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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校企合作双方责任与权益配置及其效率研究

2014-02-05李梦卿

职教论坛 2014年7期
关键词:技能型职业院校校企

李梦卿 张 欢

校企合作是办好职业教育、激发合作企业活力,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改革与创新校企合作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是城镇化进程中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在我国通过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已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在城镇化进程中,职业教育更需要紧密联系企业,与企业一起加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在知识与技能、理论与实践的培养过程中,明确校企双方的责任,实现双方的责、权、利配置均衡,实现合作主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一、城镇化进程中校企合作双方的缺陷剖析

(一)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的意识较薄弱,影响合作的深度

传统的教育观念中利益意识重,合作意识轻,学校和企业合作培养人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质是合作背后的权益分配问题。在这种合作背景下,往往出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的“一般化”,即在国家关于校企合作相关规章制度的驱动下,校企双方被动合作,合作难于取得深入发展。这种薄弱的合作意识,对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及企业的用人需求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造就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但是学校与企业合作层次和深度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职业院校学生技能的获取,削弱了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及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岗位的经济产出,直接制约城镇化的纵深推进及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从职业院校的角度而言,由于双方合作意识薄弱,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只能停留在较浅层次上,主要表现在技能低层次等。虽然职业院校的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机会较多,且花费的时间较长,但实际所获知识、经验和技能长进并不大。这会使学生家长产生学校推脱教育职责、校外“放养”等想法,误解校企合作的本来意图,阻碍技能型人才成长与发展空间的扩大。此外,城镇化进程中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意愿处于较低水平,与职业院校互动合作的意识较为淡薄。在自我运行机制中,企业在利益关系而非责任意识推动下,与协议院校维持合作关系;当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时,很多企业不愿参与职业院校的任何活动,甚至不愿接受师生进企业实践,拒绝承担相应的参与责任,甚至无法发挥其在教师培养中的参与主体作用。[1]部分企业对劳动力的技术含量要求不高,在与职业院校签订学生顶岗实习的协议后,以校企合作为工具,以实习生为补员,填充岗位空缺。在这种“用人”动机下,综合考虑安全事故等风险因素,[2]校企合作平台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不利于合作的深入开展。

(二)企业与学校责任和权益关系不明朗,制约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统筹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教育顺利进行,是解决城镇化进程中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就业等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个平台,可以有效地协调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明确职业院校和企业的责、权、利。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和职业院校的责权关系不明确,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5月12日发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上证社会责任指数年中发布》公告显示,2008年度共有29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包括8份“可持续发展报告”和1份“企业公民报告”在内的社会责任报告。[3]通过对公告的分析发现,没有一家企业把校企合作包含进其自身的社会责任范围,在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企业更多注意力倾注在高质量人才的选择上,即注重了权益,忽略了责任,没有较好地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另外,由于职业院校和企业的价值目标不一致,加之学校和教师无法较好地把握校企合作的责权关系,也会影响到双方合作的进一步发展。部分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是从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社会效益增加角度来考虑的,更多是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为学校争取更为优越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资源、提升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而未从合作的另一方——企业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既然校企双方都是合作的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获取必要的权益当然是继续和深入合作的基础和保障。职业院校在获得由企业提供实训教师、实习基地及就业岗位的权益前提下,相对缩小了自身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人才支持、智力支撑、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权重,没有较好地履行校企合作主体的义务,影响了合作的效率。

(三)学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模式的动力小,削弱合作的积极性

《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从受教育者教育机会均等、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也具有公益性质,甚至其公益性应更突出。这就决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行宏观调控,激发职业院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模式的动力,以深层次的合作推进城镇化的建设与发展。目前,政府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行领导、组织、监督保障与统筹规划等方面的作用有待提高。[4]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作了相关规定,但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条款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作为合作的主体,企业能够在合作过程中享受到什么优惠并没有以详细的形式陈述或规定出来,这给校企合作主体的参与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影响了合作平台的搭建、发展及创新,弱化了城镇化进程中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方合作的动力,影响了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目前,各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出校企合作的多种途径和形式,比较典型的模式有“顶岗实习”模式、“工学交替”模式、“2+1”学制模式、“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等。校企合作作为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的途径之一,需要国家政策、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力量来协助其发展。但面对城镇化建设的新形势,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创新动力小,会对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及经济发展、社会转型造成较大的影响,不利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及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职业院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模式的动力缺乏,制约校企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城镇化进程中校企合作双方的责任界定及权益配置

