦的变异与生成的合法性。在柏拉图看来,城邦的变动只是在追求完美城邦目的下不断产生不完美城邦的过程;城邦的政体从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僭主制接替演变,这种演变恰好表现了城邦衰落的过程。执政者从哲学家转变为其他类型的人,这种变异恰好表现了理智的衰落过程。为了避免这些过程,自然法以完美城邦的永恒化作为其起始点和归宿点,并拒绝承认根据现有社会状态衍生出的更高级城邦存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通过对社会冲突背后隐藏的整体原则或者形式的考察,柏拉图找到了以理智的善与理智实现的正义为基础的、基于整体的社会共同体原则。这种原则的根本立足点便是每个人生活的完满性。理想的社会共同体便是理智法对不同人和他们所应在的社会位置的回应和肯定。

四、柏拉图社会共同体思想的当代价值

柏拉图社会共同体思想阐明了构建和谐社会要以法制、改革、需要和信赖为契机,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也面临着利益冲突、信任降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因此,从柏拉图的主张中汲取合理因素,运用理智的规范化解社会冲突,对于我国的社会共同体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良好的社会共同体就是理智法的实现

在柏拉图看来,理智法的实现,表现了人战胜情欲的信心与决心,也表现了人能够根据社会的变迁合理地调控原有社会阶层中处于各个位置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能够使他们并行不悖、和谐相处。理智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方面,理智法以规范作为它的形式,以法的现实化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基准;另一方面,柏拉图的理智法以具体的人在现实中行动为前提修正已经过时的规范。这虽然和我国以基本法和部门法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方式截然不符,但却突出了“改革”的重要性,说明了没有现实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只能是一部“死”法。因此,理智法表现的“天然正确”的主题需要以改革现有不适合国民经济发展体系的社会法来消除它的弊端。

(二)良好的社会共同体就是每个人需要的实现

社会共同体作为一种涉及各个层次群体获得优良生活的共同生活模式,是在承认“人”的具体的、多样性的基础上的利益统一。在此,柏拉图并不否认不同人或者群体之间存在利益方面的冲突。为了化解冲突,他提出了规范生活的利益最大化的思想,强调每一个阶层的个体应该在不至于明显损害他人的基础上增加自己的利益额度,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这一做法启示我们,为了化解我国因贫富差异而产生的社会矛盾,要以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来提高收入较低者的社会资源占有率;要在维护社会整体生活的前提下,持续增进国民福利。

(三)良好的社会共同体就是相互依存、相互信任的生活

良好的社会共同体需要以理智与每个人的需要为前提,确保每个人的正当利益。柏拉图没有明确地论述相互信任问题,不过,作为有理智的个体,在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他的义务便是完成本职工作,这将有助于培育相互信任,互相依赖的社会氛围。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尽职尽责,安守本分”便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我们凝聚所有人的智慧,为实现共同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 谢文郁.善的问题:柏拉图和孟子[J].哲学研究,2012(11):90.

[2] 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希腊的生活[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144-145,352-353,355-357,580-584.

[3] 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12,19.

[4]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126,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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