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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难题之路径

2014-02-05廖富洲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灰色收入年薪高管

□廖富洲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河南郑州 4510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和人们的实际利益,掣肘因素错综复杂,改革难度不断增大,必须以攻坚克难的改革勇气突破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难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社会公平分配,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破除各种形式行政垄断,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

我国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加剧了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拦路虎。垄断行业是指占有和利用较多的公共资源,可以获得超额收益的行业。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垄断被定义为独占,垄断者凭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获得垄断利润。垄断阻碍了竞争,丧失了效率。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对垄断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垄断一般是靠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结果。而我国的垄断行业则不同,其背后大都有行政力量的干预和支持,甚至一些行业进入标准的全国性文件都是由垄断行业(企业)起草的,他们自觉不自觉地以国家政策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把部门利益法制化。我国虽然没有对垄断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公认的垄断行业一般包括金融、烟草、铁道、邮政、电网、电信、石油石化、有线电视运营等行业,他们凭借垄断地位,取得高额利润,并转化为企业职工的高收入,导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以及与其他行业越来越大的差距是有目共睹的。“十一五”期间,部分行业工资水平增长过快,水平过高,拉大了社会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例如2010年,上海浦发银行员工工资及奖金人均29.66万元,其他福利人均6.08万元,两者合计人均35.74万元,是当年城镇单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1]最高的时候,我国不同行业收入差距曾经达到了15倍。[2]根据 2008 年的数据,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的员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其收入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3]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数据,分行业门类看,2012年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分别是:金融业8974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2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0510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2倍;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9254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8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2687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9%;住宿和餐饮业31267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34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9%。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 3.96:1。[4]从国际上看,西方工业化国家国民经济大行业的工资水平差距一般在2.5倍左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2]

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原因比较复杂。垄断总是与高额利润紧密联系的,很多垄断企业只要占有了国家稀缺的资源,就可以轻松地获取高额利润。具体来看,一是垄断行业能够利用国家赋予的特殊资源,依靠垄断地位,获得过高收入。一般来说垄断行业的门槛都比较高,并且基本都是国有大型企业,虽然国家制定了很多强调民间资本可以平等进入的政策,但实际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很难进入。数据显示,垄断行业中民营资本进入比重最多的不过20%,而有“铁老大”之称的铁路行业,这一比例仅为0.6%。[5]垄断行业不仅千方百计地不让其它社会资本进入,就连招工有的也只招内部职工的子弟,从而使垄断行业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甚至世袭的、阻碍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利益群体。二是垄断行业价格由政府控制,缺乏市场竞争压力,容易产生福利化倾向。政府对垄断行业直接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等,这些直接定价使垄断行业可以获得稳定的高收入。三是垄断行业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有的企业擅自增加津贴项目、提高福利标准及其他工资外待遇。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很难合理区分企业收益中垄断收益与职工劳动价值创造的边界,这就为一些企业大量增加职工福利收入提供了条件。四是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与市场价格和劳动贡献脱节,尤其是个别通用岗位的低端劳动力薪酬水平远高于市场价格,加大了社会对其分配的关注度。同时国家对国有垄断行业的工资外收入缺乏宏观调控,使这些行业的收入分配处于失控状态。

垄断行业这种畸形的、过高的收入对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难以动摇的垄断虽然可以使垄断企业获得丰厚的利润,但并不说明其运行具有较高的效率,相反,由于垄断妨碍了竞争,也妨碍了效率的提高。这样畸形的分配格局给予国有企业过多的保护,使很多国有企业虽然做得很大,但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仍然较弱。尤其是垄断行业过高的收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破解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改革难题,关键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关系,打破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放开竞争性业务,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率。要按照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让这类企业在首先满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获取利润并积累资产,使它们的收入水平趋于合理。如,应调整垄断行业的利润分配格局,建立国家和社会公众合理分享经营收益的分配导向,为逐步理顺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关系创造基础条件;也可以对资源垄断型企业征收资源税,相应建立对特定地区及特定人群的利益补偿机制;在成本利润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严格审订垄断行业各类产品和服务价格,合理压缩利润空间;逐步上调国有垄断企业上缴利润比例,将上缴利润专门用于改善民生;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经营成本费用支出的重点审计,打击不当谋利、过度兼并、随意增加隐性福利等行为。同时,政府部门应对国有垄断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分配加强行政监管和直接调控,改革垄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营造为国为民努力奉献、开拓进取的企业文化等。

