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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身体维权”的行为选择与框架效应

2014-02-07刘谢慈

关键词:维权行为人理性

刘谢慈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在此情况下,相当比例的社会纠纷无法及时有效的通过法定程序或正式制度的安排得到解决,从而积压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尤其当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为弱势群体时(特别是弱势群体一方为权利被侵害者时),其权利救济资源十分有限。因此,这部分往往承担着更重的社会压力和包袱的当事人,出于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并受社会舆论因素的影响,不得不根据“传统”和“习惯”选择其他更加“经济”“便捷”“有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前出现在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包括工资纠纷、工伤赔偿纠纷、解雇开除降职纠纷等)、医疗事故纠纷等领域的大量“身体维权”行为就是其中的典型。

针对目前身体维权行为研究的种种问题,本文通过将身体维权者的选择过程定位为一项有限理性经济人模式下的风险决策,以行为经济学的风险框架效应理论为进路,以身体维权行为的类型化为基础,对不同形态下身体维权行为的决策过程与行为动机展开剖析。

一 风险框架效应的基本原理与含义

1981年,Daniel Kahnemen和Amos Tversky合作,在Science上发表题为“TheFramingofDecisionsandPsychologyofChoice”的论文。该论文依托亚洲疾病问题首次揭示了人类决策中的框架效应。他们邀请152名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学生对亚洲疾病问题进行选择:假设美国正在为抵御一场即将爆发的、非比寻常的亚洲疾病而做准备。这场疾病可能导致600人丧生。目前有两套方案进行应对,其中第一套方案括A和B两个选择,而第二套方案由C和D两个选择组成。

第一套方案:

方案A:如果实施方案A,能够救活200人;

方案B:如果实施方案B,有1/3的概率救活600人,有2/3的概率无法救任何人。

沙朗舞的手部动作多是藏族舞蹈的动作语汇,比较粗犷豪迈。沙朗舞有很多用胯的动作,通常以胯部带动全身动作,并通过多种侧面顶胯与送胯来保证身体重心的稳定,特别是羌族女子在跳沙朗舞时对胯部的灵活运用,很能体现少女们体态的婀娜多姿。沙朗舞伴唱的每段唱词都对应着多个舞蹈动作,其中还包括不同的转身动作。在众多的羌族舞蹈中,有大量的胯部动作用来彰显民族风韵,并以其独特的韵味显示出各自不同的舞蹈风采,比如关胯、甩胯、顶胯、转胯等。沙朗舞的胯部动作体现了羌族人民劳作的特点,更适合女性表演,其舞蹈动律富有个性与魅力。

实验发现,有72%的被试验者选择方案A,28%的被试验者选择了方案B。这表明在第一套方案所体现的正性框架下,大多数人是规避风险的,即更加支持确定性方案。

第二套方案:

方案C:如果实施方案C,将有400人死亡;

方案D:如果实施方案D,有1/3的概率没有人死亡,有2/3的概率使得600都死亡。

在第二套方案的选择中,78%的被试验者选择了方案D,而只有22%的被试验者选择案C。这表明,在第二套方案所体现的负性框架下,绝大多数人们是偏好风险,即更倾向于选择风险方案D。

根据期望效用理论,人们的决策不应受到问题表述方式的影响。然而,研究者却发现当决策问题以正性框架(收益框架)表述时,人们倾向于规避风险;而当决策问以负性框架(损失框架)表述时,人们倾向于追求风险。这两位学者将人们对一种决策方案的选择结果随着框架而改变的现象称为“框架效应”。[3]

这种“框架效应”后来被规范化定义为:某种决策方案具有两个语言表达方式不同,但实质含义却相同的形式,即正性框架和负性框架。如果人们在这两种不同的框架下,对于该决策方案的选择结果存在显著差异,则这种差异化的选择现象就是框架效应。

在对框架效应的研究中,风险框架效应是所有框架效应研究中关注最多的类型,在对框架效应的研究中,人们将其划分为风险框架效应(risky choice framing effect)、属性框架效应(attribute framing effeet)和目标框架效应(goal framing effeet)三种。上文所述的亚洲病问题就是风险框架效应的典型代表。

