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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及环境之优先性: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及德姆塞茨外部性内部化问题重思

2014-02-10王学荣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科斯噪声污染

王学荣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上海200433)

罗德纳·科斯和哈罗德·德姆塞茨无疑都是经济学界的泰山北斗。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与德姆塞茨的《关于产权的理论》都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奖论文,其思想性和创新性均堪称一流。然而恰恰是这两篇令世人难以望其项背的大作也呈现出一点瑕疵,无论是科斯在分析社会成本问题时,还是德姆塞茨在分析产权理论时,都不约而同地忽略了一个极为关键的前提性问题,即二者对环境的漠视,其中,科斯还忽略了重要的人权视角。事实上,环境也好,人权也罢,都应当是优先考虑的问题。而科斯和德姆塞茨却并没有将其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笔者认为,这一前提性问题确实值得我们重新反省,这便是本文的立论基点。

1 人权与环境的优先性:罗德纳·科斯讨论社会成本问题的“前提”反省

罗德纳·科斯认为,我们不能够仅仅从某一个企业的成本出发,而应该从“社会成本”或者说“社会总成本”出发来进行生产。科斯打破了以往的局限,将视线从某一个企业扩展到整个社会,这种观点应该说是富有创见的。但笔者经过认真思索后也意识到,如果仅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这固然是正确的。然而,社会的发展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效益”这一个方面,我们主张的发展应该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际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并非中国的专利,而早已成为了全世界的共识。我们不妨对这一理念作一个简要的回顾。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这一概念最早是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提出的。此后,世界各国纷纷致力于界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内涵。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指出,“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以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1981年,美国布朗(Lester R.Brown)出版《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提出以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基础和开发再生能源来实现可持续发展。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明确界定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定义提出后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认同。

但遗憾的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却并没有考虑“环境”这一前提性条件。例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第二部分中列举了三个例子。科斯说:“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伤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斯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1]但笔者认为,前面两个例子是可以用社会成本来分析的,但河流污染这个例子则不宜简单地用社会成本来分析。笔者认为科斯的观点未免过于简单化了,事实上,社会问题并不像自然科学的问题,社会问题是开放的、多元的、离散的、非线性的,不能够简单地用“数字大小比较”的方法来加以衡量。笔者认为,这其中忽略了两个前提:第一,人的生存权;第二,环境的承受能力。只有在人的生存权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并在环境的修复能力范围之内,科斯谈论的社会成本问题才有意义,我想这是稍有社会良知的学者都不会轻易否认的。然而,从科斯所列举的这三个例子来看,有两个例子都没有考虑到这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例子“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既然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那么,噪声和震动肯定对医生的身体造成了负面影响,这涉及到人的生存权,而不简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这里问题的关键是:究竟多大的噪声和震动会对医生的身体造成伤害,这当然需要量化。对此,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制定了环境噪声标准。所谓环境噪声标准(the standard for the environment noise),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科学研究表明,较强的噪声对人的生理与心理均会产生不良影响。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环境中,噪声主要造成听力损失,干扰谈话、思考、休息和睡眠。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噪声级85分贝和90分贝的环境中工作30年,耳聋的可能性分别为8%和18%。在噪声级70分贝的环境中,谈话就感到困难。通过对工厂周围居民的调查,一般认为,干扰睡眠、休息的噪声级阈值分别为白天50分贝、夜间45分贝。美国环境保护局(EPA)于1975年提出了保护健康和安宁的噪声标准。近年来,中国也提出了环境噪声容许范围:夜间(即22时至次日6时)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即6时至22时)不得超过40分贝。因此,科斯在第一个例子中谈到的“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人的生存权,因此,不能简单地用“数字大小比较”的办法来解决。换言之,如果机器引起的噪声超过了环境噪声标准的值,就应该限制甚至禁止糖果制造商的生产活动。否则,对医生身体的损失恐怕不是用金钱能够衡量的。这里当然涉及到“发展为了谁”的问题,发展之为发展,说到底乃是人自身的发展。因为社会无论怎样发展,最终都要落实到人本身,人乃是发展的主体,所以说,人的生存权是发展的前提性条件,理应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倘若某厂商的生产活动对人的生存权造成负面影响,无论该厂商获利与否或获利多少,都应该通过改进技术将这种负面影响内部化,否则,将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从另一方面讲,医生的主要工作无疑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而科斯例子中谈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这将直接影响到医生对病人的治疗,甚至影响到病人的生命。生命高于一切,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该“糖果制造商”理应通过改进技术使这种“噪声和震动”内部化,即便这种内部化的成本高于(甚至远远高于)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因为这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关涉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在此等情形之下,绝不能仅仅以“费用的高低”来加以衡量。

科斯列举的第三个例子同样忽视了一个前提性条件,即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然而科斯例子中提到“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那么这种假定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既然污染已经导致了“鱼类的死亡”,当然也就意味着此时的污染超出了环境自我修复、自我净化能力的范围,倘若在这个范围之内,河流就能实现自我修复、自我净化,当然也就不会造成鱼类死亡。即使再退一步讲,讨论“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这一问题亦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关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前提性反省,笔者将在下文与德姆塞茨的外部性内部化问题一块论述。