(一)职业院校围绕企业需求,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1.培育企业骨干,严格职业技能培养。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中的合作主体为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优势,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以促进合作的可持续发展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功能的总称。[5]校企合作运行过程中,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平台,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安排、专业设置,力求培养出适合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学生在一线工作岗位上的操作,既熟练了技术知识,提高了工作能力,又借助工作流程加强了与企业的联系,实现了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深度融合,成长为企业的骨干。在此过程中,职业院校以其责任的完成,促进企业收获预期利润的最大化。职业院校通过为企业培养所需的合格人才,同时也完善了自身的职业技能培养体系。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培养体系,实现与企业技能需求的对接,是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获取的最好收益。它有效地实现了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的紧密结合,这是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校企合作主体一方即职业院校的责任和权益的合理诉求。

2.满足岗位需求,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被认为是职业院校实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方式。城镇化进程中,以技能发展要求、经济政策指向为驱动力,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定位、教学内容等环节要实现与企业生产岗位的紧密结合,通过校企合作对顶岗实习学生生产技能及实践经验的培养,满足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职业院校在制定各项有关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规章制度时,在兼顾企业岗位需求的同时,为学生深入了解相关职业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对职业技能的要求,[6]提供可行性和条件上的保障。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在力争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人才规格的基础上,也有力地促进了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多渠道加强实验、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推进优质教学、实训条件的完备与发展进程。在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设备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赋予企业在学生实训环节中更充分的自主权,扩充学生的实训工作空间,有计划、分步骤地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

引入企业文化,深化专业教育教学。在合作中满足企业的利益诉求,职业院校需要根据企业的文化特点调整学校的管理和教学组织形式。《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 (2010-2012年)》(教职成[2010]13号)明确提出,要“工业文化进校园,企业文化进课堂”。同年5月,教育部鲁昕副部长明确提出,“把工业文化融入职业学校,做到产业文化进教育、工业文化进校园、企业文化进课堂”,[7]这一要求为职业院校深化校企合作提供了新的思路。职业院校具有传承和创新文化的职能,为维系长效的校企合作机制,职业院校有责任和义务通过校企合作的平台,融合企业文化进入学校中,对接校园文化与企业精神。基于此,提高人才的职业文化素养,强化其参与企业文化开发与建设的综合能力。通过校企合作实现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资源共享,有效激发企业的活力,增强校企合作的动力。通过引入企业文化,职业院校能够根据企业的文化理念,有针对性地编写校本教材,[8]深化学生对企业文化的理解和认同感,增强学生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培养学生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从职业院校角度来讲,深化课程改革,建立融合企业文化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和结构,让学生在课程教学中深刻感受企业文化和精神,培养符合企业人才需求特点和生产特点的优质人才,促进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相互融通。

(二)企业针对职业院校实际,增强校企合作的社会效益

1.投入生产设施,获取经济收益。企业要增加生产的社会收益,一条有效途径就是依靠校企合作,而要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发展,关键就是投入生产设施。从企业与职业院校二者的比较优势而言,生产设施作为企业的优势资源,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厂房车间、生产设备等,通过在工作车间进行实际操作,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岗位技术。在此过程中,企业投入生产设施的比较优势凸显,既提供了校企合作的生产空间和部门资源,又促进了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规格的完善,有利于责任优势的发挥,从而推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2009年《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是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明确和强化了企业社会责任。[9]《<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甬政发[2011]140号)再次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即合作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院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按实习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等。企业通过生产设施及技术设备的投入,在较小生产成本的前提下(与企业的普通员工薪金相比),实现生产设备为企业部门创造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企业既有效地承担了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责任,又因为协助职业院校培养技能型人才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输入优秀员工,培养“双师”骨干。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关键,还在于构建了一种利于企业骨干成长的模式。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中,企业既有责任,又有义务。学生顶岗实习,使得职业院校学生的学习场所不再囿于学校的课堂、校内实训基地,而扩展至企业的车间、岗位、企业培训中心。[10]职业院校学习场所的转移及扩展,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学生实际需求的实习指导老师,他们既要承担实习学生的学习指导,又要承担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融合培养的任务。这个过程,彰显了企业优秀员工的技术技能水平,也体现了其作为企业一份子的职业素养。这也促使企业倾注更多的精力来培养内部的资深员工,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等方面的相关业务培训。国外关于在职培训对工资和生产率增长关系的研究表明,经过培训,一般职工工资增长 5-15%(转化为成本),而增长培训费为企业带来的回报率却高达20-35%。[11]这也意味着,企业技术骨干在对学生进行指导、充实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同时,会与校内教师形成优势互补,在科研工作团队中丰富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实习指导能力、提升技术创新水平。