二、注重市场化选聘,合理确定国企高管薪酬水平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国企高管收入过高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国企高管薪酬到底有多少?我们可以从国家公布的数据和上市央企年报里管窥一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显示,我国部分企业高管收入增长偏快,水平过高。“十一五”期间,公司高管人员年薪水平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平均值由2005年的29.1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66.8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8.1%。部分行业企业高管年薪已经上千万元。2007年,时任平安公司总经理年薪6616万元,是当年全国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751倍,是农民工平均工资的4553倍。《京华时报》根据2010年年报披露数据计算,列出央企百万年薪高管排行榜,前五名全就职于中海油,其中中海油董事长年薪1330.6万元,位居第一。[6]另据统计,目前实际控制人是国资委的上市央企数目是264家,截至2013年5月,共有208家出具2012年年报,公布董事长、总经理年薪的192家,其中年薪超过200万元的有15位,中集集团总经理以998万元的年薪位列第一,是2009年的 16.77倍。[7]除了薪酬之外,央企高管还可以享受低价住房、医保、高额公积金等,如果加上这部分在职消费,其实际收入水平就更高了。

然而,对于国企高管年薪到底高不高,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个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国企高管拿不到市场水准的薪酬,人才就会流失到外企、民企当中,从而削弱国企的竞争力。国资委认为,目前央企高管的普遍薪酬收入在70万元左右,“这与其承担的经营、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相比,70万元的年薪并不算高。与社会同类型企业相比,央企高管的收入也没有高得惊人”[8]。那么,国企高管年薪到底高不高?我们可以对中外企业高管薪酬进行比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与外国高管比薪酬不能比货币的绝对值,而应比较相对薪酬,即高管薪酬与人均GDP的比值、与法定最低工资的比值、与全国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工资中位数)的比值。对比这三个参数就是考虑到各国的国情,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不同。从2011年的数据看,我国国企高管薪酬若按年均递增18.1%计算,2011年高管平均薪酬是全国人均GDP的22.6倍,是全国最低工资的79.3倍,是全国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8.7倍。而2011年,美国企业首席执行官(CEO)工资是全国工资中位数的3.2倍,是人均GDP的2.3倍,是最低工资的7.2倍。2011年英国高管年薪是人均GDP的1.6倍,最低工资的3.2倍。2009年法国私营企业和有政府参股企业高管薪酬是全国工资中位数的4.8倍,是人均GDP的3.2倍,是最低工资的5.6倍。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西方几个发达国家企业高管平均薪酬均未超过人均GDP的4倍,未超过法定最低工资的8倍,未超过全国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如果这样科学对比,中国企业高管薪酬高出外国同行十多倍。[9]

实际上,与其说老百姓关心国企高管的收入,倒不如说他们更关心高管收入背后所体现的收入不公平问题。我国国企高管多由政府行政任命,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很多国企高管一转身就可以成为政府高级官员,左右逢源,责任不大,收入很高。他们高额的年薪是靠垄断得到的,与企业经营业绩关联度很弱。华能、国电这两家电力上市公司,尽管2010年业绩分别下滑30.24%和3.83%,但高管薪酬却上涨4.6%和12.84%。2012年受宏观经济及行业景气度的影响,央企整体出现下滑。数据显示,披露年报的151家非金融央企2012年实现净利润2819.43亿元,同比下降13.89%。这些央企高管的年度报酬总额达到9.19 亿元,同比仍然增长了 7.25%。[10]不少央企带有较强的垄断性,没有强烈的竞争,即使是高管水平有限,管理能力欠缺,也不会影响高收入。如果市场有个“风吹草动”,就叫苦不迭,向消费者进行成本转嫁,以涨价提效益从而提高年薪。