图1 框架效应中行为人在正负框架下的外在表现

从上图可以看出,风险框架效应外在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面对本质相同的局面但却以损失或是收益的不同方式表达时,行为人会做出不同的方案选择。当行为人面对收益时,会规避风险,选择保守的方案;而行为人面对损失时,会追逐风险,选择激进的方案。这种差异性其实表明的是,人们在行为意识里对损失的厌恶,并且人们对“损失”要比对同等的“收益”更敏感,即人们对损失的评价要高于对收益的评价。

因此,风险框架效应可以用一句话简单概括:相比正性框架下的决策,行为人在负性框架下更趋向于冒险。

二 “身体维权”的理性与有限理性之辩

以往对身体维权的行为分析,大多数以主流法律经济学——以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经济理性主义假说为基石。这种分析方法的预设前提是行为人的选择过程与选择结果充满认知的理性,认为行为人具有利益最大化动机,能通过充分的计算与比较,获得自认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方案,并按照设计的理性路径完成行为,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而本文所采用的框架效应理论以行为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认为行为人受到认知能力与知识背景等因素的限制,只能实现有限的理性,应该以更现实、客观的人类行为假设为基础,这样才能更好分析身体维权者的行为机理。

因此,本文展开分析的前提性问题也是行为法经济学与主流法律经济学争论的焦点:经济理性——理性选择理论的有效性(本文中指对于身体维权行为有效性)。具体来说,行为法经济学与主流法律经济学在理性选择理论有效性上的分歧主要体现在: (1)完全理性是否成立; (2)偏好是否井然有序且始终一致;(3)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是否冲击期望效用理论的适用性。[4]

在这三个争议焦点中,笔者认为:首先,对于理性程度的问题,主流法律经济学坚持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机械地依赖效率标准来衡量行为价值并予以取舍,这种完全理性的假设在真实社会中无法实现;事实上,行为人的真实决策极有可能受到其自身认知能力与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只能实现有限程度的理性。对于身体维权者,即使制度维权的渠道并不通畅,但牺牲生命或身体健康的代价绝对不是一项可以称之为理性的选择。其次,主流法律经济学认为行为人影响决策的偏好是井然有序且始终一致的,但有充分证据表明,行为人的偏好并不一定具有这样的稳定性,行为偏好很容易随着个人处境、受教育程度、行为人意志力等因素发生变化,并且,行为人甚至经常不依据自己的偏好而是根据经验记忆中别人的偏好来选择行动方案。这也在一定层面解释了为什么相当比例的身体维权者在还没有接触到真实的纠纷解决机制时,就仅仅因为邻居的一句抱怨或是道听途说的一件不公裁决而放弃制度内解决矛盾的希望,转而寻求制度外的维权方式。事实上,按照制度设计者的预估,至少这些普通维权者应该会先尝试一下第三人调解等所谓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对于个体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期望假设,显而易见的是,利益最大化绝非所有社会行为的唯一目标,在身体维权语境下,相当比例的身处社会边缘的行为人以生命为代价想换取的物质利益对他们而言并无多大意义,他们仅仅是想用这种具有影响力的方式让社会认识到他存在的价值和应获得的尊重,而非一种类似于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策略。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预设前提更有利于我们客观深入地分析真实的身体维权行为者的行为机理。

具体而言,对于身体维权者,其行为理性的有限性主要归因于以下两点:一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着限制利益最大化追求的困难,如现实选项的过于复杂,使维权者由于自身社会阅历、学识素质或是所获取的信息量的限制,无法认识到到真正的理性选择,只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选择自认为理性的维权方式。二是行为人的心理认知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偏离了成本——收益的计算,[5]如启示(heuristics)与偏见(bias)。现成启示是指行为人经历或知晓的显著或难忘的事件使行为人过高估计事件发生概率的认知趋势,比如身体维权者曾经在过往诉讼中遭受不公待遇,便会自然地认为本次的制度维权很有可能也会遭遇不公待遇。这种过去经历的影响,使得维权者拒绝制度维权,寻求身体维权的可能性大幅增加,而按照原有理性认知去寻求制度维权的可能性相应地减少。