2 环境的优先性:德姆塞茨产权理论的“前提”反省

哈罗德·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有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外部性如何通过产权实现内部化”,换言之,产权的功能就在于外部性的内部化。然而,德姆塞茨在分析这一问题时也恰恰忽视了一个前提条件,即环境问题是不能够简单地用金钱加以衡量的。德姆塞茨说:“一直令我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如此众多的经济学家当看到烟尘污染时就承认外部性因素存在,但当他们看到征兵时却未能如此。随便排烟是由于谈判费用太高(因为涉及众多的当事人)而不值得将烟尘污染的全部效应内部化的例子之一。征兵是一种由于禁止谈判而引起的外部性。”[2]在笔者看来,不仅征兵是一种由于禁止谈判而引起的外部性,随便排烟造成环境污染也是不能够简单地用“费用”来解决的问题。

在这里,德姆塞茨与科斯一样,都没有将“环境”这一前提性问题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这种做法与生态文明的理念也是背道而驰的。事实上,生态文明不仅仅是中国人民的理念,也是世界人民的共识。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而并不是哪一个国家的“私事”。从横向看,环境问题关系到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从纵向看,环境问题也关系到我们子孙后代的利益。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旗帜鲜明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3]实际上,“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不单单是中国面临的“严峻形势”,同时也是全世界面临的“严峻形势”。在这种“严峻形势”面前,人类确实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反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谈到的“河流污染”也好,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谈到的“随便排烟”也好,都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制度等方方面面,单纯地用经济学的办法是解决不了环境问题的。党的十八大报告说,“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3]如上文所述,“可持续发展”早已成为了世界的“共识”。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呢?对此,党的十八大亦作出了非常好的规划与布署,报告指出:“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3]报告说得非常清楚,我们在发展中不能够仅仅追求经济效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即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而科斯也好,德姆塞茨也好,共同点是都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却把至关重要的“生态效益”给忽视了,这不能不说是其理论的一个瑕疵。为此,我们需要对其理论作出必要的“修正”。倘若某厂商的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这种污染必须在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范围之内。而事实上,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从目前的情形来看,人们的生产生活给环境造成的污染远远超出了环境的自我修复范围。科斯谈到的“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既然污染已经导致了“鱼类的死亡”,显然意味着这种污染超出了环境自我修复范围,如果污染在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之内,是不可能导致“鱼类的死亡”这样的后果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3],这段话显然为我们的生产指明了方向,我们应该秉承的方针是“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即人类的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影响应该在环境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的范围之内。惟其如此,才能实现“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我们都知道一个常识,只要污染超出了环境的自我修复范围,环境就会不断恶化。在这种情形之下,不管厂商盈利与否,或盈利多少,都应该通过技术创新使污染内部化,真正实现“清洁生产”、“绿色生产”。即便实现内部化的费用远远高出赔偿给附近受害居民的费用,也理应当选择成本较高的方式(即实现内部化),而不应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即给附近受害居民作出相应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之下,就不能够仅仅考虑经济效益这一个方面,而应该从整个社会着眼,不能将眼光局限在所谓的“受害人”。事实上,环境污染损害的人远远不止附近居民,这只是“显性的受害者”,事实上还有许许多多的“隐性的受害者”。因为环境具有全球性,空气是不断流通的,通过大气环流,污染会随之扩散,最终对全人类都会造成或深或浅的影响。那么,针对此等情形,究竟该怎么办?有效的办法当然是实现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也特别强调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报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3]

3 结论

不管是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也好,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也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二者都忽视了“环境”这一重要前提,其中,科斯在分析社会成本问题时还忽视了人权问题。人权也好,环境也罢,都应当是优先考虑的前提性问题,可是,科斯和德姆塞茨却都没有将其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从这一意义上讲,便是对人权和环境问题的忽视,这不能不说是科斯和德姆塞茨理论的一个瑕疵。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具体运用科斯和德姆塞茨的理论时,也应作适当的“修正”。当然,笔者这里所说的“修正”并非是对其理论的否定,而是澄清前提,使其理论更加完善。

笔者认为,人的健康也好,环境也好,都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理应处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倘若某厂商的生产活动对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例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谈到的“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厂商获利与否或获利多少,都应该通过改进技术将这种负面影响(即这里谈到的“噪声和震动”)内部化。同样地,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并不是仅仅靠经济手段就能解决的。例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谈到的“河流污染问题”以及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谈到的随便排烟造成环境污染,这并不是简单地用“费用”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倘若某厂商的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超出了环境自我净化、自我修复的能力范围,此时,不管该厂商是否盈利,也不管其盈利多少,都应该通过技术创新使污染内部化,实现“绿色生产”、“清洁生产”。可持续发展既是我国的发展战略,同时也是世界人民的“共识”。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当坚持和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到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进而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我们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及德姆塞茨外部性内部化问题的“前提”进行反省,不仅是应该的甚至是必要的。

[1] 罗德纳·科斯.社会成本问题[C]//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4.

[2] 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C]//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2.

[3]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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