国企高管的收入事关社会公平,必须通过市场化改革和政府的有效监管,形成一个合理的央企高管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薪酬的透明度,让老百姓看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如何规范国企高管的年薪问题,国资委和地方政府已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高管过高的收入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不是简单地调节过高的收入,而要靠市场化改革。我们的国企央企老总多是由政府任命的,都是有行政级别的,“官”“商”不分,说他们是政府高官,却又享受职业经理人的高薪;说他们是职业经理人,却又缺少真正市场化选拔机制,仍享受着政府高官的待遇,高官和高薪的好处兼得。因此,要从根本上规范国企高管薪酬,就要厘清国企高管到底是官员还是商人,将国企高管彻底从官员系统中剥离,取消国企的行政级别和国企老总的政府任命。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通过市场来选聘国企管理者,让国企管理者成为纯粹的职业经理人,按照既定合同和市场经营业绩获取相应薪酬。国企中除少数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保留公务员身份但不能享受天价年薪之外,其余人员包括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都实行市场化机制,不能与公务员队伍互通。同时,加强对国企的绩效审计和违规审计,让薪酬委员会真正发挥效用,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理顺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目前,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不合理的方面,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过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础。无论是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还是从中国实际情况来看,分配制度首先要体现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因为在生产领域中,劳动和劳动者是财富的最主要源泉。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之间存在差距是正常的,但若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引发很多问题。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首要指标是分配率,即劳动者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劳动者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则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

根据省际收入法GDP构成数据,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1990年为53.4%,1995年为52.8%,2000 年为 51.4%,2006 年为 40.61%,2007年为39.74%,2011年为44.9%。而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劳动分配率一般都在54%-65%之间。如,2007年美国为55.81%,英国54.5%,瑞士 62.4%,德国 48.8%,南非 68.3%,韩国45.4%,都比同期的中国高。[11]我国劳动报酬率低,意味着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从中分享到的相对份额在不断减少,而资本收益和政府收入在不断增加。这种收入分配结构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我国劳动者工资低廉。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而在我国则不到10%。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分析指出:如果把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定义为1.0,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劳动力成本分别是:香港为4.6,印度为2.5,韩国为2.6,南非为 3.4,日本为 2.9,美国为 2.6。如果用工资的绝对值进行比较,差距就更加惊人。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估算,中国仅用占GDP1/4的工资加福利,养活着99%的民众。[12]

劳动报酬偏低虽然可以降低产品的人工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吸引外资,但是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也是十分突出的。作为一个劳动力大国,劳动报酬过低,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充分发挥,低劳动成本不利于扩大内需,特别是不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会削弱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劳动力成本过低,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国际市场,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了大量资源能源,严重污染了国内环境。同时,加剧了劳资双方的冲突和矛盾,加大了再分配的负担。长期的劳动报酬过低,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社会功利心态和投机倾向抬头,使不少人存在一夜暴富心理,不愿意从事具体劳动。

有观点认为,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报酬低是市场供求规律决定的。这种观点只看到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数量特点,而忽视了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特点。改革开放35年来甚至将来一个相当长时期,我国劳动力都将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同时,劳动力资源也正处于由政府统一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变过程中,把二者结合起来看,我国劳动报酬过低问题,不仅仅是劳动力数量供大于求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转型不到位、劳动力市场运行不规范,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如,在初次分配中,我国几亿农民工工资长期被压低,从事同样的工作,城市职工比农民工工资高很多。如果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能够真正消除城乡户籍制度以及公共服务体系的分割,真正实现了同工同酬,几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数亿元的收入。同时,我国初次分配中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劳动者在工资决定中没有话语权,企业工会也很难真正代表职工利益,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此外,我国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落实不够,如在最低工资、最低劳动条件确定等方面,很多地方却疏于执行和监管,强制超时加班、泛用学生工、私了工伤事故、无视劳动保护条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的事情经常发生。一些地方政府领导过分追求GDP增长,过分强调招商引资,对严重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现象疏于监管,也压低了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

解决劳动报酬比重过低问题,将使那些只能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低收入者,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果实,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怎样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一方面需要作为市场主体的劳动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了解市场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不断提高劳动的质和量,提高劳动力中的人力资本含量,利用市场的力量,来提高自己的收入,进而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弥补缺位。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使劳动力供需双方公平地在市场上竞争;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要根据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情况,确立工资指导线,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使劳动报酬能够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利润增长以及物价上涨情况而逐步合理地增加;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参与收入分配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增强劳动者决定工资的话语权等。

四、遏制灰色收入,严惩贪污腐败

目前,我国庞大的灰色收入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障碍。灰色收入是指现实生活中,由于在制度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处在合法与非法中间地带的收入。由于灰色收入内涵复杂,要对巨额的灰色收入进行结构性分析难度很大,但灰色收入的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特征十分明显。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围绕权力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聚敛财富等行为,以及垄断性收入的不适当分配。在当前情况下,灰色收入往往与下列现象密切相关: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公共投资与腐败;土地收益的分配;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灰色收入的出处基本上是公款,谋取收入的过程本质是化公为私。