可以说,行为法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融合了社会学与心理学的个体分析,偏重于行为过程而非结果,重点考察内在心理而非行为的外在形态,更符合现实世界人类行为模式,也道出了主流法律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设的缺陷。对于身体维权者而言,虽然成本-收益的考量的确是大多数行为人考虑的重要因素,但“高风险、低成功率”的选择结果显然并非属于完全理性选择,何况以牺牲生命或是以身体为代价的维权选择,不管结果如何,对于行为者而言,都无“盈利”可言。

三 “身体维权”的行为选择过程

本文需要阐述的第二个前提性问题是如何定位选择身体维权的这一过程。在纠纷发生之后,行为人需要从既有的所有纠纷解决渠道中选择自己的行动方案,这些方案有可能是自己忍受、与对方协商、第三人调解、社会组织调解与仲裁、行政力量调解/裁决、诉讼或上访乃至身体维权等。这种选择的过程是一种风险决策,因为每一种选择的渠道或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缺陷、成本或风险:与对方协商缺乏公信力和稳定性,容易反悔;第三人调解在原有社会传统中的权威在社会转型中逐步褪色,亦缺乏足够的约束力;社会组织的调解与仲裁在目前未发展成熟,缺乏独立性与中立立场,调节与仲裁结果直接服从率低,白忙一场的可能性高;行政力量的调解与裁决容易被认为与地方利益集团勾结,公正力不够,同时行政机关行政能力的缺失与执法手段的非人性化容易引发上访;诉讼程序的成本高(包括个人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社会成本等),程序复杂,对证据的要求较高,证据相关的中间鉴定证明机构活动不规范,审判活动不独立,容易受行政力量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考量等因素干扰、执行困难;上访活动、身体维权等制度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受行政机关认可,成本高,机遇性大,风险系数高。选择了任意一种或几种方式就意味着,必须放弃其他方式带来的更好结果的可能,以及承担所选择的方式可能带来的成本与风险。

由以上可以看出,行为人在诸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的选择其实应该是不同情绪背景下的行为人以自己的认知与了解为基础,根据自己的需要,分析考量多个方案的不确定的成本与风险后,所作出的风险决策。这种决策的过程与前文所述的完全理性的选择理论的不同在于:这种决策的行为人是带有情绪和偏好的并会受外界影响的有限理性的个体;行为人决策的基础不是公式化的选择理论而是自己的认知与了解(包括通过外界的介绍或影响后的结果);行为人决策的目标并不仅限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根据自身的需要(比如情绪的宣泄、沉积案件的报复等);行为人可供选择的方案所可能带来的成本、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存在可供精确计算效用的情况。因此,行为人的每一种选择其实都是不同情绪下的自己在不同认知程度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需要所作出的承担风险与成本的决定。

在这种风险决策中的影响因素中,笔者认为行为人的个体认知是选择身体维权这种方式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个体认知在现实的制度困境的语境下,很大程度上已经决定了行为人的选择倾向。

具体而言,行为人的个体认知对于身体维权者行为决策的重要影响主要表现为两点:弱势群体的问题化策略与自杀(自残)归责的民间社会规范。

弱势群体的问题化策略是行为人身体维权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源于行为人对社会现状的一种认知:在制度化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现实中,维权资源稀少的弱势群体“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6]而对于行为个体而言,以自己的生命或是身体健康的伤害为诱饵引发舆论的关注和同情,显然是最容易引发社会秩序问题的方式之一。这种问题化的本质是民众对政府采取的强制性议程设置。[7]

自杀(自残)归责的民间社会规范也是影响行为人选择身体维权的重要因素。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自杀或自残常常被塑造成一种反抗强权或其他反面势力的正面形象,比如孔子追求“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孟子则赞扬“以身殉道”之士,“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实社会中身体维权者也会有下意识地将自己英雄化的趋势。更重要的是,在这些身体维权者看来,其以身体和生命为赌注的威慑机制还存在着一种逻辑推理:“自杀可能被归罪于某人,仿佛被归罪者就是谋杀者,自杀者因此维护了自身利益。”[8]因此,身体维权者自杀或是自残的行为,不仅是在寻求问题的解决,更是在以此方式将自己化身为作出最后一击的绝望的正面力量,以此宣泄一种强烈的报复情绪,让纠纷的另一方或不作为的公权力机关对自己的自杀或自残承担道德责任。