3.开放工作岗位,培养后备技能型人才。企业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对职业教育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培养出来的人才质量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企业在校企合作平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能够为学生提供最为直接和便捷的职前培训,提高学生的岗位就业能力和技术技能水平。具体来说,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实际操作后,学生获得了生产岗位所需的各种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后,企业相关生产部门再对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进行强化、考核,并在严格筛选的基础上,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紧密融合。企业通过与合作院校签订协议,在实习学生完成相关生产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采取相关程序和途径,优先录取各项实习成绩达标、符合岗位需求的实习学生。企业因此而收获了大量集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组织纪律观念等优秀品质于一身的后备技能型人才。这使得校企合作的一方主体——企业既完成了校企合作协议中培养人的教育任务,又聘用了一批符合产业升级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且节省了职前培训的各种费用。

三、提高城镇化进程中校企合作效率的路径设计

(一)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合作效率

城镇化建设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效率要能够促进合作双方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假定校企合作深化为一个函数X,信息I、激励J为两个影响函数X的自变量,这样就有了X=F(I,J)函数,一定量的I和J的投入产生相应的X量。[12]这种理想合作效率的实现,需要通过设计相关的激励机制来激发双方在合作中的积极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已被广泛认同,但是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仍需政府加强统筹。因此,要以职教立法、规划发展方向、监督实施情况等手段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幅提升城镇化进程中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效率。[13]建立针对职业院校提升校企合作效率的激励措施,激发职业院校构建校企合作平台的活力。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建立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激励机制,调配更多资金用于激励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明确提到要从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工作需要,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过程所需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经费、顶岗实习教材设计与课程开发费用等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及财政上的支持。此外,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坚持兼顾企业利益的原则,以企业经济创收为核心,建立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内在动力的激励机制。制定责权利关系明确的校企合作条例,引导和鼓励合作企业根据顶岗实习学生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体系。采取岗位培训、技能考核等途径,促进学生由储备知识和技能的顶岗实习生向创造价值的岗位技术能手转变。建立和形成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促进校企合作双方合作潜力的提升,提高校企双方权责明确基础上的合作效率。

(二)建立协调机制,满足利益诉求

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校企双方在合作的一些层面和环节可能会产生摩擦,有效处理这些问题和矛盾,是校企合作继续深入推进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所长青木昌彦(AOKI Masahiko)在《校企合作的发展方向》一文中把校企合作定义为“通过分属不同领域的两个参与者——大学与产业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协同效应来提高大学与产业各自潜能的过程”。[14]这个定义同样适用于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基于此,在城镇化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促进职业院校和企业实现有效沟通与合作,必须为校企双方搭建一个交流的平台,并在此平台上进行良性互动。这个过程需要以符合双方意愿的协调机制为基础,在合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尤为重要的是,加快形成创新型的利益协调机制,推动双方把合作的注意力转移到提高校企合作的利益点上,以适应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需要。探索校企合作主体的合作效益,寻求双方利益的契合点,要基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现实情况,增强双方合作的动力。以合作效益为驱动,推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驱动双方建立兼顾校企良好合作关系的协调机制。[15]从校企全作主体角度而言,职业院校与企业追求目标的不同,导致各自希望的合作方式的相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合作双方关系协调的机制产生重要影响。在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合作双方的相关利益,尽量最大程度地满足双方利益,促进职业院校和企业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达到合作效率和状态的最佳化,有效推动城镇化进程中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转型。

(三)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校企行为

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经费来源及使用等,必须建立相应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设立相关的职能部门及人员构成,明确各自的职责,确立议事规则、行为准则。建立民主、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合理规范校企双方的行为、调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城镇化进程中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效率的保障。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中涉及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的条款来讲,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企业要和职业院校加强合作,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要充分依靠企业力量,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教育规划纲要》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由此可见,在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中,理顺校企合作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是关键,在建立健全并促进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要依照不同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定严格的并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管理规范。同时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规范管理,保障校企双方在校企合作中的合法权益,[16]监督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合作环节中实施规范行为。如2013年9月29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教育部签署了在高职教育领域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对合作学院设立管理机构、创新管理制度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根本目的是通过融合高职学院和企业的管理特色,实现校企合作双主体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17]完善制度是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内在需求,是保障企业在合作过程中获取应得收益的核心要素。制度不但可以保障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调动企业和学校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积极性,为互利双赢的校企合作双方提供保障。

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重在企业能在技能型人才培养过程进行全方位参与。校企合作,从责任界定到权益配置,都是有效落实双方利益诉求的关键,是以技能型人才培养实现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关键。校企合作有利于职业院校育人功能和企业经济功能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实现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18]在城镇化进程中,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城镇化建设起到基础性作用,校企合作是保证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责任、权益,提高合作效率,进而更好地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城镇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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