“灰色收入”规模多大?中国改革基金会王小鲁教授的一份研究报告揭示了我国收入分配体系中这块巨大“阴影”的冰山一角。通过细致的调研,他认为2008年灰色收入规模大约在5.4万亿元,占当年 GDP的17.2%。[13]他在《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调查报告》中认为,近年来灰色收入规模在不断扩大,2011年已达到6.2万亿元,约占当年GDP的12%。[14]虽然这一数据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灰色收入已客观上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模庞大,缺乏透明度,许多权贵者依靠权势攫取大量灰色收入,由此产生的腐败问题为公众所深恶痛绝。而如何铲除腐败,取缔非法灰色收入,显然难度极大,已经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严峻挑战。

灰色收入往往是与权力紧密联系的,灰色收入与贪污腐败现象密不可分。由于从法律上界定到底是合法的灰色收入,还是贪污腐败得到的非法灰色收入,存在法律空白,使得灰色收入成了一些贪腐官员的借口。在很多腐败案件中,一些涉嫌受贿或贪污的官员,振振有辞地狡辩自己的一些收入都是人情往来,是灰色收入,违纪不违法,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行。虽然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设立的目的就剑指灰色收入中的非法部分,但由于难以准确界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遭遇很大的尴尬。在违纪和违法之间,“灰色收入”这个词成为了贪腐官员的保护伞。由此可见,灰色收入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吞噬了大量公共资金,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同时,灰色收入与腐败相联系,使得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自发趋向于追逐经济利益,形成权钱交易,导致对社会财富的侵占和掠夺,进一步扩大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收入差距。这不仅会导致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公和社会冲突,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而且也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干扰了正常的分配行为,削弱了分配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阻挠收入分配深化改革。如果灰色收入数量过大,就相当于一个规模庞大的地下经济,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冲击。当一个社会出现大量灰色收入的时候,说明存在严重的制度漏洞,说明国民收入分配脱离了正轨,这一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对于规范灰色收入,国际上有不少成功做法可以借鉴。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其《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美国、韩国等都有类似规定。在我国,灰色收入主要是围绕权力产生的。因此,要遏制这一趋势,唯一的出路是靠健全制度、靠社会公众的监督保持政权的自身健康。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的,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从长远来看,消除灰色收入,需要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严格、合理、公开、透明的制度及管理方式,形成一个在阳光下运作的政府。加快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制定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在法律层面形成完整系统的财产申报制度。也可以考虑构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以法律手段严惩非法的灰色收入等。

五、突破既得利益藩篱,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近些年来,我国围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有关方面也确实进行过一系列努力,但总体看收效不大,步履艰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强大的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

在我们“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众多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既得利益者非权即贵,或与公权力紧密联系,有较大的权力影响力;或背靠权力资源,对市场或社会有很大的垄断能力;或在某一领域处于主导地位,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正是由于既得利益群体掌握有一定话语权和较多社会资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成了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阻碍和掣肘因素。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已经成为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的障碍和继续深化改革的对象了。

随着我国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在过大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社会中,既得利益者反对改变分配格局的力量会更加强大。他们不仅会影响改革的舆论和话语权,维护自己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改革的方向、内容和节奏。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绕开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是不可能的,不打破利益关系的掣肘,收入分配领域矛盾和难题积重难返的局面就难以改变。因此,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以打破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为突破口,来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这里的关键除了分配制度自身的改革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政府自身的建设和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规范、透明、管理严格、受公众监督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从长期来看,需要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市场化改革的健康发展,保障收入分配的合理化。

从国际上来看,收入分配都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尚且仍在探索如何在收入分配中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很多国家常常在是对富人征税还是对穷人福利方面争吵不休。与之相比,我国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的困难更大。收入分配差距是一个结果,也是很复杂的现象。一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反映的是社会公平问题,它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经济体制改革问题,不是几个经济政策就能解决的,更不是靠调一调工资能够完成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收入分配本身,也涉及与收入分配相关的经济社会体制,涉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经济结构调整,涉及公共资源、财政资金的管理体制,还涉及政治体制特别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所以,收入分配制度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的方方面面,综合性复杂性突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也不可能单兵突进。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与其他相关改革协同互动、相辅相成,统筹考虑。中央新一届政府承诺,将“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深化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部署,明确了全面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多项改革协同推进,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定能够攻坚克难,走共同富裕路,圆百姓“收入梦”,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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