以上两种逻辑推理是行为人个体认知影响其行为取向的重要体现,行为人认识到只有自杀自残这种以闹大为目的的“问题化”方式,才能促使政府跳出制度圈画出的条条框框和自身故设的掩饰敷衍,正面回应甚至“破格”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同时身体维权的过程也是行为人借以宣泄强烈不满情绪的机会,既能让自身被营造成一个悲情英雄,又能让纠纷的对方或不作为的公权力机关对这种“牺牲”承担舆论压力和道德责任。这两种建立在认知基础上的逻辑推理,的确成为了大多数身体维权者在行为选择时的“决策公式”。

四 框架效应在“身体维权”决策中的影响

毋庸置疑,现实层面的风险决策,很少会以这种具有鲜明损益特征的选项方式呈现,而更多的是因为行为人本身所处环境、情绪、状态、位置的不同而决定行为人以何种方式接受内容相同的信息。在维权方式的选择过程中,行为人面对的是同样的一套权利救济体系,并且大多数时候对于每一行为人,其面临的维权方式(包括制度维权与身体维权)所需付出的成本与所需承担的风险基本一致。但是,同样是面对倾向于保守的制度维权与倾向于冒险的制度外维权的两个选项,为什么不同行为人或不同时间阶段的同一行为人会有不同的选择呢?也就是说,在前文所列的真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行为人倾向于选择保守的制度内维权,有些行为人却倾向于选择富有风险的身体维权。

在框架效应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把这种差异化的选择结果归因于这些行为人所处的不同框架。因为行为人所处的生活环境、社会地位以及其经济状况和对待社会公权力的心态的不同,一部分行为人将维权的预期结果看做是一种产生正性情绪的自身收益,因此这类行为人将在维权方式的选择过程中置身于正性框架之内,会尽量保持稳妥、保守的选择倾向;而另一部分行为人则将维权的预期成果看做对自身已经拥有的某种财富的保卫,任何维权结果的预期损失将直接成为自身财富的损失,因此这类行为人将处于负性框架之内,试图追求具有风险性的选择方案。以上可以看出,行为人所处的不同具体境况决定了行为人所处的框架,行为人所处的不同框架决定了他们的选择倾向。

民之安居,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然而,法,尤其是国家制定法,其自身弱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因为较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而带来的法与现实之脱节。[9]从整体上看,身体维权这一畸形维权形态的出现和发展,集中反映了在日趋复杂的大量社会冲突和矛盾面前,我国制度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理想的的运行状况,如不进行正确引导和及时调整,势必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身体维权”的行为机理及其背后的社会土壤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其畸形化维权形态的形成原因就显得十分迫切与需要。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经济学中的风险框架效应理论有助于我们对不同形态下身体维权行为的决策过程与行为动机展开剖析。深入探究“身体维权”行为与框架效应理论之间的联系,并对风险框架效应范式中的重要变量进行深入挖掘,对“身体维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与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方案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1] 范 愉.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徐昕.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9-53.

[2] 陈安民.域外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及借鉴[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92-96.

[3] 王 凯.突发事件下决策者的框架效应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管理学院,2010.

[4] 周彬彬,黄建梅.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聚焦经济理性[J].学术研究,2004(12):63-72.

[5] 魏 建.行为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一个简单介绍[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2):16-33.

[6] 应 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北京:三联书店,2001:143.

[7] 聂洪辉.医闹事件中弱者的武器与问题化策略[J].河南社会科学,2010(5):125-128.

[8] 布莱克. 法律的运作行为[M].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1-152.

[9] 于雨和,高 岩.试论国家司法审判中的民间规则影响——以河北沧州市青县典型案例为分析个案[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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